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0 成唯识论述记   No. 1830 [cf. No. 1585]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本)   沙门基撰   窃以。六位精微。资象翼而筌理。二篇玄妙。藉蒙.列以探机。况乎非有非空。息诠辨于言蹄之外。不生不灭。绝名相于常寂之津。至觉迥照其宗。将圣独甄其宰。无言之言风惊。韬邃彩而月玄。非有之有。波腾。湛[泳-永+幽]章而海𤀹匪属具体邻智渲赜钓深。则空性了义几乎息矣。唯识三十颂者。十支中之一支。天亲菩萨之所制也。白虹飞祲。素豪销景。线华奥旨舛凤讹风。贝叶灵篇乖鱼谬日。顾惟法宝斯文行坠。诞兹融识秀迹传灯。晦孤明于俱舍。示同尘而说有。解惠缚于摄论。表纵圣而谈空。鉴洽智周。穷神尽睿。研精此颂用标玄极。释文未就归真上迁。义繁文约。泉源重秘。爰有护法等十大菩萨。澂情七啭。激河辨而赞微言。游神八藏。振金声而流妙释。净彼真识成斯雅论。名曰成唯识论。或名净唯识论。义苞权.实。陵鹫巘而飞高。理洞希夷。掩龙宫而腾彩。总诸经之纲领索隐涵宗。括众论之菁华掇奇提异。风飞三量而外道靡旗。泉涌二因则小乘乱辙。故以。仪天地而齐载。孕日月而融明。岂只与潢河争流。雷霆竞响而已。在昔周星閟色至道郁而未扬。汉日通晖像教宣而遐被。译经.律义继武联踪。多觌葱右之英罕闻天竺之秀。音韵壤隔。混宫宇于华.戎。文字天悬。昧形声于胡.晋。虽则仿佛糟粕。未能曲尽幽玄。大义或乖微辞致爽。鸿疑硕滞雾拥云凝。幽绚屡彰其详可略。惟我亲教三藏法师 玄奘。含章拔萃。烛榑景于灵台。蓄德居宗。涌谈漪于智沼。骛三轮之宝躅。迥晋金沙。澄八解之真波。辽清玉井。忘躯殉法委运祈通。冥契天真微假资习。匪摛灵而显异。固蕴福而延祥。备践神踪穷探秘府。先贤未觌咸贯情枢。曩哲所遗并包心极。誓志弘抚言旋旧邦。德简帝心道延天藻。遂此宝偈南赞。金牒东流。畅翳理于玄津。荡疑氛于缛思。颖标三藏殚驾一人。擢秀五天陵掩千古。讵与夫家依骧誉空擅美于声明。童寿流芳徒见称于中观。云尔而已矣。斯本汇聚十释群分。今总详译糅为一部。商搉华.梵。徴诠轻.重。陶甄诸义之差。有叶一师之制。成唯识者。举宏纲旌一部之都目。复言论者。提藻镜简二藏之殊号。成乃能成之称。以成立为功。唯识所成之名。以简了为义。唯有识大觉之旨隆。本颂成中道之义着。唯谓简别遮无外境。识谓能了诠有内心。识体即唯持业释也。识性识相皆不离心。心所心王以识为主。归心泯相总言唯识。唯遮境有。执有者丧其真。识简心空。滞空者乖其实。所以。晦斯空有长溺二边。悟彼有空高履中道。三十本论名为唯识。藉此成彼名成唯识。唯识之成以彰论旨。三摩娑释依士立名。苏漫多声属主为目。论则宾主云烈旗鼓载扬。幽关洞开妙义斯赜。以教成教。资教成理。即成是论持业释也。以理成理因理成教。是成之论依士释也。基。学惭融.恺。忝倍译以操觚。业谢颜.游。谬厕资于函杖。属诸雅吹诚事滥竽。顾异良工叨晖蕴玉。凡斯纂叙备受指麾。庶玄鉴来英镜详幽致尔(其此广释题目。及下所有别义。并如枢要一一别解)。   论云。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述曰。初发论端略以五门解释。一辨教时.机。二明论宗.体。三藏.乘所摄。四说教年.主。五判释本文。   第一辨教时.机。于中有二。初辨说教时会。后辨教所被机 辨说教时会者。如来设教随机所宜。机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时亦异。诸异生类无明所盲。起造惑.业。迷执有我。于生死海沦没无依。故大悲尊初成佛已。仙人鹿苑转四谛轮。说阿笈摩除我有执。令小根等渐登圣位。彼闻四谛虽断我愚。而于诸法迷执实有。世尊为除彼法有执。次于鹫岭说诸法空。所谓摩诃般若经等。令中根品舍小趣大。彼闻世尊密义意趣说无破有。便拨二谛性相。皆空为无上理。由斯二圣互执有.空。迷谬竞兴未契中道。如来为除此空.有执。于第三时演了义教。解深密等会说一切法唯有识等。心外法无破初有执。非无内识遣执皆空。离有.无边正处中道。于真谛理悟证有方。于俗谛中妙能留舍。又今此论爰引六经。所谓华严.深密.如来出现功德庄严.阿毗达磨.楞迦.厚严。十一部论。瑜伽.显扬.庄严.集量.摄论.十地.分别瑜伽.观所缘缘.二十唯识.辨中边.集论等为证。理明唯识三性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时中道之教也。如瑜伽论第七十六。解深密经广说其相。此约机.理渐教法门以辨三时。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时年月前后。解深密经说唯识是也。若顿教门。大不由小起。即无三时前后次第。即花严中说唯心是。初成道竟最第一说。此约多分。今论所明二种皆是。若对不定姓大由小起。即第三时教。若唯被菩萨大不由小起。即顿教也。此显顿.渐无别定教。入法界品五百声闻亦在坐故。如枢要说 辨教所被机者。依瑜伽等有五种姓。一菩萨。二独觉。三声闻。四不定。五无姓。此论第三云。入见菩萨皆名胜者。证阿赖耶故正为说。又见道前。已能信解求彼转依故亦为说 又云。无姓有情不能穷底。故说甚深。趣寂种姓不能通达。故名甚细。由此论旨。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萨者。非被独觉.声闻.无姓三种机也。故所被机必唯上品。所显幽旨亦离二边。浩污包括难可详矣。依楞迦经被五种姓。依大般若被四种姓。庄严论等与此稍异。如枢要说。   二明论宗体。于中有二。初明论宗。后彰论体。皆如枢要说 明论宗者。诸愚夫类。从无始来。虚妄分别因缘力故。执离心外定有真实能取.所取 如来大悲以甘露法。授彼令服。断妄狂心弃执空.有证真了义。华严等中说一切法皆唯有识 天亲菩萨。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制三十颂明唯识理。文义周圆离于广略 后护法等。依上经论采撮精要广释颂文。名成唯识。故此即以唯识为宗。识有非空。境无非有。以为宗也。虽具明诸法。皆不离识也 明论体者。依瑜伽论摄释分初第八十一说。经体有二。一文。二义。文是所依义即能依。由能诠文义得显故。龙军论师.无性等云。谓佛慈悲本愿缘力。其可闻者自意识上文义相生似如来说。此文义相。虽自亲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缘名为佛说。佛实无言。此若依本乃无文义。唯有无漏大定.智.悲。若依自识。有漏心现。即似无漏文义为体。无漏心现。即真无漏文义为体。此即如来实不说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问经等。佛皆自说我成佛来。不说一字。汝亦不闻。论说聚集显现为体。此即无性。佛地一师。作如此解 护法.亲光等云。或宜闻者本愿缘力。如来识上文义相生。实能所诠文义为体。若依本说。即真无漏文义为体。故瑜伽论六十四卷。引叔摄波叶喻经云我未所说乃有尔所 二十论说。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是故世尊实有说法。言不说者是密意说。此论根本既是佛经。故出体者应如经说。此释虽二。然此论主无不说法。取后解也 总论出体略有四重。一摄相归性。皆如为体。故经说言。一切法亦如也。至于弥勒亦如也。二摄境从心。一切唯识。如经中说三界唯心。三摄假随实。如不相应色.心分位。对法论说是假立故也。四性用别论。色心假实各别处收 瑜伽论说色蕴摄彼十处全等 上来第二.第四体讫。自识所变。则是第二摄境从心。并言佛说。乃是第四性用别论。闻者似法.说者真教。俱净法界平等所流。约本为言。此教亦以真如为体。此即第一摄相归性。能说.能听所有名等。声上屈曲。离声无体。故假从实体即是声。此即第三摄假随实。对法论云成所引声谓诸圣说。虽出四体所望不同。以理而言不相违背。今此论体。若从所闻有漏心变。或从能说有漏文义。唯属依他相.名等摄。无漏心变。或无漏说。正智所摄通圆成实。无漏有为通二性故。此所诠体。谓唯识境.正行.及果。若能诠体。即声.名等。经体虽二。今取能诠声.名.句等。正教体故 问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声等亦无漏摄。名.句.文三自性无记。如何可说通无漏善 答依随转门.二乘等身。说十五唯有漏。名等唯无记。依今大乘。若唯如来后得说法声.名.句文。真善无漏。十地论说说者.听者俱以二事。一者声。二善字 能断金刚般若论说我法唯善。汝唯无记 此论第二云法.辞二无碍解。境有差别。法缘名等。辞缘于声 又解深密经.及瑜伽七十八说。第九地断二种愚。一于无量所说无量名.句.字。陀罗尼自在愚 下此论第九云无量名.句.字。是法无碍解 又此论。及佛地。云十八界通无漏善。故为教体于理无违 问若明教体一切唯识。如何乃言佛菩萨说 答无性释云。彼增上生故作是说 二十唯识天亲解云。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谓余相续识差别故。令余相续差别识生 展转互为增上缘故 问过去.未来既非实有。非有为法生已便住。如何听教聚集解生 答无性释云。随堕八时闻者识上。直.非直说聚集显现。以为体性 谓八时中闻者识上。有直.非直二种言说聚集现故。如瑜伽论八十一说。诸行无常。有起尽法。生必灭故。彼寂为乐 如言诸字。率尔心已必起寻求。续初心起。虽多刹那。行解唯一总名寻求。未决定知诸所目故。如瑜伽论第三卷说。又一刹那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故 复言行时。由先熏习连带解生。有三心现。谓率尔.寻求.及次决定。决定知诸目一切行。故瑜伽说。寻求无间。若不散乱决定心生。若散乱时生即不定 虽知自性然未知义。为令知故复说无字。于此时中有先三心。于无字上但有其二。谓率尔.寻求。未决定知无所无故。即从决定后却起寻求。论但定说率尔.寻求定无间生。寻求以后许乱起故 复言常时五心并具。其义可解。由前字力展转熏习连后字生。于最后时方能解义。染净等心方乃得转。故虽无过.未。而教体亦成 若新新解皆有率尔。四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谓率尔.寻求。即于末后。有十二心一时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既于初字有率尔心。于后后字有寻求.决定。末后乃有染净等生。五心方具名为聚集。故唯识教其理成立。更有别义。如枢要说 此中出体虽有四门。佛地论中唯有二种。一摄境从心。二性用别质。无性意取摄境从心。护法意说性用别质。教体即是能说声等。不尔教体便成有漏或染无记。三宝.真如亦应如是。故护法释善顺论宗不违唯识。能说法者识上现故。至下第十论自当解。   三藏.乘所摄。于中有二。初藏所摄。后乘所摄。藏所摄者。依瑜伽等说有二藏。一菩萨藏。二声闻藏。然独觉教少于声闻。从多为藏。名声闻藏。或说三藏。一素呾览。二毗奈耶。三阿毗达磨。或说六藏。菩萨.声闻各有三故。独觉更无别戒律等。故无三藏可得成九。此于二藏菩萨藏收。上乘摄故。三藏之中对法藏摄。研核推寻诸法相故。六藏之内菩萨藏中对法藏摄 乘所摄者。或说一乘。妙法花等。或说三乘。一菩萨。二独觉。三声闻。处处经论皆同说故。无唯说二乘一者大乘二者小乘之教。或说五乘。三乘如前。第四人乘。第五天乘。前三摄定.不定种姓。后二唯摄第五无性。此论正是一乘所摄。三乘之中菩萨乘摄。五乘之内第一乘收。此对诸部。十二分教相摄分齐。如枢要说。   四教兴年.主。于中有二。一教兴年。二教兴主 教兴年者。慧恺法师俱舍序云。佛灭已后千一百年。天亲菩萨出生造论依今所传诸部说异 今依大乘。九百年间天亲菩萨出世造此颂本。真谛法师中边疏。亦云凡百年中天亲生也。同时唯有亲胜.火辨二大论师造此颂释。千一百年后。余八论师方造斯释。教兴主者。三十颂本。天亲菩萨之所作也。其别神德具如别记 释此本颂有十论师。一梵云达磨波罗。唐言护法。此大论师。南印度境达罗毗荼国建至城中帝王之子。学乃泉于海𤀹。解又朗于曦明。内教穷于大小。声论光于真俗。外道.小乘咸议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犹日月之丽天皎皎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纪地浩浩而无竭。天亲以后一人而已。制作破斥具如别传。年三十二而卒于大菩提寺。临终之日天乐霄迎。悲声恸城。空中响报婆罗门曰。此是贤劫之一佛也。故诸神异难以备言 二梵云寠(瞿字上声)拏末底。唐言德慧。安慧之师。业冠前英道光时彦。芳声流于四主雅韵骧于五天。圣德神奇未易详举 三梵云悉耻罗末底。唐言安慧。即糅杂集。救俱舍论破正理师。护法论师同时先德。南印度境罗罗国人也。妙解因明善穷内论。扇徽猷于小运。飞兰蕙于大乘。神彩至高固难提议 四梵云畔徒室利。唐言亲胜。天亲菩萨同时人也。本颂初行先为略释。妙得作者之意。后德因而释焉 五梵云难陀。唐言欢喜。胜军祖习。故于后卷新熏种子此师所说。造瑜伽释等大有制作 六梵云戍陀战达罗。唐言净月。安慧同时。造胜义七十释。及集论释之论师也 七梵云质呾罗婆拏。唐言火辨。亦世亲同时也。尤善文辞深闲注述。形虽隐俗而道高真侣 八梵云毗世沙蜜多罗。唐言胜友 九梵云辰那弗多罗。唐言胜子 十梵云若那战达罗。唐言智月。此后三论师。并护法菩萨之门人也。或释瑜伽。或别注述。道名俱远。辞旨咸奥。神德既高难尽言也 制此释者虽十论师。于中护法声德独振。故此论题特以标首。此师所说最有研寻。于诸义中多为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迥拔众师颖超群圣者。其惟一人乎。   五判释本文。于中有二。一判本文。二释本文。判本文者。此论本颂唯有正说。世亲菩萨临终时造。未为长行广释便卒。故无初.后二分文也。论其释文具有三分。初归敬颂。及次长行。是宗前敬叙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下。正释本文。名依教广成分。此论三分成立唯识下。是即第三释结施愿分。此乃判彼释文有斯三分 就初分中。此初一颂。彼护法等。归敬福田凭力求护。投诚述己彰释论因。次诸长行。即安慧等。明论本师为令含识得胜果等。制论本颂造论之由。此即分别不同科也 然准释论之意。可知本师亦尔。不尔本师岂不令法久住。利乐诸有情也 就初颂中。上之两句归敬福田。下之二句叙释论意 释本文者。稽首二字显能敬相。次下八字彰所敬体 若依俗释。稽者至也。首者头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唯身业。敬相不尽。今但举身义显意.语二业亦敬 又依理解。起殷净心策殊胜业申诚归仰。敬礼之异名也。此通三业敬相乃周。瞿波论师云。三业礼者。欲显大师有天眼故以身业礼。有天耳故以语业礼。有他心故以意业礼 又生三业圆满善故。以三业礼。如僧祇律中说。在明去远须以身礼。以可见故。在闇去近须以语礼。以可闻故。在闇复远须以意礼。不可见闻故 又显敬礼三轮因故须三业礼。天亲摄论归敬颂。云故我至诚身.语.思。频修无倒归命礼。故知稽首理通三业。   次言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显所敬体。言唯识性略有二种。一者虚妄。即遍计所执。二者真实。即圆成实。于前唯识性所遣清净。于后唯识性所证清净 又有二种。一者世俗。即依他起。二者胜义。即圆成实。于前所断清净。于后所得清净。此释准下第九卷初唯识性解 又言唯识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为。通有.无漏。唯识即相名唯识相。持业释也。性即是识圆成自体。唯是真如。无为无漏。唯识之性名唯识性。依士释也。唯内证净。为简依他故说识性。何故须简。有漏依他不可敬故。无漏依他亦俗谛故。非最胜故。非诸圣法真实性故。非所证故。非迷悟依故。或彼即是满分净故。略不敬也。又有别解如枢要说。若于识性。满净即者是持业释。净属人故。满净之者是依士释。净属智故。今取后释。此即如来智周德圆穷真如性。故称为满。澂鉴无垢二障都尽说名清净。澂鉴曰清。无垢名净。者即假者。意显如来证唯识理究竟圆极。名满净者 于唯识性分清净者。分谓少分。净者同前。即诸菩萨分证唯识真如自性。觉未圆明名分净者。欲显师弟悟证不同。故于唯识说满.分净。于所归敬合有七释。三如枢要。今以理准四义不同。一者唯敬法而非人。法有二种。一教。二理。佛证唯识说一心经令依修学。既涅槃已教便散灭。由论本师造三十颂显唯识理。散灭之法令其集显。论文虽举满.分二人。意取二人所证所说识性教.理。满清净者于教为胜。本教主故。分清净者于理为胜。显理胜故。由于识性满.分净故。如来能说教。弟子能显理。故今归敬唯法非人 何故但敬法而非人 诸佛所师所谓法故。佛及弟子从此生故 二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识本.释二师。本谓如来。于唯识性满清净者。释谓颂主。于唯识性分清净者。唯识性声境第七摄。是能差别。满分净者第四啭摄。是所差别。此梵本音。一切所敬皆第四啭故。此颂所举唯识性言显是所证。而意归敬能证彼人满.分净者。辨中边论天亲颂云。稽首造此论。善逝体所生。及教我等师。当勤显斯义。唯敬二师 何故但敬本.释二师。如来是作者。论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论故。瑜伽论中六十四说。若欲造论先敬二师。恭敬法故敬论本师。恭敬义故礼开阐师。安惠杂集论初序云。此论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诸法所依。一切教起所依处故。佛圣弟子依法随学。无倒依止而造论故。世亲虽是地前菩萨于唯识性决定信解。虽未证真亦随修学。分有所得名分净者 三者双敬法之与人。法谓真如。诸法自性。即是此中唯识性是。人即此中满.分净者。能证唯识真如性故。何故双敬法之与人 法可轨持。人弘道故 四者归敬佛.法.僧宝。初唯识性即是法宝。以是佛师故先归敬。理.教.行.果四法不同。常恒轨则真如为本。要证真如余方有故。教.行.果三真实性故。三乘圣者之根本故。或说彼本即兼末故。不说余三但说理法。或唯识性能诠.所诠.能成.所成。如其次第。教.理.行.果四种法宝。言唯识性即摄一切四种法也。满清净者即是佛宝。证法正说唯如来故。次法后说。分清净者即是僧宝。能随佛教是佛之资。故次佛说 一问何故论初三宝不次 答师.资相因法先佛后。显.说相因佛先法后。故与常说三宝次第义各不同。所望异故。虽报恩经不许法在佛先所说。今以师.资之义亦无过失 二问何故论初须敬三宝 答有四义。一最吉祥故。故成实论说。言三宝最吉祥故。我经初说。二真福田故。论又说言堪受世间妙供养故。三有大力故。福德.智惠二种庄严。功德神通实难对故。四起希求故。说法之首先说三宝。令闻法者发胜心故。凭力请加方能造释 三问三宝有二。一乘.三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宝 答此中唯敬一乘三宝。说唯识性满.分净故。二乘不修唯识观故。显扬颂云。善逝善说妙三身。无畏无流证教法。上乘真实牟尼子。我今至诚先赞礼 佛地论颂云。稽首无上良福田。三身.二谛.一乘众 摄大乘等处处皆同。故此唯敬一乘三宝。证.解圆满。福.慧具足。有大力故。   或此通敬三乘圣者。二乘亦于人无我门。观见真如唯识性故。分净所摄。对法说云。诸会真净究竟理。乃至敬礼如是大觉尊.无等妙法.真圣众。通敬一切三乘三宝 四问此中所敬三宝如何 答法如前说。此中佛宝通摄三身。僧宝通摄除佛余圣 问麟角独觉诸部不同。此于三宝何宝所摄 答麟角善根僧种类故。许彼种类有多独觉同时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宝摄 五问三宝有二。同相.别相。此中所敬何者三宝 答此中但敬别相三宝。何故但敬别相三宝。显敬有为.无为功德皆周尽故。又亦通敬同相三宝。唯识性中义兼说故。故涅槃云。若能见三宝常住同真谛。此则是诸佛最上之誓愿。论文虽举满.分二净。意取所证。同相三宝。皆常住故 六问何故但敬三宝非余。答四缘胜故。一由如来性调善故。二所调.能调善方便故。三由如来具大悲故。四财供养时未以为喜。正行供时方欢喜故。由此如来.所说正法.及圣弟子。皆可归依。非余天等 三宝.归敬.及二体性.并诸门义。三宝可敬。余不可敬。并如瑜伽第六十四.七十四卷.显扬第六.第十三卷.及胜鬘经.别章等说。此中第四亦得说敬非人.非法。法宝即非人。佛.僧非法故。虽有四义释上二句。正取归敬本.释二师。于境第七说唯识性故。第四声中说满.分净故。如枢要说。总是第一归敬福田凡造论者总有二缘。一令法久住。二为济含识。一自利。二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为生大智。二为生大悲。第三句云我今释彼说者。正显释论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第四句云利乐诸有情者。述意所为济诸含识。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又有别解如枢要说 我。即安惠自指己身。即是随俗五蕴假者 今者。正显随其尔所释论之时。即事究竟时分今也 释。谓解释开演之义。幽隐未显今说名开。先略难知广谈为演 又约机说。为初机曰开。为久机曰演 又释者。成立之义。安教立理名曰释也 彼。谓世亲 说。即本颂三十伽陀世亲所造。名为彼说。此即唯取彼所说教 又说。即是能诠所诠若教若理。世亲所述总名彼说。如枢要中释论名义。此中意显我今释彼世亲所说三十唯识令法久住令法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义当广流布。二欲令有情随入正法。三令失没义重开显故。四为欲略摄广散义故。五为欲显发甚深义故。六以巧文辞庄严法义。令起爱乐生净信故。如瑜伽论六十四说 令法久住。即自利也 利乐有情。乃有多义。梵云萨埵此言有情。有情识故。今谈众生有此情识故名有情。无别能有。或假者能有此情识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情者爱也。能有爱生故。下第三云。若无本识复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体即是本识。言众生者不善理也。卉木众生。亦应利乐 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论第二卷说。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中.妙三。在家等四。律仪等三。离欲等二。邪定等三。苾刍等七。习断等十九。异生等四。声闻等四。轮王为一。故今此论言诸有情。又教所被菩萨种姓。不定姓人。此类非一故言诸也。一利谓利益即是后济。乐谓安乐即是现济。二或现益名利。后益名乐。三或摄善名利。离恶名乐。四或翻此。五或出苦名利。与乐名乐。六或与智名利。与福名乐。七或与出世胜善名利与世胜善说名为乐。八或与小果名利。与大果名乐。九或利与乐一体异名。如佛地第一.显扬十三.诸论等说。十或利。谓十利。一纯利。二共利。三利益种类利。四安乐种类利。五因摄利。六果摄利。七此世利。八他世利。九毕竟利。十不毕竟利 乐谓五乐。一者因乐。即顺乐受诸根境界。乐相应法。乐所发业。皆名因乐能有乐故。二者受乐。即是乐受。通有.无漏。有漏乐者。三界所系调畅身心皆名为乐。非唯遍行受数中乐。无漏乐者。通学.无学。是乐自性。三苦对治乐。谓因寒热饥渴等事暂息灭时。生起乐觉名苦对治乐。非必自性。四受断乐。谓灭受想定。粗动受灭故说为乐。五无恼害乐。此有四种。一出离乐。谓出家者。二远离乐。谓生上者。三寂静乐。谓即涅槃。四觉法乐。谓菩提。婆沙二十六有此四乐。最后二种是胜义乐。此十利五乐。如瑜伽论三十五说 上之十种解利乐者。应说颂言。世.性.及苦乐。智福.出世世。小大.与名异。十利并五乐 今释此论令法不灭。为与有情此利.乐故。即以二缘释彼论也 或此颂中下之两句。明释彼说者但为诸有情。有情信学法便住故。菩萨所为本利他故 依所具缘前解为本。约大悲说后解无妨 然造论者名庄严经。略有五喻名庄严也。一者如莲未开。见虽生喜。不如已剖香气芬馥。二者如金未用。见虽生喜。不如用之为庄严具。三者如膳未食。见虽生喜。不如食已知其美味。四者如庆书未开。见虽生喜。不如披已知其庆事。五者如珍宝未得。见虽生喜。不如得已摄为己财。故今造论名庄严经 又要具四缘方应造论。如瑜伽论六十四说。   次长行中明本论主造论之意。文势有三。一安惠等。欲显论主为令生解断障得果。所以造论二火辨等意。明论主令达二空悟唯识性。所以造论。三护法等。明造本论。破诸邪执显唯识理。然此三师并为人.法。虽三义别二意造论。   论。今造此论为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   述曰。下显造论悟.断.得果。于中有三。初显悟。次显断。后得果。此即初也 论言今者。正显论主造论之时 造者。制作之义。叙理名述先来有故。作论名造今新起故。此上即是发端标举。简持。指斥 于者即是境上第七。非依第七。所迷谬故一切异生诸外道等。此愚痴类彼于二空全不解了名为迷者。声闻.独觉.及恶取空。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为谬者。不解。邪解。合名迷谬或但不解无明名迷。若不正解邪见名谬。痴.邪见人名迷.谬者为令于彼二空真如。有迷谬者生正解故。制斯论也。正解体通无漏真智。及有漏智不迷谬者。即令迷者解生。谬者正解为者所为。济益之义何谓二空。谓即生.法。先云人我今说为生。但说于人我不该余趣故。彼皆执有。此说为空。空即彼无。无别体也。智缘空起为所由门。显二真如名二空理。理体虽有离有离空非性是空。说为二空从能显说。梵言瞬若可说如空。名舜若多。如是空性。即是二空所显实性。故言空者从能显说。二空之性名二空性。依士释名。言真如空未善理故。   问证二空性生解为何。   论。生解为断二重障故。   述曰。此显证空生解所由。下即第二显其断也 障言重者。毁责名也。由烦恼障障大涅槃流转生死。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觉。一者犹如金刚。难可断故。二者担此难越生死流故。三者押溺有情处四生故。四者堕坠有情没三界故。此上四义毁责过失故名为重。通二障解。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执。为障根本生余障类。但说二执名为重障。我法执之余末障皆轻故。此解正显二空所断。前四通取断诸二障。即根本沉下名之为重 障谓覆碍。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碍大涅槃令不显证。故名为障 二障体.义。如下第九.佛地第七.别章等解。   问初四解重障义者。何故障理。但说二空空唯二执。生解。乃言断二重障即兼余法 问第五解重唯二执。二障体断亦通贪等。何故但说我.法二空。   论。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若证二空彼障随断。   述曰。此释但说二执所由。答解初问云。且烦恼障品类众多。我执为根生诸烦恼。若不执我无烦恼故。证无我理我见便除。由根断故枝条亦尽。此依见道.乃究竟位断烦恼说。余位不然。先离八品烦恼。第九品时方断我见故。第四地中我见亦尔。如第九卷资粮位中有其二解 所知障中类亦非一。法执为本余障得生。证法空时法执便断。以根断故茎叶亦除 正障二空谓我.法执。余障余惑是此等流。故于真理但说二空 又总解之不须别说。以执为根生余烦恼。故由二执具生二障。无有少障不依执生。说具生言意在于此。本既尽已末随灭故。若证二空余障皆随断。障如从本但说二空。生解断除兼余烦恼。非余障惑证空不断。言执通取心心所法。随义答上二问所徴。今此总四句答第二问。若初二句但释言二空。若后二句但释断重障。答第一问 问烦恼障中品类非一。可言本断余惑不生。所知障中唯有法执殊无品类。何法为流。言根断时茎叶亦尽 答六识执外五识等中法爱恚等。异熟生摄定下劣性能障定者。法执等流。所知障摄。故说根断茎叶亦除 问定障是何 答据实通取染污心.心所能障定者。随胜但取异熟生受 以何为证 杂集论说由受尽故得二无为。即其证也。此约离烦恼外异熟受。说得其无为。若烦恼俱者。与彼同断 问既尔应断所知障品亦得无为 下二障中自当解释。此受俱品虽亦定障受为本故但说于受。修禅定时受为胜障。领受下劣生爱味故更不进修下二障中皆当广说。   问为何断障。   论。断障为得二胜果故。   述曰。下显得果。   胜谓殊胜。果谓果利。即顺益于因。三劫修因所得顺益故。二乘二果非极圆满。果而非胜 十地二法非已圆满。胜而非果。   究竟二果过出于彼。立胜果名。断二种障为得此果。   问虽言断障得二胜果。而未分别断彼二障得二果时。为总为别。故应分别。   论。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证真解脱。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述曰。即显障.果别断。   别证。如瑜伽论五十九。说一切烦恼皆能续生。即是发业润生烦恼。今此论中并皆名续 烦是扰义恼是乱义。扰乱有情故名烦恼。唯烦恼障发业润生。体是缚法。其所知障义即不然。故续生言但在烦恼 言解脱者。体即圆寂。西域梵音云波利匿缚(去声呼之)𠲸(奴缄一反)波利者圆也。匿缚𠲸言寂。即是圆满体寂灭义。旧云涅槃音讹略也。今或顺古亦云涅槃。此有多名。如佛地第五。下转依中说。由烦恼障缚诸有情恒处生死。证圆寂已能离彼缚立解脱名。非解脱体即胜解数。解谓离缚。脱谓自在。障即烦恼名烦恼障。此持业释。障蔽涅槃令不趣证。凡夫所修诸行暂灭。外道苦行计证涅槃。乃至有顶诸惑暂断。所显之理执为圆寂。今说。彼是彼分涅槃。虽理名真。种不断故非真解脱。又二乘等虽得二灭。住此二中。非为不住。解脱非真以是假故。十地证如真非解脱。为简于彼言真解脱。假体择灭。实即真如。有.无余依灭所显故。又总别于外道.二乘所得解脱。言真解脱。彼唯是假。非不住故。即断烦恼别得涅槃 言所知者。即一切法若有若无皆所知故。了所知智说之为解 碍是障义。由法执类覆所知境。障碍正解令不得生 言正解者。正觉异号。梵云菩提此翻为觉。觉法性故。末伽言道。游履义故。古云菩提道者非也 由法执类覆所知境令智不生名所知障。此从所障以立障名。所知之障。依主释也 二所障体即四智品。及四涅槃。下转依中自当广释 异生虽作二种无我真如观等。大非菩提 二乘之慧菩提非大 又异生外道虽有少智。非大菩提。二乘.菩萨有无漏惠。菩提非大。今简于彼名大菩提。又但简彼二乘之智菩提非大。菩萨之智大非菩提。凡夫之智俱非二种故 问此言二障各障一果。为定别障。为亦互通 答此不定或别.或通。此中且说定胜障故。说各别障。至下当知 又解为于二空有迷谬者者。是未入法时。有痴.邪见故 生正解故者。入见道前资粮.加行二位之时。虽未能证。深信观心亦生解故。此即第一加行位也。所有资粮皆加行故。摄大乘中但说四位。胜解行地一向随闻生胜解故 生解为断二重障者。显入见道。分别粗惑名为重障。此即第二通达位也 由我法执至彼障随断。显于十地修道位中。所有二障二执为本。十地之中证空断障至究竟位。此即第三修习位也 断障为得二胜果故者。显金刚心断烦恼障证真解脱。断所知障得菩提故。此即第四究竟位也 前文本解。上来第一生解断障得二胜果。又有诸解。如枢要说。   论。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   述曰。自下第二令达二空证唯识性。此即先叙所为外执 开为初开。示为久示 诸内外道俱起邪智不正知故。谬执我法于二空门。真俗二法唯识真理不能了达。无明所盲殊不正解名迷唯识。为令达空方乃造论 者即假者。迷谬人也。   论。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述曰。此即正述达空所以。为外道等开显此文。为内道等演示此义。令于唯识如实了知。不生邪智谬执我法。或内外道我法邪知。示令正知故名为示。于唯识理全未能知。开晓令知故名开也 智称正理名如实知。此约小乘.及外道解。若大乘中诸空见师。唯识亦名谬。影互显也。此中说有谬执我法。令谬不生。意在了空证唯识性。故与第一所说有殊 又以真如名迷悟依。迷真如故谬执我法。除迷令悟故与前殊。又如枢要说。   论。复有迷谬唯识理者。   述曰。自下第三为破邪执造斯论也 于中有三。初总举迷谬。次别叙邪执。第三总结。此即初也 此四计中第一第四名迷唯识。全不解故。第二第三名谬唯识。邪分别故 清辨计言。若论世谛心.境俱有。若依胜义心.境俱空。经中所言唯心等者。识最胜故。由心集生一切法故。非无心外实有境也 德光论师先小乘学。造十地疏。释一心言。如言王来非无臣从举胜者故。非谓唯心便无境等。   小乘.外道虽多异执。总略胜者不过四种。   论。或执外境如识非无。   述曰。自下别叙邪执有二。初别叙四计。后例破余。此第一计。萨婆多等。依说十二处密意言教。诸部同执离心之境如识非无 彼立量云。其我所说离心之境。决定实有。许除毕竟无心.境二法随一摄故。如心.心所。此皆依经说有色等。不能繁引。   论。或执内识如境非有。   述曰。此第二计。即学中.百清辨等师。依密意教说诸法空。便亦拨心体非实有 彼立量云。汝之内识。如境非有。许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谛外境许有。今就中道无自违失。又掌珍中依胜义谛。说有为.无为并是空等。皆如彼说。   论。或执诸识用别体同。   述曰。此第三计。即大乘中一类菩萨。依相似教说识体一。摄论第四说一意识菩萨计。一依远行.及独行教。游历诸境故说远行。复言独行无第二故。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三依六识身皆名意处教。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说如依一镜上有多影像教。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违至教故说有一识 有云。一意识。但说前六识为一意识 理必不然。此说八识体是一故。   论。或执离心无别心所。   述曰。此第四计。即是经部.觉天等执。经部师说。佛说五蕴。故离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说余心所名蕴。故离三外更无余所 觉天所执亦依经故。经说三法和合名触。乃至广说。又说土夫六界。染净由心。故无心所。彼说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无余法。随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违至教。故说无心所 如上所说四种计执。初之二种小大二乘。执境执心非无非有。后之二种大小二乘。执心执所非多非异 然清辨计总拨法空。为违中道强立唯境。诸心所现即是唯境。有何心也 顺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种色 若依此义四句分别。清辨.顺世有境无心 中道大乘有心无境 小乘多部有境有心 邪见.一说都无心境。总是第一别叙计也 又四句分别。有见无相。谓正量部师。不作相分而缘境也 有相无见。谓清辨师 相见俱有。余部及大乘等 相见俱无。即安惠等 又有别解如枢要说。   论。为遮此等种种异执。   述曰。第二例破余小乘外道等也。小乘.外道。不知唯识境离心无妄计便起。且外道中。于能所缘皆执我法。迷唯识故。如僧佉等。计思是我心有实体。即计能缘为我法也。如吠世等。别有我体。非即是思实有诸法。即于所缘计我法也 其小乘中犊子等计。我为能知者。亦执有法。法藏部计心缘相应。化地部执缘俱有法。法救说心所体即是思。此等种类非唯是一。故今论言种种异计 破境实有。在此卷末。及后卷初。下第四卷。第七卷中唯识处说。破心是无。诸识用别体唯是一。及执离心无别心所。皆如第七卷说。例破余计在此卷中.及后卷说。读者知之不能繁叙。此中皆应叙比量破。寻下叙之。   论。令于唯识至故作斯论。   述曰。此即第三结作论也 深妙理者。唯识道理 如实解者。正智生也。有漏.无漏解唯识智名如实解。如其境实正解生也。   上来长行及与初颂。合是第一文前敬叙。自下第二依教广成。科此本教有三种三。且一三云。前二十四颂宗明识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颂明唯识性。即圆成实。后之五颂明唯识位。即十三住。诸异生等无始时来。不能了知心虚妄性。执离心外有别实境。执离彼境有别实心。妄计二取为真为实。故颂说言唯识无境界。以无尘妄见。如人目有翳。见毛月等事。执我执法具生二障。冀诸智者授法妙药令障断除。小圣邪师智尚微阙解生迷谬。菩萨大悲为欲除彼我法执故。显离妄心无别二取说唯有识。是故最初种种方便。广分别说识相令知。遣生厌断。即依他起令除二取。虽知此心虚妄显现。而未了达真性是何。若未知真不了妄故。是故经言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皆如幻事等。虽有而非真。是故次初明唯识性即圆成实。显如一味故一颂明。前世俗谛。后胜义谛。为除二取广说谛也。意令有情断妄成佛。如来功德殊妙无边。非少修行可能圆证。故次第三明唯识位。彼修行时经三大劫。总十三住。略为五位。谓资粮等。要无边因得无边果。故时长远修行断障。方能证得菩提.涅槃。今论所明意在于此。劝诸智者应勤修学。故为三分科释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云如是所成唯识相.性。谁于几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颂意也 第二三云。此三十颂分初中后。初一颂半。略标离心无别我法。以彰论旨辨唯识相。次有二十三行颂半。广明唯识若相若性。释诸妨难。后之五颂。明唯识行位大意同前。故第十卷论末说云如是三分成立唯识。即依彼文释为三也 第三三者。虽无文说。准诸经论判此有三。初二十五颂。明唯识境。次有四颂。明唯识行。末后一颂。明唯识果。先观所知方起胜行。因行既备果德乃圆故为三也。此皆准释瑜伽.摄论故有此判。然初境中。有世俗谛有胜义谛。一切所知唯此二故 且依第一判颂三分。初二十四颂明识相者。于中有二。初一颂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余二十二颂半广明识相 第二三分判其颂者。此一颂半即初分也。依境.行果科二谛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余如枢要 然解第一一颂半中文分为二。初将发论端寄问徴起第二举颂依义正答。   论。若唯有识至说有我法。   述曰。此即第一寄问徴起。此意难云。论宗所明一切唯识。若唯有识无心外境。云何诸世间说有我法。此则世间相违。违理之失。及诸圣教中亦说有我法。此则圣教相违。违教之失。非彼兔角等可说为青等。以本性无不可说故。我法本无云何起说。夫立义宗要无九过。既有二失。唯识不成。此依因明世间.圣教二种相违故为难也 言世间者。可毁坏故。有对治故。隐真理故。名之为世。堕世中故名为世间。由此灭.道或非世间。无对治故 言圣教者。圣者正也。与理相应。于事无拥目之为圣。又契理通神目之为圣。又圣者正也。心与境冥。智与神会。名之为圣。此所说教名为圣教。世间.圣教皆依士释。所余文义下自当知 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啭声释世间等。今略叙之。是世间出故名世间。造世间故。由世间故。为世间故。因世间故。属世间故依世间故。名为世间。广如彼说。释问起因如枢要说。   从此颂曰。即是第二依义正答。然此一行半颂之内。依长行释。上之三句答难破执略标论宗。下之三句略辨识相彰能变体。三种科文释一颂半皆同无别(余如枢要)。   论。由假说我法至彼依识所变。   述曰。上之二句答难破执。下之一句意标论宗结归唯识。此中所说由者故也。因由之义 假有二种。一者无体随情假。多分世间.外道所执。虽无如彼所执我法。随执心缘亦名我法。故说为假。二者有体施设假。圣教所说。虽有法体而非我法。本体无名强名我法。不称法体随缘施设。故说为假。因二起言称之为说。我法之相如论自释 相谓相状 转是起义 相起非一故名种种。二句意言。汝所问云我法若无。世间及圣教云何说有者。非离识外有实我法自体性故。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二种假名言故。说有我法种种相转。应释颂言。世间圣教所言我法。由假说故。有此种种诸相转起。非实有体说为我法。此释顺下长行论文 外复问言。有实我法可依假说。我法实无假依何立。第三句云。彼我法相。依内识等所变现相而起假说。我法诸相。非依离识实有我法。而起假说。但依内识所变相见而假说故。此但说识。义兼心所。若尔真如应非唯识。不离识故真如名唯识。非识所变故。不说为我法。若说为真如。亦心所变故。此中总显。由无始来横计我法分别心故。熏习本识。后后遂有相.见分生。愚夫不了此唯内识。依之妄计有实我法。我法实无。随彼妄情所执之相名为我法。故知世间所说我法是假非实。故经颂言。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圣者依此内识所变若相若见。为起言论。断染取净引生真见。假为立名说为我法。法体实非若我若法。故知圣教所说我法。亦假说也。是故经言。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此解二种我法之名。依识变立 又第二解。世间所执我法体无。依识所变妄情为缘而起于执。妄情所执是世我法。然体无故以无依有。依内妄情说为我法。圣教所说我法二种。依识体上有我法义。义依于体别依于总。依有体法说为我法。即说所执能计之情。及所诠之法。皆识所变以为我法。此上二解。第一解云。说为我法而体是无随情说假。设体虽有不称名假。我法二假乃属于说。唯假言说以为我法。彼体都非 第二解云。以无依有。世间说情以为我法。以义依体。圣教说体以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于言。以所说为若我法故。此上二解皆护法释若安惠解。二种我法皆是别无。依于总无见.相二分施设假说。性非有故。自证离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证难陀复别。唯以所变相分。与护法解别。又解如枢要说既言我法依识所变。识有几种。   论。此能变唯三至及了别境识。   述曰。略辨识相出能变体。初句总举能变识数。因前所标今略举也。下之二句列能变名。乘前举数次列名也 谓有难言。虽我法相皆依识变。而未了达能变一多。故答三种 此者。即识之所变也。彼我法相依识所变 此识所变之能变有三种。三法转相依也。一谓异熟识。即第八识。名有多义。一变异而熟。要因变异之时果方熟故。此义通余。种生果时皆变异故。二异时而熟。与因异时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约造之时非约种体。许同世故。三异类而熟。与因异性果酬因故。然初二解无别论文。今依论文但取后解。若异属因即异之熟。若异属果异即是熟。异熟即识熟属现行。异熟之识熟属种子。故余能变不得此名 二谓思量识。即第七识。思谓思虑。量谓量度。思量第八度为我故。又恒.审思量余识无故。余之二识不名思量。至下当悉。思量即识准前释也 三了别境识。即余六识。二十论说。心.意.识.了名之差别。了是诸识之通名也。了别别境及粗显境唯前六故。对此六尘说六识故。然滥第七。应言此六了别粗境名了别境识。以了别相粗。简于七.八故。了别境即识。亦同前解 此依胜义胜义。心.言俱绝。依第二.第三胜义。不可言一.多。真故相无别。依世间中可言八别。今以类同故有三种 颂中唯言显其二义。一简别义。遮虚妄执。显但有识无心外境。二决定义。离增减数。略唯决定有此三故。广决定有八种识故。一类菩萨说识唯一。诸小乘等。执心.意.识义一文异。又复彼执识唯有六。则是减数。楞迦经说八九种种识如水中诸波。说有九识即是增数。显依他识略有三种广唯有八。离于增减故说唯言。楞迦经中兼说识性。或以第八染.净别开故言九识。非是依他识体有九。亦非体类别有九识。小乘根浅不知心.意.识三种体别。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说六。然依根境别体相故。说十二处。十八界等。非唯六识。经部虽立有细意识。即是第六别位起故。如枢要说 及亦二义。一合集义。六识合名了境识故。如后卷说。二相违义。即相违释。显三能变体各别故。即一及字贯通上下。谓应言异熟。及思量。及了境识。若不尔者。即有滥于余释之过。所以者何。但言异熟思量了别境识。不言及思量等者。一滥持业。恐言异熟即是思量了别境故。二滥依土。不言及者。恐言异熟之思量了别境故。三滥有财。不言及者。恐言以彼异熟而为思量了别境故。四滥邻近。不言及者。恐言异熟俱时思量了别境故。今显异彼故说及言。显三能变体各异故 既尔何故颂中不言异熟及思量等。而颂乃言及了别境识 显得二义故。若于异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违不得合集。今合六识总名了境故。于思量下方置及字 下一识字通三能变。欲显又略而义广故 此三能变。初之一名唯未转位。后之二号亦通净名。何故尔耶。下自当悉。又诸识皆通异熟等名。何故第八独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厌繁文故不先述。   此举本颂答难标宗。次长行中依颂正答。二段如颂。何故本颂先首答难标论宗者。如枢要说 然释本颂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释颂答外所徴。次云何应知实无外境下。广破外执显前颂义 初略解中有二判文。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别解三句。后愚夫所计实我实法下。总解三句 别解三句中。初别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种种相转下。别解第二句。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下。别解第三句。第二总作三文科。别解三句故。若由假说下。乃至亦胜义有。皆解第三句。   论。世间圣教至非实有性。   述曰。略释本颂答外徴也。此释初句。别释其字如论易详。故不别举。双举世间。及诸圣教。皆说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性者体也。   仍未了知我法二义。   论。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述曰。我如主宰者。如国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辅宰能割断故。有自在力。及割断力义同我故 或主是我体。宰是我所 或主如我体。宰如我用 法谓轨持。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住持不舍自相。一体有无对。二自性差别对。三有为无为对。四先陈后说对。前唯有体。后亦通无。瑜伽论五十二。说意不坏法现前。无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无名无。前是共相。后是自相。前唯有为。后通无为。前唱者名持。后唱者名轨。合有四对名为轨持。   论。彼二俱有种种相转。   述曰。释第二句颂。然彼我法二种。俱有种种差别。若名若义诸相转也。相谓相状。言种种者显非一义。   何谓种种。   论。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   述曰。世间我种种相。谓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纳缚迦.养育者.数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举三种。等后所说意生等五。合有八种。若依大般若说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见者等。若依世亲金刚般若论但有四种。约三世总别故。此即第一世间说有我种种相。   言有情者。谓诸贤圣。如实了知唯有此法更无余故。显有法性更无余物。情是性义。或复于彼有爱着故。爱是情义。能生爱故名为有情。乃至言生者者。谓具出现.起等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释。若依世间释。情谓情识。我有情识名为有情。色.心相续名之为命。者是主义。我有此命故名命者。准论释者。命谓第八现行。者谓假者。总者有别命名为命者。今取世间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现行。寿体即是第八种子。有寿和合故名命者。或命通是六识名命。有此命者名为命者今取世间不取正义。萨婆多等所说各异。宜应叙之。愚者不了谓实有情及实命者。释此名等。如瑜伽论八十三卷。及枢要说。   论。预流一来等。   述曰。圣教我种种相。预流.一来.不还.无学.二十七贤.十三住圣.三乘.十地。皆圣教中我种种相。此举二果等余贤圣。前预流向亦此所摄。不别简别向及果故 预者言入。流谓流类。入圣之类故名预流。旧云流谓生死。此逆生死说名逆流。义乃非也。一于人.天往来。便得极果名为一来。决定已断三界见所断惑。或修至五品立预流果。决定已断三界见惑。修道六品或七.八品。立一来果。二向不定。如瑜伽论第二十六.对法十三显扬第三等广说彼相。此即圣教我种种相。世间圣教俱有我相。此二虽殊。而皆是我种种相也。   论。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   述曰。此即世间法种种相。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义。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或立十句。如下当知。实者诸法体实德.业所依名之为实。德.业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德业是作用。动作义也 有数论者。立二十五谛。我是前门。法中但有二十四谛。此举吠世前三句义。等余三句。及诸师法。至下当知。   论。蕴处界等。   述曰。即诸圣教法种种相崇聚.生.因。是蕴.处.界义。等者等取缘起.根.谛.并处非处.余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别别法。若依中边.菩萨藏经第十七卷。有十善巧颂曰蕴.界.处.缘起。处非处.根.世。谛.乘.有无为。是名十善巧 皆圣教中法种种相。此蕴等相。如对法第一疏解。此上显示世间.圣教皆说我法。有种种相。若依他起。遍计所执。虽有.非有二性相别。今于此中总名我法。以假说故。   论。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述曰。释第二句中我.法二种诸相转言 言随缘者。随诸世间种种分别横计等缘。随诸圣教施设安立证得等缘。即施设为世间.圣教我法别相 异者别也 言施设者。安立异名即假说义。此意显示随诸世间横计种种我法等缘施设我法。随诸圣教证得种种无为等缘即施设为圣教我法 转者起义。随彼彼缘起彼种种我法相故 问世说我法率己妄情。圣说我法有何益用 答由四缘故。一言说易故。二顺世间故。三者能除无我怖故。四有自他染净.信解.事业等故。如瑜伽第六.显扬第十说。   此上即解颂上二句。将释第三句寄问徴起。   论。如是诸相至依何得成。   述曰。如是诸相。牒前我法种种相义。下二句难也。谓诸外道.二乘。世间闻说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难。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计所执若依他者。二种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识外二真无故。内识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说假故。   论。彼相皆依至而假施设。   述曰。释第三句颂。此中答意。彼世间.圣教所说我法相。虽无于真方可假说。然依内识之所转变。谓种子识变为现行。现行识变为种子。及见.相分。故名为变。依此所变而假施设为我法相。心变真如亦名为法。若实真如不可说为法与非法。非识所变故非彼依。后得变似皆名为法。故此但说近依他依。此即显示识所变者实非我法。而诸世间及诸圣教假说我法。言假设也。   释总句已。下别解识。及变二字。   论。识谓了别。   述曰。释识名义。今举行相显识自体。心.意.识了名之差别。故以了别释识之义。   问我法所依内能变相岂无心所。   论。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   述曰。隐劣显胜故。谓所与心非定俱起。如贪.信等时不现行。不可说所义兼于心。故说识言亦摄心所 问遍行五所。心定相应。何不说彼而但说识 答识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种类非定俱行。故但说识即摄心所 问真如与识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说有 答识实性故。识俱有故。不离识故。非我法依。故但说识不说真如。   问前言识变。变义如何。   论。变谓识体转似二分。   述曰。此释变义。此论一宗总有二释。此即初释 护法等云。谓诸识体即自证分。转似相.见二分而生。此说识体是依他性。转似相.见。二分非无亦依他起。依此二分执实二取。圣说为无。非依他中无此二分。论说唯二依他性故。此除真智缘于真如。无相分故。不尔如何名他心智。后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广释。至下第七.及第十末。并二十唯识述记中说。   许有相.见二体性者。说相.见种或同或异 若同种者。即一识体转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此说影像相.见。离体更无别性。是识用故 若言相.见各别种者。见是自体义用分之。故离识体更无别种。即一识体转似见分别用而生。识为所依转相分种似相而起。以作用别性各不同。故相别种。于理为胜。故言识体转似二分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实非二分似计所执二分见.相故立似名 相别有种何名识变 不离识故。由识变时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别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别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识。   此显能变.相见二分。用.体别有。何故说识似二分生。   论。相见俱依自证起故。   述曰。若无自证二定不生。如无头时角定非有。及无镜时面影不起。皆于识上现相貌故。故说二分依识体生。   此总显示依他起性。此上显示识之所变。问此依他起。如何说为我法二相。   论。依斯二分至无所依故。   述曰。依止依他相.见二分。施设遍计所执我法二实分也。依起执故。若离于此依他二分。彼无所依。故说依他为执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间我法 圣教我法。义依于体亦复如是。此显我法假说所由。上来总是护法解讫 安惠解云。变谓识体转似二分。二分体无。遍计所执。除佛以外菩萨已还。诸识自体即自证分。由不证实有法执故。似二分起即计所执。似依他有。二分体无。如自证分相貌亦有。以无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执。八识自体皆似二分。如依手巾变似于兔幻生二耳。二耳体无。依手巾起。彼引世亲所造缘起论中末后决择。说无明支许通三性。故除如来皆有二分是计所执 问此二体无。识体如何转似二分 答相.见俱依自证起故。由识自体虚妄习故。不如实故。或有执故。无明俱故。转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见分。依识体起。由体妄故变似二分。二分说依自证而起 若无识体二分亦无。故二分起由识体有 既有自体及此二分。依何分上假说我法 答依斯二分施设我法。依此相.见计所执上。世间.圣教说为我法。此相.见之中皆说为我法。彼我法二离此相.见无所依故。故依所执相.见二分施设我法。世尊能知识自证分及真如等。法性离言非我非法。为除愚夫所执实我法。于彼识所变二分之上。假说为我法。方便诱引令知假说。非谓实有 问前护法解。后安惠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计自体以为我法 答若护法说。据实亦计。且举所变二分为依。非无依于自体计也。略有三义所以不说。一二执遍。我执不依自证起故。二共许遍。今古大小皆不许有自证分故。三义已说。若计自体即能取摄。见分中收。但言二分摄能所取。非不依于自体分计。今显自证离见体无。故但说二见分中摄。显能所取摄法尽故 若安惠解。凡是所执体皆是无。若执自体即说能取不异见分。故更不说为我法依。以自证分体是有故。或离言故。不可依说 问护法云。相.见识所变。相.见名唯识。自证不言变。应非是唯识 解若立三分。种所变故名为唯识。若说四分。三.四更互变名唯识。又即识体何故非唯 问何故二师所说三分。义各有异今合为文 答译者欲以文同义别文约义繁。所以合二师总为一文也。又如因明宗等多言名为能立陈那所说宗非能立。今举其宗意不违古文辞遣同。义取所等因一喻二以为能立。理即别也。此文亦然。文不相违所以合译义有乖返故为二释 问真如非识之所变现。何成唯识。亦依真如执为实法。宁非染分之所依止 答虽非识变。识实性故亦名唯识。真如离言。与能计识非一非异。非如色等可依起执。故非执依。此中不说 又解深密经说亦为执依。然与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与所计执。有少作用相状可同。随能计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现即是依他。是能计心之所亲取。真如不尔。故此不说。远望疏言亦可依执。诸末学者依起执故。解深密说亦不相违。真如既非识所转变。应非唯识。不以变故名为唯识。不离识故亦名唯识。此中且说依他唯识 问依所变相执为我法。内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变见执法可尔。如何依见亦执我耶 答如外僧佉执思为我。犊子部等我名能见。故依二分皆执我法。前叙计中已略叙说 安惠已前诸古德等。皆说二分是计所执。护法已后方计三四依他分也。实有四分。今说三者隐而不说。以对他故。义准知故。顺陈那故。略叙宗故。非极研寻故且不说。第二卷中自当建立。   论。或复内识转似外境。   述曰。即是难陀。亲胜等义。依摄论说唯二义也。但立见.相以为依他。不说第三.第四分也。相分体性虽依他有。由见变为故名唯识。此相分体实在于内不离于识妄情执为似外境现。实在内也。即以依他似计所执。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间圣教执说我法。见变似能取亦相分摄 文虽有二。义即有三。或实说一分如安慧。或二分亲胜等。或三分陈那等。或四分护法等。此中护法但说三分。以证自证分别义建立义相犹隐。所以不说。   制作此论知见不同。或有一师假叙异执。种种研寻方于最后申了义说。于假施设中咸言有义。非多有义便谓多师。即护法等多为此释。如叙本有种子是也。以护月与同时故叙之此中破斥。或复诸师各说异理。故此论下多言有义。勿皆谓一师假设研究致多有义。然多释中为例非一。或初无有义后方言有义胜者在初。或于初后皆言有义胜者多后。或彼初后皆言有义。理等教齐任情取舍。此大文例非独此论。余新翻者皆准此知。谓前但解后说理徴。此即一师所假说也。或前理广后理教略。初无有义此为胜也。或前理略后理教广。皆言有义而后胜也。或初后有义理教皆均。取舍难知。无偏胜也。今此亦尔。无偏胜故。   论。我法分别至变似我法。   述曰。依第二释三文科者。已别释字。后广分别。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别解依他.遍计所执。或有.或无。二说所执及与依他。皆假所由。遮增减执。三依二谛摄彼二假。至下当知。此即初也。于中有二。初法后喻 若护法.难陀等解。由无始来第六.七识横计我法。种种分别熏习力故 若安惠解。七识相应诸心.心所皆名分别。能熏习故。即由分别熏习种生。熏者击发义。习者数数义。由数熏发有此种故 后诸识起变似我法。护法释云。识自证分所变相.见依他二分。非我非法。无主宰故。无作用故。性离言故。圣教名我法者是强目彼。如世说火口不被烧。所说火言明非目火。世间凡夫。依识所变相.见二分依他性上。执为我法。此所变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执我法实无。非可说牛毛似彼龟毛。故不说似彼但说似情 难陀等言。于识所变依他相分。诸圣者等愍诸凡类不知自识。方便假说我法二言。便于识变强名我法。令彼断除我法实执。方便解了离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执为我法故说识变似我法言 安惠解云。变似我法总有二解。一若世间圣教皆是计所执。世间依八识所变总无之上。第六.七识起执于我。除第七识余之七识起执于法。不许末那有法执故。如是总说。执为我法种种别相熏习力故。八识生时变似我法。六.七似我。圣教愍诸有情。说凡愚所计为假我法。亦依总无假说为别我法。由闻此熏习。八识生时变似我法 又解诸识生时变似我法者。即自证分上。有似我法之相。体变为相但依他性。依此坚执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约喻依他性有故。识所变似我似法是识自体。虽有二解后解难知。前解为胜 然护法等云。第六.七识妄熏习故。八识生时变似我法。安慧释云。由七识熏习分别力故。八识生时变似我法。八识之中皆有执故。   论。此我法相至似外境现。   述曰。显法在内似外境现。此说所变似我法相虽在内识。而由六.七。或总八识。虚妄分别之力。实非在外似外境现准前诸解。即依他起缘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种相也。   论。诸有情类至实我实法。   述曰。诸有情类由无明力。无始时来缘此所变似我似法。执为实我实法自体。即依依他起遍计所执。不说依于圆成起计所执。亲不得故。如前已说。若安惠初解。以无依无。别依于总。   论。如患梦者至外境相现。   述曰。此意喻上我法分别以下论文。此对经部等。若对萨婆多此喻不成。梦等所见皆真实故。此上总显道理二性。自下重显二性有无 如患热病损眼根力。所见青色皆以为黄。故觉爱论云。唯识无境界。以无尘妄见。如人目有翳。见毛.月等事。及如梦者颠倒缘力。所梦诸事皆谓真实。如大迦多衍那意愿势力。令婆剌拏王梦见异事。不应见境。彼境便生即患.梦缘。心似种种外境相现。体实自心。   论。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述曰。由患.梦力不了真虚。遂执所见以为实有。此喻喻上诸有情类以下论文。护法解云。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缘之执为实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计所执。前所变者依他起性。可说非无。若执为实体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无。此对经部。三释如前。   论。愚夫所计至都无所有。   述曰。依初二科。自下第二总解三句。下有三文。一显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减执。三二谛摄。准义可知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减执。此即先叙法体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难陀.护法二说。无安惠解。以无内识所变我法故。护法.难陀二义准解。谓诸愚夫虚妄所执。实我实法都无所有。此但情有理皆无故若尔如何前说为假。   论。但随妄情至说之为假。   述曰。此显所执但随妄情而施设彼为我为法。故说所执。亦名为假。非彼体有可说我法二种假言。无体随情。无依于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释。此显世间假我假法。非必有体方说为假。但随妄情说为假故。   论。内识所变至实我法性。   述曰。此显依他我法名假。先显其体实非我法。内识所变似我似法。虽体依他缘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执实我法性。此缘起法。无主宰故。无作用故。   若尔如何诸圣教等说为我法。   论。然似彼现故说为假。   述曰。此正解假。即显圣教假我假法。有体施设.义依于体。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执妄情有主宰用现。说此依他为假我法。   论。外境随情至非有如识。   述曰。自下先叙心境有无。方言遮执。遍计所执心外实境。由随妄情施设为假。体实都无。非与依他内识相似。   论。内识必依至非无如境。   述曰。由内识体是依他故。必依种子因缘所生。非体是无如遍计境。彼实我法犹如龟毛。识依他有故非彼类。即显内识是依他有。心外实境体性都无。此中色等相.见二分内识所变。不离识故总名内识。由此真如是识性故。亦非非有。   论。由此便遮增减二执。   述曰。由此内识体性非无。心外我法体性非有。便遮外计离心之境实有增执。及遮邪见恶取空者拨识亦无损减空执。即离空有说唯识教。有心外法轮回生死。觉知一心生死永弃。可谓无上处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减执。   问内境是有外境都无。皆依内识而说为假。彼及内识。为世俗有。亦胜义耶。   论。境依内识至亦胜义有。   述曰。此即第三依谛摄假。谓心外境其体都无。依内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执有。胜义者说无。内因缘识相.见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说为非无。亦胜义者之所说有。此中色等内识相分。因缘所生从本名识。此约内境如识有义。即下第十三分俱实 或缘过未。龟毛等法。虽识内变影像虚疏。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内识体少实故亦胜义有。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识变现。非如识性依他中实。一切相分并非实故。虽有二解前解为胜。后解不依四胜义说。但殊胜义名为胜义。此即说有三分之义。若第二师唯有二分。释此少别。大意亦同。此第二释至下当知。此前初解依人二谛。已下问答依法二谛 问此中二谛体别如何。所摄假境如何差别 答如别章说。言二谛者道理难思。今于此中略示纲要。世俗谛者。世谓覆障可毁坏义。俗谓显现随世流义。谛者理也。或世即俗是持业释。胜义三种如第八卷。然则蕴.处.界名胜义者。胜之义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释 真俗二谛各有四重。俗谛四者。一假名无实谛。谓瓶.盆等。但有假名而无实体。从能诠说故名为谛。或体实无亦名为谛。二随事差别谛。谓蕴.界等。随彼彼事立蕴等法。三证得安立谛。谓苦.集等。由证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谛。谓二空理。依假空门说为真性。由彼真性内证智境。不可言说名二空如。但假设故。此前三种法可拟宜。其第四谛假名施设 胜义四者。一体用显现谛。谓蕴界等有实体性。过初世俗故名胜义。随事差别说名蕴等故名显现。二因果差别谛。谓苦.集等。知.断.证.修因果差别。过俗道理故名胜义。三依门显实谛。谓二空理。过俗证得故名胜义。依空能证以显于实故名依门。四废诠谈旨谛。谓一实如。体妙离言已名胜义。过俗胜义复名胜义 俗谛中初都无实体假名安立。无可胜过故不名真。但名为俗。第四胜义不可施设。不可名俗但名为真。由斯二谛四句料简。有俗非真。谓最初俗。有真非俗。谓最后真。有亦真亦俗。谓真前三。俗后三谛。其第四句翻上应知。前四世俗如瑜伽论六十四中。显扬六说。名字虽别诸论亦有。其四真谛。若义若名非诸论有。唯此论释。如第九卷 外境随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无实谛摄。故说唯言。决定义故。实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摄。体非实谛。以无法故。识境所依亦胜义者。是俗随事差别谛摄。复是体用显现真谛。故论言亦。不定义故 真俗二谛今古所明。各为四重曾未闻有可谓理高百代义光千载者欤。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说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后三俗亦名为真。至理冲玄弥验于此。广此二谛如别章说。   以上略明颂上三句。通护法.难陀二师所释然本唯是二分家义但难陀释。自下广释如是三句。于中有二。初广破外执成此三句。后第二卷有作是难下。略释外难重净此三句初复有四。第一总问。第二略答。第三别问别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别徴总结 或分为三。初总问答。次别问答。后别徴结。至下当知。不繁预述。   论。云何应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即初问也。多护法文。外道.小乘闻说唯识 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体宁无。有碍有缘宁无法体 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为我无。依.缘积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蕴非无。圣说无为。宁拨无法。岂离识时便无外境。云何知识似外境生。   论。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外徴。谓实我.法。现.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别破应知。法体实无然立五蕴。我体非实何法摄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蕴。我无一常故不别立。又心变似法有多差别随五蕴摄。心变似我无多差别众同分摄。   自下第三别问别答。于中有二。初问答我。后问答法。我中有二。初问。次答。   论。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初问。犊子部师。及正量部。本经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问言。大乘所说我法无者。且置于法。如何实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问 自下答中文势有五。初叙三类计正破外道。二复叙三类计兼破小乘。三总破上二差别执我。四解释彼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五假设外徴释诸妨难 或分为四。初别叙两三破。二总叙诸执破。三解彼执分别俱生等。四假外徴释外妨难 或分为三。初破外我。次释彼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后假设外徴释诸妨难 初中有三。如前可解。或分为二。初破计我。次总解执。   论。诸所执我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一叙三类计正破彼执。此中有二。初叙三计。二别破三。外道虽多计执各异。种类而说莫过三种。   论。一者执我至量同虚空。   述曰。此谓数论.胜论等计。即是僧佉.吠世史迦义。如下广叙。我有三义。一者常。我体常住。无初后故。从过去来未来不断。现在相续。二周遍。五趣之中体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恒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虚空。遍十方故。   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   述曰。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随处即能造种种业。受苦.乐故。即释第三执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说造业受苦乐言。彼常遍义遂不开显。又此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释前遍义。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为胜 数论执我体是受者。三德能作。转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乐 胜论执我实句义摄。体能作.受。故名造业受苦乐等。下破法中一一别叙。   论。二者执我至而量不定。   述曰。立不定宗。我体虽常大小不定。   论。随身大小有卷舒故。   述曰。显不定因。谓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时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干水渍。日炙便卷。水湿便舒。此即无惭之类计也。谓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咀罗。翻为离系子。苦行修胜因名为离系。露形少羞耻亦名无惭。本师称离系。是彼门徒名之为子。   论。三者执我至如一极微。   述曰。此立小宗。显我量小。至者极义。极小如极微量。   论。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述曰。显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极微有自在用。小轻利故 潜转身中。显胜自在所栖隐处 作诸事业。显我胜用能为作者。此即兽主。遍出等计。谓有外道名播输钵多。翻为兽主。如一瞿声别目于牛。通名于兽。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与牛而为主故。如伏牺等 复有外道名波利呾罗拘迦翻为遍出。遍能出离诸俗世间。即是出家外道之类。今此总叙三计。五师所执之义。余九十种所计我等。不异三故。   即是第一叙三师计。自下次第一一别徴。   论。初且非理。   述曰。下别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举未尽之义。非破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既总非已。外人却徴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   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后难同异。   论。执我常遍至受苦乐等。   述曰。此破数论。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执我。是宗有法。应不随身受苦乐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别不相离性总名为宗也。一许常故。二许遍故。因也。如汝虚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为受者。文言执我意道汝执。文言常遍意亦有许。若不尔者。有法之我非自极成。常遍之因亦犯随一。或若大乘许我是有。即违自宗。若无即犯自所别过。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虚空虽无实体。就他宗说亦得为喻。故无喻中俱不成过。故说汝言。初一执字义通因.喻。许义同故。又于因中应加故字。义定顺故。又因.喻自许。此则不成。若唯他许非必是过。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后。中间因.喻。随文可知。性相为文故无次第。下文体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许是事故。应审思准。   论。又常遍故至能造诸业。   述曰。此破卫世我作者也。此师之我虽亦受者。对彼僧佉但破作者。不尔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云。汝所执我。应无动转。许常遍故。如虚空等。即有相符极成之失。胜论之我无动转故。不尔便与十句论违。彼说我实无动作故。由此应言。汝所执我。应不随身能造诸业。许常故许遍故。说喻如前文云汝我应不随身能造诸业。无动转故。如虚空等。此释即顺十句论我无动作也。今随文便于因之上置其应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无同喻。及与有法。以同前故不别出之。其应之字于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总有三比量因。   上来别破二师作受讫。次下双破作.受同异。   论。又所执我至为同为异。   述曰。此审定也。唯有异计。同是设遮。   论。若言同者至便成大过。   述曰。此破有情共同一我。执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业之时。余诸有情亦应作业。即此一我作诸业故。受果解脱亦准此例。应立量云。且如余祠授等。于天授作诸业时亦应作业。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内真如既非是我。又无系属。亦不作受。故无不定返诘过失。受果.解脱二量亦然。总于此中有三比量。别破外道准义可知。又若一解脱一切解脱。便成大过。此三若尔便违世间。亦违教故。   论。若言异者至体应相杂。   述曰。下破有情我体各异。诸有情我既更相遍。体应相杂。由彼计执诸有情我。体是实有各各调然自相别故。量云。诸有情我。与天授我体应是一。许常.遍故。如天授我。论言相杂。意令相入成一物故。虽言更遍意言常遍。不尔更杂。便无同喻外返难言。且如同处不相离色。许多种色更互相遍。体非相杂诸根得时各各异故。其我亦然虽体相遍。然非相杂各有属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执我体是真是实。有相杂失。然我色等是虚幻法。又同类业招非实之法。体相虚疏。设令相杂亦无过失。一切有情共果亦尔。其山河等同一处故 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杂以成一物。未必须量。   论。又一作业至所作所受。   述曰。复以作业受果为难。作业受果者。与一切我处无别故。处谓处所。我之住处。量云。彼祠授等。于天授作业时。亦应作。以一切我处无别故。如提婆达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尔直责。如诸灯光。处无别故。一照一切照。我亦应尔。处无别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虽处无别。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处无别故。又我一受即一切受。处无别故。非共果故。   论。若谓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叙救总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属天授。如众灯光各有所属。无有一作一切作失。论总非之。理不然也。   论。业果及身至不应理故。   述曰。叙其非理。一一诸业.及果.身三。皆与一一诸我和合。以诸我体相杂糅住。至于作.受唯属此我不属彼我不应正理。提婆达多作.受。亦应属他耶若达多我。许此业.果.身。与彼我合故。如耶若达多作.受。   论。一解脱时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责。如天授解脱余亦应尔。作业.受果.并各别身。与诸我合故。所修证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说唯属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脱余不解脱。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脱时。余未解脱者一切应解脱。所修所证法一切我合故。犹如天授已解脱者 所修者行。所证者理。此破初计。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业.果.身为因。难解脱宗。亦得为量。   论。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总非破离系子计。彼复徴已。   论。我体常住至而有舒卷。   述曰。此以常住难非舒卷。舒卷者盈缩不定之义。量云。汝所执我。应无舒卷。计常住故。如太虚空。   论。既有舒卷至应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难非常住。量云。汝所执我。应非常住。许卷舒故。如橐籥风。橐谓囊橐。排袋之类。以内含风起作用故。籥谓管籥箫笛之属。以内有风起声等故。此二中风。既随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应然。   论。又我随身至我体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以随身故难可分析。后之二句以可析故难体非一。初比量云。汝我应可分析。许卷舒故。如橐风等。言随身者。有卷舒义。今以随身显事为难。不说同喻义准应知。若以随身为因。影为同喻故。后比量云。汝我非实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难破令其可析。故得为因。或以随身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许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论。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述曰。结非调之。童者小也。竖者奴也。如小奴等戏于沙土。虽甚劬劳无实可录。汝等所计实我亦尔。   论。后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兽主。遍出等计。彼却徴已。   论。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动。   述曰。第一量云。汝所执我。于一刹那应不能令大身遍动。以极小故。如极微等。此中难意如何小我。一刹那中能令色究竟天万六千由旬大身动转。   论。若谓虽小至似遍动者。   述曰。叙彼救云。此我不能一刹那顷即遍动身。然次第而动。以迅速故。如旋火轮者。   论。则所执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执我。应非常一。有往来故。如火轮等。诸有往来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难非常。二难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计。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类执。此中破三种我。并同广百论第二.第三卷说。   论。又所执我复有三种。   述曰。即是第二别叙三计。兼破小乘。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斥。   论。一者即蕴。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种计中。此即第一。有计我体体即是蕴二十句等。世间异生皆为此计。   论。二者离蕴。   述曰。即体非蕴。前说三计皆是此摄。离者异义。体异名离。不尔摄计便为不尽。瑜伽四计。即彼后三。虽住蕴中。或住蕴外。或不住蕴。亦非蕴外。并离蕴计。   论。三者与蕴不即不离。   述曰。筏蹉氏外道名犊子外道。男声中呼。归佛出家名犊子部。皤雌子部。女声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处。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诸苗裔。此后种类皆言犊子。即婆罗门之一姓也。涅槃经说犊子外道归佛出家。此后门徒相传不绝。今时此部是彼苗裔。远袭为名名犊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计。然广百论第二.三卷唯有三种。对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显扬第十并有四种。然今此文列有三种。义宽于瑜伽。彼无第三非即离计。经部本计。我亦非离蕴。偏破犊子如俱舍论第二十九并三十说。然萨婆多等。叙外道计无离蕴者。以二十句等我见等中。唯即蕴故。如毗婆沙第八卷。问为有离蕴计为我耶。彼答言无。诸所执我一切皆缘五取蕴故。缘蕴外无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说有离蕴计为我者。如瑜伽等说。然亦释经一切皆缘五取蕴起。至下当知。此据影像相分为论。必须有故。所缘缘体非无法故。非据本质。本质诸蕴或复无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缘无心不生。本质而说。缘无心亦起。萨婆多说缘有心生。无即不起。经部师说缘无心得生。不要于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缘。独无不生。俱无得起。故三宗别。   论。初即蕴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体即蕴我应非我相。量云。我应非常。以即蕴故。犹如蕴性。彼宗所计我体即蕴。然体仍常。故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然瑜伽等更有别破。此既无文不能具引。此总缘蕴而起我见。得为破也。   论。又内诸色至有质碍故。   述曰。自下别破二十句中五别计我。且破色我量云。内诸色处。定非实我。有质碍故。如外诸色。根及属色皆名内色。唯破内色我非计外我者。以外色无作.受用故。   论。心心所法至待众缘故。   述曰。自下破余四蕴 不恒相续。是间断义待众缘者。籍缘起义。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故。待众缘故。喻如灯声 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蕴非色体类是同。合为量破。并如色蕴别破亦得。此破于蕴计为实我。说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蕴少分。行蕴少分中不相应行。既与心所别。故应别破之。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末)   沙门基撰   论。余行余色至非觉性故。   述曰。觉者觉察。心心所总名。心所法外余行.外处.及无表色。亦非实我。非觉性故。如虚空等。此中但合总为一量。行与色等各别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为论。言非觉性。不是翻显心.心所性是觉性故许为实我。此兼遮计。非必有执。合七比量破初计也。   论。中离蕴我至无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计也。量云。所计之我。应无作.受。蕴不摄故。如虚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标。故略不叙。文以一量破中计也。今助破云。所计之我。应非实我。蕴不摄故。如虚空等。此下准作一一应思。   论。后俱非我至非实我故。   述曰。破犊子等也。彼宗计我与所依蕴不即不离。然别有体。非常无常。如俱舍论二十九卷叙难依义。今解。依者依止。蕴上施设。不即离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执我。应非实我。因云。许依蕴立非即离蕴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应非实我。简别真如。真如依蕴亦不即离。然非实我故无不定。因中言许无随一过。宗等次第准义释文。彼计瓶等依于四尘蕴等而立。然与四尘不即不离。故以为喻。   论。又既不可说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无为.及不可说。彼计此我非常无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也。今者论主直以我非我而为例也。应立量云。汝所执我。应不可说是我。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故。如龟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计。若破俱句。他宗亦说我非俱句。不可说是我非我故犯相符过。又无同喻。今破是我兼说非我。应定说是蕴。不应说非蕴。又量云。汝所执我。于我非我聚义亦应不可说。许不可说故。如有为无为义 今者文意不令随入我非我俱句。故无过失。   论。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述曰。此总结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计。   论。又诸所执至为无思虑。   述曰。自下第三总破上二差别执我。于中有四。初有思虑。无思虑破。二有作用。无作用破。三我见境。非我见境破。四我非我见境。我见不缘破。今总问前所执诸我故言诸也 有思虑者。意问僧佉。彼说神我体是思故 无思虑者。问吠世等。然僧佉计。神我体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谛体性虽常。仍有转变无常之相。今难彼我亦应同彼二十三谛。体性俱应转变无常。   论。若有思虑至有思虑故。   述曰。汝我体。应是转变无常。作用或有不起时故。如许大等。若不约用难令体亦转变。即无同喻。彼不许有灭无常故。若直难用。彼思虑用有时不起故犯相符过。虽自性体常。用是无常。无不定失。非共许故。又以体例用亦应无常。相即亦得。   论。若无思虑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实我。应不能作业亦不能受果。许无思虑故。犹如虚空。作业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余计神我皆同此破。   论。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述曰。双结二也。   论。又诸所执至为无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双破前说。此即问定也。   论。若有作用至应是无常。   述曰。诸师作.受计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并计是有。有用量云。我应无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对数论。转变如手等。若对吠世等。灭坏如足等。文势虽合义意不同。虚空.真如此无作用。故无不定。   论。若无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无有一我无作.受用。若数论师无作者用亦名无用。若动转作用势用作用。胜.数俱无。十句说故。离系子等我有动转。故是前门。余是后门。又诸所计得解脱时。我并无用无用。量云。所执之我。应非实我。无作用故。如兔角等。虚空亦得。无作用故。文言非实我。不言非实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尔宁言常乐我净。此非定实我。性离言故。言我者是假说也。此无用计诸执并非。无有一师计我无用。然破无动作.势用之用。故得为难 或绮互破作.受之用。谓应量云。僧佉等我。应非实我。无唯作者用故。如虚空等 吠世等我。应非实我。无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 此中遮无唯受者用。非许唯有受者用性便为实我。不尔本识及僧佉我应是实我。但言兔角无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诠门故。文结易知。故不别释。   论。又诸所执至所缘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总徴前内外道也。   论。若非我见至知实有我。   述曰。破本计非我见所缘 量云。汝所执我。应非是我。许非我见之所缘故。如色.声等 又此量意云。汝能缘我心.心所法。应不知我。非我见故。如缘余心 文虽无救。以理为之。如缘真如心.心所法。虽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缘如。缘我之心亦同于彼。虽不作我解。何妨得缘我。缘如之心虽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缘。我见虽不作我解。其我应名我见缘。故为此解助破彼失。   论。若是我见至如实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见所缘。量云。缘我我见。应非倒见。如实知故。顺所缘故。如缘色等心 外道小乘执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许我见虽顺所缘是颠倒体。断之成圣。无我之心虽不称境。违于染故名非颠倒。如缘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执。若作无解。虽不称如仍因成圣。   论。若尔如何至称赞无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实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尔亦有我见非颠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见染故断之成圣。要无我见能得涅槃。故毁我见赞无我也。此就他宗相违为难。   论。言无我见至沉沦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见者沉沦生死。以是染故。起无我见能证涅槃。以是净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难。   论。岂有邪见至沉沦生死。   述曰。此总结难。无我见是邪能证涅槃。不顺所缘故。我见是正翻沉生死。能顺境故。广百论中亦作此难。   论。又诸我见至如缘余心。   述曰。此下第四总破前师。不须别说染净之惠。但汝所说缘我之见。今皆破之。无相符过。应为量云。汝缘我之见。不缘于实我。宗也。有所缘故。因也。如缘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应知。然就彼计皆有我见不缘我生。如僧佉说吠世史迦作者我见。不缘实我生。是横计故。余计相望准知亦尔。故今此宗。应有分别汝等各别言非横计缘我之见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显但是缘我之见。皆不缘于实我生故。不须分别。此破能缘不缘我起。   次破所缘定非实我。   论。我见所缘至如所余法。   述曰。此中量云。我见所缘定非实我。宗也。是所缘故。因也。犹如所余色等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应分别。彼等各计有我见境非实我故。   论。是故我见至种种计度。   述曰。此曲结也。如瑜伽。显扬。十六大论。皆缘影像自心相分为所缘缘。无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缘识所变蕴。蕴各别故。故言诸蕴。即计此蕴种种计度。故与小乘所说有异。   论。然诸我执略有二种。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释彼执分别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于中有二。初别解二执。第二如是所说一切我执下。总解二执。初中有三。第一标执举数。二列执名。三别解释。此即初也 总举有其二种。此中诸门如别章说。谓迷谛总别。诸识有无。伏断位次。九品所摄。伏与不伏。人法二执断位粗细。分别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别如下当知。虽一有情无二十句等。然说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执者。显非唯见。心心所法皆名执故论。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述曰。此列。差别与身俱起名曰俱生。后横计生名分别起。下别释之。   论。俱生我执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别释。先释俱生。后释分别 初中有三。初释俱生义。二显其差别。三明断位。唯藉内种起。与分别缘别 恒身俱者。解其俱义 而言转者。解其生义。余文易知。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我。   述曰。上总释俱生。下别解差别 常相续者。显恒起义 在第七者。显执所依 缘第八者。显所缘境 起自心相者。显缘第八不亲着也 执为实我者。不称境知故执生也。未得无漏。第七识中我执恒起。名常相续。缘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识中执。何故相续唯在第七。略有二义。一缘少故。谓眼.耳.鼻等。意.八.七识。或九.八.七.五.四.三缘少故。若加等无间。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缘少故。第七恒续我执非余。如第七卷缘多少说。二由行相深。及相续故。第八续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续。五识不深不续。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余。此第七识本质。即以第八为境。由似一常。似实我相。故缘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无实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识自心之相。若从见说名染无记。若从本说名净无记。以许染净故杂种所生。执此自心所变之相以为常一。不称境故名为执也 不称本质名为执者。五识亦应名为有执。此约影像。依他为相。若约所执。当情显现亦名为相。缘第八者。即是本质。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我。   述曰。在第六识。显执所在。第六行相深远亦复间断。第七深而不断。五识断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断。故此我执唯六识中。   五取蕴者。彰此俱生我见之境不缘无漏 萨婆多中一切烦恼皆名为取。蕴从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蕴 今者大乘如对法说。欲贪名取。唯贪为体。染希五蕴。蕴能生取。蕴从取生。蕴立取名。缘蕴总别显执行相。总缘五蕴为我名总。别缘五蕴为我名别。非二十句等别我见也。二十句见唯分别故。第七识中唯缘别识蕴。行相常定我见一类。不可论其此总此别。故与此殊。第七唯托第八为相。举其本质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蕴相或总或别者。是第六本质。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显缘不着妄生我解。   又第六本质。非定一法故不别言。其实亦有非无本质。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蕴等皆起影像。   论。此二我执至方能除灭。   述曰。第三文也。显执细微断之所在。无始串习体相微隐。故十地云。远随现行故。不作意缘故 是俱生义。故名为细。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断。初道断者即见道断。三非地未满修道能断。要第九胜道方断故言难断。初简修道不相应惑。第二简见道一切。第三显自行相细。胜道方除故唯修断。一识分别。第六数断非第七。二乘分别。第六识者二乘数断。非菩萨于六识中。三习分别。若菩萨数断习非种子。若二乘种数断非习。不数断者道数数修。若数断者断道俱数。于二乘中渐次行者。故唯修断。若顿悟者亦通见断。先世间道伴已伏故。菩萨不然。不障地故。无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断之。有覆无记第九品故。断有二种。一断种。二伏灭。今论断种。第六识中。二乘入圣道暂伏灭。要离自地欲尽方断。于金刚心方究竟尽。菩萨初地暂能伏灭。四地永不行。金刚心位方究竟尽。第七识中。二乘入无漏心方暂伏灭。金刚心方断尽。菩萨七地已前入无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刚心方断顿尽。故言数数修道方能除断 又总而论六.七。道数数修。断有数数.不数数义。二乘断彼第六识执种子。非习能数数断。菩萨数数断其粗重名数数断。其种子等道数数修。非断数数。以十地中皆不断故。第七识执要金刚心方能顿断。三乘修道道数数修方能除灭。非数数断 此中二执行微名细。何故三心初断名细 若言品类粗细。初断为粗。难易粗细。先断名细。此中言品类。修道下品名细。三心约难易故。初断名细。亦不相违。以界第九品断名细。品类细故。有难断不名细。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细非难断。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细亦难断。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说二我执故。三心约难易以分粗细。九品约行相。以分粗细理不相违。此显所断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粗细。九品中从所治行相名细。三品中从能治行相名细。亦不相违。唯言生空断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说。其实菩萨亦法空断。胜生空者。简异有漏。及游观生空心。断彼不能故。此说无间非解脱道。   论。分别我执至故名分别。   述曰。此释分别。文亦有三。内缘必藉。兼藉外缘。故于外缘说于亦字 非与身俱以来。显异俱生 要待以下。显分别义 言分别者。谓邪教分别。及邪思分别。一分别言通二处也 自下别解分别之执。余文可知。   论。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述曰。显执所在。间断粗猛故有此执。余识浅细。及相续故。不能横计起邪分别。邪分别者必有间断。及粗猛故。以第八识浅而不间。五间而又浅。七二俱无故唯在六。   论。此亦二种至执为实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蕴计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论。二缘邪教至执为实我。   述曰。离蕴计我。余义如前。心所变相众同分摄。随其所应依何法变。或以名教而为本质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说二境总别之相如枢要说。   论。此二我执至即能除灭。   述曰。显执相粗断之所在。违见道故道生便灭。相见道中不断之故。故论言初 又真见中有无间.解脱。无间道断。异解脱名初。此依种子 又解脱道能断粗重亦名为初。此约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执说。虽有三品断。望俱生者总名为粗。行相猛名为粗。初圣道除名为易断。此依二乘.及行相说言生空断。菩萨亦通以法空断。   论。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此下第二总释二执。合说本质之有无也。于中有二。初解所依有无。后然诸蕴相下。解蕴我有无合有三解。一七.六有无。二修.见有无。三即.离有无。随义应说。从粗至细展转推故。即是他人及于己身以为本质。并是此摄。能缘缘不着。皆名心外故。第七计我心外唯有。第六计我心外之蕴。或是于无。如吠世等。我无所依蕴故说为无。俱生定有。分别或无。即蕴计我本质是有。离蕴计我本质是无。   论。自心内蕴一切皆有。   述曰。亲所缘也。不问即.离计为我者。影像必有故无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还取自心故皆缘蕴。此上总辨我所依也。   论。是故我执至妄执为我。   述曰。结成前义。影像相分必是蕴故。缘此为我。义显大乘亲缘。于无心不生也。成所缘缘必有法故。   论。然诸蕴相至决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内心相对我有无。内相依他缘生故有。外境横计故定是无。   论。故契经至说五取蕴起。   述曰。恐义无由故。引经证内心相有 言沙门者。息恶之义 婆罗门者。净行种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余三姓。或等所余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总是能起计人 所有我见。是能执惠 五取蕴起。所计境也。余文易解。   论。实我若无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设外徴释诸妨难。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难云。若无实我谁能记忆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诵持经书。温习文史。恩济于彼。怨害于此。贪爱是财嗔怒个物。种种事业。犊子部我亦能记忆。与外合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忆识等事。以无我故。如太虚空 下辨外救有三问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论主初皆却质。   论。所执实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变为大等时。我未受用境。后大等生我方受用。前无是事无受境用。后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实我。后起受用时亦应不起用。以前与后体无别故。犹如前时。即难我体有变易也。   论。前应如后至体无别故。   述曰。此中叙计准前可知 量云。汝之实我。前无受用事时应有受用事。即后体故。如后位时。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者。通前及后二难之因 次外人救。   论。若谓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计非次显非理。   论。用不离体至应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难。体用相例。量云。用应常有。许不离体故。如体。体应非常有。许不离用故。如用。外人计体不离于用故为此因。   论。然诸有情至非于我宗。   述曰。由第八识与一切法更互为缘宿熏习力。有忆识等事故无失也 更互为因等。能所摄藏也。义显前作已熏种本识中。后从本识生诸识等起忆念等。下广当辨。   论。若无实我至谁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叙外人难。若无实我无实作.受。既无作.受法体应空。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作.受以无我故。如龟毛等。   次论主质。   论。所执实我至应是无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谁能作.受。言变易者。是体改转无常之义。量云。汝我。应不能作业受果。许无变易故。许体常故。如虚空等。诸执我常皆无变易。今设遮计亦得。若用转变令体无常亦得。若用有变易。汝所执我应体无常。许用变易故。如色声等 若破僧佉。令体亦转变。或随卷舒名为变易故应无常。或是设遮。   论。然诸有情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叙正义。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缘力等者。谓由七识熏习种子因缘力故。阿赖耶识生于诸趣相续无断。六识造业。此并第八亦能受果。于理无违 又心心所。即第八识。自许种子因缘力故。其现行识相续无断。即此六识有时造业。并与第八亦能受果。于理无违。又八识等心.心所法。各自种子因缘力故。诸趣五蕴相续无断。即此假者。六识作业。六.八受果。于理无违。除第七识。   外人又难。   论。我若实无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难。若有我者可有厌舍。我既实无。谁生生死及得涅槃。既无此事便为大失。无厌舍故。此中二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生死亦不求涅槃。以无我故。如虚空等。   论。所执实我至常为自害。   述曰。论主质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轮回生死。计无生灭故。如虚空等 既非苦恼。应不能厌苦乐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无为。既执我常复沉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总结彼非。   论。然有情类至求趣涅槃。   述曰。叙正义也。然有似我唯蕴所摄和合假者。身心相续诸生不断。起烦恼已复生诸趣。深厌此苦便求涅槃。故无实我。   论。由此故知至妄执为我。   述曰。总结前非述正义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计文总有四。其第三段别问答中。上来第一已破我讫。自下第二次破执法。于中有二。初破计。后解执 或有三。初总问答。次广别破。后解法执 或分为四。第一总问答。第二别问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执 或分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徴法非有。第二略答法体是无。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第五解彼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   论。如何识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徴法非有。前所计我识内识外皆体是无。但应总问云何实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识内可有。有似法故。但识外无。为简他宗计识外有故今问曰。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   论。外道余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问。法体无也。亦答识外不答识中。   论。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述曰。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于中有二。初是外道别问别破。第二小乘别问别破。就初外道别问破中。初问次破。此即问也。   论。且数论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于中有二。初别破一十三种大外道计。第二总束九十五种为四句破。于初别破十三计中合为六破。至下当知。此即第一破数论也。文势有三。初叙计。次破执。后结非。其间子细至文方科 谓有外道名劫比罗。古云迦毗罗讹也。此云黄赤。鬓发面色并黄赤故。今西方贵波罗门种。皆黄赤色也。时世号为黄赤色仙人。其后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为雨。雨时生故即以为名。其雨徒党名雨众外道 梵云僧佉。此翻为数。即智惠数。数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亦名数论。其造数论及学数论名数论者。此师所造金七十论。谓有外道入金耳国。以铁鍱腹。顶戴火盆。击王论鼓求僧论议。因诤世界初有后无。谤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颂申数论宗。王意朋彼以金赐之。外道欲彰己令誉。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论。彼论长行天亲菩萨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当广述。依金七十论立二十五谛。总略为三。次中为四。广为二十五。彼论云略为三者。谓变易。自性.我知。变易者。谓中间二十三谛。自性所作名为变易 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为四者。一本而非变易。谓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为本。不从他生故非变易。二变易而非本。一说谓十六谛。即十一根。及五大。总十六谛。又说但十一根。唯从他生名为变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变易。一说谓七谛。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说并五大合十二法。谓从他生复生他故。四非本非变易。谓神我 谛广为二十五谛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于此九位开为二十五谛 问自性云何能与诸法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诸谛。三德者。梵云萨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义。梵云剌阇此名为微。牛毛尘等皆名剌阇。亦名尘坌。今取尘义。梵云答摩此名为闇。钝闇之闇。三德应名勇.尘.闇也。若傍义翻。旧名染.粗.黑。今云黄.赤.黑。旧名喜.忧.闇。今名贪嗔痴。旧名乐.苦.痴。今言乐.苦.舍 外人问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问既非作者用我何为。答曰为领义故。义之言境。证于境也。我是知者。余不能知。又从冥性既转变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无为常住。唯能生他非从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从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长之义。自性相增故名为大。或名觉。亦名想。名遍满。名智。名惠。从大生我执我执者自性起用观察于我。知我须境故名我执。初亦名转异。亦名脂腻。有说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谓地.水.火.风.空。别有一物名之为空。非空无为。空界色等。五唯者谓声.触.色.味.香。有说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义。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约此说。色成于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见火而见于色。声成于空。空成于耳。耳不闻空而闻于声。香成于地。地成于鼻。鼻不闻地而闻于香。味成于水。水成于舌。舌不得水而尝于味。触成于风。风成于身。身不得风而得于触。此中所说约别成义。有说五唯总成五大。五大总成五根者也。五作业根.心平等根亦皆总成。为用五唯须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变易非本。顺此后解。即今西方犹有二诤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谓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业根。五作业根者。一语具.二手.三足.四小便处.五大便处。此中语具。谓语所须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为之。前取总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遗根等。有别作用故别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论分别为体。有说。此是肉心为体。神我以思为体。故因明说执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转变扰乱我故不得解脱。知二十三谛转变无常生厌修道。自性隐迹不生诸谛。我便解脱。今破彼法显三德体非是能成。二十三谛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论。然大等法至现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谛由萨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体。皆是实有。无灭坏法。但是转变。称为无常。初从自性转变而生。后变坏时还归自性。但是隐显。非后无体灭名无常。体皆自性。更无别体。是实非假。此等皆是现量所得。我所受用。此显二义。一实。二现量得。   论。彼执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总非。次返问。后别破。此总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问也。   论。大等诸法至应假非实。   述曰。自下别破破中有三。初总破所成二十三谛。第二萨埵等三下。别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别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谛。初破有三。此即初也 大等者等中间二十二法。第一量云。大等诸法。应假非实。因云。许多事成故。喻云。如军林等 然彼宗中许军林等是假非实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虽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离。如大等谛。故皆实有。军林相离多法而成。故假非实。然体非是灭坏无常。分析之时还归自性。即是彼许世间有假。故得为喻。然彼所计大等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违彼宗。然余处中假说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后有灭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为因。无同喻过。今但总言多事成故。因无过也 若尔五唯自宗亦说为多事成。岂不违宗 若据三假等说。相续假中所收。故无违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计大等诸法多事所成。是现量得。以得色等时亦得于大等。军等多事成。然非现量得。   论。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述曰。难非现量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现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军林等。前已破假。故得为因 若尔即有一分违自宗失。此许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现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执是常。宗言汝执故无过失。又文中少。应改前宗。云大等非实有境之现量所得。即简自宗四大五唯非实有境现量所得。彼宗军林等。亦非实有境现量所得故。故得为喻。彼宗现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军林等物是实有境现量所得故。今但遮实有现量之所得故。真如离言故无有失。   论。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总破二十三谛。量云。大等二十三谛。应非三事合成。许实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论文。宗有前后。因不简略。准前应知。文言略故。   上来三量总破所成二十三谛。此下第二总破本事能成自性。   论。萨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于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萨埵等三。应三合成。许即大等故。犹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萨埵等三。萨埵等三即是大等。萨埵等三是本法故。不从他成。大等不尔。故以三德例从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论。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应如大等转变非常。故立量云。萨埵等三法。应转变无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别不极成过。及无同喻过。故以转变之言简也。   论。又三本事至能体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体例功能。量云。萨埵等三事体。应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诸功能也。体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为量亦尔。就彼所执故以为喻。   论。三体既遍至体无别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体一分例余一分。量云。萨埵等三。一分转变成法之时余之一分亦应转变。此体即是彼萨埵等体无别故。或云。许体遍一切故。如一分转变者 此二比量。一体无别因。二遍一切因。若许一分变余一分亦变。即此三事无不变时。便违宗失。彼计此处变为山水。彼处即不变。自性之体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计三种体相各别。仍说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体例成一相。   论。许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总合成一相。彼宗自许三体相别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应有三。许即三体故。如体。   论。不应合时至体无别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时。应不能成一。三体各别故。或前与后体无别故。如不合时 相实有三变合成一。彼计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时。故得为喻 返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时。应亦能成大等。前与后体无差别故。如后成时。   第八彼言三体有异其相是一。即救前难故为此计。   论。若谓三事至体相是一。   述曰。此违自宗。体即相故。以体与相同异。量云。汝本三事。体应无别。说体与相无差别故。如所成相 或相。应三别。与体无别故。如三本体。以许相一而事有三。故违自宗。自宗三体即是相故。不应三一。由违自宗故为一难。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论。体应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体用更互相即难量有二。文有两宗。因云体即相故。相即体故。更互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难二十四谛。唯除我体。前已破故。于中文有其五。第一难其总别。   论。又三是别至应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别。各别体故。大等是总。是一法故。非谓三成其大遂异。此即乘前一相为难。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总。虽总别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转为环。非离环外别有金故。以本三事从大等难。量云。汝许别三事。应是一非三。因云。性即总故。如总大等。以总大等从三难云。大等总法。应是三非一。因云。体即别三故。如三别性。此中论文更互相非。谓总非一。别非是三。彼若转计言谁言所成大等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诸相实各各别。合故似一。   论。此三变时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转计非成一相 此三变时者。谓三事转变成大等时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说三体各变一相。即大等法体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计。下正申难。应如未变三事本体。即应见三。如何见一。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应见三别。许有三故。如见三相体未变时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现见是一色等。世间现见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别者。即违现量及世间过。量云。色等诸法应各见三。体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难三体成三相义。次下更难成一相义。前第一翻难相应三。或应非一。虽似同此难。此难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与本体。故与前失体性各别。   论。若三和合至体亦应随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时。根本三相应无三相。即一相故。犹如一相。相既失本。体亦应然。相体一故。量云。成相之时根本三体。应无有三。以相即体故。如所成相。   论。不可说三至如何见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复计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成相之时所成大等但见总一。根本三事即见三别。今破于此。第一量云。大等总法。应非是总。即三体故。如三别相。以别从总为难亦尔 又徴。三事所有总相。若不是一亦应见三。相即体故。如三事体 体应见一。即总相故。犹如总相 三事总相。若有三种不应见一。有三种故。如本三事 三事别相。不应见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复计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谓初萨埵有一自相。及剌阇.答摩二事之相。余之二法展转相望各有三相。相杂共成大等诸法。九相难了遂见一相。其实于中各有三相相杂而住。   论。若谓三体至故见一者。   述曰。此牒彼执。   论。既有三相宁见为一。   述曰。下有五难。第一既云各有三相。还应见三。如何见一。大等法中应见三相。相即体故。犹如三体 大等诸相或应见九。即本相故。如三体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应见一。如前见色。此中一一更互为量准为之也。   论。复如何知三事有异。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异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种。且为一量云。汝萨埵。剌阇二法。应非萨埵.剌阇。具三相故。如答摩 或应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尔如何知三事别。   论。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难三德一一应然。谓此三事一应能成诸法大等。何假须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云。萨埵一法。应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时。若言缘阙一不成者。何所阙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论。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云。又彼一一。应有三体。体即相故。犹如本相。一一为量。或总为量。   自下第五总难大等应无差别。   论。又大等法至应无差别。   述曰。量云。除大谛外余慢等法。应与大无别。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无别既尔。以慢望大等无别亦然。二十三法展转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说言皆无别者。   论。是则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总结违宗。是则大为因。慢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无差别故。皆不成也。   论。若尔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显无别不成所由。违现量过。即无差别。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无差别故。以互为喻宗亦复尔。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应亦得之。以体无别故。如自所对境。境望于根亦有是责。然佛性论亦有此难。   论。世间现见至便为大失。   述曰。前违现量。此违世间。   论。故彼所执至计度为有。   述曰。总结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数论。及与胜论。各有十八部异执竞兴。如别抄记。   自下第二破胜论义。成劫之末人寿无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鸺鹠。昼避色声匿迹山薮。夜绝视听方行乞食。时人谓似鸺鹠因以名也。谓即獯猴之异名焉。旧云优娄佉讹也。或名羯拏仆。羯拏云米济。仆翻为食。先为夜游惊他稚妇。遂收场碾糠秕之中米济食之。故以名也。时人号曰食米济仙人。旧云蹇尼陀讹也 亦云吠世史迦。此翻为胜。造六句论。诸论罕匹故云胜也。或胜人所造故名胜论。旧云卫世师。或云鞞世师。皆讹略也。胜论之师造胜论者名胜论师。多年修道遂获五通。谓证菩提便欣入灭。但嗟所悟未有传人。愍世有情痴无惠目。乃观七德授法令传。一生中国。二父母俱是婆罗门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聪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经无量时无具七者。后住多劫。婆罗痆斯国有婆罗门。名摩纳缚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弃。此言五顶。顶发五旋。头有五角。其人七德虽具。根熟稍迟。既染妻孥卒难化导。经无量岁伺其根熟。后三千岁因入戏园。与其妻室竞花相忿。鸺鹠因此乘通化之。五顶不从。仙人且返。又三千岁化又不得。更三千年两竞尤甚。相厌既切。仰念空仙。仙人应时神力化引。腾虚迎往所住山中。徐说所悟六句义法。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此依百论。及此本破。唯有六句义法 后其苗裔名为惠月。立十句义。于中略以三门分别。一列总别名。二出体性。三诸门辨释。列总名者。一实.二德.三业.四同.五异.六和合.七有能.八无能.九俱分.十无说 列别名者。实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种。一色.二味.三香.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闰.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业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申.五行。同体是。一实.德.业三同一有故。异体许多。依九实故。而数不定。或总实异。或别实异。九实一一有细分故。和合是一。有能.无能体许有多。实.德.业三得果之时。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实.德.业三各别性故。无说有五。一未生无.二已灭无三更互无.四不会无.五毕竟无 第二出其体性。九实体者。若有色.味.香.触名地。以德显地也。若有色.味.触.及液.润名水。若有色.触名火。若有触名风。唯有声名空。别有空大。非空无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迟速。能诠之因。及此能缘之因名时。若是东南等能诠之因。及能缘因名方。若是觉.乐.苦等九德。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觉.乐.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显其实体 诸德体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触 一实非一实诠缘之因名数。非一实者。二以上数 量有五种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萨婆多轻不可称。若可称者但重相形。非是轻也。此微性亦尔。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尔 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 四长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圆性有二种。一极微。谓不和合父母真实极微上有。二极大。空.时.方.我四实上有。以此四体遍周圆故 一非一实等差别诠缘因。名别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时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别有三。一随一业生。以手打鼓。手有动作所生之合。业是动作也。二俱业生。两手相合皆动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无有动作。与空等实合时所生之合也 先二至物不至时名离。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离生。先造实果由有他缘来离别之果实便坏与空等离。所生之离名为离生 依一二等数时方等实。远觉所待名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属于数。此时彼时故属于时。此方彼方故属方等 此性翻彼应知其相 觉有二种。一现。二比。谓至实色等根等合时。有了相生名为现量 此宗意说。眼根舒光至于色境方始取之。如灯照物。声.香.味.触四境来至于根方始取之。故远见打钟久方闻声。声来入耳方可闻也。根与至境邻合之时。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现量体。   比有二种。一见同故比。见不相违法。而比于宗果。如见烟时比有火等。二不见同故比。见相违法而比宗果。如见雹时比禾稼损。见禾稼损比有风雹 适悦名乐 逼恼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损害色等名瞋 欲作事时先生策励。此名勤勇。发动势是也 坠堕之因名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为液性 地等摄因名润 行有二种。一念因。二作因。现比智行所生数习差别名念因。即智种子。𥎞掷等业所生势用名作因。行是势用。十句多说作因名势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种。一能转。谓得可爱身因。即得生死胜身之因。二能还。谓离染缘正智喜因。即出世间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爱身。苦邪智因名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声 五业体者。若于上下虚空等处。极微等先合后离之因名为取业 舍业翻此 远处先离近处今合之因名屈 申业翻此 有质碍实先合后离之因名行业 同句体者。谓实.德.业体性非无。能诠能缘之因名同。此体即是旧大有性。诸法同有故名为同。俱舍论云总同句义也 异句体者。常于实转。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实性心.心所因。但于实转。异实之物。实由有此异于德等。故名为异 和合体者。能令实等不相离而相属。此能诠缘因名和合 有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造各自果。因定所须。因若无此者。应不能造果 无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不造余果。决定所须。因若无此者。一法应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余果 俱分体者。即实.德.业三种体性。此三之上总俱分性。地等色等别俱分性。互于彼不转。一切根所取。当旧所说同异性也。亦同亦异。故名俱分 无说体者。初未生无。以实.德.业因缘不会而未得生之无为体。二已灭无。以实.德.业或因势尽。或违缘生虽生。而坏之无为体。三更互无。以实.德等彼此互无为其体性。四不会无。以大有性及实.德等。随于是处不和不合。如彼处人不于此合无为体性。五毕竟无。以无因故。三时不生无为体性。此五既无体不可说名无说也。   自下第三诸门辨释。于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别。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业.及异.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唯多物。实句一种亦一亦多。空.时.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风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无常分别。大同.及异.和合.有能.无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业唯无常。说是能作.所作事故。实.德.无说亦常无常。九种实中五是常。四分别。地.水.火.风非所作者常。父母极微非所作故。所作者无常。子微以去皆无常故。余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觉.乐.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离.彼性.此性.声.香十四德是无常。其香唯地上有。设是极微上有亦是无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无常也。余十或常。或无常。色.味.香.触若地所有唯是无常。因门中言。火合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触等。同类为因。从前同类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无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无常。数中二性等数。别性中二别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长性唯是无常。圆性定唯是常。并余色.味.触.一数.一别性.液性.润.重性.及合。随所依实若常无常此等亦尔。总有十法通常无常。五无说中。三常一无常。一亦常亦无常。初未生无一向无常。与实.德.业生相违故。此若生时。无便灭故。已灭无.更互无.毕竟无三。唯是常性。不违实等故。不会无有常无常如地等实。觉乐等德。不相应故一向是常。若自许德与自许实虽未相应。当必相应。一向无常。如常无常所作.非所作亦尔。三有质碍.无质碍分别。德.业.和合.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句唯无质碍。实句九中四无质碍。谓空.时.方.我。余五有碍。说意是微如二微果许大而亦有碍。有性及异虽文不说。亦是无碍。合九句无碍也 四现量境非现量境分别。此宗现量德句中觉。故彼论言。觉有二种。一现二比。其业.有性.并俱分。皆现量得。论自说为诸根得故。无说句义。非现量得。论亦自说唯比境故。和合句义。唯识说为非现量得。实句之中地.水.火.风.父母极微。非现量得。子微以上是现量得。下破顺世及胜论中云。极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故知耳也。余空.方.时.我.意。亦无文说。今解非现量得。德句之中声唯现境。其觉.乐.苦.欲.嗔.勤勇。是我现境。文不说重今解亦唯现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总有八德唯是现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现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润.及势用十三德半。并通二种。此中势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异句义。有能.无能。虽无文辨并非现得。异但是差别实因。非如俱分是实性故。有能无能因之所须。亦非现得。总言业.有.俱分三唯现得。异.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五非现得。余二通二 五常无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别。唯识唯难常生果故。虽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无常。一唯无常。实中四种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时定所须故。余五句全.空.时.方.我.意五实。虽常不能生果。论自诚说。德句准有能中说有得果所须。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随其所应。业虽生果而体无常。非此所说。无说虽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识所须。其余诸门实。由几德名为有德。乃至广说。几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说。   论。胜论所执至现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叙宗。第二正破。第三结非。此即初也。今叙有二。一叙是实有。二叙现量得。若叙实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实。今言多者显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实有。第十是无。多分实有故实言多。现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论文五现量得。说实等五现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现量得。故说多言。若破十句总句而言。异.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非现量得。余五现得。然多实有中。五现得四非现得。故言多是现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实现得。然说六句既是本计。故百论等不破十句。此论亦尔。然兼破十句。于理亦无违。   论。彼执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于中有三。初且总非。次外返问。三为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问也。   论。诸句义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别破也。于中有五。一总破诸句。二别破实.德。三又总破诸句。四者别破大有等三。五者总结破诸句义 或分为三。初总破诸句。二别破有等。三结破诸句。初中有三。一总破。二破实.德。三复合破 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诸句。二破无常诸句。破常中有二。一难生果。二难不生。此即初也。体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风。及德中十种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云。此等亦应体是无常。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体无常故。又宗如前。许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总相言。诸句义中能生果常者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论。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难不生果诸常住者。谓大有.同异.和合.无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实常者。皆不能生果。除无说句。以为喻故。又体是无非所破故。今以唯识难之。不可以无作用难。真如虚空为不定过。无作用故。量云。此等实常不生果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许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毕竟无是常住故。以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余句无常者虽不生果。大乘不许有实体故。设许有体亦非离识故无不定。然彼觉等既不离识。应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觉等。觉等摄在异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觉等。以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应知。又兔角等亦非离识。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离识。无不定过。   论。诸无常者至非实有性。   述曰。下破诸句体无常者。于中二破。一难有质碍者。二难无质碍者。此难有质。实句中五地.水.火.风.意皆有碍。意全四本父母极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种无常有碍者。应可分折。有方分故。如军林等 唯得有质碍为宗。简别他句无碍无常者无方分故。彼许军林体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虚疏法成军林故。子实等不然。以体实有坚密一处不可折故。军谓四军。林谓竹树等。二云此等诸法。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军林等。父母极微有圆量德合故无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虽有碍量如子微。然无方分。体是常住非此所破。无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为因难非实有。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观唯此非实一句为宗。方分可折是二别因。彼宗理许可分折。故如斧等断成多分故。便.应二字文便故来。非则宗法 或有质碍为因亦得。   论。若无质碍至有实自性。   述曰。此难无碍量。后之九句全是无碍。实句之中空.时.方.我四是无碍。今破无常无质碍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业全。除无说句中一全.一少分。谓未生无全.不会无少分。非离识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无常无碍法。除觉等外应不离心.心所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觉.乐等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觉.乐等摄。无常无碍。故得为喻。然无相符极成之失。简觉等故。彼宗说为非离心等故。彼说。意实是有碍摄。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须具。非谓心也。设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无质碍因此不转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无过失也。然此文略。故无简别。   论。又彼所执至如坚湿暖动。   述曰。自下第二别破实.德。初总相对以破实.德。后总结非坚.湿等别。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实。实非实摄。地.水.火.风实句所摄。性是有碍。坚.湿等法是德句中触德所摄。而是无碍。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为量破之。以实地等即德坚等。量云。地.水.火.风。非有质碍实句所摄。身根取故。如坚湿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异。并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碍。不言非是实句所摄。即有违宗失。有碍之言简无碍实句所摄。彼不说为无碍实故 又对无碍坚.湿等故。故举有碍。下德句等无碍等言亦准此释。   论。即彼所执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此以坚等例于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暖言等。等取动.触.数.量.别性等十一法。彼说身根得十一德。一触.二数.三量.四别性.五合.六离.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润.十一势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触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风中无色。彼以假实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见。   论。地水火三至准此应责。   述曰。即以地等例于青等。眼见为因返覆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摄。违自宗故。应言汝所执地非有质碍实地所摄。非如所执实有自性实句所摄。故不违宗。彼眼亦见十一种德除触取色。为量可知。   论。故知无实至实地水火。   述曰。此总结非彼地.水等与坚等异。大乘之地即坚等故。会申正义。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实非德地等非见。又言地等非别坚等地等非见。不可说色离地等无。文言虽总意显别也。又应言地等。非眼所见。实句摄故。犹如风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说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于此中但破见.触。   此下第三重破实等。   论。又彼所执至应是无常。   述曰。实句义中有碍常者。即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及意。彼为碍故。此等五法应是无常。皆有碍故。如粗地等。粗地等法彼自计执为无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论。诸句义中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下破诸句无质碍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触.声五。及数等十种。业.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无碍法。应皆有碍。许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许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许体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论说。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风。耳根即空 此于诸句何法摄耶 由此正解。即实句空取声之时。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对其自根一一简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总对诸根说量。其义其多。此中文总无简略故。   论。又彼所执至如石女儿。   述曰。此十句中除实句外余八句。义皆是非实。然此唯取有体句者。意明唯识。翻返为量。且欲除实破余八句 量云。非实及觉乐等余德等八有体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汝许除心等非实句摄故。如石女儿 石女儿无法。彼此不许识外有性。除心等言。简觉等者。恐犯一分相符过故。文略不简也 然佛法真如即识性故。亦非离识。无不定过。虚空.择灭等理。非心外然假为喻。就他宗比量。又此中宗应云汝执。为简所别不极成过。又因虽有他随一过。谓实中火等非异德中触。而就他宗为论。故无此过。故因简略。应云汝许非实摄故。明自不许也。即是非实为因。破余八句。一一别除为八比量。   次以非有为因破余八句。   论。非有实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为因。以非有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离于识。又有等是实等自性。故便举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觉乐等外余实等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许非有性之所摄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简觉.乐等也。此中简略如前应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实等等多体法。今有等等一体法。又应别破九句。然多体法中以实为首。一体法中以有为初。例示余也。   次下第四别破有等性。   论。彼所执有至如实德等。   述曰。于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难同异。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计实等有法之外。别计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诸法。法若无此即体非有。如龟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执大有性者。应离实等八句之外无别自性。汝宗许是非无法故。如实.德等。等取业等。不言八句有不定过。或但言离三句亦得。其异句等非两共成。无不定失。或遮决定相违。说八句胜。非无之因唯彼许于有性上有故。许言简自随一过。实等许非无离实等外无别有。有性许非无。应实等外无别有。难令实外无别有性。   又逐令离实等外即非有性。   论。若离实等至如毕竟等。   述曰。此中总因。若异二异三异四五乃至异八皆得。若异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随自计取。量云。若离实等八句之外。应非有性。汝许异实等故。如毕竟无等。等未生无等。彼宗除实以外。德等八句。及龟毛等。皆名异实。且以毕竟无为喻也。又今以八句义为有法。唯但以无为同法喻。   更复难令有性之上更应立有性。   论。如有非无至有别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无法有性无别有性有。实等亦非无如何别有有。立量云。汝有性。应别有有性。许非无故。如实.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异亦许体非无。不许有有故。彼非极成故无不定 又总取所难之中。此中简过如前应知。已下所有比量简过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无法之上别有无性。   论。若离有法至有别无性。   述曰。无性体非有。无上不立无。有法体非无。何须别立有。彼若言有法虽非无。不自有故须有有。亦应无法不自无。无法之外别立无。此责恒齐何方遣难。量云。汝第十句无法之外应别立性。因云。除大有.同异.和合等六句之外有无二法互相违故。如实.德业。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过。为如实.德等。与无互违故。无法之外更别立性。为如大有等。无法互违故。无法之外不别立性。故今简言除有等六。   论。彼既不然至唯妄计度。   述曰。总结非之。彼无既更不别立性。然者有性应不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子段第二难同异性。彼执同异是诸实.德等体性。非即实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论。又彼所执至如德业等。   述曰。实.德.业之性即是同异性。离实.德.业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异性亦非同异性。总立量云。汝所执实.德.业性。应非实.德.业性。异实.德.业故。如和合等。   此中无有自言相违。以宗中言汝执简故。非我许有实等之性。而今复言非实等性。今欲违此故无此过 然今宗中实.德.业三。其举喻中复以德.业等而为喻者。此中应别简云。汝之实性。应非实性。异实句故。如德业。汝德性。应非德性。异德故。如实业。业亦应然。准可知也。更互为喻。然此有别而无总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为量可知。此中所言实.德.业者。即是各别当句为宗。言实等性者。即是同异性故别也。文言如德.业。但举实句之喻等取德喻。谓实.业等取业喻。谓实.德。   次又令实非实。德非德。业非业。   论。又应实等至如德业实等。   述曰。便破实等。非正所明。量云。实应非实。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更互相望为量如实可知。文言如德.业.实等者。举实喻。谓德业于德喻中但举于实等取业句。及等业喻。谓实.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简略。但言实等应非实等。异实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论。地等诸性至准此应知。   述曰。汝言地性。应非地性。异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尔。实中九种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业有五种。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无量。第二准量云。地应非地。异地等性故。如火等。然岂不有违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则应言汝所计地应非实地言简别之。我宗之地。非实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实句之中地故。彼计火等亦非实句地。无不定过。前量应简别。文言略故也。   论。如实性等至无别实性等。   述曰。难令离实等无同异性。量云。实等之外。应无同异性。非唯一故。如同异性。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异有同异性。其实等性应更有实等性。非一法故。如实等法 实性者同异性也。然实等各异。义相似实等之外别立实等性。实等之性相似亦非一。应更别立实等性。相似之言简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实等例。若总.若别皆有比量。此中但有总而无别。别数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实例。无以实同性例。若破六句义即无违。若破十句有不定失。异.有能等非一相似。无别性故。今者亦以为所立中。应令别有性。例同于实等亦无过也。又非极成法。无不定失。   论。若离实等至有非实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实例实等难。谓离实等外别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外立有非实等性。且如除实.德.业以外并名非实.非德.非业。即余六句.及无法是。有体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应有非实性。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相望亦尔。又虽知德等皆名非实。其性即是非实性摄。然合八句皆非实性及与无法。无别有一大非实性总该九法故为量也。量云。除实余九。应别有一总性。实非实中随一摄故。如实句 此量虽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实性。何须令立非实性也。便违自宗。若不尔者。即一德上他说亦有非实性。故犯相符过。非德等性例亦应然。故论言等。   论。彼既不尔至唯假施设。   述曰。总结非也。彼非实既不尔。更无非实性。实等云何然。更有实等性。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论。又彼所执至如毕竟无。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义。我佛法中法不相违假立和合。然彼所执别有一法。是实。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实等不离相属。相离不相属。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执和合句义。定非实有。许非是有性及非实等八句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即兔角等。体是一法举非有为因。体是多法举非实为首。故因中言非有实等。又性体别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简如前可知。   有彼本许六句义者。前之五句现量所得。十句义中实.德.业.有.俱分现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现量得。故今破之。   论。彼许实等至而可实有。   述曰。彼计实等现量所得。分明证故。如前徴诘。尚非实有。牒前所非。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不分明证。可是实有。   虽复非有遭此难已若复说言。   论。设执和合至亦非实有。   述曰。若执和合亦现量得。如前实等道理破之亦非实有。量云。和合性。非实有。实等十句随一摄故。如实.德等。实德等前已破故。故得为量。此破转计亦现量得。   上来总别破讫。自下结归唯识之门而复总破。   论。然彼实等至如龟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总破六句。然彼计无非离识有。故但破九。初破实等离识自体竟不可得。次破缘实等智。非是缘实等现量智。初比量云。彼计实等。是有法也。非是缘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是法也。合名为宗。汝许是所知故。如龟毛等 此无异喻。彼宗计此实.德等句。是缘识外实有自体现量所得。故今非之。现量者能缘也。此中遮非是缘离识外境自体现量智之所得。非是缘不离识境假有自体现量所得。义虽是缘不离识境心等所得。非必现量所得故。其实等句义。彼宗说是离识有体。能缘彼心是名现量。彼实等句是此现量所得。谓实等句义。是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今者非之。复言缘者恐滥持业释。言其离识实有自体。即是现量。若以离识实有自体。属其能缘现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离识实有自体。觉等即是心.心所故。犯违宗过。为简此过故说缘言显依士释。缘显能缘。非离识有体实等句义之现量得。又若不言缘即无所简。其觉.乐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说为不离识现量得故。由此应合实等句义总为二分。谓彼觉等心.心所法总为一分。除此以外法为一分。其能缘法总为三分。一唯缘实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缘觉等心心所法。三合二为境。若论说言然彼实等非唯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为简德中觉等不离心故。恐犯违宗及相符故。说唯字者。简别缘实等。可置唯字通缘二者。即简不尽。以觉.乐等亦从实等。是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实等亦从觉等。是不离识。实有自体。现量得故。今为简尽但应总言非缘离识等。其总缘者亦所简故。为简如是种种过失。故但说缘不言唯等。此中总为但有一量。准能缘智各别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义准应知。   论。又缘实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缘实之智。非缘离识实句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计缘实智生之时。假合生者。谓缘九实.及大有。及异随所有德。同异等实性。发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缘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缘实现量智摄。缘实之智亦假合生。应非缘实现量之智。若作此解。无独缘德等智可以为喻。必合缘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缘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显藉多法。藉因托缘智方生故。谓如意缘实时。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缘。方生缘于实句。其德智亦尔。有及和合亦尔。许有别缘有及和合以为境者。然不要与实.德等境合方能缘之。以能缘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无过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后解境可唯一。藉多缘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计。缘实之智。即是缘于离识之外实之现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缘离识之实现量智义也。   论。广说乃至至如实智等。   述曰。此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义及九句一一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应思。前破境实非缘离识现量所得。今意正破缘离识实等智非现量智。意明前实是非缘离识境之现量所得。后实智非是缘离识境之现量智摄。其眼识等虽缘多色假合而生。非缘实智。无不定失。前说和合非现量得。今遮现量者意。故不相违。准此知。境六皆现量得 又解境据本计破五非现量所得。智据末计破六非现量智。影互显也。   论。故胜论者至妄所施设。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意明唯识心所变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设。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执。即不平等因计也。若言莫醯伊湿伐罗。是大自在天。若长言摩醯伊湿伐罗。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觉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执。彼计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无别居处。其变化身别有住处。   论。有执有一至能生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叙。后非。大自在天。一体实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类计西方极多。初叙计也。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论主总非。他返徴已。   论。若法能生至非真实故。   述曰。自下别破有二。初破本宗。后难救义。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从下向上为因为宗。或以义取。如理应思。量云。大自在天。决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余能生他者必从他生故。此中所说能生他因。得下贯通遍.实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讫法。而为因故。相乘为论。不然即有随一不成。以彼不许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决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实。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实为法。即简心.心所等法。是虚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尔故许遍也。   论。体既常遍至顿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体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于一切处。常故何不于一切时能生诸法。如彼现生处及时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为五。   论。待欲及缘至违一因论。   述曰。此违自宗。汝复若谓体虽遍常。以待乐欲并及缘故。诸法不一切处。及一切时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为因。复言更待诸众生欲及诸法缘。即多法为因。岂不便违一因生论。   论。或欲及缘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时有。以是常故。何不众生欲。及缘一切时顿生。量云。汝言无欲及缘起时欲.缘应起。许自在天体恒有故。如余起时。此同瑜伽第六.七说。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计。准上应知。   论。余执有一至虚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计。此下皆从所执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尔。有外计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计有一时是常是一。能生诸法。有计方亦尔。是一是常能生万法。此破能生别有一计。上破实有胜论等计故不同也。本际者即过去之初首。此时一切有情。从此本际一法而生。此际是实是常。能生诸法。古人云。诸部有计。时头众生。与此同也 自然者。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号曰自然。能生万法。如此方外道。亦计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万法。虚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与彼同。虚空亦然。别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别有一我能生万法。前破实有。今破能生。故前后别。宿作因等非一故论言等。   论。常住实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诸法皆是一物。是实常住法。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与大自在义相似故。合例为破。然以不如数.胜论等。别有炽盛多部类故。不标其名各各别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显扬十一.十二.十六.大论中.及广百论。方知此等外道名计。   自下第五二声论师合一处破。初叙二计。后正非之。   论。有余偏执至表诠诸法。   述曰。明论声常。是婆罗门等计。明论者先云韦陀论。今云吠陀论。吠陀者明也。明诸实事故。彼计此论声为能诠定量表诠诸法。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说是非。皆决定故。余非揩量。故不是常。设有少言称可于法。多不实故亦名非常。梵王诵者。而本性有。然声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无同喻为不定过。   论。有执一切至方有诠表。   述曰。待缘显者。声显也 待缘发者。声生也 发是生义。声皆是常。然有时闻及不闻者。待缘诠故。方乃显发。此有二类。一计常声如萨婆多无为。于一一物上有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此音响是无常。二计一切物上。共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音亦无常。如大乘真如万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诠声。其音但是显声之缘。非能诠体。此通破声显.声生计内计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述。今破计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摄诸计尽。   论。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总非他失。他还返徴。   论。且明论声至如所余声。   述曰。破初婆罗门等计。量云。汝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诠故。如所余声 余声即是非明论外余一切声。以彼声性非是能诠故无不定。   论。余声亦应至待众缘故。   述曰。破第二师也。此言余者有二义。一计余。是前明论者计之余也。二声余。前计少分。今计全故。又前破明论声计。今破彼声外之常声。故云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待众缘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计声性与声别。声性即是所发音响声之体。故今总言非常声体。若破所发音声。言非常声。若破声性言非常声体。声及声性合名声体。若但言非常声。他以声性例所发音为不定过。若言非声。即违自宗。故但总言非常声体。又简真如。虽待缘显。非常声体故。因云。待众缘者。若言待缘显。即声显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缘生。即自生成显不成。为对二宗自无有过。故但总言待众缘故。若言待众缘生显故。文繁无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计也。   论。有外道执至而体实有。   述曰。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之。此初也。即是顺世外道所计。此唯执有实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禀此而有。更无余物。后死灭时还归四大。其胜论所计父母极微。此亦兼破。然此胜论更许有余物。顺世不然。执实执常。执能生粗色此是因也。又胜论师及此顺世。执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与所依父母本许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许大。乃至大地与所依一本父母许大。本极微是常。子等无常。亦是实有。色是德句。极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义说彼法体。然只地.水.火.风四有极微。余无极微。谓色.声等。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论非云彼非应理。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论。所执极微至体应非实。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实难。顺世极微及与卫世。皆无方分。唯有圆德。然今设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有方分故。如蚁行等。彼许蚁行有方分非实有。故以为喻。文中非次。准量应知。又以佛法义徴可有拟宜之方分故。如蚁行等。此即破实。   次第二无分不生难。   论。若无方分至生粗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执无方分者。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为喻。此即有分。及无分难。   次第三能生非常难。   论。既能生果至极微常住。   述曰。汝之极微应非常住。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来初有方分难父母实有。次无方分难能生粗色。后能生果难父母常。总破能生父母本极微竟 下破所生果。于中有二。无常极成。故不须破。次下第一难所生之果。不粗于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应非实有。第二方是难果实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顺世.胜论本计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卫世粗德合救。第三合破顺世.卫世遍在自因之救义执。第四合破顺世.卫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   论。又所生果至不名粗色。   述曰。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应不名粗。与本极微等故。犹如本极微。又应返难极微应是粗。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名细。与粗量等故。如粗果色 又彼执。地等所生粗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极微非色根取。以极微细。非色根取故。   论。则此果色至便违自执。   述曰。自下破粗果色应非色根取。量云。所执实粗果色应非色根所得。与极微量等故。犹如极微。若不言实色根所得。即违自执。自执许色根得诸粗色果故。   论。若谓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胜论师计。彼转计言。所生果色与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虽与极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极微非粗德合故。   论。所执果色至无粗德合。   述曰。今为量云。此所生果色。应无粗德合。与本极微体量等故。如本极微。   更返难之。   论。或应极微至处无别故。   述曰。此中量云。或应本极微有粗量德合。与粗果色处无别故。如粗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处住体相涉入。名处无别。文无别因。意说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义。子微今以量无别为因。显父母亦得。父母以处无别为因。显子微亦得。互影显也。   论。若谓果色至可名粗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胜论.顺世二师。谓彼救言。前言果色等于因量。谁谓所生一色之果。唯与一个极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极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于彼。故可名粗。   论。则此果色至处各别故。   述曰。此正述难。极微所生一果色体应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极微。处各别故。如父母极微 此但应言如二极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极微故。但可总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显一子微居父母二极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处各别故。量云。所生色果。体应非一。在此东者非西。处各别故。如所在因父母极微。   论。既尔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为二。如父母极微还不成粗。由此粗色如父母极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说。   论。若果多分至何用果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义。若彼遭难复设救言果色一一细分之时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难之云。即多父母因极微合时。足得成粗。及足成与色根为境。更用子果粗色何为。彼执父母极微众多虽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极微合应不成细。量等粗果故。如粗果色 果色多合应不成粗。量等极微故。如父母极微 彼说父母极微设和合时。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极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云。多极微合亦应成粗。许多合故。如粗果色 彼许多极微虽合不成粗故也 多极微合应成根境。许多合故。如粗果色。   论。既多分成至前后相违。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体是实有。果既多分成粗应非实有。多分成故。如军林等 又汝所执前后相违。前言果色子微一物虽粗。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难已云量德合。又复转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复称实有。故是前后相违转执。   论。又果与因至如二极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粗果色与因极微俱有质碍。亦应不得同一处住。如二极微。二极微有碍。即不得同处。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碍遂得同处。同处者即相涉入义。谓所生果色涉入因极微中。故为此破。上来意尔。此中比量虽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粗果。与因父母极微。应不同处。许有碍故。如二极微。   论。若谓果因至药入镕铜。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药入于镕铜。沙得水而不增。铜得药而不长。即水入沙腹中。药入铜里。因极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无违者。牒彼计也。   论。谁许沙铜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云。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此即不许沙体受水。但入二沙中间空处。不入一沙体之中也。亦应果色入二极微中间空处。不入一极微之体中。谓药入铜亦复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谓药于铜中安。变成金时。药但入铜之空隙处。非入极微之中。是此宗义。此显不入义 下就宗难。若果色入因极微中。应如沙受水而离。谓水入沙中。二沙即相离远。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应离非一。许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间 二或子微入父母极微腹中亦应离非一。许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微相触。如粗物相击体不相受遂即离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极微之中。因极微体应离散。为果微所触故。如粗物相击。又药入镕铜。入其间隙。二极微不相入。虽居间隙。药令铜极微变为金者。量云。果色设许入因极微之间。亦应变彼因极微异本。许入极微腹中故。如药变铜也 故论言应离变者是也。水入沙而离。或相击而离。药入铜而变也。沙离故非一。药变故非常。汝极微亦应尔。非一非常。如铜.沙等。   论。又粗果色至彼应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论言。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破卫世计。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处一分时。一切处一切分亦应得。以彼此一故。彼应如此。论虽为比量但举一边。亦应言此应如彼。大乘以理。无实一物。乃至一极微亦无实一。是假立故。无不定失。今破实一也。   论。不许违理至虚妄计度。   述曰。不许违理者。谓若不许得此即得彼。即违彼此是一体之比量理也。若许便违世间之事。进随自宗得。违事不成。退随他不得。违理不成。此即近结。若远结者。进从于他。便违自教。退随自教。有违理失。故是所执进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计度也。结归唯识。   论。然诸外道至不过四种。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来别破十三外道法讫。已下第二总摄为四种。于中有二。初总后别。此总举讫。   论。一执有法至如数论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为十八部。故今言数论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说。胜论所执大有同异。我自宗中不离有体法外别有此二性。二性即法体。法体与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异性也。不言同异言等性者。显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异显类别故。以是法性。故别破之。   论。彼执非理至体无差别。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违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无差。汝既执有体法即是有性。但是有体法有义不殊。皆是有故。故有体法应无差别。今立量云。汝唯量等。应无差别。即有性故。如诸法非无 诸法非无。即是有性。有性皆无别。其有性既无差。法亦应尔。故以为喻。   论。便违三德至诸法差别。   述曰。此违自教及违世间。汝宗二十三谛。自望虽无别。以体即自性故。而许三德及我四法有别。故论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应无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谛。二十三谛体无别故。若言一切悉皆无差。岂不自违宗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谛差别体相。又违世间现见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违。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间。   次难同异性。   论。又若色等至青黄等异。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无有差别。一切色法皆有变碍为色性故。诸人共许。今立量云。此青.黄等色应无差别。即色性故。如色性 色性一切色是一。诸色皆色性。故以为喻 问破一切法即大有同异。今佛法岂离法外别有大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为定也。   论。二执有法至如胜论等。   述曰。胜论自部亦有十八。故复言等。计前已叙。   论。彼执非理至体不可得。   述曰。此总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体应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灭无。即举五无之中一也。   论。便违实等至现见有物。   述曰。若体不可得。便违自执实等是有。违自宗也。亦违世间现见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次难同异。   论。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难色若非色性。应如声非眼境。量云。汝色应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声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余眼境者。恐有不定过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后言等 问若难色非眼境。岂不违宗.世间.现量等过 答彼所执色通常无常。是无碍德句收者。佛法不许。有法既言汝所执色。以别其宗。故无违教.现量等过。   论。三执有法至如无惭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云离系。亦云无惭。即无羞也。离三界系缚也。以其露形佛法毁之曰无惭。即无惭羞也。言等者。种类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体不无。体皆同故。法如别相。相状异故。如共故非一。即别法体故非异。不是别计有大有等。而说亦言。同异性亦尔。一切色同一同异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师遮即违此说。义亦同故。   论。彼执非理至一异过故。   述曰。一同初过。异同第二过故。   论。二相相违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异既相违。如苦乐体异。一异体应别。二相违故。如苦乐等 一异体同俱不成者。一异不应同体。相相违故。如苦乐等 一即非一。体即异故。如异 异即非异。体即一故。如一 言俱不成。一异二法俱不成故也。   论。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述曰。汝一切法应皆同体。许相违法得同体故。如一异相违。一异相违许同体故。一切法成一体也。   论。或应一异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体。异故诸法体不同。如杌似人牛说为人牛。是假非实。而义说故。此中量云。汝一异应假非实。二相违法一处说故。如似人牛。   论。四执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时缚迦外道。应云正命。佛法毁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执非一故亦言等。   论。彼执非理至同异一故。   述曰。谓若言非一。同前异过。若言非异同前一过也。彼若复言不须别言若非一同前异破。别言若非异。同前一破。应一时言非一非异。   论。非一异言为遮为表。   述曰。此问定也。   论。若唯是表应不双非。   述曰。双非非表。故如云石女无儿无女。双无之言无所表故。   论。若但是遮应无所执。   述曰。量云。汝应无所执。但遮他故。如言石女无儿女等。   汝所执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无所表。无所表故应无所执。以无执故何所竞耶。   论。亦遮亦表应互相违。   述曰。若遮时无表故。若表时无遮故。此二相违如何言一。汝之表.遮应非体一。相相违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论。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戏论。俱无所成。   论。又非一异至决定实有。   述曰。即违世间有一异物。谓青是一。与黄为异故。以双非故。即无有法。便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一异相违非实有故。如何非一异。岂色与色非一。与声等非异。   论。是故彼言至勿谬许之。   述曰。总结非也。此唯矫诈复苟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谓为中理。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 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0 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沙门基撰   自下第二别破小乘。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破。   论。余乘所执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总问也。大乘之余即小乘也。若言异识大乘亦成。色异心故。今言离识简违宗过。   论。彼所执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论。且所执色至非极微成。   述曰。下广破也。于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应。后破无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故。后总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总有十一部。显义别破。谓萨婆多.经量部.正量部.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上座.化地.饮光.法藏等计。自余九部宗类皆破 就破色中有三。初总叙外执色之类别。次别牒破之。后总结非有。此即初也 对有三种。谓即所缘.障碍.境界。初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次障碍有对。谓十色界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等。后境界有对。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 初后别者。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有所缘。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广说其相。然此中说。对谓对碍。取障碍有对。十处名有对。法处名无对。彼此共成。除胜定果。余宗无故。   论。彼有对色至非实有故。   述曰。牒有对破也。于中有三。初破有对。次破无对。后双破之 初中有二。先破诸部有对不成。后结有对不成 破有对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后申正义 破能成中。初总非。次别破。后总结。此总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义。至文当知 然经部等极微随眼.色等十处所摄。然非是假。非眼识等得。成和合色为眼等境故。以理而论唯意识得。应法处收。以实从假色等处摄。以假揽此实法成故。正理论中与经部诤。法处不许别有色故。非法处摄也 萨婆多极微随色等处摄。即和.集色等。细从粗摄故 大乘极微法处假色。不能成眼等积集色故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经部十处粗假细实。大乘世俗粗实细假。萨婆多等粗细俱实。一说部等粗细俱假。以经部师.萨婆多等所计极微各疏远故。今破之也 然诸部计全疏远者。因言叙之。近者不述。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者。总立宗非。正对萨婆多。若对经部非彼所许。欲难不极成所成有对故。不作此解言对经部者。犯相符极成。彼说所成有对非实有故 能成极微非实有故者。总立因非。然此因有随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后破有方分无方分。   论。谓诸极微至是假非实。   述曰。自下别破萨婆多师.经部等计。皆说极微是实有故。皆是碍性。三有对中障碍有对。有对名碍。萨婆多极微是碍 若有方分名碍。萨婆多非碍。唯经部有。已下随应。量云。此应是假。许质碍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摄在中。无不定过。此是经部方分质碍。及萨婆多本计。   自下设遮。   论。若无质碍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异计亦说极微无碍。故今设破。又无方分名为无碍。萨婆多等亦名无碍 量云。汝之极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碍故。如非色法 无为.不相应.心心所等。皆摄在喻中。亦无不定。若对萨婆多。因应改云无方分质碍故。不能一一。可寻比量。正彼论文子细分段亦准可知。   论。又诸极微至便非实有。   述曰。此中量云。所执极微。应可分析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粗色等。此二比量破经部师诸计极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故。二十唯识云。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   论。若无方分至承光发影。   述曰。下难无方分。略有五难。此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无方分者是萨婆多计。彼以极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别极微。极微外无和合色。以理难云。汝和合色。应无方分。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 成和合色无方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论。日轮才举至光影各现。   述曰。此叙理也。如日轮举照柱等时。东处承光。西边发影。故言各现。   论。承光发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难也。承光发影东西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极微无方分者。应日照东处西边有光。无方分故。应无所隔。汝之极微。应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东处非西。明有方分。   论。又若见触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极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也。即事申理。若执极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触时。唯得所见.触之此边。不得所不见.触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诸极微。极微无方分。见触此边之时。应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于此。为量同前。粗色方分既即极微。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论。又诸极微至共和集义。   述曰。此第三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又若无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对古萨婆多师。集对新萨婆多顺正理师。极微。应不和.集成粗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虚空等 然经部师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萨婆多师义。不然因有随一不成。随所住处。设许汝不相触着。相拟宜时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别。所拟东边既非西边。明有方分。东若非东。西应非西。便为非色非谓极微。   论。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极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若无所拟东西等方。所有极微应相涉入合为一体便不成粗。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初半是前。后半是此。由此极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触与不触皆应有分。   论。执有对色至应无障隔。   述曰。此第五极微即粗色。应无障隔难。汝有对粗色应无障隔。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汝执有对色即是极微。极微之外无有对色。极微若无方分。粗色应亦无方分。无方分故亦无障隔。如非色等。为量同前。二十颂云。无应影障无 此障无也。   论。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述曰。若无障隔。便非障碍有对所摄。量云。汝之十处。非障碍有对。无障隔故。如心.心所。   论。是故汝等至定非实有。   述曰。由此汝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实有。二十颂云。聚不异无二。   论。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能成极微既非实有故。所成有对之色实有不成。   上来破能成极微不成讫。下破根.境所成有对不成。   论。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对不成之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也。小乘问曰。若无能成实极微故。无所成有对色。汝大乘五识。岂无所依.所缘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义。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第三别破外处不成。   论。虽非无色而是识变。   述曰。即申正义。此中虽言义兼德失。色义片同。意显识变不同他色。即论主答。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有极微以成根.境。   论。谓识生时至为所依缘。   述曰。此解识变。谓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等力。第八识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彼本质尘。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色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缘。五识若不托第八所变。便无所缘。所缘之中有亲疏故。以上是总初申正义。   论。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别破五根。色等五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得。虽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世不共信。余散心中无现量得。以但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识现量所得。唯除如来。如来小乘计亦为现量得。非世共许故不为证。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生芽用比知体是有。观所缘论亦作是言。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 以用比知体性是有。由此说根唯是种子。二十颂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 观所缘论不言现色。言功能故 然今此义诸说不同。大众部等说。五种色根肉团为体。眼不见色。乃至身不觉触。以经说言根谓四大种所造各别坚性等故是肉团。肉团不净故不见色。稍胜余色故名清净 萨婆多师别有四大生等五因。为其因缘造根.尘等。大唯身触。根虽积集。离心之法。仍实有体 成实论师名师子胄。本于数论法中出家。因立彼义云。由色.香.味.触四尘以造四大。是无常法。此中四大总得成根。为五根体 经部五色根.境。虽体并假。实极微成 说假部通假实。蕴.处门中摄各别故 一说部说。唯有其名都无体性 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实句所摄。坚.湿.暖.动德句所摄。眼唯得三。但除风大。身根得四。亦得坚等。然彼宗说。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风 数论师自性生大。大生我执。我执生五唯。即色.声.香.味.触。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时必有用。根谓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从五唯复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说色造火。火成眼。声造空。空成耳。耳无碍。声亦无碍。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触造风。风成皮。心根有二说。一说是肉团。一说非色。非色者不说造。是色者说造。或说唯地造。或说五大皆能造余根。亦有说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 二解云。根即种子。名功能故。名种子故。引教如前。于中三说。至下当知。体既非色。非是外处四大所造 三解云。五根据实皆通现.种。然论多据现色名根。此中造义诸门分别。如对法疏。   论。外有对色至内识变现。   述曰。且萨婆多五尘离识皆有实体虽缘积聚仍体实有。经部师说。实极微成。五尘体假。说假部计。若在处门以缘积集说之为假。若在蕴门五尘体实。故五尘体总通假实。若成实论师体是实有。仍是能造一说部说。唯有假名无实尘体。数论师说。五尘体常。仍是碍性。能造所摄。胜论师说。声.香唯无常。色.味.触通常无常。五皆无碍。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过去五识相分为五尘。有以现在大种。及所造为五尘。然有假实。如色中二十五种。四显色实。余色皆假。响声假。余声实。触中所造假。四大实。不见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对前已遮破。故此诸根但是内识之所变现所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论。发眼等识至生眼等识。   述曰。然虽识变作用有别。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依故生眼等识。勿谓识变但是色者皆无差别。此即结根及解根义。   然且依常徒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若约观所缘论。陈那即以五识.种子名为五根。或以五尘种子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义。五识业种名为五根。对法第一云眼界者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又瑜伽决择分等。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根等 然唯种家。释对法等者。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 又即识之种子现有生识用 故假说为现行色根。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论。释通现.种文者。实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举之以显。体实有无。彼此竞故不说。以圣教言根谓净色故。其实种子非五根性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当广释。不能预述 唯种子者。陈那等义。以二十唯识说五色根皆是种子。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别师说。此中但约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陈那故言业种亦是根体。可寻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唯识.对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来第二别破根讫。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论。此眼等识至为所缘缘。   述曰。下破所缘缘。大文有三。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次正破执。后归正义。此标识变也。内识所缘不离心之境我亦许有。然心外所缘缘决定非有。外人执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总非十八部。然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亦缘自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故宗轮云诸预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当知。   论。诸能引生至此所缘缘。   述曰。以上总文。谓色.心等能为引生。缘似自色.心之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总牒共许所缘缘义。下欲别破。此对除正量部以外夫识缘法。法必有体能生识故是缘义。无法即非缘。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应眼识所缘 若尔即镜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镜应是所缘缘 此亦不然。此镜非为能虑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许。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别。如第二卷末.及观所缘论。不能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识。眼识缘色时。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识。   论。非但能生至所缘缘故。   述曰。下正破执。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识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余尘至根方缘。下既别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许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识即是所缘。何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识故是所缘缘者。其因缘等应是所缘缘。等者等取等无间.增上缘等。对立量云。且汝眼识现缘色时。眼识所有因缘等应是眼识所缘缘。宗也。但能生眼识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 或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无似相故。经部师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类因等也。彼并非眼识所缘缘。故今非地。又与能生识是所缘缘。为不定过。且望一色处作法。汝此色处为如声等能生五识故。是五识中随一所缘缘摄。为如眼等增上缘同类因等。能生五识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心外色等应知亦尔。此破亲所缘缘。然小乘等共计。他心等法为自识亲所缘缘。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亲疏所缘缘义。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若不遮心外法为疏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质。余识托之而变。观所缘缘论说。过去色识是现五识所缘缘。二十唯识等。并如下第四卷。不能别叙。   上来第一破正量讫。自下第二破经部师。   论。眼等五识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经部师计。自下并同观所缘缘论。彼说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随彼彼处所摄众多极微共和合时。总成一物名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为五识境。和合是假。依实微立。即五识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识似彼相也。   论。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异极微有实体。即极微故。如极微此犯相符。经部不说和合有体。故今牒定也。说和合相既非实有。方显非是五识缘故。非汝经部师其和合相。异本真实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和合时。能缘假和合相识定不生故。   论。彼和合相至是五识缘。   述曰。和合既假说许是所缘识上有相。不许是缘。以假无体故。   论。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述曰。举月为难。应立量云。汝和合色处。设许是眼识之所缘非是缘。以彼都无实体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计亦是假不生五识。唯意识所缘。观所缘缘论颂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经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缘。今以为喻者意取少分。谓和合于五识是有法。非缘是法也。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但以义纵和合设为所缘故。文中云设。非第二月亦许所缘。此中但遮有其缘义。不说彼为五所缘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论师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识得。此中为五识喻。非缘义等故无过失。以五识是有法所收。同喻无有无所立失。又以义减文。于有法之中须除五字直言和合于识设所缘非缘为宗。是意所缘故。或除设所缘字。但言和合于识非是缘。为宗亦得 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识等所缘。于中执实等方是意识。若依此义。空花等色便无本质。亦非法性故前解胜。护法同前。又所缘是境义。有无俱成。彼文既正。不须减加。其经部师。亦不说五识缘第二月故。论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应知。今不许彼实是所缘故言设也。五识缘长等假法。应有不定过。今释之言。唯取五识一向缘实故无违也。然触处中涩等。即四大分位差别名之为假。身根所得。不同长等聚集假摄非眼识等得。说为色处以明了取依眼为门故。若说五识亦缘假者。此是识内。不同他宗。如缘命根等亦是所缘缘。别变为相。依他摄故。或兼实缘。汝之和合识外无法不可为例。如对法抄。   论。非诸极微至各作所缘。   述曰。此第三牒本萨婆多毗婆沙师义。如经部师。极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识。今和合时一一极微有和合粗相。各能为缘发生五识。以有实体能为缘故。然别极微相五识不得故非之也。   论。此识上无极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等极微设许是五识缘。非是所缘。五识上无彼极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为缘发生五识。五识不缘故以为喻。二十唯识亦作是说。极微各别不可取故。观所缘缘论颂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论。非诸极微至无此相故。   述曰。彼设救言极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识所缘。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计义亦无妨。今亦非之。量云。极微和合时。应无别和合相。体即本极微故。如未和合时。此中意云。非诸极微上别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论。非和合位至体相有异。   述曰。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极微。若体若相二俱有异。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论。故和合位至非五识境。   述曰。由如是理。极微和合位。亦非五识境。量云。汝不和合时极微。应是五识所缘。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极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识所缘体即不和合时极微故。如不和合时极微。此论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时。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隐故相难知者。又应破云。不和合时极微。应生和合觉。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识境总结之也。   论。有执色等至为此所缘。   述曰。此第四叙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为前非破色等法极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识上无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识上亦有极微相。色等虽有多相。一分是现量境。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资各有粗相生。如阿拏色七极微相资。皆有阿拏色许大微相。如经部师阿拏色是假法。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识境。五识必依实法生故。今者所说此相相资。各别极微能生五识。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云。设许有体不诤缘义。不许彼有相资相故。故论但言为此所缘。今所缘义是所诤故。彼执不然下破之也。如观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论。彼执不然至体相一故。   述曰。下难有五。一二位无差难。极微和集相资之时与不和集不相资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大故发生五识。立量云。汝相资极微。应不与五识为其所缘。即极微相故。如不相资集时 所缘论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论。瓶瓯等物至应无别故。   述曰。二量等相齐难。所缘论云瓶.瓯等质觉相彼应无别故等。今云瓶.瓯二物极微之量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差别。瓶.瓯等者。等取盆等。极微等者。是相似义。且如俱以一俱胝极微作瓶.瓯。瓶.瓯应无别。以极微头数相资等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不是相资量等为五识缘。量云。彼一俱胝极微为瓶等者。与此一俱胝极微所成瓯应无差别。有一俱胝极微相资相故。如此一俱胝极微所成之瓯 境量既尔。心量准知。论文但有缘心无别。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齐相资相应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见别。   论。共和集位至微圆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本难。所缘论颂云。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乃至广说。更有一颂。今难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应舍根本极微圆相。行烈既别相资亦殊。即是极微失本圆相 量云。瓶等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即相资相故。如相资相 极微本是团圆之相。今既不尔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无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别。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极微故。此亦非由行位异令见异也。   论。非粗相识至缘余境故。   述曰。四识行相互通难。此中量云。缘大瓶等识。应即缘极微之心。彼执所缘即极微故。如缘极微心 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极微解。若言见微。微虽细相。瓶虽相粗。以体一故。彼缘瓶粗相之识。即是缘微细相之识。若许尔者。汝余声等境。其缘色境之识应亦得缘。许相违法得俱缘故。如粗细境。   若许即有世间相违。   又若许尔。   论。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缘遍难。相相违法许俱缘故。缘此之识应亦缘余。应耳亦得缘于色等。比量应知。   论。许有极微至真实极微。   述曰。总结之。如观所缘广为徴逐不能烦引。   论。由此定知至为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三结归正义。于中有三。一显识变所缘缘义。二显顿变非积小义。三显极微非有实义。此显识变也。以自内识所变之色为所缘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法。所缘颂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如何成。   论。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述曰。显具所缘.缘义。若缘本质有法.无法。心内影像定必须有。此既有体见托彼生。即是缘义。然心起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带是挟带逼附之义。由具二义与小乘别虽无分别缘真如时无有似境相。而亦挟带真如体起名所缘缘。如自证分。至下第七自当体解。相者是何。所谓体相。真如无遍计所执相名无相。仍有体相。故经言一切诸相共同一相。所谓无相 问眼缘心上所变之色。有别影像不。若有者即应无穷。此是所缘故。若无者正量部心.萨婆多极微亦尔。何理不齐。我色近识可名挟带。定相随故。汝色不然。何得为难。识皆具不。如缘我等岂有相耶。五识亦缘过去识等。如此问答皆至下释。   问既无极微。大乘识等缘色等时如何缘也。   论。然识变时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显色顿变非积小义。自申正义。述能成所成根.尘等义。随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变识顿现此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如萨婆多从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广解之 此中意说顺世.卫世极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与因量等。仍名为粗。是无常法。子微聚集与量德合方成大量。萨婆多微随何色者。即彼处摄。七极微成微。乃至展转积小成大皆是实有。经部极微体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实随于假十处所摄。大乘极微法处所摄。然是假法。其色处等形量大者。体是实有。折大成小极微故假。由此识变但随形量若大若小。不从于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实非是一。不同卫世 间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识缘时为缘假实。若缘长等。即同经部应无缘义。若不缘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   又如何说长等假色色处所收 答由此义故西方二释。一云五唯缘实。五识唯现量。明了缘自相故。如色处中唯青等实眼识缘之。五识同时意识明了取得长短等故。长等假色色处所摄。若以别根.境相对。长等法处收。唯意缘故。此中所言随大小者。随其显色大小顿变。眼识缘之无大小解。今谈之为大小等也。意识缘之作大小相。非五识能缘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处既尔。乃至触处亦不缘假。唯缘本实四大为境。不同经部 第二师云。五亦缘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处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处者十二处。事者谓青.黄等各各别事。自相自相者。于一青中复有多微一一各别。或多分段各各有别。由如是理故名现量。非言现量皆是实法。无漏亦缘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无体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后如悔等。以痴相说。长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实。名之为假。体是有法。无如经部缘假之失。长等有体。依他法故。长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实五识得多青等名缘长等。无别缘也。唯意得之。名缘假者。五识亦缘青分位故。故瑜伽论第三卷说。识变色时随小大中 由此长等本识亦变。此甚难解。前解为胜。如对法第一疏。   问若无极微佛何故说。   论。为执粗色至实有极微。   述曰。下第三显极微非有实义。即是为执实法实我是一是常故。佛说极微令其除执。而分折色。非谓有实极微体故佛说之也。然依他故。可说为实成所缘缘故。依所折色说故。然瑜伽论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极微 问如何除折。   论。诸瑜伽师至假说极微。   述曰。言瑜伽者名为相应。此有五义故不别翻。一与境相应。不违一切法自性故。二与行相应。谓定惠等行相应也。三与理相应。安非安立二谛理也。四与果相应。能得无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圆利生救物。赴机应感药病相应。此言瑜伽。法相应称。取与理相应。多说唯以禅定为相应。瑜伽之师即依士释。师有瑜伽名瑜伽师。即有财释。若言瑜祇即观行者。是师之称。以假想惠。非谓实以刀等折之。于粗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渐次而折。除粗至细至不可折假说极微。不同小乘体无方分而不可折。   论。虽此极微至是色边际。   述曰。以此极微体即是分而体有方。故言极微犹有方分。   或复分者谓有二义。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具二种。细唯后一。方即是分故无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所折之物即非极微。极微细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说云极微有方无分者。更无细分故不相违。以此微相与空相邻故。诸经论皆说极微是色边际。边际者是穷尽义。过此更折便为非色。然此分别如对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说。五十四说。非肉天眼境。唯余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实有故。   论。由此应知至非极微成。   述曰。破有对中。此为第二结上明非。   论。余无对色至定非实色。   述曰。自下第二破无对色。即法处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谓无对色。定非实有。许色所摄故。色种类故。如有对色。前已破讫故得为喻 又量云。或此定非实色。以无对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实色故。   论。诸有对色至真实色法。   述曰。牒有对非结无对非。此五外境或现在。或过去。或现行。或唯种。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观所缘论等说。   论。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三双破有对。及无对也。于中有二。初问。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问。有对.无对既说为无。表.无表色岂非实有。世尊说有业及戒故下初总非。   论。此非实有。   述曰。下别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外计。后外人引经为难。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却诘。三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诘也。   论。且身表色至以何为性。   述曰。此下第三别破诸部。于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无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后破语 先中复二。初破外计。次申正义。破外计中有二。第一总问诸部。言身者积聚义。谓诸根大造色和合差别为体。积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义。为众多法所依止故。此义虽通。然唯身根别得总名。表谓表示。色处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释也。此唯假业。若思实身业。动身之业。能动身故。成业论中广释诸部业体。不能烦引。   论。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别破诸部。于中有二。初破萨婆多实有形。故言非实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处无故。今更破无表。故非实有。以彼长等以相形故成于形色。岂长等是实。相待之时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实有性。有别长等极微性故。积集长性微即成长等。短等亦尔。故非表是假。若尔应失微本圆相。或应极微有别长形者。微本圆相。性虽是长而微不长。后此便变为其长等。岂非舍本微圆之相而成长等。若谓不然。应量破云。汝长极微。应无圆相。说是长故。如粗长等色 或积长等微。应不成长等。微圆相故。如显色微 长等极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宁为实有。   论。若言是动至无动义故。   述曰。次破正量部。彼计身业以动为体。如成业论.俱舍十三。别有一物。色等动时能动名身业。今言亦非实有。才生即灭无动义故。非谓才生即灭证非实法。心.心所法亦实有故。彼言动者是长时灭法。如有人行从初发至住。一期之间有此动故。初行名生。中间名住。乃至终尽位时名灭。今言生已即灭无有动义。非生即灭谓一切假。应云汝动生已应灭。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论量云。诸法无实动义。才生即灭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刹那即灭然无动义。   彼若救云谁言生已即灭。若如即灭可无动义。然此因有随一不成。今为成此即灭因故。   论。有为法灭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动应生已即灭。因云灭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灭 或云。动应刹那灭。有为法故。如铃声等。彼说铃声等是念念灭法故。虽彼自宗色等是有为非念念灭。非极成故无不定过。彼复救言如萨婆多法灭待灭相不待外缘。我部色等灭待外缘及内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为证。有随一故 今复成之。汝灭应不待因。许是灭故。如无为灭 但总言灭不须分别体之与相。若体若相皆应不待。此中总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须言有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极成之失。   论。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述曰。汝所执待因之灭应非是灭。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生违于灭灭待因而方灭。灭违于生生应无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违于灭生待因而方生。灭违于生不待因而自灭。此破正量。以彼部计展转为救。故论连环展转破之。不尔从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灭不待因。既成已成有为法刹那灭。既成已成无动。菩萨地中四十六云。灭若有因应更生故。此如生难。谓灭应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虽待因。然非是灭。又不极成。故非同喻。无不定失。   论。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别有一物不是动等。心所引生能动手等说名身业。心等引生。简唇.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论者。即经部本师。佛去世后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罗国有鸠摩逻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论。时五天竺有五大论师。喻如日出明导世间名日出者。以似于日。亦名譬喻师。或为此师造喻鬘论集诸奇事。名譬喻师。经部之种族。经部以此所说为宗。当时犹未有经部。经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业论。彼云。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是身业性。然不是动。理亦不然。总叙计非。   论。此若是动义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计。今设徴云。能动手等。体应是动。同正量义。已如前破。   论。若是动因至不应名表。   述曰。若非是动是动因者。即应是风大。风大能动故。量云。汝身业。应即风界。许体是色能动因故。如风大等 设许是风不应名表无表示故。如水火等。   论。又触不应通善恶性。   述曰。汝执此风设许有表。即通善恶。触法不应通善恶故。风非表业。触处摄故。如火.水等 若无此物手等不能动。外草木等无此动因。云何能动。风定非此。非善恶故。如水等。若许风有善恶者。不然。触入摄故。如水等。   论。非显香味至定非实有。   述曰。汝此表色。亦非是显.及与香.味。无表示故。如触应知。复有香积世界之香虽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许。此以音声为佛事故。然彼不许香是表故 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闻香时而自悟道。岂是由香表有善恶。此如见佛显色即念佛等。触物知善恶。岂以显等为表也。第三结云。故身表业定非实有。然今后解虽违下论破名等文。设为此解答外无爽。   外人问曰。何名身表。   论。然心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义。大乘五尘皆无记性。然余处言色.声二处通善.恶者。一为随顺小乘等说。二为表示内心等说。实非善.恶。由加行心为等起因。显随心之善恶。简余香等扶根诸尘故。令内念念识之所变生灭之身。往趣余处表示心故。假名善恶说为身业 言识变者。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正量部等 似有动作。简譬喻师等 表示心故。显其表义。此非业体表示其心。故名表业。香等无表示。不可名表。此上总破实身业已。   论。语表亦非实有声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语业也。初破外执。次述正义。此即总非。大乘解云。假语业者。语谓语言。音声为性。语体即业。名为语业。持业释也。此能表了所欲说义故名为语表。故名语也 或复语者字等所依。由带字等能诠表故名之为语。实业即思。发语之业。亦依士释。   论。一刹那声无诠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余一刹那声不能诠故。又以理徴。设汝说佛一刹那声。亦不能实诠。如汝说极微大。于大乘者以粗心故缘之不着。如我极细一刹那声。汝宗不能有所诠表。故今总非。设就量云。语中汝除佛一刹那声。应许有实表业。以是有情语声摄故。如佛一念语 今既说除佛一切声一念无表明非实表。一念实声不能诠故。又佛一念声言实能诠表。但汝自言。余人不了。故不能诠 此违自义。大乘之中岂不许佛一念能诠。今诤是假。故宗法言有实表业。以简过失。乃不违宗。若说假时我亦许故。又言。汝佛一刹那声。无实诠表。许声性故。如所余声 此遮实诠。无违宗失。   论。多念相续便非实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应此语多刹那声是实能诠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续便非实故。量云。多念语声。应不实能诠表。多念相续声故。如风铃等 或因云。语声性故。如一念声。一念声诠。前已破故。得为喻也。   论。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约前破有对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语声。应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对色前已破讫。明声表业亦非实有。为量如前。   论。然因心故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述正义。文相易知 言因心者。简唇.口等。此时虽动然非语业。非因心故。心本不欲发于此故 识变者。简经部。似声者。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声论者。彼计常故。   似有表示。简一切宗。彼皆实表故。   论。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述曰。第二例破无表亦无。于中有二。初破外执。次申正义。此破执也。汝无表色。亦非实有。色所摄故。如有对色 前已破得为喻 又汝无对色。应非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若大众.法密部。别立无表色。谓身勇。身精进。若心勇等心所摄。上座胸中色物亦法处摄。今例破之。   论。然依思愿至理亦无违。   述曰。第二申正义也。此解无表如成业论末。已下大精稍有差别。谓依思是定道戒。愿谓散无表。或思起愿作善恶多小时节分限。或由异思。或由异缘未起已来。所造善恶时节分限。于此思上假立无表。此即总言。然中有别。   论。谓此或依至增长位立。   述曰。此无表色略有二种。一散无表。即是依发殊胜身.语善恶思种子增长之位名为无表。依谓所依。显假依实。殊胜思者。简下中思不发无表。身语者。显色义。发善恶者。显性非无记。恶者。不律仪业 增长位者。简前及后。谓加行时种未增长。及后舍已种不增长。今有善恶戒时。种子增长刹那刹那七支倍倍即是种子念念体多。由现无依诸福业事。施主远处心虽不缘。受者用时。施主要期缘今具故。种子增长增长福业。故受戒时。第三羯磨虽住无心。由前邀期缘今时具。种子虽无现行熏习。亦得念念体性倍增。即作白前从僧乞戒时心所发故。阇梨作白以后。其受戒者或无心故。犹如遣使作杀生等。若新熏种念念种子体新倍生上立无表。若本有种。体虽不增而功能倍。若新旧合用者。唯取新熏种倍倍生时用增上说。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种时旧亦生种。今所立无表。唯依新熏上立也 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体不增为胜。既无现行如何种起。又定道戒体不增用增。此何故尔。此解为胜。约此祈愿思种子上。假立散无表色也 又思种子者。显所依体而非现行。发身语者。简意业。不发身.语者是意业故。又远近二思名为意业。非第三思正发业者。今言正发简初二思。又简远近及与刹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说发言 又解此思为色所以发身.语善色故。或止身.语恶色故。显扬论说。诸律仪色依不现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发身.语者。彼说决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说。此显差别。定.道不发业故。   论。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无表。谓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约种子。此名随心转。故现行思可尔种子不尔。故止身语恶者。解名为色所由 问定戒可尔。道共戒若现思者。即八道支正语.业.命以何为体 彼皆表故以现思为体 岂一现思亦表无表 彼非是表但名无表 又虽发身.语。而非表无表。如发身.语思 又望不同。通于二义通表无表不尔八地已上菩萨。及如来身。应无表业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长而体不增。非一刹那有二思并故。故知别脱用此解胜 问曰别解脱种上立无表可尔。以无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现行上立仍名无表耶。此应是意表 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问曰若尔即散意识现行思应名无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答曰此定等中别有殊胜止身.语恶。先有祈愿别脱类故。不发善身语。于现思上假名定道无表。随心转故。散意不然。既非殊胜止身.语恶。及无祈愿等故不名无表。散意殊胜祈愿。即是别脱表戒。从他受得。缘外身.语与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发无表。祈愿胜故。尽形祈故。此意表业现行者名表。然无无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枢要.及别抄等 然今应说二种无表何大种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业无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业等解。定共戒与道共戒应明宽狭。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无漏戒亦名定戒。   论。世尊经中至岂不违经。   述曰。即第二段外引经难。初问。次答。此初问也。   论。不拨为无但言非色。   述曰。此总答。下别显。   若尔何者名身.语业。   论。能动身思至说名意业。   述曰。下文有二。一出体。二释名。近意之业。意相应业。名意业。邻近释。依意之业。依士释。此言三种思中第三思正发身.语者。是身.语业体也。前二审虑.决定思。与意俱故。作动意故。名意业。五十三云。不发身.语思名意表业。自有表知故。此二种思是发身.语远近加行。动发胜思正发身.语。是三差别 问曰若发身.语思是身.语业。表无表中何者所摄。如言色.声假名表业。思种假名无表。此现行思名为何法 答曰此正业体。而非表无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无表。又不恒续故。以色例表假实相徴如理思择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唯名无表非表。谓别脱无表。有唯表非无表。谓散身.语。有亦表亦无表。谓定.道思。瑜伽说。意思自表知故亦名为表。即八地以去观中意俱思通二义故。有是业非表无表。谓身.语业思。   问曰何故名业及道。   论。起身语思至亦名为道。   述曰。此第三发身.语思有所造作。谓于境转造作于心。复能发身.语故名为业。道有二义。一者是前审.决二思所游履故。谓第三思。为前二思所游履故。即是所缘所引发义。如身.语是思所游等。二者或通生当来苦乐异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于业也。非唯名业。亦名道故 又亦身.语二。非唯身.语名道。思但名业。即是身.语亦得名业。思亦名道。道者依止义。依之进趣生当果故。十业道中前七之思。为后三种业所履故。意业能生当异熟故。是其道义。   论。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   述曰。非但意业以思为体。身.语二业体复是思。故论言亦 又业道实体唯思是也。假名业道通身.语二。以实思业亦二假道。故论言亦。   论。或身语表至说名业道。   述曰。前解思业名为业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语名业道义。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论。由此应知至变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此总结非。申正义也。   论。不相应行亦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不相应。于中有二。初总破诸部。后别破异计。初中复三。一总非。二却诘。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应者。简非色.心.及诸心所。不相似故。行简无为。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诘也。   论。得非得等至体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于中有三。初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二合难体用。三别难实有 初中有三。一举有法及难体因。二举难用因。三显其宗法以结于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实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实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有体可得故。如毕竟无 俱舍云。非如色等现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异色等无别体用。其无为等即色等性。举色.心等。以显无为如色.心等现可得故。无不定失。又择灭等非此所许。亦无不定。   论。非异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难作用。其因有别。谓非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与心等非一向异。亦无过失。   论。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举其宗法结归假也。至下当知。   论。此定非异至许蕴摄故。   述曰。即第二段合难体.用。此者即不相应法也。量云。此不相应。定非异于色.心.心所有实体用。许蕴摄故。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与色等不一不异。不同彼宗不相应行一向有异。无不定失。又非蕴摄。即成异品。况非一向异于色.心等也。许言简过准上应知。   论。或心心所至定非实有。   述曰。下第三段别难实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说。谓不相应行。定非实有。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 毕竟无者。即龟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种无。此即彼一。前言异等。真如与心等不一不异。故因不举无为。今言实有。为宗法。故举无为也。简不定失。   论。或余实法至非实有体。   述曰。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许瓶等。不共许忿等。今但总言。汝不相应行。定非实有。除假以外许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 此中余言。显色心等所不摄也。不言许者随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应行名。非有此实体。此余心等所不摄故。如瓶.忿等。显扬十八具广破此。不繁广引。   论。且彼如何至有实体用。   述曰。下别破异计。于中有三。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者。第二破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化地部计。第三例破成实论师无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说不失增长。正理论师所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萨婆多十四不相应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无心定.及无想异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 于中一一皆有四文。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难。四申成正义。此即初也。杂心等说异生性狭。退不成就等无处摄故。俱舍立非得不说异生性。即非得摄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对问也 文言且者。显简持义 又言异者。显不离义。彼宗亦说不离色等别住有体色等俱故。   论。契经说故至十无学法。   述曰。外人引有之教理也。此显异生圣者俱有得经。   补特伽罗。数取趣也。即诸异生 十无学法者。一无学正见。二正思惟。三正语。四正业。五正命。六正精进。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脱。十正智。此十法义如别章说。   论。又说异生至不成就烦恼。   述曰。此显异生圣者俱有。不成就异生等言。至下当释。此且引经证得等有。   论。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述曰。结经证有。   论。经不说此至为证不成。   述曰。以教理难也。先皆总非。次方申难。此总非也。经说成不成。不别说言异色等有。故非成证。   论。亦说轮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先难得已。后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初以教为齐责。后教外别生徴 初中有四。第一以教为齐责 七宝者。一象宝。二马宝。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宝。六珠。七轮。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后二非情。此七宝义如别章说。既言轮王成就此七宝。岂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许成他.非情故。   论。若谓于宝至假说成就。   述曰。第二难宝假成。谓彼救言。轮王于宝有自在用。随欲转故假名成就。非谓有得同善恶等。   论。于善恶法至而执实得。   述曰。何故于宝即假说成非实有得。异生成就善恶诸法言有实得。量云。汝宗七宝。应有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善恶等 汝善恶法。应无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 又量云。善恶等法。应自在故名成就。经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 此就他说。   第三例宝唯现。彼复救言。   论。若谓七宝至可假说成。   述曰。此牒彼计。七宝现在。可说自在名为成就。善恶之法理则不然。非必皆唯现在有故。   次论主难。   论。宁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宁知善恶离现在有。离现之法非我许有。故今言现者。无为亦是现。今即有故。又现者现在。现在外皆非有。择灭等亦尔。而我真如与现在法不即不离。不可离现而说有故。故知唯有现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离现实法理非有故。故知决定不成过.未。而我真如不说实得得。而智证之故假说无妨。择.非择灭我无别体。亦非此证。   第四破外伏难。外人问曰。若无得者。未得.者未得已失。及无为法应永不成。   论。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现行之法。现在必有善.恶.无记诸法种子。后得生故。于现种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无漏种。须即缘故。   善种等言。摄恶.无记。及真如智。更无过失。   论。又得于法有何胜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外别生徴。于中有二。初总。后别。今总问彼。又此得等于所得法有何胜用。   论。若言能起。   述曰。毗婆沙中虽有二说。得于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难有二。此外人言能起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义。   论。应起无为。   述曰。论主难云。应起无为。以有得故。如有为等。   论。一切非情应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外具等。应永不起。以无得起故。如龟毛等 彼宗不许外法非情有得得故。过去.未来已成就法应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现得法。   论。未得已失应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应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应生。此中通说。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舍之法。应永不生。无能生得故。如龟毛等。   论。若俱生得为因起者。   述曰。此设彼救。未得已失之法现虽无得。彼皆许有俱生得故后时能起。以俱生得为能起因故。今牒之云若尔者。   次论主难。   论。所执二生便为无用。   述曰。诸有为相应无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后得故。此中所说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数法二生。应无用。许有能得故。如无为法。   论。又具善恶至应顿现前。   述曰。若法由有前后得等皆能生者。应一切时顿生三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时余所未起善恶等法现有得者。并应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现起善法 更互为量准此应知 彼复救云若虽有得。无所余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论。若待余因得便无用。   述曰。所待之余自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复救云。   论。若待于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计。若无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师救。   次论主难。   论。诸可成法至实不可得。   述曰。即是现在及真如等。皆不离有情。何须得成就。过.未无法。前已论故更不须成。离有情者实不可得。   论。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述曰。不离有情法。若离有情法。俱为无用。前何须故。后即无故。又得于法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徴。俱无用也 此中离言有二。一内有情数法名不离法。外无情法名离有情法。初可说有得。后不可说有得。二云识所变不离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离有情。无法名离有情法。初说有得后即无得。亦通非情说有得也。既说轮王成就七宝。亦得说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胜。又现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现行宁即非也。故后解胜。   论。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述曰。以得无实故非得亦无。得有用而尚无。非得无用如何有。非得非有。得与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论。然依有情至三种成就。   述曰。申正义有二。初明得。后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身。过.未。皆非可成。然以轮王成七宝故亦许。大乘于他.非情许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许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为二说。此言可成。谓五种姓互所无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种子。及现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然今大乘都无文解得.成就别。准理及教。实体无别。如瑜伽论五十二说。云何得.获.成就。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彼复说言。当知此得略有三种一种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无差别。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论。一种子成就至三现行成就。   述曰。五十二说。若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染法未为奢摩他伏。无记未为圣道永害。生得未为邪见损伏。如是名为种子成就。此等未损。行与不行皆名成就。故瑜伽言。于引发缘势力自在假立为得。即是一切见.修烦恼。三无记法任运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种子。皆此成就。从无始来此等种子数修习故。然五十六。对法第五。说种子成。如生欲界未离欲染。此诸烦恼及随烦恼名为成就。若离此地欲亦名不成就。彼依有体及与损害能生现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约未为损伏能生用说。无不成就。亦不相违。对法论等。不说任运一分无记是种子成。生得善中文亦略也。然准彼论。自在成就言一分无记。其种子成就。理亦摄余一分无记。其生得善与瑜伽同。然准对法。亦应如彼烦恼。理说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说成就同于瑜伽。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说。其能治道说奢摩他。不说无漏道。以对法中。通说染体及用未灭名为成就。通无漏道名为能治。对法文尽。瑜伽少分。故知二论各据一义。此种成就唯取种子。如瑜伽说。对法论中但约染法。有体无体有用无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为成就。亦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今依对法依体用有名成。约体用无名不成者。且依用说。如欲界染法为奢摩他伏。第七识中一向成。六识中名成不成。六识之中见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见等不伏名成。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无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无漏道。依染种体名成不成。义亦有别。离欲界染见道门者。一向不成。已断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识一向成。金刚心方断故。六识一向不成。此依我见等离欲断说。不尔即通成及不成。其无记法。若有圣道望断缚。名成不成亦得。望体成佛名不成。不尔名成。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为邪见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见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体说。若已成佛名不成。已舍故。若未成佛恒名成。对法中染法。有体及用名成不成。说有无漏对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种子方名得故。无记.生得善。唯瑜伽有约损用名成不成。无记体者。应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瑜伽论说。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增盛种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时名自在者。故说此等名自在成。对法论说。加行善法。谓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无记。谓工巧处变化心等。等言为显摄威仪心极串习者。唯除生得无记之法。若准对法染污等法说。其加行善等。若体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断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时体不成。有漏者已舍故。无记亦有用成及不成。离缚等故。若望成佛亦有体不成者。其无漏种亦尔。用有成不成。谓得胜舍劣。及退失现法乐住等名不成。已生现行者名成。有未起无漏现行位名不成。后起现位名成。其体亦有成不成。无种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决定所有姓名成。互所无名不成 现行成就者。对法等说。诸蕴处界。若善.不善.无记现行。名现行成就。种若断损。现行亦不成就。现起时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种。此唯现行。三种成就皆通有漏。若无漏法唯后二种。若大乘位伏断有异。如枢要说 问何故种分为二。现唯立一 答以种隐而难知离之为二。现行显而易了合而为一 又影显故。   论。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显非得翻得而立非别有体。断体断善不成等皆此中摄。然今辨得聊以义门。一辨依处。今者通说依他.非情。自心变似皆自种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二辨差别直申正义。恐理不明。聊相对辨。萨婆多得依三种别。一属所得谓有为得。二属能得道。谓择灭得。通有无漏。三属所依。谓非择得。属所依众同分也 今者大乘有为法得定属所得。择灭之得亦定属道。然唯无漏 非择灭得略有三种。一属道。谓六行伏惑所得无为。非是择灭。不断种故。不属所依。世道得故。二属所依。所依谓第八识。如毕竟得非择灭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属种子。暂缘阙法。有种子在不属所依故 或即属所依。种子即本识故。非心缘证。亦不属道。故但属种。然通有漏及无漏法。三性别等如对法说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种子缘阙不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属于所依。通有无漏。或属种子。暂非得故。种犹有故。亦有义门。与小乘别。如余记说。不能繁述 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尔。前说不成即三非得。   论。此类虽多至名异生性。   述曰。五十二说三界见所断种子。唯未永害量名异生性。即通二障不善.无记二法之上假施设之。异生性者。或五四蕴成有情法。性唯染污。异生之性名异生性故。异有二义。一别异名异。谓圣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变异名异。此转变为邪见等故。生谓生类。异圣人之生类名为异生。生者是总。性者是别。异生之性。并依主释。以变异名异。圣非异生。又如婆沙广解名字。   论。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述曰。释其所以。唯依见断种子上立。此有四种。一无种姓。乃至第四如来种姓之所随逐。随所有姓二障种子即建立之。不唯约能障上立。无种姓人无别障故。应言未得见道二障上立。二乘断一分。名一分圣。俱句摄故。此等诸门及释难。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同分。   述曰。初问有由。次彼部答。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外人引经。   次论主非。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经明不说别有自体。即依色.心之上说天人同分。故证不成。   论。若同智言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有三难。初内外相同难。此牒外救。若无别实众同分者。即缘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应不得生。以无能同相似法故。无不生心。要缘有故。   论。则草木等应有同分。   述曰。论主难云。则草木缘之。亦起同言同智。应别有同分。草等既无。人等应不有。量云。汝宗草等。应有别同分。起同言.智故。许如人天等 又应天人等。无别实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 有何所以不许彼有耶 彼若救言。如趣生体唯内有情有。而外无情无。同分类应尔。非外皆应有。若六足.对法文无法同分。唯俱舍.顺正理师立 今难俱舍等曰。趣等唯业果。外法可言无。同分许非唯业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异熟色外法可无。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无乐欲故即无同分。无乐欲故应无生等。若言有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应有同分。若言同分乐欲之因。同分无故亦无乐欲。乐欲无故亦无同分。应唯说有有情同分。应不与一切相似法为因。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无。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难古萨婆多师。更有余难准生为之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无。前后虽欲分疏。实为难解也。故此同分应亦非情有。此设外救出自论文。复为徴逐文外意也。请审详之。   论。又于同分至有别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能所无差难。若以于法起同言.智。便别有体者。同分亦起同言.智。应别有同分。彼说同分更无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应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为四大种所造。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体为能同不假他同。此义失宗。若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变碍名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大种有胜功能。称大而是种。更无大故。不为他所造。同分更无有胜能。然体既非一。复起同言.智。与法既不殊。何为无同分 又体是能同故。更无别同分。亦应体是能生故。更无别物生。生体是能生。更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应为他同。汝以大大返徴。我以生生却逐。设欲翻其胜论尚自难知。何况许有同分实。而自坠耳。   论。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无同分不尔。此法何为许然有。   论。若谓为因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因非假难。此牒正理师救。由同分为因。起同事同欲故。   论。理亦不然至有实同分。   述曰。若尔即应唯与事业及欲同为同分。不与眼等色.声.触等相似法为其同分。若许事.欲外亦与为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应外法色等相似应类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处法上。应有同分。色处摄故。如内色处 如此徴逐亦顺其理。又以理说。无始宿习为因。于今事业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论。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义也。众者种类义。如婆罗门等。同是一义。同是一婆罗门故。分者相似义。同虽通能所。今属能同。众之同分。依士释也。不同小乘。彼别有体。分是因义。众同之分故。今则不然。不在外法内外异故 然大论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诸论不说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说胜所依处。非外无也。俱舍.经部然即许之。设立外法有。亦无过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立。如对法抄。及枢要说。   次第三破命根。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命根。   述曰。此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说名为寿。   述曰。萨婆多师等引经为证。即诸论云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颂。应知命根说名为寿。命根解释虽多。正义唯在于此。命谓色心不断。是命之根 或命者第八识。以情为命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此论主责。非说异色等有实体故。非证实有。   论。又先已成至无别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离识无别难。汝说命根。非离于识实有。寿.暖.及识三法摄故。如暖 暖是色法。前破色中说不离识故今为喻。不尔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离识言。即通总别。总取一切色为喻亦得。别取暖为喻亦得。故不别言暖。恐失总故。   论。又若命根至非实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难。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实命根。许异识实有故。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无违宗失。萨婆多师以命能持身。唯业能持命 如经部等无命根者。不然。即入无心定无物持身。及无色界生。起不同分心。无漏心等。便非彼趣。无假命根所依等故。萨婆多以命能持故。即无前过者。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 以众同分前已破故无不定过。又不尔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又入无心定时既令无心。如何有命。量云。汝入无心定等时。应无实命根。此中等言等取无想异熟。彼睡眠.闷绝二位并有心故。但等一也。以无心故。如死尸等。或树木等。故知无心定等中定识不离故是有情数。有情数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须何法持。即言是业。若尔此业足持果法。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余异熟法。应实命根不能持之唯业能持。宗也。业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暖.识间断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对经部师。眼等不能持种。入无色时舍故。阿赖耶识入无心时不舍。能持种等。不可为例。   论。若尔如何经说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为他诘难。于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寿体即识性故。经言三法。   三法者何。   论。义别说三如四正断。   述曰。此论主答。但是一识义别说三。谓阿赖耶识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此识之种名寿。以能持识故。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别说之。非谓别有体性。是则身舍暖时。有余二不舍。如无色界生。余二舍时暖必随舍。故言三法舍身时等。然今此三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四正断。四正断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别说四。体但是一精进数也。   论。住无心位寿暖应无。   述曰。此外人云。若寿.暖体即是识者。入无心位识已舍故寿暖应无。   论。岂不经说识不离身。   述曰。此论主答。识不离身。明亦有余二。非我宗中许无心定而无有识。   论。既尔如何名无心位。   述曰。此外人问。   论。彼灭转识非阿赖耶。   述曰。此论主答。言无心者。彼灭或六或七转识。非阿赖耶。此恒有故。所以有暖.寿。   外人问曰。何知此位有此识也。   论。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述曰。下第三卷自广说也。正理师云。若无命根谁为界.趣.生之体。于无色界起不同分心。及无漏心。于下二界入无心定。谁能持身。识.暖不恒故。入无心位寿.暖有。三是一体亦有识。入无色位色皆无。三体既一应有暖 无色厌暖色。有识即无暖。无心不厌于细心。所以亦有识。其义应思。   论。此识足为至有实命根。   述曰。遍简色及五识。不遍三界故。恒续简第六识。异熟简第七。此阿赖耶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断。恒相续。复是引业。真异熟果。余法虽亦属界.趣.生。非真异熟。故汝无劳别执有实命根。界虽亦通余法。此是真实界体故也。   外人问曰。前言识种即是命根。何义名根。   论。然依亲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义意。但依本识自体分种。今论主言。依者显体是假依实上立。依谓所依。亲者即简异熟因。虽生此识是增上缘。非亲生故。此中据名言种为因缘。亲生此识种子者是。言生者简名言之种身中。极多非业所牵。不能亲为因缘生于今识。今取生者简去不生。言此者简亲生余识种子。言识者简相应法种。唯取识种故。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八现行为命根故。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之名言种上。由先世业所引持身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功能说名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别令得决定。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坏。阿赖耶识现行。由此种故。能缘及住持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能持于现行之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及无能持余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行由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如决择二十二根中命根无所属 若取现识为根。即定属意。何故云无属。先业所引种上别功能为命根故。是此中意 然显扬第一等。言六处住时决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处是。此本识种子故。如无始法尔六处相续言。唯取第六处 又是现行。识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业名命根。命根所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时决定故。故种为命根。余现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引故。然业正牵时。唯牵此种子。种子方能生现行。非谓现行名命根。故唯种是根 又解云。此识种子者。谓五根是本识之相分。相分不离识故。总名此识种子。然功能虽是一体。是色及心差别故。唯言此识。此中见.相种子同体之义。取六处种子皆命根体 虽知二解。或本识种。或六处种子。六处种子中五处或时中断。而本识独在不名为死。取五根种者。即应有死。以于中间无功能故 或命根三界有差别故 或命根应非一。以种子非一故。虽复释言见.相同种。既五根种即本识种。与前解何别。俱唯一种子体故。若相.见别种。此如何通。有多过故。前解为胜。亦顺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缘中。亦唯取本识种子故。此通无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无心定等及果。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论主问彼实有所由。   论。若无实性至令不现起。   述曰。此外人答出其有理。非但经说。且于三位中心等不起。若无别实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暂不起。   论。若无心位至名无心定。   述曰。下有二难。此为厌色齐心难。论主将难先牒彼义。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无心之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心名无心定者。   次下正难。   论。应无色时至此云何然。   述曰。应入无色之时。亦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厌心之时。有别非色非心来碍心。厌色之位。亦应有别非心非色来碍色。厌色之位入无色。无别非色非心来碍色。厌心之时入无心。宁别非色非心来碍心。无色既唯有心。无心应唯有色 二外人难曰。厌心入无心。不许别法碍。即令厌色入无色亦有别法遮。汝大乘厌色入无色。无色即非是色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应非是心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即心种。厌色入无色。无色应色种。然彼无色即非色种。故亦无心即非心种 三论主云。色法唯所厌。无色非色种心法亦能厌。无心故心种。即是色法非能厌。无色非色种。设令色法亦能厌。无色不妨是色种。四外曰。我亦应然。心法通能厌。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无别非心非色来碍色。五论主云。心法亦能厌。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唯应有色来碍色。色法非能厌。不许非色非心来碍色。心法即能厌。唯应心种来碍心。我义心法通能厌。即说心法名无色。色法唯所厌。故说心种名无心。即是心法通能厌。唯有心种名无心。色法唯所厌。唯有心法名无色。此中翻覆子细逐徴。论文虽复不论。讲者应须审悉。不尔此文即为自害。   论。又遮碍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为第二假遮非实难 堤谓堤堰。塘谓㘭塘。此中意者。谓萨婆多极微是实。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极微实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极成法。今引为喻。今明假法亦能碍心不须实法。如堤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别法为碍。非谓假实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义。   论。谓修定时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义。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有漏无漏粗动心.心所故。无想六。灭定七。无想有漏。灭定无漏。无想厌如病等。灭定止息想。俱为劳虑故厌患。发胜期愿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余无心。遮心.心所。   论。令心心所渐细渐微。   述曰。遂厌此心。令心.心所渐细渐微。此犹远加行也。   论。微微心时至厌心等种。   述曰。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时。即是末后邻次于定前刹那心。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种子。以前诸位虽熏成种。犹中下品。未名为定。   论。由此损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厌心种子。余粗动心等。于后念以去暂不现行。依此一期无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种无想有漏。灭尽无漏 此说因位初入灭定。非久串习。故说灭心定前厌患种为定体。   论。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厌心功能种子为定体性。故定是善。此则二定加行门别。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广说。及彼抄会。又此论第七卷自广解。   论。无想定前至假立无想。   述曰。下明定果。即是微微心等诸明了心。求无想果。将此果以为涅槃。所熏成种。此是增上微微心是 招彼异熟。即招阿赖耶识。依此本识余粗动六转识想等不行。于此无心分位假立无想异熟 此言虽总。而意欲说明了心时。种子招总异熟。无心以去厌心种子。招别无想异熟。论种子体。是一种子通招总别。若据其位前后有殊。有心无心二果别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总果。微微心细所熏成种感别果。二种种子各招一果。亦不相违。微微心种转为无想定等故 前解为胜 今解即是彼地六识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体。如许无心唯依本识。即依本识上立此无心。无心实非异熟。亲依异熟立。得异熟名。故论云不恒行心.心所灭。不简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唯约生得心心所灭立此异熟者。即善等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谓异熟生得无记心。或种依本识。是生得无记性。与本识同性故名生得。此相传解违下第七。然不顺理。又解第六异熟舍受生得无记心灭种子上立。即是依本识。而生得粗动想等灭故。建立此异熟。此师为正。诸论皆说生有初心定无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识何时灭。此有二义。如下第七卷中广说自有三师。   论。依异熟立至亦非实有。   述曰。此无想天非真异熟。是异熟生。诸论说名无想异熟者。依真第八异熟识生得种立故名异熟。非是总报真实异熟。如言从异熟所生名异熟生故 无想异熟。及二无心定亦非实有。总结非也。余门分别如下当知 就别破中。上来四段合破七种不相应讫。初二定持业释。无想异熟通持业.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当了知。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末)   沙门基撰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破萨婆多等实有四相 于中有四。初问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广破。第四述正。至下当知。此即初也。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经证有实相。此中应言有三有为之相。有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显有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为者。此属能相。显法有此。体是有为。是缘生性。非如白鹭。表水非无。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为。疑表有为有。或表有为通善.恶性。今为简此重言有为。又此之言即第六转。是依士释。故知离法别有相体。非无异法可说之言 问既有四相。何故此经但说三种 俱舍二说。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迁流。经说为相。生迁未来法。令流入现在。异.灭迁现法。令流入过去。令其衰异.及坏灭故。如三怨敌见怨处林。牵出.衰力。损坏其命。住于彼法摄受.安立。乐不相离。不说相中。又无为法有自相住。住相滥彼故经不说。然经说住异。是此异别名。如生名起。灭名为尽 第二师说。即此经中住.异合说名住异相。住是有情所爱着处。为令生厌与异合说。如示黑耳与吉祥俱 乃至广说者。谓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如枢要说 然今大乘。释经说者文各不同。或说一相。谓四嗢柁南中取诸行无常。或说二相。谓玺弟子应观诸法生灭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灭。或说三相。如此经说三有为相。或说四相。处处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说 此说一相者。谓说生灭等总名无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尽故是无常也。即是生.灭等合名无常。如瑜伽论五十二说。若由此相起厌思惟。但说为相。能起厌患离欲。解脱。本无今有生。有已还无灭。名无常相。故经说一谓即无常 何故生.灭等合名无常 以有非恒有。无非恒无故。无非恒无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灭。无为有而恒有。无法无而恒无。以二常相 今此有为。有不恒有不同无为。无不恒无不同兔角。故合名无常。无彼有.无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灭相。亦兼生故 住异与生。同一世有故合说 说二相者。瑜伽论说。生及住异俱生所显。故住异二合为一分。建立生品。于第二分建立灭品。此法有时名为生品。若后无常名为灭品。令诸弟子应随观住。八不翻此。为除执着故但说二更不说余。又无常相起厌思惟。即是此中说二所以 说三相者。谓一生。二灭。三住异性。瑜伽论说。由一切行三世所显。由未来世本无而生。彼既生已落谢过去。现在世法二相所显。谓住及异唯现在法有住可得。前后变异亦唯现在。总说住异而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师说。然世不同 说四相者。义用四故 然今此引三相之经。共许经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此即总非。大乘四相。与色.心等。非一非异。遮外定异有实自体。故言此经不说异等。   此下别破有七。   论。非第六声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转无差难。破所引第六转言 彼立量云。之有为相言。别有体。有第六转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钵等。今为作不定过。又如世言色.心之体。非离色.心而别有体。返成生等非离于法有体亦然。谓立量言。第六转言所目诸法。非定别体。第六转故。如色.心之体。识之了别等。不遮诸法有别体者。然遮生等定别有法决定相违。   外人救云。其能相体。非即所相。说能所相故。如烟表火等。大士相等为例亦尔。即能.所相定各有异。故知生等与法定别 论主破云。   论。非能相体至异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不异难。表火之相能所别。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坚等能所一。例生等相无别体。地坚为相。乃至风动为相。虽有之言。及能所义。然非体别。生等应然 然就极成便无实大士。以众同分大乘经部皆不许故。若就他义。大士亦成。萨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体为例。若依共许。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为难。云非大士相异于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为他因作不定过 此中遮定第六转言有别自性。非遮一切。   外人复曰。若能所相体是一者。何故经言有为之相。   论。若有为相至应异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应齐难。此论主徴。经言无为寂静为相。又经说言无为之相。故离能相无别所相 量云。汝无为相。应离体有。说之相言故。如有为相。返为有为比量可知 然今论主理亦应然。经说有为相。别立其假相。经说无为相。应别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实相亦然。亦有有者。有无者故 有为有变异差别可立假。无为体不异。何须立假相 无为无生。无老。无灭。亦应立此三种能相 体无起尽。又非多法显分位殊。故无为法不假立相。此义应思 外人复云。无为不堕世。不与能相合。有为既堕世。故与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为堕世。堕世相合。无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应尔。无为非世。非世无假相。有为堕世。堕世无假相 此难不然。为显差别堕世立相。无为自法无差别。何得立假相。   更重难云。   论。又生等相至齐兴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齐兴难。有三子段。第一例体应俱难 量云。汝生用时。住等三用亦应即起。体现有故。犹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时。生用应起。以现有体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计为前后起故。   论。若相违故用不顿兴。   述曰。子段第二例用相违难。即此古昔萨婆多。救用前后起。今论主牒用相违故用不顿起。   论。体亦相违如何俱有。   述曰。此论主难。彼若救言体不相违故得俱起。用相违故不得并者。即应难云 以体同用亦应相违。体不离用故。如用 以用从体用应不违。不离体故。如体。   此上。古萨婆多师四相用违。前后别起故为此难。正理论师为救此义。复别解云。三相用俱一时。所望别故。住引等流果。异衰其力令后果弱不及前法。其灭可知 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难。论主非之。   论。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述曰。以相违故。如苦.乐受 彼若救言。谁谓相违。若尔灭相应不灭。住不相违故。如生相等。   又难此师。   论。能相所相至无别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三 第一如体本有难。彼部计用离体外无。故为此难。令用同体亦本来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缘用不顿起。因谓同类因等。缘谓余三缘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难。论主答破。   论。若谓彼用至应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顿生。所待因缘若先无者。便违自执。论主亦然。种子体本有。何不用恒生种子体本无。理应无种子。若以假故要待缘。合方生。我亦实故要待实缘方起。汝实缘现有。何不恒合。汝假缘恒有。何不顿生。解云。虚疏之法。缘虽现有种。更无外缘。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实法何得例然。此义应思。   正理论师复救之曰。法待因.缘故不顿起。因有亲疏。缘法亦尔。亲因虽有。无疏缘用。亦不得生。如虽有种。水不合时。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无能难。论主破。   论。又执生等便为无用。   述曰。既有同类亲因缘体。余缘亦合。即已得生。故执生等便为无用。既有水.种复待余生。如是横执实为无用。   论。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体等相同难。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来与法合。汝之无为体恒有。应有生等合。以此返成无为无生等。有为亦应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论。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为故。与生等合。无为体常住。何得有生等。难云。三世之法体有为。即有有为之相合。无为体常住。应有无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为有起可待相合。无为无生不须相合。难云。无为无起不须相合。有为体起何须相合。由如是理徴难不穷。故次论云。彼此异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论。又去来世至非实有性。   述曰。第七有.无乖角难。有二。初难后结。难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无难。欲破生灭无。先破世非有。量云。去.来二世。非实有体。非现在故。及非常故。如空华等。非常之言简无为法。此定去.来无。   次子段第二生.灭非依难。   论。生名为有至应非现在。   述曰。生法名有。未来既无。如何有生在彼无世。现在既是有。过去名为无。灭体令法无。应非是现在故。应灭相在过去世。萨婆多说在现在故。   彼复救言。谁言灭相其体是无令成过去。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灭.生相翻难。此论主难。生.灭体相违。生法体是有。灭.生相返故。灭法体成无。灭体若非无。生应非是有。然正理师。未来之世生有功能。及过去有与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现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来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与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来一切法应恒时生。过去一切法应恒与果。若言作用说现在。过.未说功能。即现在有功能。应名为过.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异.灭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现在。若谓作用不要取果。即显生相亦非功能。此义应审。诸论无有。婆沙第三说未来三法有作用者。复如何通。   论。又灭违住至何容异世。   述曰。子段第四违同须异难。又灭能灭法。住能住法。体是相违。宁执同世。住既不违生。一种令法有。何容返异世。故应生.住同在现时。灭相体无令成过去。灭应与住世定不同。   论。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述曰。第二总结非也。进为相违。体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齐生。又进非理。应灭与住不同时。退非理。生.住例应同世。又进住.灭异世。便违自宗。退住.灭世同。复乖正理。别破异相如俱舍说。即前异不成。异前非一法。广说如彼。今略不破。   论。然有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义 文有其二。初申自义。后结成假 初述正义。文复有五。初简他宗说立相意。文意可知。   论。本无今有至无时名灭。   述曰。自下第二说相相状 言四相者。即本无今有等法。暂停名住。与前后念法别名异。生.灭可知。此并如菩萨地四十六卷说。   论。前三有故至故在过去。   述曰。第三约世辨相。   论。如何无法与有为相。   述曰。第四释难。此外人问 灭若是无。如何与现在有体法为相。   论。表此后无为相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不表法现在。但表法后无。因明者。说无得为无因故亦无过 若尔即龟毛等应立为相 答此不同彼。非后无故。本无今无故非是相。即现在法于后无时。名之为灭。假言过去。过去体无。实非彼世。   论。生表有法乃至暂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说相所由。及相所表。意义可知。   论。故此四相至而表有异。   述曰。虽于一法义别说四。所望既异故表不同。   论。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约刹那。然一期生十时分位。亦得假立。一刹那立同萨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经部师。   论。初有名生至转变名异。   述曰。此则正叙一期四相。菩萨地说刹那四相。余论等处但约一期。此中通说。彼皆互举。同显扬.及瑜伽八十八说。诸论皆说刹那之异。唯望于前。此说于异亦望于后。诸论通说一切有情。无学末心无后法故唯望前作。此论亦说除彼末心。余有情类可有为语。亦不相违。既一期生自望为相。故立异相依转变立。不同刹那望前后法。   论。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总结相假遮外实法。言四相者。带数释名。相者相状。标印名相。由此标法知是有为。诸门分别如余处说。   论。复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则论主初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举经答有。谓成佛时。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论主第三总非外人引经说有。   论。若名句文至非实能诠。   述曰。此下别破中有五。第一论主别出理非。如色非诠难。色等异声体是实有非实能诠。名等应尔。量云。如汝所说实名.句等。非实能诠。汝许异声有实体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许名等。异声实体无故。声为能诠。汝许异声有。如色非能诠。   论。谓声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等无用难。更责外非。汝计生名等声定有屈曲。此屈曲声足能诠义。何用计离声外别有名等。萨婆多虽有名由声显。生二义。今取生破。显类破之。   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声而定实有。   论。若谓声上至异声实有。   述曰。此下第三声.色无差难。论主牒云若谓如此者。   次下正难。   论。所见色上至别有实体。   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长.短.方.圆.表等。或即书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异于色即色处摄。声上屈曲。应不异声声处所收。量云。声之屈曲。应非离所依别有实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或色.声二色之上随一屈曲故。如色处长等。若不言法处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应别有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如声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复如是。汝大乘师声上屈曲。虽体非实。仍法处收。色上屈曲。应体非实法处所摄。若以声能显义。有教性故。意识所得故法处收。假立名等我宗亦尔。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此义不然。不唯依声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缘。故法处收。不可难言戒体但依思应别处摄。现同处故。   自下第四例声生语诠难。   论。若谓声上至非能诠者。   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随他不诠难。牒彼救言。语声上屈曲。非能诠表。声上屈曲故。如弦管声。又此屈曲是声体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体性。此不能诠。由此故知别有名等。   论。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   述曰。此正难云。如彼弦管声虽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语声上屈曲。例亦应尔。量云。汝内屈曲声。不能生实名。声屈曲故。如弦管声。又若语声上屈曲。即能生名。弦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语声上屈曲能诠表义。弦上屈曲不能诠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他宗许弦上屈曲不别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为论且例令齐。此下复出己之正义。   论。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述曰。第二子段。正义诠同难。我亦不说弦上屈曲非不能诠。但如汝化人身.语二业非善.恶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声说法。亦得有善等。离质化不废通善。汝若以声上屈曲。例同于色。不能诠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于声。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诠表亦异。色屈曲不能诠。声屈曲许能诠。此有何过。   论。声若能诠至应有诠用。   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诠难。彼复救言若一切声皆有诠表。如弦管等者。即风铃等声应有诠用。我许内声能生名等故有诠表。非一切声皆生名等。风铃等声故无诠用。汝既以声即能诠表。风铃等声应有诠用。   论。此应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论主质云。此风铃等声。如彼所执不能别生实名.句.文。我宗亦说风铃等声亦无诠表。彼计语声能生名等。风铃等声不能生。我许声体能诠表。何妨风铃等声不能诠。以内语声。有屈曲音韵故能诠表。风铃等声则不如是。不别生实名.句等者。显二家义。彼此风铃并不能生实.假名等。内声即能生实.假名等故。   论。若唯语声至唯语能诠。   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诠难。更成语诠。彼复救言风铃等声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语声是内法。何妨即能别生名者 且就彼计申自义云。语声是内声。声体即能诠。风铃声是外。即不能诠表。汝虽内声能生名。非一切内声皆能生名。我虽内声能诠表。非一切内声皆能诠。正义应言。汝许语声方能生名。非风铃等。我许屈曲之声有诠表。如弦管等。即风铃等既无屈曲。不能诠表。无能诠用故。内声生名有能诠定量。内声诠表何妨亦是能诠定量。外法声不然。生名之声有能诠。彼无能诠故。   论。何理定知能诠即语。   述曰。此下第五段。徴机调难有三。一问。二诘。三调。此初。外人问言。何理定知能诠法者。非名身等。体即是语。若声能生名。名可能诠。声非能诠。能诠离声既无别体。初发声时应即能诠。何为初不能诠后方能诠。故知后时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诠即语。   论。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述曰。论主诘云。汝亦宁知异语声体别有名能诠。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诠故异语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渐生。又诸念声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应初念声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无表发待前表等最后生故。既尔。即应末声生名。汝应但闻末后之声。便能解义。理既不尔。故知但由无始串习。前前诸声分位力故。后生解时谓闻名等。其实耳等但能取得声之自性刹那便灭。意识于中诠解究竟名为名等。非别实有。是故汝等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论。语不异能诠至天爱非余。   述曰。下论主调。语即能诠。若人.若天皆共了达。共知声语即能诠故。执能诠是名。体异于语。唯汝天爱。非余智者。以语与名不即不离。然但可言离语无体 言天爱者。以其愚痴无可录念。唯天所爱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尔故名天爱。又名痴人即是天也。如说奴为郎君等。此调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爱。天即是爱。如枢要中说此义也。外人问。既声体即能诠。如何有名等三种差别。   论。然依语声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义有四。一显假差别也。此论主解。依声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若二连合能诠法体。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和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问。虽言分位差别。何者是也。   论。名诠自性至为二所依。   述曰。二显三用殊。名诠法自性。句诠法差别。文体是字。为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文者彰义。与二为依彰表二故。又名为显。与二为依能显义故。而体非显。字者无改转义。是其字体。文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即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诠诸法体。集多名已后成句身诠法差别。即杂集云自性。差别。及此二言。总摄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语故说之为言。名.句二种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于自性施设。句于差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又显扬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枢要说 问曰如此卷。言名诠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诠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谓诸法中自相.共相。体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无我等。其自性。差别。体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别。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别。如五蕴中思数。体是自性。有漏.无漏.我.无我是差别。数论师立我是思。即以我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为差别。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别。今此中言不同于彼。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现量证。名唯诠共相。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体义。差别者体上差别义。即自相.共相。皆有体性.及差别义故 问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体唯证智知。言说不及是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相 问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复乃云言说及者是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体上义。更无别体。且如名诠火等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义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尔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称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称法体。法体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为自性。故今应解。此非法体其义可然。言名等诠共相。非谓即得共相体。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问曰。若尔即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尘。心.心法得。此义应思。然不得共相之别义名得自性。非诠称共相之自体也 问曰。如色蕴是自相。漏.无漏是共相。色蕴之中色处等是自相。色蕴是共相。色处中青等是自相。色处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随一树等是自相。树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极微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为是不得色蕴色总自相。为不得青等色别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问曰。若尔即漏.无漏等岂诠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无漏。凡夫言非无漏。如诠火时亦不烧口。岂得漏.无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义但遮得自相非谓名即得共相。然法体不可说自相共相。以假言诠也。谓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谓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颂为不相应。以离名.句.文无别用故。诠法体义名.句以周。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颂不立。进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虽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杂心云。眼.耳及与鼻等。虽有名字无句。显义未圆故。若般若灯。集法满足即说为句。今是名摄故不别说颂。   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应。声何故尔。   论。此三离声至亦不即声。   述曰。三明不即离。论主答云。此三离声虽无别体。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声。   论。由此法辞至亦各有异。   述曰。外人问言。若名等即声。法.辞二无碍解境有何别。答曰。即此缘故二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辞无碍解缘实声等。故说境差别。非二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但取名。辞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已意了义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异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界摄亦有异故。色蕴行蕴。声处法处。声界法界。如其次第摄声.名等 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非色处摄答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故是色处摄。   问曰。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应亦为教。   论。且依此土至非谓一切。   述曰。四会相违。名等依声者依此土说。诸余佛土名等依余故。   论。诸余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余佛土者。何者是耶。如无垢称经说。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触.思数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三法故 问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为证。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证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应时有佛出教化众生。有人天众生故。犹如此土。证光明等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众生机欲待故。如此声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声处摄。依发身.语多法立无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与六处为根。长等不同。有义无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处所摄。梵云便善那此有四义。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盐。能显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为便缮那。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古德说名为味。对法云。此又名显。能显彼义故。为名句所依能显义故。恶察那是字。无改转义。如对法说钵陀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等。此名为句。理应名迹。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顺古所翻称之为句。播陀是足 上来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应讫。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显扬.五蕴.对法第二等说。大乘虽依色.心上立。然与色.心不一不异。如名与声。无别体.及别种故言不异。假实蕴等摄别故言不一。余十种法皆应知也。又约界地.漏无漏.现行种子.凡夫内外等诸义。如别抄说。八十一卷亦有说也。   论。有执随眠至行蕴所摄。   述曰。此是大众弥沙塞计。一说等同。此如俱舍随眠品说。   论。彼亦非理至非不相应。   述曰。论主破之。此中量云。贪等随眠。非不相应摄。名贪等故。如现行贪等。此中贪.嗔.痴一一为之。萨婆多随眠是缠现行法。诸部之中此义最心粗也。我今大乘随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识中诸染污种。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应。我即是相应。此非一.异故。   论。执别有余至皆应遮止。   述曰。有余部执不失.增长。为不相应。是得异名。皆准此破。此如成业论正量部。旧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师和合性等。及破成实论无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无为法。于中有三。初破外计。次显正理。第三结非。就破外中。初总非。后别破。总非中有三。初总非无实。次显法定无。后为量遮破。   论。诸无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总非无实。萨婆多等实有无为。此中皆破。然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异。此诸无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异。但可言离色等实有。定无。大乘真如望有为法。非即非离不异不一。既殊彼计。故破无失。   论。且定有法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二显法定无。极成之法不过三种。   论。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识身。他心智境。谓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约总聚。不别分别此何识境。现量所知名现所知。   论。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现所受用物。   论。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间皆共知有。更不须待比量成立。问此中缘瓶等心是何量摄。答非量收。不亲缘得法自体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坚执故。   论。三有作用法至证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根非现量得。亦非现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发识用。比知是有 言证知者。证成道理也。以现见果比有因故。果谓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净色根。此非现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识境。亦现量得。佛智缘时亦现量缘。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许为论。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论。无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无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无。量云。汝宗所立三种无为。应离色等无别实性。前三法不摄故。或非世共知及无用故。如龟毛等。然我真如。非全离于色.心等有。无不定过。又应简别。汝等无为。非真实有。以无用故。如兔角等。   论。设许有用至无为定有。   述曰。汝宗无为。应非无为是无常法。许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结句文许通于上。此非彼宗。设义破也。故不可执无为实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论。然诸无为至所显性故。   述曰。此举有法及二种因。色心等所显性者。谓色亦能显色心等。如灯.日.月照色等法。以色显色。以声诠色.心。以身.语业表善.恶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显色.心其理可解。   论。如色心等至实无为性。   述曰。此举同喻.及与宗法。谓立量云。汝诸无为。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离色等实无为性。故以色等为其同喻。此中宗等寻文可知。今此比量破归唯识。   以下别破空等一多。初破萨婆多等立三无为者计。第二例破余部。第三总破。言无为者。此非六释。无二义故。如云鹘路波虽有三字共目一色。无别体义不可别释。以无合故。由择所得灭名为择灭。由第三啭上依士释。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释。非由择力所得亦尔。苦乐想受之灭。依士释也。其虚空.不动。既无别体义。不可别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释。真即如者。持业释也。   论。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审。后破。此问定宗。三无为法为体是一。为体是多。萨婆多师此有二说。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虚空有二说。   论。若体是一遍一切处。   述曰。此定外人三体各一。   论。虚空容受至体应成多。   述曰。且彼虚空容色等故。随其一.一色等法合。虚空体应成多。此举宗已。   论。一所合处余不合故。   述曰。更举一因。宗如前。一处色合处。余处色不合。故如余处色。余处色合处。彼色不合故体非是一。虚空亦应尔。比量应思。   下破设救。谓此合处余色亦合。   论。不尔诸法应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不合。即色等法应互相遍。以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亦合。此处色即余处色故。一.一色等应互相遍。随彼虚空其量遍故。   论。若谓虚空至如余无为。   述曰。彼言虚空不与法合破云。虚空应不能容受。不与法合故。如余二无为。今言合者谓容受义。故初标宗。虚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计容受。今设不容受。故有此过。更非余意。   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   述曰。更审外人。   论。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述曰。有.无并难。色中有空。色体与空体应相杂。量云。色中虚空。体应即色。处无别故。如此处色体。相杂者。是一义。若此色体中无有虚空。虚空应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应是有为。如地.水别。   论。一部一品至余品择灭。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择灭体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结断时。应得余未断四部。八品择灭无为。以体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择灭。   论。一法缘阙至得非择灭。   述曰。非择无为体是一者。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法得非择灭。以非择体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择之法。   问。何故难空令色中有空。次难令亦得余部品择灭。后难令亦得余法非择灭。   论。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述曰。汝执此三各体唯一。故理应有如是过失。   论。若体是多至非实无为。   述曰。此等比量义准可知。此三无为体各多者。应是有为。便有品类。此处三品类。非彼品类故。如色等法。非实无为。此即总破三体多讫。   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述曰。别破空多。汝今既说虚空体多。应非遍。非容受。色等中无故非是遍。无色处有故非容受。此即别破萨婆多等执有实无为者。此三无为虽复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师取空体一。余二各多。此难双关一.多并破。   论。余部所执至准前应破。   述曰。大众等四部立九无为。化地部亦执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无为。离心.心所体非实有。许无为故。如三无为。如是一切准前应破。   下重总破以上诸部。   论。又诸无为至非异心等有。   述曰。诸无为法。非定实有。无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无为无有因果。体是因果。而无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为离系果时。非六因所得。为能作因等时。不得五果故。自宗无为非异心等。故无过失。   论。然契经说至略有二种。   述曰。下申正义也。   若诸无为非实是有。何故经中。及此宗内。说虚空等以为无为。答此所说略有二种。   论。一依识变假施设有。   述曰。此无本质唯心所变。如极微等。   依何得生。   论。谓曾闻说至虚空等相。   述曰。闻佛.菩萨说有虚空名。随此名后起分别心。有虚空等相以为缘力。   论。数习力故至无为相现。   述曰。由曾闻说。今时复闻。数习力故。心等生起缘空等时。便似虚空等无为相现。谓变空作无色等碍相。乃至非择作法阙缘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缘名起分别相。入地入果圣人无漏后得智。缘前无分别智中法性之空等。及远缘加行智等中。及亲闻佛说虚空等故。变似空等相现。此皆变境而缘故也。有漏一识因无漏二识果无漏三智。或说八识。   问曰。此心之相体是有为。何故乃说虚空无为。   论。此所现相至假说为常。   述曰。所现空相前后相似无有改易。唯为一类豁虚空等相。故假说为无为。而理定无实有本质。此如显扬第十八说。若有漏心所缘现相。多分苦谛所摄。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谛摄。论据多分但说苦谛。无漏心者道谛所摄。实非是常。即是生灭非生灭门依他性摄。下三性中自有诚证。   论。二依法性假施设有。   述曰。此显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论。谓空无我至非一异等。   述曰。此空无我所显真如。离有。离无。离俱有无。离俱非有无。心行处灭。言语道断。与一切法非一非异 等者等取非即离等。此前总显法性之体。   论。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释法性名。性者体也。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说空等。   论。离诸障碍至故名择灭。   述曰。即此真如离诸障碍。故名虚空。由无漏惠简择力故。灭诸杂染。杂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证会。即此真如名为择灭。即由惠力方证会故。   论。不由择力至名非择灭。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净。名非择灭。或有为法缘阙不生。不生之灭显真理故。名非择灭。离无漏惠而自灭故。   论。苦乐受灭至名想受灭。   述曰。若离第三静虑欲时。得于一切苦乐受灭。即此真如说名不动。乃至若离无所有处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灭。对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显扬第一.第十八等说。然显扬亦说。苦乐等无为。是暂时离系。此说二性无为。下三性中通计所执有.无合说。   论。此五皆依至假施设名。   述曰。善等真如约诠而论。体唯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体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称彼体。唯言显故。   若真如名所诠非如体。何故说如为有。   论。遮拨为无故说为有。   述曰。遮恶取空.及邪见者拨体全无。故说为有。体实非有非不有。   若尔何故经说为空。   论。遮执为有故说为空。   述曰。遮化地部说。定有执故说为空。非言为空而体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论中说实物有。即瑜伽论五法中说。   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   述曰。遮一说部一切皆假。谓如为虚。同依他法。故说为实。又虚简所执。幻简依他。此真如体非实。非不实。   若尔何故名为真如。   论。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简妄。如以别倒。初简所执。后简依他。或真以简有漏。非虚妄故。如以别无漏。非有为故。真是实义。如是常义。故名真如。   若尔此与化地部计实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别。   论。不同余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与色等法非一异故。亦非是实。非不实故。不同于余化地部。离色.心等定实有法。   论。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然此无为四门分别。一诸部增减。二出体性。三释名。四释妨难。第一诸部增减者。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立有九种。一释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空无边处。五识无边处。六无所有处。七非想非非想处。八缘起支性。九圣道支性。化地部旧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择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不动。旧云无我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无记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缘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师立三无为。无有体性。毗婆阇婆提。说三灭中立无常灭。亦是无为。萨婆多部亦立三种。然是实有。乃至虚空。或说唯一或说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说六。瑜伽五十三说二。谓空.非择。五蕴论说有四。不说不动等二。即择灭故。又瑜伽论.对法.显扬等论说有八种。于此六中真如为三。约诠约理所望别故。   第二出体性者。一实体。八无为体皆是真如。由此论中依于真如立虚空等。二假体。即随有漏.无漏心中所现空等无为之相名虚空等。或依障断所得灭处。假立择灭.不动.想受无色之处假说虚空。法缘阙时义名非择。约诠为论名善等如。即依假体皆可说假。实亦可然。皆可说实。若通三性。体遍有无 三释名者。无别释名。虚空之体即是无为乃至真如此即无为。皆持业释 四释妨难者。何故择灭外别立不动.及想受灭。唯于二受灭立不动无为。舍受灭时立想受灭。非余受灭亦立无为。且依胜定障说。据实。一切染污等法无不障定。今约别行障定者说。不障一法得多无为故。又断所知障得无为不。及释诸论相违等妨。皆如此论第十卷说。于中复有内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摄。安立非安立。世俗胜义。苦集灭道。及七真如体相摄等。得非得等体性一多。五果。凡圣得之多少。其择非择灭随有漏事。为随烦恼类数多少等诸门分别。如别章说。大般若经.辨中边论。说真如名有十二种。谓真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变异性.平等性.离生性.法定.法住.虚空界.实际.不思议界。对法第二.佛地论等。虽释此名然少于彼。   上来三别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讫。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   论。外道余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余乘者。显非此乘。所执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为简自许依他性心.及心所.所变色等诸法。法性真如与心等法不一异等。不同彼执一向异。故无过失也。谓立量云。外道.余乘所执三聚如前诸法。是有法也。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即是法也。合名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过。故今除之。此成所取无。   次成能取亦不缘彼。   论。能取彼觉至如缘此觉。   述曰。萨婆多等言。若境无实。云何缘时生心心所 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觉。亦不缘彼色等诸法。是能取故。如缘此觉之所有觉。觉者是心.心所总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缘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执法能缘之觉。不缘于彼故。无自言相违。又无违自宗等。我不许缘彼心外实法生心故。前我执下亦有此结。   上来难破心外境无。仍恐许心等同外计实有故今应破。   论。诸心心所至非真实有。   述曰。谓立量云。诸心.心所。非实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诸部皆许幻事非实。   问若尔心.境都无差别。何故乃说唯有识耶。   论。为遣妄执至说唯有识。   述曰。为外道等心.心所外执实有境故。假说唯有识。非唯识言便有实识。   论。若执唯识至亦是法执。   述曰。由是理故但应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如幻事有。故别不同。非谓即心亦名实有量云。执心所取真实唯识。体非实有。执所取故。如所执色等。执实唯识心等。亦是法执。执实有法故。如执色心等。   论。然诸法执至二者分别。   述曰。自下第五解上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二障三住通。十地断位诸门分别。如第九卷。文中有二。初解二执行相.断位。如是所说下。显执所缘或无。或有。初中有三。初牒执举数。次依执别烈。后依烈别释。准义可知。护法云。法执宽故。人执俱时必有法执。有法执时可无人执。与前人执不同性起。体宽广故。有唯法执种子生故。无有唯从人执种起。又俱所变似我法亦尔。故无妨难 问曰何故人执必带法执。法执亦有不带人 答能持自体说名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体。有常一用方名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计外境为法非我。即显内法有非一常。   论。俱生法执至恒与身俱。   述曰。下随别释。此中显彼俱生法执。由自种子内因力生。释其俱义。   论。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显非外缘方始得起。释其生义。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显相续唯第七识。未得无漏圣道已来。恒相续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间亦有间转位次。未入圣时恒无转故。名为相续。然第七识亦唯有说。唯我无法。法执亦通第八识有。今此但举正义所取。此中解释准我执说。此识执相如下当知。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法。   述曰。识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缘所变蕴.界相等。或总缘蕴。或别缘蕴。界.处亦然。起自心相执为实法。非二十句见.及六十五等。见道断故。如我见说此执。有说。通五识起。今举正义故不相违。然我本相即唯言蕴。其法本相言界.处者。我作用义。故说言蕴。无为无用计为我少。故不说处.界。然说我为一.及常者亦说有。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计有体即计为法。故计于法亦依处.界。处.界即是真如.择灭等。不了此界.处而执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缘识所变诸蕴.处.界。起自心相执为实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经。外道以佛性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无作用故。但名缘蕴。法可与同。佛性不失法自体故。故于我中唯言缘蕴。虽无作用缘有少功能故。法体不然。故通界.处。又依于本质与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说。我中应言处.界。故计佛性为我。若但依相似法为论。法中应但言蕴。以亲所取。与本质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后前加处界。以后准前应除界.处。以亲相分唯有漏故。我执加取字。后依本质有无漏故。故减取字。又我唯总执故缘五蕴。法通总.别故说三科。   论。此二法执至方能除灭。   述曰。第六识中俱生法执。于其十地道数数备。地地别断。以障地故。第七识者。于十地中道数数备。要至金刚方能除断。此中合说若道.若断。故言数数方能除断。此唯菩萨。非二乘者。若数数断。习.种俱然。又除灭有二。一伏。二断。六识伏亦断。第七伏不断故。皆言数数。此中言细以品而论。说为难断约道而说。胜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见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约难易易断名细。粗品亦名细。下道能除。以品从道初名为细。道下品故。今以道从品难断名细。亦不相违。准我执说。又我执难断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萨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别。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胜法空。显法空观简游观心。唯取无间断法执道。此中说执不言五识。若所知障五识亦通十地中断。   论。分别法执至非与身俱。   述曰。显由外缘。及自内种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论。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别。   述曰。正显外缘释分别义。   论。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述曰。显执所在。强思计度。间断非恒。唯第六有。故非余识。下二障中五识所知障亦初地断。以无分别筹度惠性。不能起执。故此中无。   论。此亦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文可知。即小乘等并名邪故。不称正理故。   论。二缘邪教至执为实法。   述曰。自性即是数论胜性。等取胜论实句义等。如是非一。其数论师本若未变为大等时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执。后外道等所执。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总.别缘者。二十句见.六十二等。许皆有故。   论。此二法执至即能除灭。   述曰。分别相粗。粗观能断。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断除之。一心而论准我中说。若三心者。二心断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为初故。如枢要说。或顿.或渐。至下当知。   论。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下显所依或有.或无。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无。修道本法定有。见道本法或无。计蕴等或容有。计自性等定无。准我见说。   论。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变皆因缘生。一切故有。   论。是故法执至执为实有。   述曰。此显所执亲唯内相。故诸法执皆缘内心依他相有。   论。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内心所变种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论。所执实法至决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执为实有。不称似法。故体定无。此即以理成内相有唯心所现。以外境无。   下以经证。   论。故世尊说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解深密经。如摄大乘第四.五说。下亦引之。至下当悉。由此故知。唯缘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执无。   论。如是外道至皆非实有。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别徴总结。于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别破上座等计。后重总结引经证成。此结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离识我法。皆非实有。以无体故。如前理徴。   论。故心心所至为所缘缘。   述曰。此总结也。   论。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述曰。释外法无缘义所由。所执既无故非缘也。相当情现。如第二月。不遮所缘。   外道等徴曰。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他心实有。宁非内识所缘。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识说。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实。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离识境。   论。现在彼聚至他聚摄故。   述曰。比量应云。现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缘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他聚摄故。如非所缘。若疏所缘我不障故。此因在后。喻在于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谓他身。或自身中八识更相望为他聚识也。护法解云。二十唯识说。佛他心智所变之相。是与本质心相极相似故胜余之智。非谓亲能取得他心。名异余智。不尔便有识非唯故。二十唯识世亲自释。及护法唯识释。皆不言亲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当广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计。同聚心相应之法亦互能缘。化地部说。缘共有法。西方师说。惠俱五蕴名俱有法。五识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种类。故能缘之。意识唯依无间意。所依非色。不能缘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种类故。大众部说心.心所法能取自体。与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计。意兼破余也。   论。同聚心所至如余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亲所缘。与心自体异故。如余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说。一说。设佛镜智能现智影。自相应法亦非所缘。以自证分缘自体尽故。亦成遍智。见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证分境许各别故。第二师说。镜智相应心.心所法。亦许相缘。此但遮亲不遮疏也。于见分上佛现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分同境。名同所缘。非要皆见分方同所缘故。又遮亲所缘。非即许彼为疏所缘。因明法尔。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缘唯缘相应法 问曰。心缘受时。受自缘不。若缘者即有缘自性之过。不缘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缘过。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独能缘相应法。受等不能自缘也。彼部心等不自缘故。其破缘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体。广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众部等。心自缘妨。如次前中第二师释。   论。由此应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显世间说我法因。总结上也。   论。是故契经至故似彼而转。   述曰。如经颂者。厚严经颂。是大乘经。证法唯识无心外境。由妄习力似外境现。实但内心。故引之也。   上来已广破外执。解初颂上三句讫。自下第二释外妨难。重净三句。   论。有作是难至假亦应无。   述曰。此吠世师难也。于中有三。初叙难。次破斥。后结正。初中有三。初总申难意。次申理.喻。后结成难。此为初也。如上所言无实我法。世间.圣教仍说有假。依何假说。不可假说牛毛而似龟毛。以其所似都无体故。   论。谓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后申喻。此申理也。谓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说假。一谓真事。二谓似事。者共法。   论。如有真火至此人为火。   述曰。申喻有二。初指后例。此即初也。举世三事 如有真火。名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 有猛赤法说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难意。既有所变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恶作用等共法。即于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别真法名为真事。如无真火。不可说人似于火故。然似事中有法无我。我但有名无相分故。法则不尔。依他性故。法谓轨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谓主宰。依他之中无我。法无主宰故。若和合时名假主宰。此即是我无别种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于法有别种生。说虽极微亦名法故。我则不尔。又如婆罗门。其性猛。其色赤。犹如火。如世人说此婆罗门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说婆罗门似火。三法阙一假义不成。若无真事即似于谁。若无似事说谁为似。无猛赤法。如何似也。   论。假说牛等应知亦尔。   述曰。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负重。形质犹如于牛。亦复如是。等余㺃等。   论。我法若无至似外境转。   述曰。此结成难。若有我法名为真事。识所变者名为似事。所变上有不舍色等法之自相名为共法。可说所变名为似法。说之为假。今无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无故。所说假依何得有无所说义假法故。其体似法亦不成。似无依故。即义依体假。又所变之似既无。能说之假既无。所变之似不有。即有体施设假。此似既无。如何说心似外境转。外境无故。心何所似。谁似于谁。谁为能似。是彼难也。世间我法标宗说无。故今但难圣教我法。   论。彼难非理。   述曰。下破彼计。初破外道。后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无。后破似事.共法亦无。   论。离识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真事无。以说假我法为能似。真我法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总破彼真我法讫。此即不极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论。依类依实至俱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及破共法。于中有二。初总非。后别破。此总非也。前举火喻难中真火论主非之。在于心外实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类。有依实说似。类者性也。即是同异。其大有句义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与类互相离。故知是同异。若大有为类。以是一法决定不相离故。即不成因。类是别义故。实者即是彼实句义。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于似事假说为火。所说假火。依同异类。及火等实。皆不成故。此即总非依皆不成。   论。依类假说至非类有故。   述曰。下别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初德非类有破。后德.类相离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类不成。其猛赤等实火之德。非是同异德。故彼宗计。地有十四德。谓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润.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种。水十四中除味.润.重性。风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异类无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类有。猛即行中势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势。赤是色德。此在于火。非是类德。   论。若无共德至假说火等名。   述曰。显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虽有同异类而无火德等亦得说为火者。于水等中应得说为火。亦有同异类无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应不得说为似火。如汝所说人似火。似火应不依类。类无共德故。犹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论。若谓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离。先牒计非。若彼宗言猛等虽非类德。而不相离故。可假说。以人之类。必与火德猛赤等法。不相离故。可说人为火。水中类离德。何得说为火者。此亦不然。   论。人类猛等至互相离故。   述曰。此出非理。人类及猛德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如无猛赤调顺之人。但有人类无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虽有猛等。而无人类。岂非类.德有互相离。又见贫人。先无猛赤。后富贵已方有猛赤。或复翻此。岂非相离。故不可说假依类得成。以其人类无猛赤等德。不可说人定似于火。故知假说不依于类。或复亦有有德无人类。故不可以不相离救。   论。类既无德至不依类成。   述曰。今总结之。类既无德。牒初破。又互相离。牒第二破。故知假说不依类成。此总结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论。依实假说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来已破依类不成。自下复破依实不成。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初无共不成破。后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别性.此.彼等。随其所应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总非。下显非共。   论。谓猛赤等至所依异故。   述曰。此显非共。若猛赤等体是一法。一头在人。一头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别故。依实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实火等异。在人所依实火等异。非是一德而在二边。既无共法。故知假说亦不依实。   论。无共假说有过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无共假说亦有何失。今论主非。无共假说。有过同前。同前于水应名火等。以无共故。   论。若谓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计非。谓彼救言水无赤德故。与火不相似也。人.火虽复猛赤所依之实各别。以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   论。说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间但说人似于火。不说德似火。德似火时。应当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实家德。可依假说。今不在德。唯在于人。乃言假依实说。此既便依假人说实火故。若说火在德。德是实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实。既说火在人。应人相似名为火。不说火依实。   论。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述曰。即总结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类不成亦有救破。不异前也。   论。又假必依至亦不应理。   述曰。上来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难真事。破前外道。胜论为首。余亦从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许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总非。二别显。三结依。此总非也。   论。真谓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别显有三。初显不依真。唯依共相转。即此真事。非谓心外实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相。言说不及。假智缘不着。说之为真。此唯现量知。性离言说。及智分别。此出真体非智.诠及。   论。谓假智诠至共相而转。   述曰。如色法等。碍为自性。火以暖为性。水以湿为性。但可证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识随五识后起缘此智发言语等。但是所缘说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缘着自相者。如缘张人。即应张人身中诸事皆应了知。缘及张人之自相故。应立量云。如第六意识缘张人时。张人身中余一切法皆应缘着张人自相故。如所缘形量等。此就他宗而为此量。非谓共许。张人身以众多法为自性。缘彼之时但得众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别知。一.一法皆能别知。是证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时遮余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贯通诸法。不唯在一事体中。故名共相说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变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体。应一切法可说.可缘。故共相法亦说.缘不及。然非是执。不坚取故。如五蕴中以五蕴事为自相。空.无我等理为共相。分蕴成处。色成于十。处名自相。蕴名共相。一色蕴该十故。于一处中。青.黄等类别。类名自相。处名共相。于一青等类中。有多事体。果青非华等。以类为共相。事名为自相。一事中有多极微。以事为共相。以极微为自相。如是展转至不可说为自相。可说极微等为共相。故以理推无自相体。且说不可言法体名自相。可说为共相。以理而论。共既非共。自亦非自。为互遮故。但各别说。说空.无我等是共相者。从假智说。此但有能缘行解。都无所缘真实共体。入真观时则一一法皆别了知 非作共解。   言说若着自相者。说火之时火应烧口。火以烧物为自相故。缘亦如是。缘火之时火应烧心。今不烧心。及不烧口。明缘.及说。俱得共相。若尔唤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唤于水此理不然。无始串习共呼召故。今缘于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称前法。如眼识缘色。称自相故不作色解。后起意识缘色共相。不着色故遂作青解。遮余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谓青解即称青事。故二十唯识伽他中言。现觉如梦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比谓假智唯缘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离分别故。言说亦尔。不称本法。亦但只于共相处转。如说青莲华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体。都无共相体。假智.及诠。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说共相唯有观心。现量通缘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现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于诸法共相而转。此之自相证量所知。非言说等境。故。   下文第二显假诠智有胜功能。   论。亦非离此至为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所以义.因义.安立施设义.善巧义。非离假智.及言说。外有别所以。便施设自相。说为假智诠之所依。假智.及诠。依所诠变与彼自相相似之义说为假故。以为疏缘亲不得自性。得自性时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缘自性色。及诠故。作青等解。故说自相为假所依。   论。然假智诠必依声起。   述曰。下第三文总申假说不依真事。谓此假智及诠。必定依声而起。如闻某甲即便缘之。或起言说。故必依声。如作色解。及说色言。由闻他声说之为色方能了故。诠谓名等。有诠辨故。声谓表业。虽不相离各据一胜。若尔婴儿等。应无比智。及生无色。比智应无。不闻他声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闻猫声。及或见鸱等即便急走。岂彼生已能起证智耶。此鼠前生曾为猫.鸱之所食啖。今既见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还被彼杀。即便急走。生无色亦尔。无始及下界曾熏习故。曾闻说有无色界定修生彼故。不尔此中唯说下界智依声起。除无色界起故知诸智皆缘共。生假智.及诠。诠谓名等。必依声起。   论。声不及处此便不转。   述曰。如香.味.触。根合得自相。岂能以声得彼自体。声既不及自相之处。故定知此假智及诠。皆不及彼自相而转。犹如于声。   论。能诠所诠至不依真事。   述曰。说为能诠之名。所诠之法。俱非自相。声是耳所得。无所诠表故。今此能诠。是名.句等。意识所缘。缘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诠俱非自相。共相无别体。是假法故 问曰若不着自相。横为分别。何非是执。即善心等中应有法执。如法执不善心亦不称境故 今答曰。法执之心非但不称本质。亦不称影像亲所缘缘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为执。或坚着此亲相分故。说之为执。此善心等缘共相时。虽不称自相本质。而称于影像所变。亦不横计坚着。与法执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缘亲相分。亦不相称。若相称者应名得体。由此但非坚着此境。故不名执。若尔色等五境有别能缘故。有缘自相。眼等五根。及种子亦尔。本识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谁缘。若言他心智能缘此。应非证量。是散心故。如余散心。此理不然。护法释云。一切凡.圣自证分等为证量故。安惠云。谓即诸佛他心智缘。是通果故。如通是证量修惠所摄。二十唯识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证量者。皆不起言说。及有分别智。以证自相故。如五识境。余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称他心法体自相。横缘共相故。妄执意识故。故知。假说不依真事。此总结之。   论。由此但依似事而转。   述曰。此总结也。定知。不依自相说假。依似事说。   论。似谓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此显似事非真实有。谓于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谓一色相。通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于此中遍计所执此相是无。自相之上妄增为有。随情说相非称本境。勿谓善心亦是有执。不坚取故。执心必违影像相故。共相不违影像相故。能诠之声。依共相转不依自相。故说假法不依真起。心变共相外必有体。然与自相必须合缘。如缘色时亦随自相变为一共遍诸色上故成所缘缘。乃至缘我或空华等。随作青等解。或依于蕴实法。或别缘兔角等。与有体法并合缘之。故无非所缘缘失。一切准知 又解即共相别缘亦依他性。然不称实仍是有性成所缘缘。今论所说假我法者。但随妄情。非谓别有真论说于假也。   论。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述曰。总结前所明释非道理。谓前所破。初就外宗设许真事等为难。后就小乘等共许真事为难 问曰。若尔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无常等。应不能缘二三谛等 答如佛地论第六卷中广有三解。如萨婆多。五蕴是自相。苦无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并如别处广叙不能烦引。学者应知。   论。然依识变至说假似言。   述曰。下显正教说我法因。依识所变见.相分法。为遣所执随情说假我法言。故非真实有。   论。由此契经至假说我法名。   述曰。即厚严经。我法无体。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详。故今不解。   上来虽有略.广二段。总是解颂上之三句。答颂前问讫。自下释颂下之三句。   论。识所变相至类别唯三。   述曰。于中有二。初别解三句。后别解能变义。三句不同即分为二。此解初句也 所变相者。释颂此言。此见.相分相状各各有无量故。所言唯者。是决定义。此见.相分所依自体能变之识。体类定三。非增减故。或简别义。如前已说。   论。一谓异熟至多异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二句。谓初二识。及第三识。如理应知 多异熟者。谓此识体总有三位 一我爱执藏现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萨。二乘有学。一切异生。从无始来。谓名阿赖耶。至无人执位。此名执藏 二善恶业果位。谓从无始乃至菩萨金刚心。或解脱道时。乃至二乘无余依位。谓名毗播迦。此云异熟识。毗者异也。播迦熟义。至无所知障位 三相续执持位。谓从无始乃至如来尽未来际。利乐有情位。谓名阿陀那。此云执持。或名心等。长短分限不过三位。以异熟名亦通初位故。论说言多异熟性故不言初以狭故。不言后以宽故。宽狭何事遮不说也。此中意说熏习位识。若说宽时佛无熏习。说即无用。若说狭时八地以后犹有熏习。便为不足。又但说因有虚妄位。不说于佛。故说异熟识。是多异熟性。宽狭皆得 又为五位。一异生位。二二乘有学位。三二乘无学位。四十地菩萨位。五如来位。异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异熟性不说余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枢要说。   论。二谓思量至恒审思量故。   述曰。谓第七识恒审思量。此说恒言简第六识。意识虽审思而非是恒。有间断故。次审思言。复简第八。第八虽恒。非审思故。恒.审思量。双简五识。彼非恒起。非审思故。若言此识实内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内者。通无漏说。佛此亦缘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简。如枢要说。   论。三谓了境至了境相粗故。   述曰。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识同了粗境异七.八故。合为一名 问此前六识亦缘细境。如佛六识等。何故但名粗 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诸有情共可悉故。四内.外道皆许有故。五大小乘所极成故。六不共义故。七.八二识不粗了故。此后二识亦通净名。非所熏故。又互显故。以上如枢要说。   论。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述曰。谓前颂言及了别境识。解彼及字。及者合集义。以了境识六种不同。今合为一名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虽通相违及等。今显合集。故解及言。   上来虽别解后三句出能变体。然未解释能变之义。故今应说。于中有三。初牒烈数。次依标解。后总料简。   论。此三皆名至能变有二种。   述曰。初牒能变列其数也。束三能变合为二种。即以二义解能变也。   论。一因能变至二因习气。   述曰。次依标解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谓种子也。辨体生现为现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现果为名。据理而言应名果变。种及现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说现行因故 变者。是转变义。在三能变初异熟中。显所依止能持之识。所有等流.异熟二种习气是也。言习气者。是现气分。熏习所成故名习气。自性亲因名等流种。异性招感名异熟种。一切种子二种摄尽。士用.增上。于此二中假施设立故不说之。谓因即能变名因能变。谓此二因能转变。生后自类种同类现行。及异熟果故。   论。等流习气至熏令生长。   述曰。不以等流所变之果显其自性。但举等流能变之因以显自体。义显所生通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种子所引八识。各.各自果名言种子是也。等谓相似。流谓流类。即此种子与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类名之为流。即从等所流。从因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释也。即名言熏习种子。是等流之习气。名等流习气。等流非因名。故等流习气非持业释。以第八识不能熏故。唯说七生。七唯无记。六通三性。   论。异熟习气至熏令生长。   述曰。前等流因是因缘种。其所生果即通八识种。此异熟因增上缘种。即是有分熏习种子。不以所生异熟之果显其因性。但举此因能变之因以彰自体。义显所生除第七识。可通余识。及五蕴等无记之法此体唯通善.恶二性。果唯无记。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识唯无记。非异熟因。势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异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说。明因能变。即是种子转变生果。果通种子。及与现行。自类种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种子七义云。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举因能熏。意显七识等诸现行法。亦名为因。亦名能变。故二习气各举能熏。诸因缘体辨体生果者。名因能变故。转变之义通现.种也。种因变唯在第八。现因变通余七识。不说我见熏习种子。离此二外无别体故。于名言中别离出故。不能别招后果生故 言异熟者。如前已释。异熟习气。唯依士释。果是异熟。因名习气。故第八唯果变而非因。种子因变而非果。现七识亦因亦果能变。前六识中异熟无记心等。同第八识唯果能变。非能熏故。至下当知 问既说现行为因能变。种子何故非果能变。对谁名因。答此中果变。谓有缘法能变现义。故种子非。若体是果而能转变。种子亦是。今论但说有八识生现种种相。故知。但说现行果法名果能变。由以变现名能变故。种子但以转变名变。三熏习等下自当说。   论。二果能变至现种种相。   述曰。即前二因所生现果。谓有缘法能变现者名果能变。非因所生皆名为果。不尔种子应名果变。自相生故。此果能变即自证分能变现生见.相分果。此言变者与前不同。是有缘变。变现为义。识中种子果之所变。识所缘故。由前等流能变力故。八识三性因缘果生。由前异熟能变力故。除第七识余之七识无记果生。举因显果。无记之法体性羸劣。要等流.异熟二因所生名果能变。余则不尔 种种相者。显相应等见.相分法。五蕴非一言种种也。若种子唯转变名变。若第八识唯变现名变。若能熏七识得二变名。此前所说并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无漏之种。唯第六.七种及现行。唯有等流因果能变。若佛果位八识现行。唯有等流果能变摄。以在果位不熏习故。其诸种子名因能变。生自类种。及现行故。三界具几如理应思。   论。等流习气至差别而生。   述曰。后总料简。前因能变等流习气。习气者种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义。今显所生通于八识能为因缘生八识也。体。谓体性。相。谓相状。自证.见.相俱名为识。   论。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显是何果。释等流义。为因缘生。因缘之法必同性故。   论。异熟习气至立异熟名。   述曰。前因能变中言异熟习气。既是种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显增上缘生不亲生故。所生真异熟者唯第八识。增上缘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识是总果故。是果之主余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强胜业引总果故。余别弱业方能生果。据其胜业名引。引余业生故。报亦名引。引余果故。业胜名引。果无间故说恒相续。由恒相续。及是引果立果熟名。余法亦尔。   论。感前六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显异熟因所生未尽。即明亦感前之六识。俱增上缘。此是别果。故业名满。引如作模。满如填彩。以此六识从第八识真异熟起名异熟生。以非是主。有间断故。不名真异熟。成圆果事。具足果事。名之为满。亦通因果皆有满义。业胜名满。   论。即前异熟至果异因故。   述曰。释生何果。言异熟果。及释异熟。因是善.恶果无记故。别从总称二种俱名为异熟果。即由如前所说理故。其第七识非异熟种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无漏故 问六识报者非直异熟名异熟生者。善等三性法应名异熟生。并从真实异熟起故 答曰。不然。对法第五说。若法是异熟。从异熟起者名异熟生。善等唯从彼起。不是异熟故不名异熟生 若尔即真异熟从自前念.及种起故。应名异熟生。合具二义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广说如彼。今应义释。若法异熟从异熟起。无间断遍者名为异熟。名异熟生。若法异熟从异熟起。有间不遍者名异熟生。不名异熟。若法非异熟。有间不遍。虽从异熟起。不名异熟。不名异熟生。若法有漏依异熟者。可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有漏种子皆名异熟生。由是无漏种子不名异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为依异熟有。不名异熟。名异熟生。因中无漏并名异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由是佛果诸无漏法非异熟生。若法缘合与本性别变异。而熟果始能生。名异熟生。即一切有为皆异熟生。故具知根名异熟生。佛果无漏诸有为法。皆名异熟生。今五义中取第一义。唯第八识。不取于余。   论。此中且说至非谓一切。   述曰。虽异熟果通七识有。今初能变唯真异熟。我所藏故。持染种故。名真异熟。非说一切业所感者皆初能变。持杂染种。即显善.恶业果名识。能变果识者。显此非是能变之中因能变也。不能熏故。我爱执藏。显初名也。言异熟者。或异时而熟。或变易而熟。或异类而熟。或异熟因所招名异熟果。前二无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释。或持业释。异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处。彼自料简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异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异熟生。此但举心。心为胜故。   论。虽已略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本颂云。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于中有二。初一颂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如上说讫。下有二十二行颂半。广明识相。于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颂半。广前下三句颂。明三种能变识相。次有一颂正辨唯识。广前彼依识所变。下有七颂。广前上二句颂。释诸妨难。   问颂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识。若不了知能变识体。何以能解法皆识变。虽了能变.及法唯识。义犹未尽。理更须彰。故为三段如是次第。复于能变十四半颂中。初有二行半颂。解异熟识初能变相。次有三行颂。明思量识第二能变。后有九颂。释了境识第三能变。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谛中分判之故 又三释云。论有三分。上一颂半。略标离心无别我法。辨识相讫。次有二十三行颂半。广明唯识若相.若性。释诸妨难。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颂半。广解唯识若相.若性等。广显下四句。次有七颂。释诸妨难。广显上二句。后有一颂。明唯识性。初一颂半。所明是所执无。依他有。今明圆成性。此广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谛理。后之一段。宗明圆成胜义谛理。就初十五颂半广明唯识中有二。先以十四颂半辨三能变。次有一颂正解唯识能变之义 辨三能变中。初二颂半解初能变。初中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举颂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长行释即分为二。初释颂文广明三能变。第二总为分别八识一.异等义。   论。颂曰初阿赖耶识至阿罗汉位舍。   述曰。三师俱云。初二行颂半解初能变中。本颂以十门解释。一自相。谓初阿赖耶识。二果相。谓异熟。三因相。谓一切种。四所缘。谓执受处。五行相。谓了 不可知者。即于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别开者。束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六相应。谓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五受。谓相应唯舍受。一相应言通二处也。八三性。谓是无覆无记。九因果譬喻。谓恒转如暴流。十伏断位次。谓阿罗汉位舍 触等亦如是者。俱时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别第八识也 长行有二。初八段.十义释此颂文。后以十理.五经证此识有。八段十义者。初之三相合为一门。所缘.行相合一门明。义相顺故。余门各别。七门正解十义。一门别解触等。于初八段等中。文复有二。初以八段别解本识心王.心所。后以有漏.无漏二位。总明本识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识唯七门也。至下当知。颂致初字。即是显三能变之中第一能变。或别释颂文复分为三。初别释颂文。次释识异名。后以十门对无漏辨。至下当悉。分为二者。于理为胜。   论。初能变识至名阿赖耶。   述曰。第一合解颂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初略解三。后广分别。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后总结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后解因相初中有三。一显藏义。二即颂名。三释妨难。此即初也。此识总于大.小乘教名阿赖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经自有证故。非此阿赖耶名大乘独有。   论。此识具有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释藏义。通含三种。摄论第二云。谓与染法互为缘故。为染末那所缘义故。此即略标。   论。谓与杂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持染种种名所藏。此识是能藏。是杂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识为所藏。摄论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胜等中即能所藏。彼论又言。为染第七等之所执藏。以为内我名执藏义。即此论云。谓与杂染互为缘故。解能.所藏。诸有漏法皆名杂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隶烁。此名杂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执为自内我故。解执藏义。唯烦恼障义。非所知障义。不尔无学应有此名。此不别执为其我所.及与他我。名自内我。此即正解阿赖耶义。阿赖耶者。此翻为藏。藏具三义。如论已说。义虽具三。正取唯以执藏为名。不尔二乘.八地菩萨应有此名。三名阙一即不得名。若尔七地已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我爱不执应舍此名。至下当辨。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颂名。故今结言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自相者。自体相也。但言藏识即持业释。藏即识故。   问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说为能藏即是因义。言为所藏即是果义。因果之外岂更无别自体相耶。   论。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述曰。自体是总。因果是别。自相摄持因果二相为自体故。摄是包含义。包二为一故。持是依持义。以总为别所依持故。别为总所包。总为别所依。故名摄持。又离二无总。摄二为体。二是总义。总是义之体。体与义为依名之为持。摄二义为体名摄 问若尔自相应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条然因.果两相合之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离自相无别因.果相因.果相即自体之上别义说之。故非假也。   问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于三能变之中。乃举异熟果相之号。于别释中遂致染分藏识之名。   论。此识自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此释妨难。三能变中举异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义说阿赖耶。由此自相虽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摄。自从无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学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执所执。过失重故。虽染分名亦通异熟。异熟之名望此仍轻。以此藏名通二种义。过失之重。故今偏说。   论。此是能引至说名异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颂言异熟也。于中有四。一显异熟义。二简他宗。三即颂名。四释妨难。此即初也。谓此识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总善.恶业之异熟果说名异熟。此意说是总业之果。明是总报故名异熟。简别报果。别报果者。但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故。   论。离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显离本识无别真异熟。谓若离此第八异熟识。有别命根。及众同分等 等者。等取或执别有穷生死蕴等。恒时不断。相续生灭。殊胜真实异熟果体。不可得也。即破萨婆多命根.众同分是真异熟。破化地部等离此别有穷生死蕴。大众部别有根本识。上座部分别论者。别有有分识等。为胜异熟果。不可得也。返显不离本识恒时。相续。胜异熟果。可得之义。恒时之言。已显相续。相续之言。更何所显。恒时简间断。相续简常。故无失也 胜异熟者。显真异熟。异熟生法非真异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离我第八识汝命根.同分。能执持身真异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 然彼本计六种转识能执持身。今此亦简谓真异熟。彼非真异熟。不极成故 破离第八有穷生死蕴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广解 成第八识能执持身者。如下十证。摄论第三末等。皆当解释。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颂名结上颂中异熟果相。   问阿赖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独言异熟有何意耶。   论。此识果相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释妨难 此识果相虽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复五位。故言多位 言多种者。即五果中。有义具四果。除离系果此可具有。谓前望后为等流果。同时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种子生时亦名士用。故论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异熟果可知。有义具三。除士用果。五蕴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识具三.四果故言多种。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以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故偏说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说言宽有余三果。可通余法。唯异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此诤真异熟故偏说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余三分。并自种子。为果相体。余相分.及余种。非真业果。以不恒相续故。或此唯说现为果相。种相隐故。据实而言。现.种俱通果.因二相。然种果狭。唯业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种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现行识。   论。此能执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颂言一切种也。以现行识执持诸法自.他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释因相义。此第八识所执诸法。诸法之因。今说亦是此识因相。即种子识。今望能持且说于现。三相皆唯现行之识。所望义别。实无宽狭。实通现.种。故下论文。一切种相应更分别。即通一切三性种子。其第八识若现.若种。皆是因相。现行为种等依持之因。种子即是诸法因缘。皆因相也 问何故果相唯异熟法。因相通耶。答余法非异熟故。余非果相。诸法皆为因。因无别名。故现.种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体。由此三相宽狭有别。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异熟。约互为缘果相亦通。三相一种(如枢要说)。   论。离此余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破经部譬喻师等。如五十一说。彼计。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种种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种子等。以于有色.无色界生时。互能持种故。及假类能持等如下十证自当广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种子。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返显第八能执持义。然执持义。下执受中自当广说。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颂名。   问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说持种唯有现行。   论。此识因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下释妨难 因相多种者。谓为同类因前后自生故。亦为俱有因即是种子故。如下自说。现行虽望种非。种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为相应因望心所法故。今于能作因中辨持种因。是不共故。于十因中随义可解故论说言因相虽多持种不共。又不须于六因.十因为论。但通说因相。谓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种之能不共余法。余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说。   下第三结。   论。初能变识至唯有三相。   述曰。谓此识体变为见.相二分相状。又亦为清净种依。或为等流果等。或为同类因等。体上所有义相非一。故言虽多。以自证分但有三义。略说三相。   论。一切种相至名为种子。   述曰。下第二广上三相。于中有三。初发问。次广释。后总结之。此即初也。   上来虽言能持法种与法为种。仍未尽理分别种相。故今应说先发论端。自下广释。初出体等。以十门分别种子。后第二辨熏习相。   论。谓本识中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出体也 言本识者。显种所在。简经部师色.心等持种 亲生自果。简异熟因。望所生果非种子故。要望自品能亲生故 功能差别。简现行七转识等。望所生种虽是因缘亦亲生果。是现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显种子相。   第二一.异分别。   论。此与本识至不一不异。   述曰。种望所依及所生果为不一异。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论。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述曰。本识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应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四出体中摄相归性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用别论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用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一向异故。不尔法灭应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体相似气势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非一向异然瑜伽决择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广说。而彼但言种望现法。即是此中因望果义。非唯种子望本识义。彼约因.果门。此亦体.用门。   清辨等宗.譬喻师等。第三问答辨假.实门。如生望法非一异。即说生为假。种望于法非是一异。种子应非实。   论。虽非一异至非因缘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龟毛等体是无法。非因缘故。种子望法即是因缘故体实有 问生等既如无。应非行蕴摄。答依法施设故。故是行蕴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于法上假施设故。亦有唯于现行等法。或种上立。故例不同。种子非现行。因.果差别故。   论。此与诸法至是假非实。   述曰。此安惠等难 问生等与法非因果。不可例同于种子者。此与诸法既非一异有因果故。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瓶为假果体。色等为因故。   论。若尔真如至真胜义谛。   述曰。此论主质。如与诸法既非一异。应是假有。如种子故。真如是法性。与法不一异如前已解。故得为喻。此难清辨.安惠等 设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华。许则便无真胜义谛。真胜义谛若许无者。约谁说有世俗谛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蕴.处.界等通真.俗谛。真如唯真名真胜义。   自下第四二谛分别。问真如非假是胜义有。种亦应然。实有体故。   论。然诸种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谓此种子唯世俗谛说为实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胜义胜义。种子不然。非唯胜义。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显异于胜义。故说唯依世俗。非不通胜义也。又依瑜伽等胜义唯一非安立谛。故种言唯。真唯胜义。据实种子亦通胜义。又于俗谛中可名实有。推入胜义虚妄假法。真如随在二谛皆实。依诠胜义亦是实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种。此即谛唯。不通真故。若立四胜义。此是实唯。胜义谛中假故。此助瑜伽会于此等。瑜伽并有诚文同此。此则通说一切有漏.无漏种子。义皆同故。   第五有漏种子依本识何分。即是四分分别门也。   论。种子虽依至相分非余。   述曰。此种虽依异熟识体。即是依于自体分也。亦非见分。见分一向缘前境故。是自体分义用别故。非受熏故。此言种子依识自体。自体即是所受熏处。不可见分初受余熏。种后便依自体分住。此论依附。即依自体。若据别摄。即相分摄。非见等摄。即是见分缘自证分差别功能。以为相分。非是缘于自证分体。若不尔。即无证自证分。又说见分但缘外故。   何故不是自体分摄。   论。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述曰。此护法释。见分恒缘故是相分。即是识体功能义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识之自证。应为相分。真如是识实性摄故。既称无相不同种子。种子非是识实性故。故为相分。真如但是识之性摄。体实无相。见分唯不缘识自体 若护月师。今解。无色界以无内身色先厌色故。且说缘种。隐器色不论。瑜伽文非尽理也。若旧相传。护月师。唯种依识见分而住。自证分缘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说。生无色者第八唯缘内种子者。依自证分所缘境说。既尔生无色不还圣者等第八见分。缘何为境。必不当生欲.色界故。虽当不生。许通缘故。如下当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别。   论。诸有漏种至无记性摄。   述曰。此有漏种与本第八体无别故。性类是同。唯是无记。   论。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谓此种子本能熏习现行之因。及后所生现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别门说。非依体门性唯无记。如前已说。   问何故尔 答不相违。无记不违善.恶品故。对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种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论九十六云。谓十八界各决定有差别种子。广解种子稍胜余文。   此辨有漏种。无漏种云何。   论。诸无漏种至唯名为善。   述曰。此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故非无记。体性不顺本识体故。体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类别。能治.所治漏.无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义乃合通体.类二种。既不从识名无记性。此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若法尔种。前念同类因。本性是善。后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后生现行果。亦尔。既法尔力非第八性之所摄故。因是善性亦无有过。此即种子未熏习位。自类相望有如是义。若后熏习。由见道前闻.思等熏。令其增长。虽有漏因。增上缘中为果增长。然亦名善。见道已去理显可知。故唯善性非恶.无记。法尔一切无漏之法。顺理。违生。无恶.无记。   问曰。无漏与识性类别。不得随识名无记。无漏与识体不同。应非随识名异熟。为有此义故次论问。   论。若尔何故至皆异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又说一切皆异熟生。此为二问。一异熟种。二异熟生。   论。虽名异熟至名异熟种。   述曰。此诸种子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何故尔也。体非异熟。由所依识是异熟故名异熟种。   若尔此等体非无记。依无记故应名无记。   论。异性相依如眼等识。   述曰。如眼等识异性相依。从根为名但名眼识。即依士释。依眼根识名眼识也。不可说言识依眼故亦名无记。应返质云。无漏依识名异熟。亦令从识名无记。识依于眼名眼识。应亦从眼名无记。此既不尔彼云何然。故无漏种不名无记。此除佛无漏。即齐义解。   又有不齐释。   论。或无漏种至所摄异熟。   述曰。此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与本种异立异熟名。即转变已而方成熟能生现行。非如善.恶而为因故。所招无记性所摄之异熟。非是因果性别云异。果起酬因说名为熟之异熟也。此通佛果诸无漏种。又设除佛。此中但言经熏习气。非未熏时自类变异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识等。即唯自类未熏时义。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复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据已熏之种。据显偏说。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据三家种子无诤义。法尔自类有不许故。若言熏者诸皆许故。前约本有等义。此约新熏等义。故文差别。故瑜伽论二十二根皆名异熟。无处而言皆通无记。不可为难。如此文意诸论未详。古昔文抄皆须毁弃。   第七新熏.本有分别。于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来多说如此。今护法论师。叙近者护月等义。   论。此中有义至不从熏生。   述曰。于中有四。一标宗。二释难。三引证。四立理。此即标宗。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法尔有。非是本无今从熏生。   论。由熏习力但可增长。   述曰。此言即是会诸经论第二子段也。诸经论言由熏习有。此谓增长。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宁异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灭。   自下第三引有漏.无漏皆本有经等。   论。如契经说至法尔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引证有三也。初引有漏.无漏通经。次引唯无漏经。后有漏例同。大庄严论亦引此经。名无尽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经。毗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无始时来有种种界。故知。有漏无漏种子。皆是无始法尔而有。其恶叉形。如无食子。落在地时多为聚故。以为喻也。   论。界即种子差别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种子差别之名。故知种子皆法尔有。   此下第二是阿毗达磨经。即大乘通用。   论。又契经说至界是因义。   述曰。此证种子亦无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经。   此下所引。如瑜伽论第三卷说。   论。瑜伽亦说至新所熏发。   述曰。由此故知。有漏.无漏种皆本有。然新染净熏发之中。有漏净染熏于有漏本有种增。有漏净及无漏。复发本有无漏种增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论。诸有情类至菩提种子。   述曰。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槃之义。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说。有漏.无漏并有名具。非无法尔种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论证有.无漏种皆是本有。   论。如是等文诚证非一。   述曰。此则曲结有漏无漏合法尔经。   论。又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引经论通证。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无上依经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经第五百九十三卷。说前种姓。大庄严论第一卷末种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声闻地。皆说有五种姓别。故应定有法尔无漏种子。不由熏生。   论。又瑜伽说至是种非现。   述曰。第二偏引无漏本有。即瑜伽论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狱成就三无漏根。种子非现。   论。又从无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戒经.菩萨地并是。第一种姓品云。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萨本性住姓。彼有六处言。取唯第六处。阿赖耶中有此种故。   论。由此等证至不从熏生。   述曰。即结无漏。由此三文。证无漏种法尔本有不新熏生。   下准有漏亦法尔有。   论。有漏亦应至不别熏生。   述曰。无漏种子无始不起。经论诚说有法尔种故。有漏种无始曾起故。无分明别说之教。设无如上通证有漏之经论者。义准亦应有法尔种。   上虽引经。此有何理。   论。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述曰。第四立理。即诸法种子初但有一物。后生果时可无杂乱。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种子便多。后生果时从何种起。新熏.法尔功能既齐。有生.不生因果便乱。若二种子共生一芽。外麦.豆等例亦应尔。若新唯一种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后不熏故。比量齐故。如我所立因果无乱。然无漏种未增长位名本性住姓。后增长已名习所成姓。有漏亦尔。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种。后熏增已名习所成。若唯新熏说何以为本性住种。若无本有无漏种子者。见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胜军祖师难陀尊者义。   论。有义种子皆熏故生。   述曰。于中有四。一立宗。二释难。三引证。四解违。此第一也。一切有漏无漏种子法尔新生。此第一立宗也。   自下第二释难。   论。所熏能熏至无始成就。   述曰。非无漏能熏亦无始有故。有漏种子无始成就。即是难陀会前所引一切无始有漏种文。   论。种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种子者。习气异名。习气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气华熏故生。西方欲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和于苣胜。聚之一处令便极烂。后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摄论第二说华熏苣胜。非华习气不熏苣胜。苣胜之气而是本有。故诸习气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经证也。   论。如契经说至之所积集。   述曰。由此经中。不言不由染.净熏习诸种积集。故知诸种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经也。   论。论说内种至或有或无。   述曰。摄论第二无著云。外或无熏习。非内种。应知闻等熏习无果生非道理。故无内种不由熏有。外种之中华熏苣胜香气是有。从炭.牛粪.毛。生苣胜.青莲华根.及蒲。非彼俱生.俱灭互相重习。苣胜等生名为外种或无熏习。   论。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约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种尽。彼既由熏其种方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不尔名言等应摄种不尽。以法尔种非此摄故。   上来所引有漏种证。次第二说无漏种证。   论。无漏种生亦由熏习。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论。说闻熏习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正法从法界平等而流出。从正智等次第生故。摄论第三卷出世净章中。说闻熏习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习起故。又瑜伽论五十二说。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与此文同。   论。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述曰。又摄论说。闻熏地前既是有漏。为出世法之种子性。故知无有法尔无漏种。唯以有漏为见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众文违。若唯新熏如何五种种姓差别。   论。有情本来至种子有无。   述曰。本未熏故。如何说有五种姓别。   论。但依有障无障建立。   述曰。即是约烦恼及所知障品有无建立。   何以知者。   论。如瑜伽说至如来种姓。   述曰。五十二说。于真如境二障毕竟不可断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断所知障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此如何别。障虽齐等解有利钝。于烦恼断中修习差别故。烦恼.所知二障皆可断。即立此为如来种姓。   论。故知本来至非无漏种。   述曰。以文证理故依障立。非依无漏种子有无。   上来即会前种姓文。若尔成就三无漏根是种非现瑜伽文等如何通。   论。所说成就至非已有体。   述曰。约烦恼等可断之义。说后无漏种子可生名为成就。非无漏种未熏之时即有体性。   第三师说护法自意。难破前师。   论。有义种子各有二类。   述曰。有漏.无漏各有二类。于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证。三破斥。四总结。此即初也。   论。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文即是出种子体。   自下引经。   论。世尊依此至广说如初。   述曰。此引经证同护月也。   论。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述曰。法尔有故。   论。二者始起至熏习而有。   述曰。此出种体。   论。世尊依此至熏习故生。   述曰。此引经证于中不言如前引证。此后自会。由彼亦有非新熏证。故不指也。   论。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难本有。后破新熏。难本有中有二。初引经成理难。后结违诸教难。   论。若唯本有至为因缘生。   述曰。引经成理中有五。初总标彰难意也。至下当知。   论。如契经说至亦常为因性。   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毗达磨经也 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识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 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摄植彼种。互相生故。所生为果。即显互亦能为因也 常为因性者。显此二法更互亦常为因。显非异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为果故。于果说互。于因说常。影略故也。如摄大乘第二卷说。瑜伽师论五十一中广说其相。   论。此颂意言至互为因果。   述曰。第三释颂显前徴。总释颂言成因缘理。   此由未显。何以得知互为因缘是此经意。   论。摄大乘说至互为因缘。   述曰。杂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余七识品既为能熏.亦所生故。互为因缘。   论。如炷与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举增上缘喻因缘义。如灯炷与灯焰展转生烧。由炷生焰。如种生现。由焰烧炷。如现熏种。故名展转。此显三法。如芦相依。为俱有因。二法为喻。喻因缘义。   论。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种与现实名因缘。除此所余因缘无故。不以现行七识望第八现为因也。但取种子望后为因。又此中望体。因缘体尽。若望果别。亦有种子生于种子。岂非因缘。由是此中但约体说。又说不尽。不说无漏故。   论。若诸种子至有因缘义。   述曰。第四结上无因义。由唯本有。即二相望无因缘义。   若彼救言但熏增长名曰因缘。   论。非熏令长至为因缘故。   述曰。第五重破伏难。初之二句牒彼计非。次三句难。勿善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汝言诸法各但一种。若异熟果.因。但是一种生。善.恶业现行熏果种增时。善.恶业与果应为因缘故。又汝若言善.恶业体是一种生。异熟果体是一种生。各一种者。而异熟果现不自熏。但善.恶业现行熏。令果种增长。其种本有。业于果种能令增长应名因缘。如自业种。但令增长为因缘故。或复业种增名言种。应是因缘。既非因缘故。非增长名曰因缘。果种。如业种亦增长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若尔设俱新熏。岂俱新起俱名因缘。并新生故 此难不齐。如无记心熏无记种。复善.恶业自熏自种。亲辨体故。故是因缘。但缘资彼无记种子故非因缘。汝之种子俱不辨体。但资增长。不辨体齐。故应俱是因缘摄也。然观本意后解是本。今难本意。由是义显应诸现行望本有种不名因缘。熏增长故。此本有种唯以自类为其因缘。既尔此因应不生现。有新起种生故。此义应思。然以生种类同于新亦因缘摄。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缘。   论。又诸圣教至理教相违。   述曰。此下第二违多经失。违圣教说种由熏生。故与理教俱相违也。前者违理。后违教故。   自下第二难唯新熏。   论。若唯始起至应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破立新熏。于中有五。一正难本宗。二乘因广破分别论者。三申正义。四释相违。五总结。此下即初也。有为无漏即见道等。无本有种。无因缘故。应不得生。量云。汝初无漏应不得生。无因缘故。如兔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为其因缘。有漏法中此为胜故。此义不然。   论。有漏不应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违。如何有漏为对治因。应无漏法为有漏因。今以理徴。若有漏生无漏。应无漏生有漏。许漏.无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于无漏。无漏既不得生于有漏为相违者。如何有漏生于无漏。此初无漏许无因缘亦有何妨。答曰不然。佛说无一法非因缘生故。若无因生便非释种。立量云。汝初无漏心。应无漏种为因缘生。体是有为无漏法故。如后无漏法。   论。许应诸佛至不善等种。   述曰。若许有漏生无漏。则无漏生有漏。许便诸佛有漏复生。此中亦有有学圣者等对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无漏故但举之。非余无也。外曰不然。以胜劣故。劣可为胜因。胜非劣因。若尔不善应为善因。又若相违得为因者。善等应为不善等种。小乘可尔为同类因。大乘不然故以为难。   自下第二破分别论。诸邪分别皆名毗婆阇婆提。即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四部。因诤无漏无因缘故今亦叙破。本即大乘唯说新熏心溷师等。名分别论。亦作是说。   论。分别论者至非无因生。   述曰。于中有三。初叙宗。次破他。后自解。此初也。彼计。无法尔种。心性本净。离烦恼时既体清净为无漏因。如乳变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然。此立宗也。无垢称经亦有此说。   次论主问。   论。而心性言彼说何义。   述曰。下破他也。于中有二。初问彼经意。后别以理徴。   论。若说空理至诸法种子。   述曰。下别徴。于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难。后起心非净难。此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非种子故。   彼若救言常为种子于理何妨。   论。以体前后无转变故。   述曰。即复难言。此真如体既许为因。应有取.与。以体前后无转变故。无取无与故不为因下六义中第一刹那灭即简真如。非心因缘。因有生灭有取.与故。一切无为为所缘缘此亦无妨。因缘不然。亲能辨体与力生故。   论。若即说心至而体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净难。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体。体能缘法此中说心。应同数论谓彼大等相虽转变。而体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转为无漏。以无漏心体作无漏故。非前体灭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无漏相故名相转变。   若言前无漏体灭后无漏体生。此亦不然。以有漏为相性是无漏者。难云。   论。恶无记心又应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心性净故。不善.无记亦应名善。心性净故。如有漏善。   论。许则应与信等相应。   述曰。若许有漏不善心等体性是善。相应法故。应与善等心所相应。若是无为已如前说。亦无过失。共许法性真如善故。非有为善心。无信等故。以心体是相应善故。此中应叙诸师立善各有几种。如别抄说。若如色.声善无信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应。亦非心性。若是色法。故非心性。若说心.心所。必应与善等心所相应。量云。汝不善等心。应与信等心所相应。许有为心净类摄故。如余无漏及善心等。   论。不许便应至况是无漏。   述曰。又若不许此有信等者。应非善心。无信等故。如染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况是无漏。此即成立不善.无记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无漏。不善.无记。无信等故非性净者。   论。有漏善心至无漏为因。   述曰。自下正难。有漏善心。性非无漏。名杂染故。如不善等。此杂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为因也。言杂染者。为诸烦恼所缘缚义。又此有漏善心。不应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不善心等。或可总云。有漏善心性非无漏。不应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恶心等。此有法不极成。谁许有漏善心性非无漏。故应如前所说为善。   何故有漏不得为无漏因。   论。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述曰。为因何事。违自宗故。非亲生故。性相违故。   论。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难相违得互为因。若有漏心性是无漏。无漏心性应是有漏。以相违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性是无漏。非无漏心性是有漏。差别所以不可得故。若胜劣故劣可有胜性。非胜有劣性。以胜劣故劣有胜性。以相违故。劣无胜性。是对治故。应无胜性。   论。又异生心至应名圣者。   述曰。若心性净即是无漏。诸异生位应无漏现行。许现行有漏心性净故。如佛等圣。应名圣者。   论。若异生心至无斯过者。   述曰。牒彼救言。由相有染不名无漏者。   论。则心种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难。种子亦应由相有染不名无漏。何故彼论说诸异生唯成无漏种。不言成现行。现行。种子性之与相皆类同故。   下申正义。外人问曰。若尔心性净者。此是何法。   论。然契经说至真实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净者真实性故。胜鬘经中具说此义。其对法论第十卷三转依中。解心转依真如说为心本性净。以起烦恼覆此净心。今断染惑证净心性故。   论。或说心体至名性本净。   述曰。或依他心体非烦恼名性本净。以烦恼客相应惑心扰令断客染心得解脱。如瑜伽五十四说。心所等亦尔。   论。非有漏心至故名本净。   述曰。心性者。真如也。真如无为非心之因。亦非种子能有果法。如虚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无漏名本性净也。   论。由此应信至类此应知。   述曰。自下第三申其正义。应信本有无漏种子。至解脱分善根已去名胜进位。但熏增长。复熏成种。谓入见道。且如无漏既有本有及与新熏。有漏法种类此应悉。已如前说。   第四大段。释外问经.论等妨难唯新熏难言。论说内种定有熏习。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论。诸圣教中至本有种子。   述曰。自下第四释相违也。若唯本有此义难通。我兼本有故无有妨。既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汝宁全拨无本有种。   若尔何须论说内种定有熏习。   论。然本有种至定有熏习。   述曰。谓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外人复曰。此义可尔如何说闻熏习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复言是出世心种子性也。   论。其闻熏习非唯有漏。   述曰。显闻熏习通有.无漏。   论。闻正法时至名闻熏习。   述曰。种解脱分善根已去。闻正法时。由现行有漏.及自因缘所熏有漏种。为增上缘。令其本有无漏种子。亦得增长展转增胜。即以所增无漏胜种。后时正生出世之心。亦说无漏所增长种名闻熏习。对法第四云。决择分善根亦是有漏。亦名无漏。据各别故。   论。闻熏习中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第一解有漏性者是修所断。即同对法第四卷决择分善修道所断文感胜异熟为出世法胜增上缘。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说。感总.别果如第九说。   论。无漏性者至正为因缘。   述曰。亦同对法第四卷文 与出世法正为因缘。辨体生故。   论。此正因缘至出世心种。   述曰。又第二解此无漏种望出世心是正因缘微隐难了。未起现行故。相状难知故。摄大乘诸论等处。但寄粗显有漏闻熏是无漏胜增上缘者。方便说此为出世心种。此增上缘。非正因缘种。若无有漏闻熏习者。无漏之种不生现行故寄有漏胜者说也。第一就实正因缘解。第二就胜增上缘解故。摄论文无相违失。由是善得对法等意。问曰。解脱.决择二善根中。其无漏种增长何别。答曰。约有漏行有上中下。其无漏种增长有异。解脱分中。下品增故。决择耎.顶。中品增故。其增上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 问此无漏种本有既多。后生果时何者能生。何者不生 答曰。其同类种随遇缘合即便能生。不合不生。如三世有未来应生法。何者前生。何者后生。故随缘合即能生果。如后卷中自释妨难 问若本有者。为三品种。为一品种 答若据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是转灭。转灭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一种子。若新熏初时唯一种生故。今第三师有三品种。即转齐义。有漏亦尔。   既尔如何五十二说有障.无障说种姓别。   论。依障建立至如来种姓。   述曰。意显无漏种子有无等文可解 有圆寂法者。是有涅槃种姓也。无者。可知。   论。故由无漏至不可断义。   述曰。由有无漏种子差别故。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若尔既由无漏种故。障有可断不可断者。何故彼论但约障立姓耶。   论。然无漏种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障显姓差别。若不尔者。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别。   论。若谓法尔至宁不许然。   述曰。彼若救言法尔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难彼云。无漏法种宁不许有法尔种子姓各别也。若彼复言有漏曾熏故。法尔障有可害.不可害。无漏未曾熏故。种无法尔。此唯有言都无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复言法尔。无漏既无法尔应不说言由熏。   论。若本全无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无因故永不生也。   论。谁当能害至立种姓别。   述曰。无漏种无谁能害障。汝今乃说依障立姓。   论。既彼圣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圣道无种必无生义。约当可生说地狱等成种非现。亦定非理。无因果不生故。无治障不断故。若言有漏心等为因。或说心性本净为因。并如前破。此则以理返徴及会众经.论意。   自下结此总说违理。   论。然诸圣教至理教相违。   述曰。自下第五曲文总结。处处说有本有种子。皆违新熏所立义故 故唯始起。理教相违诸经.论中无定文言一切种子皆法尔有。无有熏生 无定处言一切种子唯是新熏无法尔种。故二皆取。善顺契经。   论。由此应知至始起二类。   述曰。大文第四总结之也。诸法种子有漏无漏各有二类。本有.新熏。理无失故。不违经故。入见道已别熏生种。无漏行故。地前但令旧种增长。有漏现行势力弱故。不别能令无漏种起 此中但言由闻熏习令本有种渐增盛故。诸法师等皆言护法解脱分等有新种生。护月但令种子增长故有别者。理亦不然。此文为正。以前.及后瑜伽第五.摄论二本第二。勘读其理方明。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 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0 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本)   基撰   论。然种子义略有六种。   述曰。十义广种子中。自下第八具义多小。种有六义遮余非种。于中有三。初总标六义。次随六别释。后总结简余非实种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说有七种子。今此言六故云略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无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简别尽。然简自处更立余门。第二遮等自处分别更不叙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种亦具此六义故。假名种子 若尔如何与果俱有。复如何言常恒随转 无性摄论不简差别唯言内种有。世亲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释。言内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内种。即不论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释外种亦有果俱。如莲华根生莲华等。非因灭位其果方生。根.茎同时世极成故。此解稍好。可细寻之。   论。一刹那灭至方成种子。   述曰。显种子义。谓有为法有生灭故。于转变位能取与果。有胜功能方成种子。   论。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简略也。无为不然。无转变故。无取.与用非能生也。亦显大众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缘起非是 无为无取无与.无转变故。即遮正量部长时四相。非刹那灭故 若谓后时有胜功力。初位无者。初亦应有。体一故。如后时 后应无。体一故。如前位。故体才生无间即灭名为种子。有胜功力。才生即有非要后时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为因。无转变故。瑜伽第五云。唯无常法为因。非常法也 旧人云真如是诸法种子者。非也 若尔前种应与后念现行为种。或虽同念他身相望应为种子。   论。二果俱有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此种子要望所生现行果法。俱时现有 现者。显现.现在.现有三义名现。由此无性人第七识不名种子。果不显现故。即显现言简彼第七。现在简前后。现有简假法。体是实有成种子故。显现唯在果。现有唯在因。现在通因.果 和合简相离。即简前法为后法种。   有说。种生现行之时。必前后念非此刹那。如何解此。彼师意说。如上座部心有二时。即因在生果在灭故同在现在。亦不相违。此即胜军假明上座。非实用之。第三卷中自当广述 若尔种望种亦应然。何为料简 瑜伽云。法与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 此必异时非果俱有 若因在灭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并生之妨。由此故知。种生现时定必同世。种生于种世不必同。   虽必同世。若与现行和合之位方成种子。简与他身现行为因。不和合故。   论。此遮前后及定相离。   述曰。此遮经部等因果异时。上座部等亦尔。种望现行定俱。一身不相离故得为因也。外道说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缘者。皆不成也。   问何故种望种因果。即言异时生。望现为因果。乃许同时起。   论。现种异类至有能生用。   述曰。现行与种各异类故互不相违。于一身俱时现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现行有碍。种子无碍。心缘虑等准此应知。因.果体性不相似故名为异类。不相违故得同时有。   论。非如种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种子望种。体性相似名为同类 以相违故不得俱时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论云。与他性为因 即种望现 亦与后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 此即是种 前后相生 种相生时何故不许有同时义 难曰。见分缘于见自体同时缘。种子生于种自体同时。   有解云。种望于种为因果。若许同时非因缘。见分望见虽同时因果。即非因缘摄 若尔种望现起类亦应然 故应更解。种望于种许同时生。体便无穷。自类许有同时生故。即一刹那有多种生。都无因缘。不许后种更生果故。现行望种名为异类。虽亦熏种。后种未生果故非无穷。于一刹那无二现行自体并故。所生之种由此不可更生现行。种望于种类亦应尔 问若尔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体相违故 此不同时。如世第一法无漏。缘增本有种子。牵生后念任运自类法尔之种。复能为因生于后念一新熏种。本.新二种缘力既齐同生一现。故无同念种生种失 此亦难解。若本有种更生种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谓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现行所熏。四是现行。如何可说三法展转 今释。不然。即本有种.及现行为因缘。生一新熏种故但三法 又解。本有种望新熏种非其因缘。现行能熏为因缘故。即是本有唯望现行。现行唯望新熏。为因缘故。由此别脱戒。体不增。而用增。与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现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体 前解即与别脱戒体用俱增义。   此中虽显与果俱有望现行说。可现在时说为因义。种望于种既许异时。若入过去何者因义。   论。虽因与果至无自体故。   述曰。其因与果有俱者。谓生现。不俱者。生自类。虽俱.不俱而要现在可有因用。以有体故。若入过去即无因用。体已灭故。未来亦尔。因用未生体无有故。   问为因既通种与有种。何故此言与果俱有。   论。依生现果至与果俱有。   述曰。依生现行果之种子名为俱有。不依引生自类名种 何故尔耶 能熏生故。望异类故。果现起故。相易知故 种望于种非能熏生。非异类故。非现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说 故摄论第二云。不生现行名为种类。生现行时名为种子 胜军如何释非即此刹那。以彼计执因果同世故 云何复释无种已生文 如彼抄会。如瑜伽论第五十六。别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现行能熏转识等应名种子。   论。三恒随转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要长时其性一类相续无断。至得对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论。此遮转识至不相应故。   述曰。遮七转识.及色等法。不得为种子。此但言心。实亦遮色 经部六识等能持种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转变。缘境易脱故。   论。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述曰。即显前种生后之义。此非俱有。俱种摄故。摄论无此 问第七识亦至金刚心方断。何不名种 答十地等中以转变故。缘境易脱故。未对治已即转变故。种子不然 若尔如何名有受尽相种子.无受尽相种子。名言无记种生果无量无尽。可恒随转。善.不善等种生果有限。如何恒转 答曰。彼据生果有分限。名有受尽相。非种子体未得对治。即灭无余 又有分熏习名有受尽相。名言熏习名恒随转。此等种唯有自类生果恒随转。即是与果不俱有名种。此阙恒与果俱一义 若阙一义得名种子。其第七识阙恒随转。应名种子 此不应尔。今于此中。正以生灭.恒转二理显种子义。余但别遮。非正显故。其第七识为种不成 又说种子具有六义。非显具六即是种子 又此自类亦非种子。不与果俱故。无性摄论说非种子然名种类 此显自类至对治位非得种名。生果之时可名种子。但若生果必俱时故。若论其体。自类之时亦名种子。非现行故。此但任运牵生后果。若缘具胜种子势增。有胜与果用起之时。方名种子 无性显此二位差别。果俱名种。不尔名为种类 今此约非现行谈其体说总名种子。亦不相违 又显种子具斯六义。非说念念皆具六义故皆名种 然应分别。若具六义方名种子𨷂一不成。无性有情第七。阙与现果俱故非是种子 若尔即未生果时恒随转种。应不名种 由此应释。对治道起。谓令不生现行等位。如见道中无想定等。据其体有。修道方除。据果不生种见道断。以尽已来无与果俱义故。今言与果俱者。至对治道起已来。有与现行果法。俱现和合之义名为种子。非要此念与现和合方名种子。不尔便于一界不成三界诸种子。种子成就义便不成。故知不约刹那而说。约后能有与果俱义以显自性 无性所言不生果时名种类者。约毕竟不生当果为论。如见道中无想定等。   若恒随转得名种子。应善种等生不善等。   论。四性决定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随前熏时现行因力故生善.恶等。功能决定非杂乱生。   论。此遮余部至有因缘义。   述曰。遮萨婆多等。善法等与恶.无记等。为同类因。有因缘义 夫因缘者。辨自体生。性相随顺。以善等不辨恶法等自体。又不相随顺。何义是因缘 又异熟因通善.恶性生无记果。遍行因等是异性果。俱有因取异熟.无间士用等果为因亦然。   若要善等种方为善等因。种既恒有。应顿生果。   论。五待众缘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自种子要待众缘和合。种子转变起取现行等诸果作用。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故种自类非因缘合。不名种子。   论。此遮外道至恒顿生果。   述曰。谓外道执。别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此方外道为计亦然。大梵.时.方等计亦尔。同此所遣。此中且举一自然义。   论。或遮余部至非恒顿生。   述曰。三世有执。缘体一切时有。即恒非无。今言待缘种方生果故遮彼执 若缘恒有应恒生果。种既不许恒时生果。故缘恒无。   问若设有缘善等性定。应善色等种生善心等果。   论。六引自果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于别色.别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种子。非善等色种。生善等心果可名种子。不相应故。   论。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计。果应无别。以因一故。果既有异因亦应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论。或遮余部至互为因缘。   述曰。萨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蕴为因。四望色蕴亦得为因 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随顺。功能同故名为因缘。若增上缘等。义则可尔。如何色等与心为因。不相随顺功能异故。   问言恒随转名为种子。第八识现行既恒随转。为名种不 有说亦得。以名一切种子识故 若谓然者。此现行望自种既非因缘。非能熏故如何名种 有说不得。言一切种子识。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种。非彼现行能生自种。种虽依识现行自体。是识所缘。不同于识。故识现行非名种子 此阙何义也 与果不俱故 其无性人第七识亦具六义。应名种子 此亦不然。论自解言与现行果俱现和合方成种子。种子之法其相沉隐。所生果法其相粗显。故与现俱方成种子。第七相显。设所熏种。果乃沉隐。不与现行果法和合。不名种子。第八现识亦然。无所生果故。   第八门中以上明种。自下第三总结聊简。   论。唯本识中至成种非余。   述曰。简上转识等非名种义。   此中别解上六义中。言唯内种具有六义。然世亲摄论亦通外种。此中引之解。外谷麦种既能生果。名种子不。   论。外谷麦等至非实种子。   述曰。虽识所变假名种子。非实种子。现行法故 摄大乘云。作.不作失.得过。故成相违。外种内为缘。由依彼熏习。又引颂云。天.地.风.虚空。波.池.方.大海。皆真内所作。分别不在外 故由内种。外谷等熟彼非实种 问种亦识所变。应非实种子 答曰不然。内种识变已复生麦等。麦等复识变。以重变故。故非种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麦等克体。非因缘生果。故因缘唯内种。非外种故 此等已上并摄论有。自下第九双辨内外生.引二因。此内外种皆有生.引二因体不。答有。何者。   论。此种势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内外种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远果引残果名引因 无性云。如内识种生现识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远果。是引因。外种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茎等是远果。是引因 天亲云。如内种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残果名引因。即现在种生现在身名生因。生六处等皆名生因。引余枯丧尸骸等名引因 虽生他界等。势分力故余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种生芽茎等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时草等。是引因。势分力故。然至此位时。内外种皆无。或生他界等。或种已久灭。然由前生势分力故引彼犹有。即义说彼生因之种名引因 然今两说生.引二因俱无别体。一体望别故说二也。若无引因势分力者。一切死后皆应顿绝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无性理胜。以化生死无尸骸故。然世亲论意。无著大师为成引因说枯丧等。故说颂言。枯丧由能引。如任运后灭。天亲解云。若无引因。应无枯丧果如任运后灭。但是天亲解略。无性释广。亦不相违。此虽摄论文。然对法第四卷说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说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从无明乃至受是引因。爱.取.有是生因 此意欲显未润七支去果犹远名为引因。引远果故。能润二支.及所润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远所摄。无性但约已润种中果去因为近.远。瑜伽约润.未润位去果近.远。亦不相违。   次第十四缘分别辨内外种因.非因缘。熏.不熏别。   论。内种必由至是因缘性。   述曰。内种是因缘。必由熏习方能生果。法尔种子必由熏长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论。外种熏习至辨所生果。   述曰。无性摄大乘第二卷说。如从其炭.牛粪.毛等。如次生巨胜.青莲根.及蒲。非巨胜等与炭等。俱生俱灭互相熏习而从彼生。名无熏习。如巨胜等与华等。俱生俱灭由熏习故生香气等。名有熏习。外种不定。内则定熏 故外种子既唯现行。为增上缘辨所生果。   论。必以内种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显外种非无因缘。从内共相种子生故。如摄大乘自广分别。   自下第二解熏习义。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辨。   论。依何等义立熏习名。   述曰。初问起也。   论。所熏能熏至故名熏习。   述曰。此标具义。释熏习名。略答所问 熏者发也。或由致也 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本识内。令种子生近。令生长故。此略标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种生长名熏习故。   论。何等名为所熏四义。   述曰。此广辨也。   于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缘多.少。二辨能熏具缘少.多。三释熏习义等 初中有三。初问。次答。后结。此即初也 摄论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随处应辨 然五聚法。第一简色法.及七识俱心所法等。第二简佛果善等法。第三简无为.及不相应。俱时心所。第四简别异身同时许可熏义 摄论无者。一一披对方知差别。   论。一坚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也。从无始之始。至究竟之终。一类之性相续不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   论。此遮转识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转识。及彼心所 此中识言摄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转识。若许持种。初地见道无漏心时。应失一切有漏种子 声风等者。即遮根.尘.法处色等。生无色界。色即无故。入灭定等。心亦无故。名性不坚。此中何故但言风.及声。简断相显故。非谓色等此中不说。此摄论无。   若坚故可熏。佛本识既坚。应是善等性许亦可熏。此简经部色心可熏。不坚住故。   论。二无记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无所违拒善恶习气。乃可受熏。无记不违善.恶品故。   论。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沉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舍行之人体性宽容即能纳事。若聪明.恶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违不善。亦自违善。如沈不受檀等香故。恶等亦尔。故不可熏。而无记性不违善.恶。如舍行人不违事故 亦遮识类善等受熏。第七识内并非所熏。此同于后唯是无覆无记中释。   论。由此如来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无记方受熏故。如来第八无漏净识。唯在因中曾所熏习带此旧种。非新受熏。以唯善故。违于善等如沉香等故。此摄论无 简与佛地同 说为不熏。熏时何过 违拒法故。有增减故。善圆满故。有优劣故。不可受熏。   若无记性。及唯坚故。即是所熏。本识同时想等五数.及虚空等。应是所熏。   论。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为王而体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坚密体是虚疏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习。若不坚密有虚疏故可容种子。坚密不然。   论。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识俱时心所五数。体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虽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义。此摄论无。受熏何妨。如下触等亦如是中解。亦遮无为。以坚密故。不受熏习如坚石等。故虚空等不可熏习 若尔识上生等假法。应可受熏 今依他摄。自无实体。依实说假故 又此应言若非坚密。有体。自在。乃可受熏。初简无为。次简假法。后简心所。此遮无为.假法.心所.依他.坚密故非所熏。不是说者拟今说故 又此不言实有体者。假法先无。更何须简 若尔空等无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无记。言非择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论。由此故应第一说善。无明简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 于假识类等。   若可熏习即是所熏。亦应异身得成熏习。   论。四与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是相应义。若同一时.同一处所。所熏之体非即能熏。亦非全相离在他身上识为能熏等。   论。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许为可熏。及刹那前后。不相应故无和合义故非所熏。异经部师前念之识熏后念类。   论。唯异熟识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结也。唯第八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是同时五心所等.及余转识。言异熟识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现行生种异时。如何释此。故知即以此义为正 其无性人此第七识四义具足。何不受熏 以染无记违善.恶品。今言无记唯无覆无记 此所熏中何故坚者乃名受熏 以诸色等生无色界。诸转识等入无心定等。便无法持诸种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种生二芽过。如后当破 何故善等不能受熏 不含容故。如沉香等。如文自解 何故假法.心所.无为不能受熏 以无体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种 问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 答曰不然。总假不能持。别色等能持。以别成总说瓶能持。瓶体即是实色等故。诸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种。亦不受熏。若尔本识上假物生等。应能受熏 实已受熏。何须假法。如碍于心。假法亦得。如受于熏假法应得 若假说者亦得受熏。唯自体分能受余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触等亦如是中说 何故不和合 不得为所熏 若尔便许有熏他身 熏他身有何过 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业等种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罗汉等。故要四义简持如右。此则摄论虽有。未能有此差别。   唯能熏四义诸论所无。   论。何等名为能熏四义。   述曰。依前标问。   论。一有生灭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义简无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犹如种子有生灭用故能生果。   论。此遮无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简法也。   论。二有胜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胜用有二 一能缘势用。即简诸色。为相分熏。非能缘熏 二强盛胜用。谓不任运起。即简别类异熟心等。有缘虑用无强盛用。为相分熏。非能缘熏 由斯色等有强盛用。无能缘用 异熟心等有能缘用无强盛用 不相应法二用俱无。皆非能熏 即胜势用可致熏习。如强健人能致功效 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为他缘。一切无过 此中总言。意说如此。   论。此遮异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识中异熟生无记 此举第八异熟心.心所。等六识中业所引者。非谓一切异熟生心法执等类。皆不能熏。唯业所感异熟心等。二种所生。无胜用故。或此法尔。皆非能熏。以无用故。   论。三有增减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至无漏位亦有增减。因中无漏为例并然。可致上.中.下种子故。要如利根能断于善得果亦疾。余则不然。或能刚.能柔乃能致果。非余中物.及平等物。   论。此遮佛果至应有胜劣。   述曰。佛四智品非能熏习 若佛能熏有何过失 更增新种便非圆满。诸佛有胜劣。功德多少故。   论。四与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时处方是能熏。如所熏说。   论。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后刹那.及与他身能熏自识。不和合故 和合即是相应异名。如生名起现行生种。若说异时如何释此 无性有情此第七识。毕竟无有动转之时。阙无第三有增减故。应非能熏 此有二释 一云。此亦不然。无始以来我执增长。刹那刹那现.种增长。非是不增。如邪见等虽言一品亦有异故。四义具足。如无分别智入见以去渐渐增长。非谓体大名为增长。但加明利。此亦如是。从无始来。行相转闇坚执不舍。故名为增。然极难也 二云。亦有增减。欲界为粗。乃至非想为细。地系差别粗细不同。生下.上时亦有转动。有增减故 问曰。既尔何故论说与有顶地下下品道。一时顿断 答曰。不然。岂以断同便无九品。如三界中见道烦恼一时顿断。有九品故 此障见道。彼障非见。何以为证 答曰。若尔如修道中顿超二果。从预流者至阿罗汉。以欲界中初品烦恼。乃至与有顶初品烦恼。一时顿断。岂品类同耶 问彼由加行故令顿断。此不然者 答曰。若尔菩萨第十地一时顿断修道烦恼应无九品。若以烦恼不障地故。唯障无学。作意留故。一时顿断者。已前顿断有得义不。今此第七唯障无学不障有学。故金刚心一时顿断。非无九品 问曰。若尔应离此地即断第七。以九品故 答曰。不然。如菩萨十地所断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断。岂无多品。又如菩萨生上。不断下惑不障彼者。此例应然。不障有学。虽离此地故不能断。要至无学方却断下 问若有九品。何故名一类 答一类有多义。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续不易。故未转前名为一类。非无九品名为一类。由此义故。却成无始乃至今日。今日为增。前解方成 若以无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种类故有增减者 不然。佛果七识因七之类。亦应能熏。若以有漏.无漏为论不可例者。亦可有性.无性为例。不应种类彼可名熏 论言第七与有顶地下下烦恼等者。同障无学名势力等。金刚心中一时顿断故。名势力等。非谓品同名势力等。又如初地所断所知障 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别断。岂以多品断。故障即品多。一品断故便无品类。故细但初能障此者。证此即断。不须论品 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应寄问徴起然后牒论。   论。唯七转识至可是能熏。   述曰。总结也。即能缘中七转识.心所等为能熏。若为相分何法为障。即第八识为六.七识之所缘故为相分熏 何分为能熏 唯自体分。如自体分唯受熏故。见分体故。   论。如是能熏至熏习义成。   述曰。后释熏习义 于中有三。初解熏习义。次显法体多少。后明因果。此即初也 要俱生灭熏习义成。非如种生芽许异时生故不俱时有。故知色法无俱有义。   论。令所熏中至故名熏习。   述曰。唯华熏苣胜同生.同灭。故以为喻 摄论喻如内熏习等。   论。能熏识等至因果同时。   述曰。下显法体。初法。后喻。此举法也。   论。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举三法喻喻三法体。后举二法喻喻因果义。种.现二义其文可解 何故无有四法新种生现耶 心等一时不可并故。又生彼缘未和合故。若许生者便无穷故。不可此时遂生现行。   论。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述曰。不同经部因果异时。故说俱时理不倾动。   论。能熏生种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能熏生种。种生现时。如小乘俱有因与俱有法为其因。故以种望现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约同时士用果说。本种与现唯作因缘。现行望新种亦唯因缘。偏望为因缘。非说现行与本有种为因缘也。此以大乘俱有因与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缘摄。非大乘中许彼现行俱有因法是因缘义。显扬破故 然摄论第三亦说为因缘。即是本识。同此无妨。如彼俱有因。体不成俱时为因故。以彼俱有因义。亦有现行不能熏故。下四缘中自当料简。   论。种子前后至引等流果。   述曰。种子望种。大乘为同类因。亦如于彼现望于现。非现望现为因缘摄同类因也。以疏远故非亲近故。此等诸文摄论皆有。   论。此二于果至应知假说。   述曰。除此余法。七转识等名为因缘。彼对法第四。十二缘起皆名因缘。应知假说非实因缘。非辨体故。非亲近故。   论。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述曰。此总结上第三段也。   论。此识行相所缘云何。   述曰。十门分别第八识中上已三门。第一出体。识自相门。第二真假异熟。五果果相分别。第三诸法因缘。四缘因相分别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缘。分别。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问起也 然不可知。粗细分别但无别体。或约所缘。或约行相。明不可知。故于门中略而不举。后别解中即自疏出。义有别故。   论。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述曰。答中有二。初举颂答。后自别解 论问起中依义为问。以不可知无别体故。不为问也。然以唯识转变次第。先行.后境 次略答中。依颂而牒 下解释中。从后向前依问而解 所以者何 本颂先后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 长行先后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识所变故 谓本颂中。先不可知之所缘 后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颂文稳便故。不可知为初。所缘.行相随后。一不可知通境.行故 长行之中。一切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识之见分故 先明行相。由心变境次说所缘 约见.及相而辨细.粗。后解不可知义。故有别也 解行相.所缘中有二。初解所缘.行相。后解不可知言 初中复二。先略。后广。略即粗解体义。广则料简细解 了谓了别下。此为略解 此中了者下。此为广解 略中有二。初解行。后解境。   论。了谓了别至为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识自体分以了别为行相故。行相见分也。类体亦然 相者体也。即谓境相。行于境相。名为行相 或相谓相状。行境之相状名为行相 前解通无分别智。后解除彼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无分别智。以无相故 然本但是行于相义。非是行解义。   论。处谓处所至所依处故。   述曰。下解境。   于中有二。初别解内外所缘。后方总解所缘。初文复二。初外。后内 今此即是识之相分。依名释义如文可知。此为外相 然下自广。随彼处会。   论。执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内境。与外境殊故别开说 总相而言。执受义者。执是摄义。持义 受是领义。觉义 摄为自体。持令不坏。安危共同。而领受之。能生觉受。名为执受。领为境也。如瑜伽论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义释 对法第五说执受者。但唯五根.四尘一分。不说种子.及与声处 五十六说。五根全.五尘一分名为执受。二文不同 五十三说。执受有二 一若识依执名有执受。谓识所托安危事同 即显依持而领受义 领受义者。谓以为境 二以此为依能生诸受。此义即显执令不坏。能生觉受 若据实理。生觉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触。不离身根。同聚一处亦名觉受。体实非也 萨婆多等亦作此解。对法唯据现行。此义生觉受义 不论其声。声体虚疏不可执之而生觉受。故略不说。故外道中说为无碍 五十六中唯据现行。不相离大所发之声。同处不相离。不异大极微而出。复亲领之。故通十界处。不言种子 五十一卷.及此论等。通依现.种二执受义。通于十界种子.现行。文势虽殊义意同也 问无表色.心.心所。亦依于识安危共同。虽不执令能生觉受。如种子等。何非执受 答非所缘故。如下当说。无领受义 问外器界既以为境。何非执受 答非是相近。不执为自体。故与识相远不为依故。故非执受 问既唯缘此更无余者。何故十卷楞伽说。云阿𥠖耶识。缘名.及相犹如毛.轮 答名体即声。声是能诠。说缘其名意说缘声。如言缘相意在根等。不尔心等相应是彼所缘 又相者即色蕴。有相显故。名谓非色四蕴。第八缘初相现行.及种。但缘名种不缘现行。亦名缘名 又解。相者即执受.处俱名为相。相即相分。见分所取。名者四蕴。即心.心所法。自证分缘。许自缘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现可知故。其诸种子总名为名。相难可知。唯以名显故名为名 问何故彼复说第八识顿分别知一切境界 答说自一切境。皆顿分别知。非如余识境渐次能了故 由是彼经复作是说。自身.及资具。一时顿分别 与此文同。并不违也 问何故辨中边云唯缘根.尘 生觉受故。旧论云。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至卷末当解。   论。诸种子者至分别习气。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诸法种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论说非无漏。无漏种子此识既不缘。但为彼依故非执受。与七十六.解深密同。与五十一.显扬等别。彼言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说 护法等说。唯染无记心中有法执。善.无记心不能起执。因执心所执。为所遍计熏成于种。此种名妄执习气。即见.相分而熏种生 又解应分别论文染无记心有遍计所执自性妄执。故此种子名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善.无记心但是遍计。计是分别心之异名。故此种名遍计习气。而非所执自性妄执习气。以有漏心皆名遍计故。非善等心中许有执故 或复此文但约染语。以有漏中多起执故。若不尔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计。亦不起执。相分之中既无种子。又此不说本识应不缘。既尔第八应亦能熏。有力能执故。由此故知。此解为胜。下三性中更当分别 安惠等说。有漏八识皆能遍计而起于执。即以此文为证。今此师意有八识种子。唯自体分后生现行。似有能诠.所诠相现说为名.相。名.相现行遍计所执。相似有故。说自证种能生名.相因缘。名为名.相等习气。非离自证种外别有名.相种 或名与相虽无实体。而别有种亦不相违 此中二解如下自知 然今此文与彼既别。故此文胜。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决择分等种。皆是执受。阿赖耶识性所摄故 问为缘种子别功能不 答自有种子即是功能。能生现行之功能故。然复有别功能。如心.心所种子。有总能生现行功能。复有厌心差别功能即无想定。然第八识虽缘种子。不缘无想定。此即不缘差别功能 若尔无色界识。即不缘心等广大功能。如何乃言于无色界。能缘广大执受境等 此义应思 如善种子本识虽缘。然但缘体。体即识性。唯无记摄。不缘善等余别功能。无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缘无色界中虽有善种差别功能。即是能生广大之心现行法故。不失无记。不违本识。不如善等.及无想定违本识故。故于无色界缘广大功能 无想定等是种上假。无色广大功能不然。故不许缘无想定等 又无色界广大之用。唯在现行。种是彼因。即是广大之功能义。彼第八境种子。从现行为名名广大功能。非缘种上广大别义。故无有失 又种有三品。此为一类缘。心无三品。任运缘故。心唯一界。种通三界。系.性别故。如第八缘异界色法。见.相别界摄。以亲缘故。名本识故。不同意识等。彼分别生故。相.见必同界。但得为境。非必有用。此识任运随因缘变。境有用故。即己体故。若断.未断。随增.减缘。如现行法相分缘故。   论。有根身者至及根依处。   述曰。身者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总称。以根微细不言于根。但言缘身。恐无根色。以别根为首标其总身。即显本识缘彼五根.扶根色尽。总身之中有别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为主。身是通名。以主标首。为称于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处即是诸扶根。五处不可以声对法第五说非执受故。唯为外境缘。然实亦内缘。又缘他五境等。即非执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论。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释执受义。执受义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说两义释之。此中言总。对法.瑜伽.显扬.俱舍等。皆有执受义。   论。执受及处但是所缘。   述曰。总解上也。   论。阿赖耶识至外变为器。   述曰。显由亲因种.及业缘种。变内.外相。   论。即以所变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识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变。非心外法。本识必缘实法生故。若无相分见分不生。即解本颂先境后行之所以也 杖谓杖托。此意总显见托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变。缘有生心。非缘无也 有处说诸识必依缘有本质方生。即以名教等为本质故。如下当辨。此略解讫 变有二种 一者生变。即转变义。如次前说。变谓因.果生熟差别。等流.异熟二因习气名因能变。所生八识现种种相。是果能变。故能生因说名能变 二缘名变。即变现义。是果能变。且第八识唯变种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转识变色等是 此中但言缘故名变。下论言变。准此分别 若生名变。种子第八识生七识等。并名为变。七识生第八。亦名为变。缘无漏生种准此应知 若缘名变。即唯影像。心上现者。有漏诸识等各自相分是。准此应思一切诸法 或复作三。亦有执故名之为变。即根.种等具二变义。外器唯一。七识亦一。言不变者。依此二门.三门可解 大乘缘无不生识心。影像之中必定变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缘本质法名缘有生心。以或无故。如过.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应识起无有缘义。境无体故。此如我见。经部.萨婆多.大乘皆别。   已略解讫。自下广解。初广行相。次广所缘 初中有三。初护法菩萨释其了言申其正义。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三总结。   论。此中了者至有了别用。   述曰。即申正义。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简持义。此解第八识行相故 言异熟识于自所缘者。即所变影像。是亲所缘。相分所摄。于此有了别用。非于心外法等。   论。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述曰。谓于所缘相分之上有了别有。即行相故。是识见分非是余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见分。如此文说。即一切识等皆有此行相。于所缘上定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为行相。其一切识或有。或无。所缘不定故。如此论下所缘缘中。出二所缘缘体。又瑜伽等说同一所缘是也 今此且约诸识定有者说。或与小乘别体者说。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无第二者。第八俱时五心所法。如何可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故须二解。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   论。然有漏识至能缘相现。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义。即分为四。初立二分 于中有二。初立二分。后引教成 立二分中。初申自义。后方破他。此出自义 谓安惠等古大乘师。多说唯有识自证分无相.见分。护法出已说见.相有。依集量论等方显发之。故先叙宗 自体生时者。识自体也 皆似所缘能缘相现者。依他二分。似遍计所执情计二分现也 似能缘相者。大乘见分收。当小乘事摄。似彼行相取所缘故。名似能缘 似所缘相者。大乘相分收。当小乘行相。似彼所缘心外相分。为见分所缘故。名似所缘相 是心外法此中无故。   论。彼相应法应知亦尔。   述曰。一如于心。今此正义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无所缘相得名为缘 不同萨婆多等。许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缘。无心.心所自能缘故。   论。似所缘相至说名见分。   述曰。此说能似摄于见.相。   论。若心心所至自所缘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此立宗也。许无所缘相故。因也。如余所不缘境。喻也。或如余人境 又量。我余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许无所缘相故。如今缘自青等之心。余人亦尔。   论。或应一一能缘一切。   述曰。谓除所缘色外诸余法。亦应为此缘色心缘。无所缘相故。如现自所缘色。他人亦尔。   论。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余境亦不缘。或余境如自境亦应缘。即此二喻各通前量 或论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属上。后属下。此义意言。缘此自境时。心上必有带境之相。如镜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缘。不尔便有如前说过。除正量等外所余部共大乘同 而真如无似境之相。如下所缘缘中自会。   此破所缘无讫。次破无能缘见。然佛地论第三。四智三诤。但论相分有无不论见分。即与此别。下第九中自当解释。   论。若心心所至如虚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缘相。不尔心等应非能缘。无能缘相故。如虚空等。   论。或虚空亦是能缘。   述曰。此返难云。汝虚空等。应是能缘。无能缘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师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无。论下自说 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若约世俗见.相俱有。许有外境。故非唯识。识离于境有何体用。故知诸法有境无心。若言心等有缘作用许有实作用。便非释子。亦违圣教。今且违汝一切唯境。故能缘相决定是无。小乘诸师此相皆有 此义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缘之相。如镜必有能照之相。不尔便有如前说过。不同外道.小乘有实作用体仍非无。此中比量。准之可解 若尔即镜应名能缘 如下所缘缘中说。   第一别破正量部等。第二别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经证。   论。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义说。   论。如契经说至各自然而转。   述曰。引厚严经 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无 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见.相二分有。谓即似能所缘相是 各自然而转者。谓见.相分各各自然。从其因缘和合而起。不必须待心外之境 或计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转。   今异于彼说自然言。故缘龟毛心影像起。此证有二分也。   论。执有离识至自体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 于中有二。初对十九部辨相差别。后申三分。此等即初 除大众.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众部心得自缘。见分缘相与此等同。自缘体者则不如是。以缘自体不须别起行相。以能缘见者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及事。此等取境者彼执。心外之境是所缘。心上有似所缘之相名行相。体即见分摄故 以大乘相.见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许有见.相分名也 观所缘云带彼相故 即是行相。谓行于相见分能缘说名为事 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是释事义 不言自体事言自体相者。简大乘事谓自证分。言自体事便滥彼故。   论。心与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缘。俱依一根。缘一境故 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随是青等行相各别。总相似故。虽受以领纳为相。想以取像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为相似)。   论。事虽数等至相各别故。   述曰。识.受等体各是一故。而相状别。识.受.想等体性相状各各别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据相似故。相似.等义无有差别。   论。达无离识至见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义。则说相分是所缘故。由无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为所缘。即是相分。彼宗说相分非是所缘。是能缘上所缘之相故。彼之见分自体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于相故。所似即相分。   论。相见所依至即自证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体名事 言所依者。是依止义。谓相离见无别条然各别自体。此二若无一总所依者。相离见应有。是二法故。如心与所。然无别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一所依体。起二用时由有此体。故言相.见自体名事。即自证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为所缘。大乘说无故。以彼小乘行相。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缘。别立自体分即以为事。故以见分名行相。即小乘事体是见分。不立自证分。无返缘故。大.小二乘所说各别。   然彼难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缘。别立自证分。   论云。此若无者至必不能忆故。   述曰。谓无自体分。应不自忆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谓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忆。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为相分缘故。我今虽不令为相分缘。然自证分缘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忆之 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应不能忆。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 却证故知。曾现在缘。佛地第三云。集量论说。乃至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   论。心与心所至有差别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缘相各各变别。故但相似。缘青相分皆变青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与小乘别 然瑜伽第一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据了别领纳各各不同故。相分虽不同然极相似。如青为境。诸相俱青相似名同 见分各异。虽俱是青取像各异。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相与见分。虽各非一。各据义别。境据总故名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此卷论中据实为言。故与瑜伽说不同也 又彼约疏所缘缘。此约亲所缘缘。此心.心所许时.依同。所缘.事等。亦据所缘各相似义。非是相违。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   论。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陈那菩萨依经立理。诸论共同。   何须说三。   论。所量能量至所依体故。   述曰。相分.见分.自体三种。即所.能量.量果别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于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等量境类亦应然。故立三种 若无自证分。相.见二分无所依事故。即成别体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离心无境。即一体也。   论。如集量论至此三体无别。   述曰。相唯所量。见为能量。自证为量果。此颂意言。今此三种体是一识。不离识故说之为唯。功能各别故说言三 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见分缘相既为能量。能量无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见分。行相为能量。外境为所量。与此稍别 然有六师。及叙陈那以前.以后。量.及量果体性不同。如因明抄说。佛地论中虽说三分。无颂引证。唯有长行。   论。又心心所至证自证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说有四分。于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别之。三引教成。四释颂意。下即初也 护法以后方始立之。理极须然。如文可解。然诸经论唯多三分。   论。此若无者至应皆证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应立别有能证自分。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照之心。心分摄故。犹如见分 见分返此或无能证。   论。又自证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见分为能量。第三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谁为量果。为量如前。   彼若救云第二见分为第三果。   论。不应见分至非量摄故。   述曰。由此见分或时亦有非量摄故。不证第三。   论。由此见分至必现量故。   述曰。诸体自缘皆证自相。果亦唯现。见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应言见分为果。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故。故不可见分或缘于相是比.非量。返缘自证复是现量。难曰。见分缘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现量自证分以为果。何妨自证唯现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为果。   解曰。现量心自体。比.非量果可唯现。比.非二种非证体。何得能为现量果 现量为比果。比不为现果。问答亦然 外内难。缘缚难。例亦然。见缘相为缚。自证应亦尔。是缚无失。然唯现量。如五识境缚。仍是现量收。证自体故。为是烦恼染污相故。如末那章 夫证自体必现量摄。故不可说见分缘相。或量.非量。为自证果。不可见分一时之中为量.非量。以相违故。纵许见分或比.非量。为第三果。亦不定故。现量为果义即定故。一心之中相违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义亦如前。   论。此四分中至后二是内。   述曰。下分别之。此释见分若时现量。应为第三果难也。但由见分似外缘外故名为外。非体是外。故此现量亦不缘三。后二名内。体是内缘内故。   论。初唯所缘后三通二。   述曰。其义可知。纵缘于心以心为相。亦唯所缘。相分之心不能缘故 问见分缘外从境名外。见分缘唯所缘。从唯所缘名所缘 答曰此义亦可然。此文影显故无有失。为色等难皆应准思 今意欲显由见缘外不得返缘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实非外 因论生论。自证缘见。应相分心不能缘虑。所缘心故。如相分心 此义不然。自证缘见一能缘上义别分故。若为相分心。必非一能缘体故。或别人心。或前后心。由此必非能缘性故。见分等心故能缘虑。相心不然。谓第二分以第三为果。自为能量。第三缘见。以第四为果。能量可知。缘第四时以谁为果。不可即以第四为果。如缘见分见分非果。此义应思。即以所缘第四为果。第四缘第三为果。例此同故。功能应尔。若更立者过无穷故。唯尔所者分限足故。如无色界本识见分缘种子等。更无余相。种子搏附识自体分。即以自证为相分缘。缘彼种故。然不缘彼自体分上能缘功能。过如前说。仍以第三自证为果此例应同。   论。谓第二分至或现或比。   述曰。见分外缘。故量不定。   论。第三能缘至以无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缘第二。却缘第四。第四前缘第三。何不通缘第二 非第二者以无用故。设许得缘涉重缘过。以无用故 或无缘彼之用不说缘之。如自证分不缘于相。能缘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缘第四。现量等定。复不缘外。佛即不尔。   论。第三第四至唯识理成。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体故现量摄。具所能缘。恒但四分不减不增。无无穷过 此中有难。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见分缘相.及自证。不立第四分。   此不应然。此能缘虑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长功能。非缘虑法。无量相违。据功能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 又说四分能.所缘异。不可言即。无别种生。一体用异。故名非离。   论。是故契经至见种种差别。   述曰。下引教成 佛地论有。即厚严经。谓即内.外二性。此内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缠绕故有四分。   论。此颂意说至是见分故。   述曰。下释颂意。此四分中相.见名外。见缘外故 三.四名内。证自体故。唯见分有种种差别。或量.非量。既言见分或非.比故。别立第四 此唯众生四分故言缠缚。相.及粗重二缚具故。无漏心等虽有四分。而非缠缚 问如诸佛。及因五.八识等唯现量者。应但三分。见分即得为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内定故。见分缘外用外也。不得复为缘内果故。一心见分用。不得通缘内.外法故。虽缘真如真如非外。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 若尔内心应非外果 此义如量。义准可知。   论。如是四分至自证分故。   述曰。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义摄。次引颂成后总指例。如集量颂。或摄为三。果体一故。摄四入三。   论。或摄为二至是能缘义。   述曰。如初所引厚严经颂。能缘体一。三摄为见。摄论唯二。亦摄入见 此言见者。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唯惠能故。   论。或摄为一至是故说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经说。此颂意言。外境无故唯有一心。由执着故似外境转 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四分识义用分。此上四类各一别义。又皆不离识。故并名唯 无漏种子但具一义。谓不离识。故说名唯 颂旧云。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现在。外法无可见。是故说唯心。   论。如是处处说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诸师因此执诸有情唯有一识。此义非也。至下当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尔心。离一心外无别法故。   论。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述曰。此颂非唯一心。如境更无异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摄臣故。   论。故识行相至识之见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总结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却结颂中了一字也。此了别体即是第八识之见分。归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 难陀立二分 陈那立三分 护法立四分 今此论文护法菩萨依四教理说四差别。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诸师知见 此四分相望为所缘。各为自证.及行相者。所缘可知。逐难说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缘。亦名自体。能缘自体故。不可以见分为自体。不缘第四故 如第三为行相。第二名所缘。第四名自体。能缘第三。以能缘法为自体故 又第三分为行相缘第四时。第四为所缘。所缘即自体。如四缘第三。返覆理齐故 第三为自体见分为行相。相分为所缘。如前已辨。又难云。第二量.非量。余之二分是现量。第二染.非染。余之二分定非染 又量.非量殊。苦.乐.舍应异。又见分解.非解。余二定皆解。余一切法准难可知 又心若自缘。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属.能所缚.能所相.能所觉无差别过失 亦不应言二缘生识。三和合生识。识亦生识故 亦不应立有邪见心。以邪见心自知邪故 亦不应言恶心遍体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为正智。非邪恶故 其四念住亦应无别。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谛智应无差别。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应不成。知现在故。他心智亦尔。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应是邪。谓他为自故。知自如他反难亦尔 又用二故体应非一。如灯自照其喻不成喻。无能缘等心。有能缘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违。喻所立不成过 又灯若性照。更何须照。若非明者。应非能照。体应是闇 诸如是等种种妨难。更应思择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灯照难。余难无解。然他界.无为.无漏缘等。依见分说。非自证分。又以坚执名非量。非比非亲证名非量。自证于境虽是邪见。亲证自体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诸难理皆不成。如五识中贪.嗔等惑。虽染仍现量。由他引故成染。亲得故现量摄 于四分中。八识.三惠.三量.因果诸门分别。皆如别章。   上来已广解行相讫。下广所缘 于中有三。初外境。次内境。后料简 初中有二。初总解释。后诸师说。   论。所言处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义意言。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故言外大种。非心外法。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为共相。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然我此物为增上缘。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识理。唯自心变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变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约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为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诸教。共.不共中总分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见猛火等物。人见为水。余趣.余人不能用故。余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广解有根身处 不共相中亦有二种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尘。他亦受用故。根即不尔。下文难言。虽亦变他根。自识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据正义不取五根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属 此中处言共相种者。即共中共。问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如所造触若缘。但缘本实物着。即触处中第八所变。唯能造非所造。以无体故。但缘着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实不造触处。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尘四大。缘长等时并缘青等。更不别缘离青等外别有长等。非如意识别得缘假。此无别体不可缘故。瓶.盆亦尔。即是若变为大小时。但随彼青等大小而缘。非别有长等。若从本实说。亦得缘长等。由此准。触处亦应作是说。然所造触是四大种分位差别。缘所造时即缘四大。假依实故如长等同。   论。虽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释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碍。谓外器相。如小宗中。众多灯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 此如何知各各别也 一灯去时其光尚遍。若共为一。是则应将一灯去已。余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碍故见似一。置多灯已人影多故 问曰。若尔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碍有对法故。何故众多各变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处 答由业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碍。不碍故。五十四说诸有对法同处一处。而非无对者。由随顺转相须生故。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广说。   彼虽说四尘等与此相似。如山.河等业。众人并相似。及心于上共用无碍。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业各别。及心受用自有碍故。遂令相隔 问曰。若尔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碍 答彼不碍他心上者。但碍自者。如心上灯明百千不碍。与明相违。无始于中有碍.不碍故。此义应思。   论。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述曰。下诸师说。初问。后答。此为问也。虽知处所本识所缘。谁异熟识变为此相。问能变者。瑜伽等说于外器皆无差别。于上界等为是谁缘。故今问也。为凡为圣。为此趣。为他趣。为自界。为他界。为自地。为他地为唯自变。为他亦变。   自下护法菩萨假叙三计。初同月藏。   论。有义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圣.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经说故。即立世经。   第二破云。   论。有义若尔至此杂秽土。   述曰。护法菩萨假为别义难破月藏。无别师说。诸佛菩萨若化变为。我所不讳。若实变为。即违理.教。杂秽种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类。举佛.菩萨且论胜者。   论。诸异生等至诸净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诸小菩萨。他方者。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诃界。彼应实变为他方.自界诸净妙土。若佛.菩萨神力所加。变化所作我亦无遮。且论实故 然净妙土有别他方如极乐等。亦在此界灵鹫山等。有漏净土。外法异生亦不应变。不能用故。   论。又诸圣者至复何所用。   述曰。诸圣生上必不下生。变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变土本为身用。定不能用变之何为。此中且举圣生无色。就显处说。色界.异地类此亦然。   论。是故现居至变为此界。   述曰。此述正义。由此定应现身所居。及当生者。本识变为现所居界。及当生界 当生界者。一云次生者变。远者不变。二云。可应生者变。随其凡圣可生者变。由此即无成劫之时先器成过 以上界有情当生者变故 既尔无色当生下时亦变为下。何故瑜伽论五十一。云彼识不缘下外器相 彼约不定境。亦不相违。谓缘种子即是定境。缘外器等此即不定。以无色圣者不缘器故。不生下故 问圣定不生无间之处。应不变为彼所居处。长寿天亦尔 答此问言。即现所居地界故得。   若尔何故说一切言。   论。经依小分至皆共变故。   述曰。此会经文。如言一切人共见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见之。约小分故。业不同者即不变故 若作是说。劫将坏时既无现居.当生者故。是不尽理。此似月藏义。非实月藏计。似为有救。狭于月藏。   第三破之。   论。有义若尔至变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现所居者变为土者。器将坏时无现.当生。此土谁变。即有坏器不变之过 现他欲界变为故者。何故但言现所居者。而不说言一切欲界同此界变。又成器时他方三禅等有情当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当生者变。此便无用。由汝前说现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坏同者。故我今破。   论。又诸异生至此复何用。   述曰。谓诸异生生无色界预变无用。现无身故。生有顶天寿八万劫。不妨欲界数度成.坏。变之何用。   论。设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设纵汝宗如大众部无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既变无益。粗细悬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别变为地。此异地身不能受用。故变无用。   论。然所变土至便变为彼。   述曰。变本为身。身不能用变之无益。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论。由是设生至变为此土。   述曰。下述正义。同现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处说名当地。彼当地一切有情皆能变之。非唯是一三千界变。亦非异地当生者变。欲界欲界同。及至上亦尔。   论。故器世间至而亦现有。   述曰。由自地变无过失故。器世坏成而亦现有 若尔圣者于梵宫自地.及地狱自地。若诸异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无用。不能持身变之何益。   今此义言。现虽无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须变作。非谓现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圣者设往地狱中。岂亦不得依彼而住。异生设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业同故。以粗细等不是悬隔。   若尔如人见水。鬼见于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见而名共变耶。答此文言。   论。此说一切至所见异故。   述曰。即当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说名为共。共中共也。若别受用。随与多小有情同变说名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见异故。如大梵变.及孤地狱。随诸有情多小变之。非谓一切 问何故经说一切共变 答对法第五说。此显生无色有未离欲业种随故。无现行也 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处讫。次简执受。执受有二。先解种子。   论。诸种子者至故是所缘。   述曰。谓即三性有漏种子俱是所缘。此识性摄故 谓性者体也。体即本识。种子是用。如前已说。诸法体用理应尔故。用是体摄 又言性者。谓是性类。其并有漏。以类同故不相违背。得为所缘 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识同无记性。故能缘之。然是识之相分所摄。如前已说。若据前缘器中三说。若言缘种是相分者。第三师正义也。无色界本识。唯缘内种故。不缘器等。若据前二师义。无色亦但约缘种说以无身故。实亦缘器。今非彼义。不可用之。无色缘种。亦有解云。即为自体分。见分缘器故。彼据自体分故言唯缘种 前师问。种是识自体。即为相分缘。真如即自证。亦应相分缘。答彼识性故。此非识性。识上功能。为相分缘。不同如也。设佛见分缘于自证。作影像缘。不尔便无四分之义。故下第八唯除见分非相所缘。许见分亦缘自证分等。但不亲证。影变亦得。   难此解云。有漏种子依自体分。识即缘之。无漏之种亦依自体。识为缘不。   论。无漏法种至故非所缘。   述曰。对治识故。体性异故。不相顺故。故非所缘。四分之中依自体分。非即是识自体分收。性相乖故 若尔本识既不变缘。何名唯识。   论。虽非所缘至不违唯识。   述曰。由不离识故言唯识。此意即是非离识外别有实物。故名唯识。如真如性识虽不变。离识外无故名唯识。唯识但遮心外法故 若尔心所亦不离识。应名唯识 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识之自体。别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识相应。亦不离识。故并唯识 问有漏种中有三界种。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种。不离于识体。即名无记性。体不离于识。应名欲界系。此义应思 答不然。系据缚义。即法体上差别义故。三界系别。然性即是体类义故。同无记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种随识皆无记。亦应烦恼种随识非烦恼。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问大乘所缘本是心变。随心何系地境亦随之故。如在欲界命终生上。此润生爱是上界系。依欲界身缘欲界身。仍相分中所变相分是上界系。随见心说。第七缘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缘种。境是异界系。心是异界系 答曰。不例。如本识缘异地身。异地器。异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岂非是缘异地身。异地器者。如缘于彼无色诸天泪下如雨。此非菩萨生彼化作。圣说菩萨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灭定。此是利根。亦缘下地。即利根不还。阿罗汉等。又下菩萨等入彼界定所变生色。此并得缘。故同种子相.见地别。此同前难。何劳为证 此若不尔七识缘境。下文但据由分别心。不是定有实用故变。本识必有实用故变。他界地身.器。见.相得别系。七识不尔故系随相。若不尔者。本识亦但随心变境。即天眼.耳无识持故。应名烂坏。应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实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摄即众生界有增减过。第十卷云三性杂生。故相.见分不必同性。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识缘上地色。此亦相.见别地所系 问第七识缘但分别有无实用者。即五识色等应无质碍 此中问答不缘识中自当分别 难一师云。若本识所变皆有实用变他根等应为识依。有实用故。如自眼根。应设功劳。他之实根心外法故。所变之根便无实用。若亦为他依。便缘心外法。此缘他法但似彼根。非实有用。若变自法即实有用 问如变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变他身根等似他根等。应有实用 答此亦为例。变似他色等。实非他有用。变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 若尔变似他色等。于己实有用。变似他根时。于己有何用。于己有实用。应为自识依有实用故。如变自根。此应思度 若为自受用变似他根。他根于己亦名有用。此义不然。岂于他根己能受用。以无用故。不变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说胜。于不缘心等由此即无妨。   二执受中。上解种子讫。次解有根身。   论。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总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种。若如前说。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 然依中边。下一师说亦变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变根不似他实根故。若变色等似他色故。   论。有共相种至受用他义。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种。由受用他故变他身。即前不共今名为共。此即最初总说本识于他亦变。不论根.境。于中差别。   论。此中有义亦变似根。   述曰。非唯似尘。亦似根故。   以何为证。   论。辨中边说至五根现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许变也。此有何义。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若许变根。全无实用。非他依故。变何用者。此亦不然。为欲受用他身依处故变他根。由根若无时依处亦无故。如色界系鼻.舌依处。根若无者依处亦无。不尔彼界应无二根。唯有依处庄严身故。由为受用亦变似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此不能生识故不能变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虽不能生识。本识亦变故。生盲等亦尔。故知本识定变他根。然无实根用。非他识依故。此即安惠等诸大论师解 然即彼论旧本第四颂言。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此不应尔。岂复本识亦起我也。亦缘心乎 今正翻云。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 识者八识 生变似义。即是五尘。义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实有故 变似有情。即是五根。众生数法 情即根是。名萨埵故 变似我者。是末那缘变 及了者。六识缘之。即第八缘尘.根二色。第七缘我。六识缘六尘所了法义 旧论长行义与此同。彼颂翻错。译师意存一意识义。彼颂长行自违返故。今此论引彼长行文。彼论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现。为是谁缘。不定说言第八能缘自他根故。   论。有义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护法菩萨等解。唯变他根依处。他根于己都无用故。若无用亦变。何不变七识。无缘虑用而得缘故。   若尔彼说自他根现文如何通。   论。似自他身至各自变义。   述曰。彼说自他阿赖耶识各自变为根。非自变他根。一则无用不变他根。二由彼论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证。又色界化生。根无处可无。欲界不尔。又彼色界不变根者。依处便丑。如木人鼻.舌。由善业殊胜。所感依处极甚光净。故要假根相扶依处方好。此则不尔。故不为例 若尔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变根扶助依处令其光洁 此理不然。色界诸根自识所变。令则变他。何以为例。又彼色界只是无识。识若依根。根则有用。今欲界者。若变为根殊无实用。非自他识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义应思。   何以得知变他依处。   论。故生他地至犹见相续。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无余。彼余尸骸犹见相续。不尔应无余尸骸义。以不能变他依处故。由此故知变他依处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会释 身为自情变。无根依亦无。他尘非己情。何必须根有。此理应思。   虽知根处各变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缘不。   论。前来且说至界地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即总料简 于中有二。初简前未尽显所未明。后略说此识以下。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上来所说界地差别唯缘自地。以随识系能受用故。   论。若定等力至则不决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识起或大愿力。或法威力。此通诸识有五种力。若第八变唯有定通。   或总四力 大愿即法力。更无别能故 通力所变其事云何 变异地身者。如除如来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尘时。第八识缘彼为境。即自通力缘异地身 身者通名。非谓身根。此有几处。谓眼.耳.色.触。或亦有声。无文别说起身根者。又无用故。亦无上地起下天眼.耳。以无用故。亦无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厌下不起下 通力所变余地器者。如以通力马胜比丘。上入色界见梵王等。第八识缘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诸天佛前听法。令此界生见彼身等。能见之者虽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变为色身令彼得见。下界见者名由通力 上地见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见类亦应然 又大菩萨以神通力变为五境。令余地生得见变者。可得五尘虽第八变。其定之力不见第八能变异地之内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 无色界无通。佛边听法令他得见。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无根故 或亦名身。有积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无差。一念俱起。变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见下三灾。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见彼地色等。岂第八亦缘耶。彼既不缘。故知马胜往色界处。何必此第八即缘彼色等 若相离者虽见其色。而第八不缘。若近处者何妨第八亦变。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质 此义应思违下论文 五识疏所缘缘必有之文应更思审。如枢要说 余地器者。即法处实色。瑜伽五十四云。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实物有。定心所缘名境。勤求起故即名为果。即通有漏.及与无漏。此谓圣者得威德定。变为此色饶益有情 然第八识 一唯缘有漏不缘无漏。如种子故。虽缘无漏遂不相似。体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 又解以初禅眼.耳识。见上地色等。不异系故。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此义应思 又解异地系。因缘变有用故 二此在色界亦通无色。无色圣者亦雨泪故 三唯变色.触亦变余尘。此通五尘。三十七说通能变为色.香.味触。又净土中变五尘故。五十三说。无色界定色能变一切故。五十四说。胜定果色唯有显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阙故。又无用故。此约色界异生及无色界波罗蜜多声闻。唯能起色.声.触。不能起香.味。以无加行心因别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萨。及色界波罗蜜声闻。即许起之。故华严等云闻无色界宫殿之香。法华云光音及遍净初生。及退没。闻香悉能知。即菩萨等入彼定变 四为唯造色。亦变大种。如对法第一卷疏末解。应广如彼五十四解 五然与定力何差别。二乘.异生若为嬉戏。通果无记。即变化心。可说与彼定境为异。一根本境。一解脱境。一善心境。一无记境。故成差别。若八地已去菩萨定之与通。此亦何异。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变化事等。定力但是任运生故。故二别也。或是根本。及果所变。故成别也。此定.及通义分为别。在佛无别故。皆通变.及化。通可引起根之与尘。定即不尔。唯起于尘 六又依神通变根等不。九十八说不变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设复变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变异身.器者。谓即瑜伽五十四说。色.无色天变身万亿共立毛端。是平等心。无色既无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说有。亦令互相见故变异地身 及器者。华严经云。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 阿含经云。舍利弗入涅槃时。色.无色天空中泪下如春细雨 波阇波提入涅槃时。色.无色天佛边侧立。及实色中定境者。是 色.无色天皆由通力现身.境等。此有何过 以瑜伽论但说通依静虑。无色现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无通也。无色界变色。已如前辨。应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变境.身为相续。为间断。   论。所变身器至系发起故。   述曰。内身多续。少分间断。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终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变外器多分长时。瑜伽第三说。外器定一劫。若变内身即随寿故多分相续。声.光多暂时。少有相续故 等者等取华色.华香等。何以然者。由击发故声等方生。缘力尽时彼即不续 有法师云。第八不缘声。以间断故。如心.心所断故亦不缘 若作此说亦应不缘等流色等。以间断故。如电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续。何故不缘 问曰。若尔第八恒相续。如何缘断法 答如镜恒时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运起。有境便即缘。此复何妨。   论。略说此识至所现实色。   述曰。总略说缘。第二段也 于中有三。第一依处分者。十色处中五尘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缘实境。第八亦缘法处实色。谓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论五十四卷彼极分别。应如彼会 言随者是摄义。即是法处摄色之异名也 种子何处摄。随何处摄 虽唯意缘。以与现行实法不定异故。随现行摄。此中有难。如理应思 问曰。本识岂不缘极略等四色 答曰。以假故不缘。如不相应法 问曰。彼何以假 无实体故。如对法第一.五十四等。极略.极迥。但是第六意识分折为极微故。第八不缘。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缘。唯以现行思为体故。别解表业此亦不缘。以亦思故。无表色可尔。是思种故。既缘诸种。故得缘之 若尔如二无心定等皆依种立应亦得缘 由此即是心等种上差别功能。但缘种体不缘别能。即不缘者无表亦尔。是思种上差别功能。亦是防色之别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缘 遍计所起色。若说唯是镜像.水月。此亦不缘。唯第六识遍计起故。若唯意缘通根.尘者。亦此中摄故。第八所缘诸根.尘等。以总从别。以暗从明。皆本处摄故。说不缘遍计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处观。亦此中摄。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假想色故。故此论文但缘实色不缘假故。第八所缘必有用故。彼无实用第八不缘 然诸法体。一者有法。二者无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缘无法。此任运缘非分别故。无筹度故。后得智等有筹度故。诸六识等有分别故。由此故知。第八识体不缘我也。第八识变。变必有用故不缘无。无无用故。故不缘我等。以无体用故 于有法中略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何故此识不缘无为 若实无为因未证故。若假无为无体用故皆不得缘。于有为中色.心.心所.不相应行。如前已辨缘实非假等。   何故不缘心.心所法.不相应行。故外人问。   论。何故此识至为所缘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应行.及诸无为.无法为问。   论。有漏识变至势力故变。   述曰。第二废立也。因缘生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八俱五数即无胜力。设任运生。境无实用。因缘变法必有实体。非横计故。非无用故。   论。二随分别势力故变。   述曰。谓作意生心。是筹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无等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亦非由说分别故变境体定无。亦缘有故 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后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顺论有用等文。   论。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述曰。初随因缘变。必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为境。非必有体用。即七识等 今正明第八不缘心等义。兼五识等不缘心等。总谈心等缘境道理 又解初唯第八异熟主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余七识。所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火 既尔五识应一向缘假。青等应非实 问若随因缘变必有用。第八识俱触等五法境应有用 答非报主故。非自在故。顺第二解。由此复言随因缘者此是何义。随任运义。随种子义。顺第一解。第八五数。第六识等中报心所缘。非必有用。以此见分虽任运生。不随实体种子因缘变境相故。但是影像种子所生。如彼眼根等无见用故。不能发生眼等识故 问触等所变根。无见用故非因变。触等所变色。非因变故无碍用。五识所变为例亦尔 答理齐。亦无碍用。七识所变并无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义护法等菩萨解 若瑜伽释家。亦有许触等与识同实变。即不违此文。然违成业。多种共生一芽之失。前解为胜。顺下第三卷等文 又解因缘者。是诸法真实有用种子。若用此种子故生诸法心缘变之。变必有用。以能生者实因缘故。其八俱五数所变之相。非实种生。但假种起故但为境。分别变摄 分别变者。心.心所之总名。随心.心所之势力故变。不从真实有用因缘种子所生。彼但为境无漏亦尔非必有用。随其所应五识相应心.心所。及第八识体五俱意识。或定心所缘。有实种生者皆因缘变。余无实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随分别势力故变。此解为正。无诸妨难。由能缘心任运有力。彼所变相从实种生名因缘变。若能缘心不任运起。虽任运起而无胜力。所变之相非实种生名分别变。初必有用。无无用者。后但为境当情现故非必有用。若论依他假因缘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碍等用。称其自相名为有用。若第六报心五识俱者。亦随因缘变。其境或有用 问前所说若随分别变但为境。定心.及五识所变之境应全无用 答随彼实体种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随分别者此是何义。随加行义。分别变者诸心.心所强筹度义。定心.及五识。有虽加行生不皆强筹度。故变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种。如定心缘十八界。返显八俱具有二变。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   论。异熟识变至必有实有。   述曰。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必有体用。   论。若变心等至不能缘故。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深密经说。诸变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 佛地论第六卷.此第十亦云。无自缘虑实体之心。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虑之心。如镜中火。乃至广说。   问若尔何故心.心所法从第八生。既不能变不须生故。   论。须彼实用别从此生。   述曰。须七识等受用于境从第八生。非不缘故即不令起。如无漏心亦从起故。   若有实体第八即缘。无为有体应第八缘。   论。变无为等亦无实用。   述曰。若第八缘实无为者。无为无用。此未证故。若似无为非实无为。故不变也。论说等言。又无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应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无为.不相应行。亦无有过。此解是本。故前问中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与无为。   论。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述曰。此总结也 问若有漏识因缘有相。分别之相未必体有。至无漏位无分别故。应不缘无。因缘生故皆应缘实。   论。至无漏位至亦现彼影。   述曰。于无漏位胜惠相应。虽无筹度取相分别。而澄净故。非如有漏体是滓浊。今设无用亦现彼影。即缘于无.及心等影无为影等。以亲证故。知无是无故缘无等。   论。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述曰。不知无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现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尔诸佛大圆镜智。亦应缘自相应心所。是遍智故 许亦无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亲为所缘。不遮疏故 若尔应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缘。自体见分不自缘故 此亦不尔。自自证分与他见分同一缘故。亦无有失 又解相应心所虽不相缘亦无有失。自证缘见成遍智故。见分取于相应心故。法皆尽故。自证复能缘见分故。但约见分同一所缘不说自证。斯有何过。   论。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种。   述曰。此第八识不能具缘十八界故。故有漏位与无漏殊。境有宽狭胜劣。其六.七识非必有用。即现.比二量是有用心。可应分别。   论。在欲色界至缘有漏种。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别。如护月等于无色界亦变器身。此中但有护法正义。总结于前三界缘也。   论。厌离色故至此色为境。   述曰。无色无色。厌离色故。无业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缘之。如前已辨。于理无违。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异界异地缘一切处。五十三云。无色界定于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后问答辨论。   论。不可知者至难可了知。   述曰。谓前颂说不可知言。第一见分行相难可了知。   论。或此所缘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难知。内执受境。即有漏种.及有根身微细难知。非执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难知。总第二段。如瑜伽论五十一说。于欲界中缘狭小境 此中谓约身器为小。色界广大。亦约身器。初禅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即约种子生现行识时。作此行解故。缘此无量行解之种。名缘无量所执受境。无所有处等准此应知 既缘种上差别功能。故知亦缘二无心定 此理不然。所言缘者从果为名。非缘此种子无量行解。故不缘无心定等。如前已说。   论。云何是识至行相难知。   述曰。谓外问言。即经部等.萨婆多等。既行难知应非是识。此行相言但言见分。   论。如灭定中至应信为有。   述曰。此举喻答。此答经部。彼末计许灭定有心。故以例答。如灭定中不离身识。行亦难知 应信第八识恒体有。此答上座.及末经部。有细意识。于此可然。   萨婆多等定中无识。如隔日疟。答萨婆多。彼不许灭定有识故。以理答之。   论。然必应许至如有心时。   述曰。比量如文。   论。无想等位应知亦尔。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计宗各解不同无不定过 此中亦有无心闷绝。睡眠等位。唯自所许 或皆等中 此等有识。下自广成。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末)   基撰   论第三卷   若解本识十门义中。上来合二段已解五门讫 自下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 于中有五。一问起论端。二举颂正答。三释常字显五相应所在位次。四别释五所体性.作用。五释颂中相应之义 或分为二。一问。二答 答中有二。初举颂。后广释 广释中有三。初释常字.五相应位。二别解五所。三解相应义。   论。此识与几心所相应。   述曰。此初问也。   论。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述曰。此举颂答。即第二句相应之言。亦通五受。下释家解。   论。阿赖耶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此释本颂相应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谓此本识三位名中。举初狭名释识宽体。故从无始来乃至未转。即除成佛余一切位。此说自体三位通二。恒与此五心所相应。   论。以是遍行心所摄故。   述曰。以此五种体是遍行心所摄故决定相应。虽复不增亦不可减定俱生灭。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亦不与余法相应。此下论中自当解释。虽复藏识二乘能断。断已亦但五数相应。故至转位诸心所俱。   论。触谓三和至所依为业。   述曰。自下第四别解五所。于中有二。初别解五体性.作业。次总释此得与识俱 别解各有二。初总。次别 总中体.业二种不同。显扬论等文并同此。即出体显业。   论。谓根境识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别解有二。初广前。故破他 正三和体谓根.境.识。体异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为随顺。如识不生根.境或起名为乖返。又如耳根.眼识.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顺者。三必俱生。既不相违故名随顺。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如此交涉名三和体。   下解于触由二义故亦名三和。   论。触依彼生至故说为彼。   述曰。即由二义触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触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圣教言三和生触。对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亦根等。即触之果。谓触能令根等三法合为依.取.所生了别。此三和合由触故然。故说触能和合三法。由此二义触名三和。非一触体可名三故。从触之因.及所和果。说触为彼三和合也 问境在未来根住过去。识居现在。触如何和 答令相随顺为依.为取.为二所生。即名三和 岂是合三令住一处方名三和 或依增上根说三和。非等无间触名三和。于理无失。根.境.识三常现在世。无一根境住于他世。去.来二世非实有故 问境在未来。触在现在。如何说触是彼果耶 答谁言所生即是彼果。未来诸法为现取时。但能为境顺生心等。故现识.触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 又彼境界体唯现在。似于去.来触虽所生。亦名为果。   上来解总触谓三和 自下释前分别变异。   论。三和合位至说名变异。   述曰。初解变异。后释分别 谓根.境.识三和合位。除未合时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顺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为变异。谓此三法居种子时。及未合前。皆无顺生心所作用。于三合位功能乃生。既与前。珠说名变异。变异即是三体上用。   正解变异体即三法。次解分别。   论。触似彼起故名分别。   述曰。分别之用是触功能。谓触之上。有似前三顺生心所变异用功能说名分别 分别即是领似异名。如子似父名分别父 此意总显根等三法。有能顺起心所功能名为变异。此触亦有顺生心所功能作用领似彼三。是故名为分别变异 问三和之上有功能顺生于触名变异。触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顺生名分别 设尔何失 若自顺生名分别。应说触触以为缘。如顺生受有功能。说触用名分别故。若自不顺名为分别。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于触耶 答触不似彼生触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余。即无领似。例触应尔。又分限故。谓根.及境能生于识。亦能生余。二种功能。识但生余无自生用。例触应尔。触不似彼生识.及触二种功能。无势分故。若约见.自证分相生。亦有似义。又如受领触不领作意等 问若似三功能。名分别变异。何故集论第一等。云于根变异分别为体。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根变异力至根之变异。   述曰。下会相违。谓三和位引触起时。根变异力胜余二种。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不说分别识.境变异 今言等者。等取杂集 复言根之第六转者。显变异是根体之用。对法论中以根用胜但分别根。仍不分别根功能尽。唯能领似顺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触近所生故。辨中边论第一卷云。触能分别根.境.识三顺三受故 分别生三受同对法文。分别根.境.识稍宽对法。皆有顺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为尽理 又彼论中言分别者。是分别义。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触能分别令三位珠。分三位别故名分别。今此解好 问何故三和唯根独胜 答一由主故。有珠胜能名之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续故。常相续有。境.识不尔。故境体虽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阙二义不名为胜。心虽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阙遍一义故非胜。境.识皆不续。识有境生故俱阙续义。非得胜名。唯根独胜。   问触之功能如前可解。岂不能与心等同缘。唯此分量名为触耶。   论。和合一切至是触自性。   述曰。更有余能非触尔所。谓触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离散各别行相。同趣一境。是触自性。设无触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今不散时皆触功力。   说自性已。触业如何。前解功能虽即是业。举业显体故非业门。   论。既似顺起至所依为业。   述曰。即此触数。既似三和有能顺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为业。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无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论。起尽经说至触为缘故。   述曰。经明生灭名起尽经。从彼所明以立经号。若触但能生受非余者。应余二蕴不以触为依。无心起时无诸心所故诸心所皆触为依。   论。由斯故说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经复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经所说眼.色为缘能生眼识。说识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经虽复言作意力故识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说。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说之 问触依三和生。名分别变异。识依二合生名分别根.境 答准于触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于触。二解并得。契经复说三和故触。说触依根.境.识三和合生。起尽经说受等皆以触为缘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识.触四法和合生 问若无自证。可说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证。心亦依心。心体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见分别体者说。同体为依非此所说。若亦说者。如次复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说亲.现依。不说疏.种子。若说疏依.及种子者。法则有多 问若诸心所皆依触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说以受.想.思所依为业。不说所余心所法也。   论。瑜伽但说至举此摄余。   述曰。由此思体为主胜故 一者思是行蕴主。故集论初说云何行蕴。谓六思身 彼自释言为导首故 二者思能造诸业胜。举思摄余法。非但独取思。故诸心所皆依触生。   问曰若尔何故集论.显扬第一.五蕴等。云受依为业。   论。集论等说至近而胜故。   述曰。此即总举唯受所由。   何者为近。复是胜耶。   论。谓触所取至引发胜故。   述曰。触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违相。与受所取顺益.损害及.俱相违相极相邻近。相邻近者是相似义。即可意等相。与顺益等相。行相极相似。故名为相邻。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极相似。相似.相邻体一名异。此解即是约境相近 又触引发受胜余心所。故触触苦等触时。受受于苦等受。三受分位触.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为胜。余不领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论等不说作依 问。触似三和名分别变异。受似于触名分别触耶 答释此难至受当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触体是实。唯经部一师三和成触者。难大乘曰。说触是三和。何得有实体。为破彼计故次说云。   论。然触自性是实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论。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谓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爱身.六触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论六六。谓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 经部计爱亦是实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触 破之量云。触别有体。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爱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计根.境假非实故。言心所意简前二。如顺正理第十卷中广破经部。   论。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四食性故。如余三食 段食香.味.触既许是实。故以为喻。四大触实故。于理无违。或应心所亦通于下。简略便尽。   论。能为缘故。   述曰。此第三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缘起支中心所摄故。如爱缘取。   思分位故彼亦许实。诸心所支皆是实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设但少实。即得为喻彼全不许触少分实。许少分实余假不成。无异因故。   论。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后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经部 非即三和。亦得说为第二宗法。此为宗法即无妨也 此中大乘。触别有体非即三和 经部一师说三和成触。触即三和。是假非实 又一师说三和生触触非三和 一切有部触虽别有。不能分别变异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为业 三部不同。   论。作意谓能至引心为业。   述曰。解第二数。文可知也 初略明体.业。次广。后破。显扬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警心 起已方警。更何须警。先已起故 未起即警。应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论。谓此警觉至故名作意。   述曰。谓作意等并未生位。其作意种。义警应生心之种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种子。彼未逢缘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觉应起心种引令趣境故。正理师说。作意之用在未来起。此在种子义势亦同。由作动意立作意名。作意种子能警心种。此解依文 或现作意与识同时。义说警彼应生心种令起趣境。理亦无违。起已方警。警理难见。故论不许 问作意警于心。种位言能警。触等生心所。现位不能生 于此难中应设功力。种子之位未有三种不和之义。亦无心.心所合不同触境故。触唯说现行有用 问心种能生现。作意警方生。心所无能警。种应不生现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与心齐。何得为难。   问既尔应说。   论。虽此亦能至俱说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觉。但说心者为是主故 问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无能警。应种不能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说由触起。触不由触起。自体应不生 问此质不定。为如触数无能生触。为如生等复有能生 于此难中复应思择。   然顺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谓能令心回趣异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隐。故今叙云。   论。有说令心回趣异境。   述曰。此叙彼计。下破之云。此应非遍行。住此境无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义故。若相微隐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谓心回转。然约显相处说。非为尽理。不同彼执得为尽理。   集论初说于所缘境持心令住。故论叙言。   论。或于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叙彼计。集论文意亦非尽理。下破之云不异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师亦可应非遍行。若散乱心行相无故。   论。彼俱非理至不异定故。   述曰。应非遍行故。破正理师 应不异定故。破杂集论师 已如前说。由杂集师不解集论。约此行相以为真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云。且约新起异缘胜说。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据修中行定胜作意说。故与定别 此亦不然。义不具故。既说行相应尽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论破。与萨婆多别。如俱舍第四 问何故百法等。作意为初。此论中所明触为先说 答和合三法摄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触胜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胜力。此约和合。触乃先明。彼论约警。作意初说。各据一门不相违也。   论。受谓领纳至起爱为业。   述曰。解第三数。初辨自义。后破外执。体.业可知。   论。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爱为业。谓于乐受未得希合。已得复有不乖离欲。于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离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业可通有漏.无漏。今唯依无明触所生受故。此唯是爱。依染分说。如缘起中受缘爱故。有漏受能为爱之缘故 此释一切染爱作业。非第八识。不生爱故 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识中爱。义亦无妨。受善.恶境起诸爱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决定起。故受业用非是遍理。此五数中。唯受.想业约胜能说。余之三业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虽领于触。约领境胜以立受体 故萨婆多。亦领于境。及同时触。故俱舍说受领随触 正理论师。有二种受评取领触。是受自性 故论破之。   论。有作是说至谓领俱触。   述曰。初叙彼计。领所缘境名境界受。领同时触名领自性。触有苦.乐.舍。受皆能领故。   彼师评云。   论。唯自性受至共余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余心所法不能领触。无是相故。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以彼皆能领境界相故。   初叙计讫。二论主破云。   论。彼说非理至俱生触故。   述曰。今应问彼。如何说受能领俱触。受定不缘俱生触。故不可说缘而受名领触。缘相应法如前已破。又违汝宗。若触前受后。后受领前触。既不缘前触。如何名为领。或应触.受一念不俱。   三彼复救言受领触者。似俱时触说名为领非缘名领。四论主难。   论。若似触生名领触者。   述曰。此牒彼计。   论。似因之果应皆受性。   述曰。正难于彼。如果谷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应皆受性。以似因故。犹如于受。谓有果法不似于因。如粟茎等。言果似因为简于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复为简彼论说之言。第六转摄。此难体破。彼返质云。受领于触即缘俱生。触领根等应缘根等 此不为例。触不唯以领根为自相。令心.心所同触于境是触之用。汝宗唯以领触为受自相。何得不缘。不说缘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体是心所似俱因触说名为受。粟等似因体非心所。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触。互阙一义故皆非受。何得以余例难同受。故次第六论主复难。   论。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触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领于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于理岂成。此难名破。   次下第七彼复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从所依说。以邑之体即土田故 受例亦然。触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触果。触是受因。受能领触所生受体。即自领义。名自性受。言领触者从所依说。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论。若谓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计。   次下第八论主复非。   论。理亦不然至不自证故。   述曰。若言自缘名领自性。违汝自执。不自证故。彼计心等不能自缘。故说自缘便违自失。   故次第九彼复救曰。言自领者。非谓自缘。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论主复非。   论。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计。   论。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执。由一切法皆不舍离自体相故。应皆名受。设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为受。余思.想等应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缘。领触所生受之自体。名自性受。一一过难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设难言受领于因不得名受。触似三和应不名触 十二答曰。此难不然。触似三和复能令心等同触于境故别名为触。汝今但执受能领似因触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触义同。   论。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述曰。此结非也。理既非胜。但诱婴儿。非关智者。此总结破。   次第十三彼复问曰。言自性受汝已广非。境界既共余。如何说受别 十四论主答。   论。然境界受至不共余故。   述曰。此义如何。能领顺.违.俱非境相。定属已者名境界受。谓余心等但取所缘。不谓定令境摄属己。于顺.违等行相浅近。不摄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处。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摄为骂己。余非奴者不摄属己。故受亦然。领于境界定属己故。领境界名不通余法。何劳虚构取自性受 问受领于触应名分别。设尔无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乐大乘者。应对余宗.及余论文知其胜劣。   论。想谓于境至名言为业。   述曰。体性可知。业言施设者安立之异名。建立发起者亦名施设。   论。谓要安立至种种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异名。谓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齐而取共相名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类众多故名种种。诸论说名为其想者。从因而说。说想为名。从果而说。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业但是意俱之想。余识俱想不起名故。设疏起名亦无失者。第八识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业不遍。   论。思谓令心至役心为业。   述曰。其义可知。   论。谓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谓瑜伽论第三卷。说即此邪正俱相违行因相。由思了别 谓邪.正等行即身.语业。此行之因即善.恶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诸业。起善.恶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业 问思令心作。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说。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实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胜故但说作心。   此别解已次下总释俱。   论。此五既是至决定相应。   述曰。释与五俱无心起时无随一故。   论。其遍行相后当广释。   述曰。指遍行义.及心所等缘总别相。如第五卷自当广说。   上来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颂中相应二字。此或通五数。或通舍受。二处皆得 准此初答文。相应属五数。   论。此触等五至故名相应。   述曰。五十五说。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事等.处等.时等.所依等 事.处相似名之为等。时.依定一名之为等。正与此同。今约见分为行相。影像相分为所缘。自体名事 等者相似义。体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缘.事皆名为等。以触等五相。托本识相生。所缘既相似。故名为等。唯识为宗。不约本质名为所缘。亦非影像名为行相 时谓刹那。定同一世 依谓依根俱有。无间。如下当辨。不取种子。以各别故。即以四义解颂相应。谓除行相。   或虽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论等第一卷。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说名为同。其实各别 此约实义名所缘等 彼约相同名同一所缘 又此约影像说为相分名所缘等。相各别故 彼约本质说为所缘故名为同。亦不违也。下此论文许有二故。如枢要中释此疑难 此中五义各有所简 时简前后 依简别识 行简依同其境各别 缘简别见 事简体多。   虽具上义。若事不等不名相应。如五与意唯依.事简 或但四义。唯除行相。以各别故。一一应思非无所以。   上来已解相应门讫。自下解颂唯舍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别。   论。此识行相至舍受相应。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复次等释唯舍俱。后简不与余所相应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复次释。后解外难 三复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释中复有五义。一极不明了是舍受相。若苦.乐受必明了故。此中忧.喜入苦.乐中。依三受门不言忧.喜 二不能分别违.顺境相取中容境。是舍受相。若是余受取顺.违境故 三由微细。若是余受行相必粗 四由一类。若是余受必是易脱。此行相定。故成一类。五相续而转。若是余受必有间断。此恒相续故唯舍受 若许明了行相可知。便应不能摄益相续 若能分别违.顺境相。非真异熟。真异熟者取境定故 若粗动者。应如余心非异熟主。显行相难知异余识也 若许易脱。即善.恶趣皆悉不能互摄彼种。许是善识能持恶种。与理相违。摄论第三亦有此解 若有间断。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舍寿故。性非坚故。如余心等 由此五义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种相续 又解。此识极不明了。简无惠.念。惠.念行相极明了故 不能分别违.顺境相。显唯.舍受非苦.乐俱。及简不与善.染等并 微细之缘。简定及非异熟。非异熟法相粗动故。定深取所缘。此任运细不深取故 一类之义。简胜解数。先不定境今印定时有胜解故 相续而转。显无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续故无有欲也 由此五义。第二正显唯舍所由。所余四缘。因简别境等故唯与舍俱 虽有二解前解为胜。显舍受俱。不应于中简其别境等。   论。又此相应至唯是舍受。   述曰。此第二复次。显是异熟总业所招故唯舍并。   论。苦乐二受至非此相应。   述曰。显此不与苦.乐二受相应所由。如八证中最初执受五因之内。任运生解。如五十一.对法第二说 异熟生等。并如前释。由六识中异熟生受。待缘方起。故今简之。   论。又由此识至为自内我。   述曰。常者。相续义 无转者。一类义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显第七识恒缘执我。   论。若与苦乐至舍受相应。   述曰。显我不缘苦.乐二受。非一类故。故唯舍俱。生善.恶趣余受转故。第三复次也 由前三义故唯舍俱 勘诸经论。唯初复次五义之中第四义解。   上来依理解颂文讫。自下依义释外妨难。   论。若尔如何至恶业异熟。   述曰。萨婆多等为此难也。彼部难云。舍受寂静。善业调顺可能招之。如何逼迫业。亦招寂静果。此依彼宗故以为难。   论。既许善业至此亦应然。   述曰。即返质答。既许善业能招舍受。此不善业类亦应然。能招舍受。   论。舍受不违至善恶俱招。   述曰。此显所由.及同法喻。舍受行相不违苦.乐二种品故。此质解也 舍受不违苦。恶业不得招 舍受不违乐。善业应不感 苦.乐自相违。善.恶之业不招于苦.乐 舍受不违二。何妨善.恶并能招。如无记法二业俱感不违二故。不以寂静解舍。亦通恶业感。中容之行名为舍故通不善招 问返诘虽然理犹未晓。如何寂静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无记既寂静。何为恶业果。舍虽寂静。不违二故得为恶果。下同禅定禅之寂静。此无所能为故通恶业感。余七转识设起苦.乐。此识皆俱。以舍不违苦.乐品故 若或苦.乐俱于人.天中应不受苦果。以相违故。三恶趣中应不受乐果。亦相违故 此中苦.乐皆是别报。故舍不违。若随所生受便转变。即易脱故。过失如前。   外人复难。   论。如何此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释不与余心所相应。既知唯舍已便难唯五俱。   论。互相违故。   述曰。此论主答。别境.善等行相。与识既互相违。故不俱也。此总答之。   论。谓欲希望至无所希望。   述曰。下别答也。随何世境乐便有欲。任运之识不乐观境。故无有欲。   论。胜解印持至无所印持。   述曰。胜解印持曾为犹预境今得决定事 此识行相𧄼瞢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须印之。故无胜解。   论。念唯明记至不能明记。   述曰。念相明记曾习事转 此识昧而且劣。恒缘任运现在之境 不能明记曾所受境故无有念。   论。定能令心至刹那别缘。   述曰。定虽影像相分刹那新起。其加行时所观本质前后相续。恒专注缘 此识任运不作加行专注本质。恒缘现在影像所缘。但新新起 且定行相。一.一刹那深取专注趣向所缘。此识浮疏行相不尔。故非定俱 言任运者。是随业转。   论。惠唯简择至不能简择。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余文可解 此之别简。行相周通。于佛起别境。于理亦无失。   论。故此不与别境相应。   述曰。此总结也。   已说别境非此识俱 次简善等不俱所以。   论。此识唯是至亦不相应。   述曰。异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应 等者。等取余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难曰。善.染非异熟。可说不相应。不定中无记。何非此识并 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恶作等四至定非异熟。   述曰。非异熟者。非真异熟。不遮异熟生亦有恶作等。下不定中自当分别。非一切时常相续故非此相应。   上来第七唯舍门讫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门。   论。法有四种至何法摄耶。   述曰。此最初问 法有四种。何法所摄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释中。此三种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胜义。有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爱果故。粗重.生灭.非安隐故。无为善法名胜义善。最极寂静性安隐故 诸极恶法名世俗不善。能招粗显非爱果故。诸有漏法名胜义不善。自性粗重不安隐故 有为无记法名世俗无记。不能招爱.非爱果故。自性粗重滥不善故 虚空.非择灭。名胜义无记。不招二果。无所滥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 一感爱果善。谓有漏善法 二性巧便善。谓有为善法 三性安隐善。谓无为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爱果不善。谓极恶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谓染污法 三性不安隐不善。谓有漏法 无记三者 一相应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 二不相应无记。谓无记色.不相应行 三真实无记。谓虚空。非择灭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善。谓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应善。谓信等相应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谓诸善色.不相应行。种子善者准义亦尔 四胜义善。谓善无为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谓无惭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应不善。谓无惭等相应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谓不善色。不相应行。种子亦尔 四胜义不善。谓有漏法 无记四者 一能变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 二所变无记。谓无记色法。种子亦尔 三分位无记。谓无记不相应法 四胜义无记。谓虚空.非择灭 如对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诸门解善等。皆以此义通释于彼。此中一一如理应知。   论。此识唯是至异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总答。次别答。后释无记名。此总答也。若善.恶性必非异熟。   下别答之。   论。异熟若是至应不得成。   述曰。别有三释。此为一因证唯无记。摄论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应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无流转。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转。恶趣翻亦然。既恒生恶应无还灭。由道故还。由灭故灭。   第二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识既是果报之主。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应不为恶依。是恶。亦应不为善依。互相违故。何得与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应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说唯无记性可受熏习。   萨婆多等若复难言无熏习识亦有何过。   论。无熏习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论主答。得等如前破 若无熏习者。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既无熏习即无种子。种子若无即是无因。因既无故其果亦无。   论。故此唯是无覆无记。   述曰。此总结也。   自下第三释无记等义。   论。覆谓染法障圣道故。   述曰。何名无覆。覆谓覆障。体即染法 覆义如何 障圣道故。   论。又能蔽心令不净故。   述曰。合以二义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净故名为覆。   论。此识非染故名无覆。   述曰。总结释也。   论。记谓善恶至可记别故。   述曰。何名无记。记谓善.恶。此有二义可名为记。一善有可爱果。不善有不可爱果。可记别故。二善.恶法体胜无记法。可调和故。或𢤱戾故。可记别也 世尊记此当得此果。体性如是可记别故。说名为记。   论。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述曰。此结释名 总是第八何性俱门。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别识自体门。   论。触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 义虽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颂第八句也 初师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次无记性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论。又触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师意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因果不断。转舍时位。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 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 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 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 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论。有义触等至无简别故。   述曰。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 此第三说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 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   第四师破。   论。彼说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触等依识不自在故。   述曰。三论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 世亲摄论四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   论。如贪信等至能持种子。   述曰。染中举贪等取嗔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 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 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 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 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 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 问何者名过失 答顿生六果失 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己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 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应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 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 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 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 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 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师言。受熏何失 五论主牒破。   论。又若触等至有六种体。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随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六外人复言。六种何失。   论。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述曰。此即第七论主复徴。若尔果生从何种起。   八外人复云。皆从彼起 九论主复云。   论。理不应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业论中广破此义。量云。别能持中六种种子。应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 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许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 成业论中自解此妨。可许多缘生一果体。不许多因能生一果。因缘辨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   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 此下十一论主复非。   论。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难。此就见分能熏为论 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此乃自违。不劳他语 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 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 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论主复难。   论。亦不可说至势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   十五论主复难。   论。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述曰。此即总非。   有何过失。   论。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 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 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 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论。谁言触等至持诸种子。   述曰。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   故第十七论主复问。   论。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   述曰。问触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   论。谓触等五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解似种。 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   十九问彼何故须然 二十彼答。   论。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述曰。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论。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述曰。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论。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述曰。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疏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论。此似种相至生现识等。   述曰。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 等者等取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论。如触等上至非识所依。   述曰。心所所变似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论。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述曰。此显同喻。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   此上并是第三师救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论。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在第三门一切种后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论。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显正义。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 若不是说受熏持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 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世亲摄论第一引阿毗达磨经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 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位。故所说非也。   二十二第三师问。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论。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证。   述曰。此总非也。   论。勿触等五亦能了别。   述曰。此下正难 了别。唯是识行相故。   论。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由此故知至非谓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几门。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说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 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识因果法.喻门。是本颂中第九句恒转如暴流也 于中有二。初问。后答。将欲解文寄问徴起。   论。阿赖耶识为断为常。   述曰。此为问也。前解自相唯阿赖耶。今分别中依自相说。   论。非断非常以恒转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问 于中有三。初解本颂。次破外执。后劝归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后总结 解法中有二。先举所明因果之法。后广解释。此即初也 举颂二字正答前问。经部师等持种色.心。无色无心有时断灭 僧佉自性。虽为法种仍体是常 为简彼宗言非常断。   恒义如何。   论。恒谓此识至常无间断。   述曰。下广解也。先解恒义 一类者。常无记义 相续者。未曾断义。   何义要须中无间断。   论。是界趣生施设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识故。施设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识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当知 言施设者。安立异名。识若断灭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于断。即重显上一类义也。若善.染等。体非一类。趣生应杂许杂起故。由此识是一类无记。不可杂起。   论。性坚持种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显上相续之义。此义可知 言性坚者。四义受熏即初坚义。乃至金刚此不断故。故能受熏。若不坚者。如六。七识应不受熏 复言持种令不失者。简经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种。于无色界入无心时此种便失 此识不尔。种不失故。故不可断。此解恒义。   论。转谓此识至前后变异。   述曰。此遮常.一此简自性.及我。为常。为一。以诸有情起分别心计为我故 言有生灭等。简彼一.常故。   论。因灭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简一。非我也 有生灭故。简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无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过。   论。可为转识熏成种故。   述曰。显可熏义。不能受熏是为过也。不为转识熏成种过。常阿赖耶应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等。若不受熏。即无生死.涅槃差别。   此上解转。总释颂中恒转二字。四义受熏即皆具足。一无记。二坚。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应可为识熏是 下释如暴流三字。有三义喻。   论。恒言遮断至因果法尔。   述曰。下解譬喻 于中有二。先举法生灭喻。后广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断.常故言法尔。   论。如暴流水至令不出离。   述曰。暴谓卒暴。即泛暴水。前能引后名曰非常。后水续前称为非断。生人天喻飘。居恶趣如溺。本识能持业烦恼等漂溺有情。以水为喻。   论。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续。   述曰。又识持种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为喻。如下文说。   论。又如暴流至恒相随转。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鱼.水上之草。喻内习气.外触受等内外法也。   论。如是法喻至非断常义。   述曰。此合法.喻释其大意。   论。谓此识性至恒转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断者。后法续故 因灭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义令同于喻。余文可解。   上来大乘自述己义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诸部。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说一切有部.正量等难破彼宗执 二破上座部师。三破经部 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过.未有体性故 此意难言。若如我等过.未有体。未来续故不断。往过去故不常。汝过去无可许非常。未来既无后法应断。现不住故。当无体故。如是岂成缘起正理。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论主反质。过去.未来汝执实有可许非断。未来续故与我不同。如何过去说恒有故不是常义。前言我宗断不成缘起理。今汝既是常。常岂缘生理。   论。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论主遭难不能出理而行返质。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下第四答。   论。若不摧邪难以显正。   述曰。此论主答。黑山既倾白日斯现。故须破也。   次出正理。   论。前因灭位至低昂时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灭位后果即生。中间无隔因果不断。如秤两头低昂时等。由彼低时此昂时故。   论。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断。   述曰。前生.后灭相续如流。岂假去.来是有。方成因果不断。不籍去.来因果足不断故。谓但一种在现在时流入过去。此之种子后念即起。刹那刹那恒时现在。而是无常因果不断。   下第五难。   论。因现有位至谁离断常。   述曰。外难云。如一种子因于现在有作用时后果未生。果法未来既体是无。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说因者是谁之因。无果可属因定能生彼故。问果亦尔。现为因即无果。现为果即无因。因果既无断.常谁离。初但难断。今亦难常。   论。若有因时至岂离断常。   述曰。论主反质。即第六也。此为彼部未来有故。其果之体未来已有。现在为因之时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于因。若果本无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于因 量云未来果法应不待因。体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义本欲生果。果有不待于因。因义不成。有果义亦应无 量云。所言果法。应非是果。以先有体故。由如于因 汝所言因。应不是因。先有体故。犹如于果 无因.无果岂离断.常 言我不离。汝岂离耶 初随返质唯难于常。今随双难亦破于断。   论。因果义成至非预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质。未来因果虽先有体。名因果时。要依作用不依于体。未有作用名未来。正有作用名现在。作用已息名过去。现有因用果用未生。因义既成果义便立。故所诘难非预我宗 预者。关也。   论。体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论主难。体既本有用亦应然。以体.用无别故 量云。所计作用。未来应有。不离体故。犹如于体 所计体法。应未来无。即是用故。亦如作用 汝去来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无作用故。如无为法 又相未相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非相迁故。如无为法 设彼救前难言未来用.体虽皆具有。缘不合故。用不起者 应难彼云。既言诸法本来皆有。所待之缘亦应本有。缘既许本有。未来应起用 量云。未来一切法。用应常起。因缘具故。如现在法。若言缘等或未来无。即非未来有一切法。又说未来有生相用。过去说有与果用者。过.未有用应名现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谓取.与用 难云。等无间缘过去取果婆沙正说。即应过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来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应名现在 彼与果用灭复灭失。取果之用生复生过。若言与果但是功能非谓作用。即阿罗汉末后之心。应不名现在。无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无作用应名已灭。如何后时更复言灭。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复何异 若言非是无学末心不能取果。彼后念缘阙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违汝宗故。汝说后心非无间缘故。广如婆沙第十文说。终心后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现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后果若缘不阙。定从此生者。因既缘不阙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无用故。   论。由斯汝义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结申正义也。   论。谓此正理至皆假施设。   述曰。自下申其正义。今明诸法自相离言。离言所以如前已说。所有因果。及余法言皆假施设 此是立宗。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因。   述曰。谓大乘中唯有现法。观此现法有能引生当果之用 当果虽无。而现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寻见现法之上有此功用。观此法果。遂心变作未来之相。此似未来实是现在。即假说此所变未来名为当果。对此假当有之果。而说现在法为因 此未来果。即观现法功能而假变也。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果。   述曰。其因亦尔。观此现法有酬前之相。即熟变相等。观此所从生处。而心变为过去。实非过去而是现在。假说所变为现法因。对此假曾有过去因。而说现在为果。   论。假谓现识似彼相现。   述曰。何者为假。识缘于此现法。之时。寻所从生说之为因。说现为果。寻现世法。及所生法。变似未来之相。现名为因。未来为果。故言假也。而实所观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于因。性离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论。如是因果至应顺修学。   述曰。此结劝学。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断。故离二边契会中道。劝诸智者应顺修学。此答于前生灭分位法也 中道者。无漏真智之异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离言。假说曾.当名为因果。非谓实有。此即无有二边之过。除遍计所执。说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总叙大乘真义。法唯现在。识变有三世 诸义不同如瑜伽论五十一卷.六十九卷.显扬第十.对法第三.中边第一。皆说三世依种子立。约曾.当义说其世也 六十六卷.对法第四.及第十三.萨遮尼乾子经。皆说有六通三乘差别。宿命智缘过去。生死智缘未来。他心.漏尽缘现在。三世等虽非种子亦有三世 今于此中。复约识变曾.当因果以说去.来 诸经论说虽多不同。总束而言莫过三种 一道理三世。即依种子曾.当义。说有去.来世。当有名未来。曾有名过去。现有名现在。于现法上义说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时法尔皆有如此功力。由异生.圣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见皆实。但由智力。非是妄识之所变也。前第二说。由澄净故亦现彼影。由多修习此去.来法。法尔能现随其势分多少时节。理实能缘。及所缘法唯在现在 三依唯识。此义虽通。然前二外别有异体。多分分别妄心所变。似去.来相。实唯现在 此中论文。法体离言但唯有识 或复更释。虽有唯识.道理二种无别神通。恐滥妄缘故分三种。   约此三义解诸违文。皆并摄入此所会义。余不过此。设立四减三皆为妄说。今犹未尽。此中所明粗陈梗概。如别抄中广引诚说。   论。有余部说至恒相续义。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于此起救 于中有三。一总立宗。二出所以。三结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胜军论师种子等法前果后因俱时而生。彼谓因果恐有断过。被他如先有因时无果等难已。复以大乘。假说现在之三相用不同时起。前法至生后法未起。至住之时后法未生。至异之时后果方生。恐因果断故。此之义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并生过故。前人等趣至异之时。后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次生时胜。前法变异无多力能。但名一趣。随所当生彼得趣名。非于前趣故无此过者。不然。阿赖耶识分二趣故。及违此文。胜军论师虽有此义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无章疏现行于世。   论。谓现在法至生灭二时。   述曰。下出法体有三。一直显。上座等云。色法迟钝有三相用时经一世。谓生.住.灭。更无异时。心法迅速但有二时。谓生.及灭。此二相即法辨。离法无别体。然俱现在。彼无过.未故 此中且举心.心所法为论。故言极迅速者犹有二时。   论。生时酬因至而体是一。   述曰。下显因果不断之义。二于一法辨 法生时酬因。即后法为果。在现在法灭时引果。即前法为因。在现在。此是二法为二时 今此所论。即一法体生时为果。灭时为因。为果之时与前法俱。为因之时与后法并。此是一法。然现在二时。前后位别故。此之二时俱现在有。时虽有二前后位别。而体是一。无别法体。即于一法而辨二时。为因为果。   论。前因正灭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于二法辨。前因正灭后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断。因灭果生二俱现在故 体相虽殊。因.果二法故 而俱是有。并现在世同时有故。   论。如是因果至舍此信余。   述曰。此总结也虽无去.来足为因果。非同余部萨婆多等立有过.未。虚妄计度法增常过。不同大乘是假施设法减断过。既离断常过。又无前诸难。谓难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难大乘云。因是谁因。果谁果等。既无诸失。谁有智者舍此胜义。而信于余不了义耶。   论。彼有虚言至而有二时。   述曰。下破有七。今总非云彼虚言等 何容一念而有二时。此第一难。念者刹那之异名。时者生灭之两位。刹那迅速即有前后。极微至小应有二分。   论。生灭相违宁同现在。   述曰。此第二难。义意可知。   已下徴灭。   论。灭若现在生应未来。   述曰。此难令同萨婆多等。以灭现在。生未来故。生灭二法定不俱时。相违法故。如明闇等。   论。有故名生至宁非过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灭是过去故。   彼若救言。谁言于灭灭即是无。同萨婆多灭体是有。今难之云。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以生违灭。灭即非无。以灭违生。生应非有。生既不成无。灭体如何有。灭若现在非无。生应现在非有。   论。生既现有灭应现无。   述曰。生既现在有。灭无应过去。令同大乘。生.灭二法定不俱世。相违法故。如解惑等。   论。又二相违至见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与灭二法相违。如何同体。如苦.乐等不同一体 故。量云。生.灭二法。体应非一。以相违故。如苦.乐等 彼宗现在一法之上辨生.灭故。   论。生灭若一至宁体同说。   述曰。生灭若一。法生之时应即灭故。故无二时。生.灭若是异不应说体同。二若即者。此法灭时此法应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异者。生体非灭体。以是异故。如苦.乐等。   论。故生灭时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灭二时。俱在现在一世而有。虽复相违而体同者。理必不成。此总结破上座等讫。大乘生.灭。非定一法有.无异故。非定异法即生法灭。非别法灭故无有过。   论。经部师等至能持种故。   述曰。破诸部计。自下第三经部师等。既见上座被徴便曰。虽无去.来不同一切有。生.灭异世不同上座师。而色.心中诸功能用即名种子。前生后灭如大乘等。为因果性相续不断甚为胜义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许有阿赖耶故。经部师等。等自类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经部所说持种色.心。不能持种。非第八故。如声.电等 过.未无体.及无本识。于无色界色久时断。入无心时心久时灭。何法持种得为因果。因果既断名为不然。彼不许有第八识故。   论。由此应信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三总结。有为诸法从缘而生名为缘起。劝彼应信大乘正理。   论。此识无始至当究竟舍。   述曰。此第八段。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即问也。即解颂中第十句。第十门也 答中有二。初略举颂答。后广解之。   论。阿罗汉位方究竟舍。   述曰。此正举颂总答问也。   论。谓诸圣者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广答也 于中复二。初略释。后广释。此即初也 谓诸圣者。即通三乘 断烦恼障究竟尽者。彼位若是永害随眠。皆在金刚心时断已皆成阿罗汉果。三乘并然 若伏断永不起此言断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师。此既总文亦为三释 若据正义。唯初二释顺此论文。此据位全。除二乘金刚心。少故不说。八地菩萨随应二释 此中唯依断烦恼障尽名阿罗汉。非据所知障。害烦恼贼故。非是缚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无生。非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论。尔时此识至说之为舍。   述曰。由于彼位此识之中烦恼粗重永远离故说之为舍。非体亦无。此粗重言显烦恼种。对法论等。说种子粗重故。虽烦恼现行亦名粗重。无堪任性亦名粗重。然今但取种子非余。由种断时现行执藏。发润之惑皆不起故。说名为舍。此执藏名唯约缚说。法执非缚故不说断。又毕竟无现行粗重。亦说为舍。通八地故。若说习气四位不成。   问阿罗汉名通在几乘。几位中有。   论。此中所说至无学果位。   述曰。下正广解。于中有二。初广阿罗汉。后广舍位 初有三师。第一师中有五。一释颂文。二问。三答。四徴。五释 阿罗汉者。此正云应。应者契当之义。应断烦恼。应受供故。应不复受分段生故。若但言应即通三义。故言如来应不言应供。若着供字。唯得一义。便失二义。显阿罗汉通摄三乘唯无学位。余位未满。非可应故。   问何故有学非阿罗汉。三无学得阿罗汉名。   论。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罗汉言应。即杀贼。应供。无生三义故也 何故不言离所知障 所知障体不障解脱。无能发业润生用故 何故不言离变易死 二乘无学有变易生。此非由烦恼所招起故。已离系缚得解脱故无分段死 有学亦是殊胜福田。如见道出等供养获现福。何故不得名应供耶 非一切时堪受供故。望自乘无学。非是圆满故。   论。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问曰。何知此识三乘皆舍。阿罗汉号通在三乘。故论总问云何知然。   论。决择分说至阿赖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问也。舍通三乘。决择分中第一卷说四句分别 谓有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识。谓三乘无学.不退菩萨不入无心位 有成就阿赖耶非转识。谓七地以前。二乘有学。一切异生入无心位 有俱成就。谓此第二句不入无心位 有俱不成。谓第一句入无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论。集论复说至及如来故。   述曰。又如杂集论第十四卷.集论第七说 若诸菩萨得菩提时。顿断烦恼.及所知障。成阿罗汉.及如来故 佛既得名阿罗汉者。二乘无学不说自成。答第二问阿罗汉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断所知障故。亦名如来。二乘不然。不可为难如阿罗汉号。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萨不能少断俱生烦恼。金刚定时方顿断尽。一者故留。二不障地 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烦恼障即言顿断。所知障不然。此师意说。不退菩萨虽不起现我爱执藏暂时伏离。种犹有故未名为舍。三乘无学我爱种尽乃名为舍。   外人复问。   论。若尔菩萨至阿赖耶识。   述曰。第四徴也。由前立宗烦恼种尽方名为舍。菩萨烦恼种子未除。如何名舍。违圣教故。为此难也。前引决择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无学.及不退地以去菩萨。此先不论故今为难 不退有二种。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后八地得。故言不退 初地已去证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续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转转增进。初说回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烦恼故。而义有别亦不相违。由是不退总有四种。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证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烦恼不退。谓无漏道所断烦恼。一切圣者 今说回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证净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 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应有五。论直往者唯四不退。   论。彼说二乘至阿赖耶识。   述曰。第五释也。彼说四人。三人据决定。菩萨即回心已。必定不退起诸烦恼。从初发心二万劫。乃至成佛已来。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转名菩萨。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烦恼种子未永害。故 若现行一分无故名舍。分别一分无应亦名舍。又见道以去第七.不起执藏之时。应亦名舍 以全未舍故 若不尔直往八地已去简非不退。以不能舍阿赖耶故 若尔入地诸菩萨等应亦名退。以全未舍阿赖耶故。   问既尔此文。何故不说不退菩萨。   论。即摄在此至不违此义。   述曰。彼摄在此阿罗汉中。从本说故。故彼决择之文。不违此中说义。三乘有学金刚心位。虽断烦恼我执种无。以时少故。彼论不说。此亦不论。二乘有学回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烦恼故。   下第二说。   论。又不动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护法菩萨亦假为二义。于理无违。即同前师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萨体。后显名舍。   此义意言。三乘无学。直往菩萨八地已去。亦舍此识。名不退者。行亦不退。于未得法亦复不退。四理证知。一者一切烦恼永不行故。八地以去无漏相续无现执藏。故可说舍。   论。法駃流中任运转故。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论第十卷说。第八地已上菩萨。于无相海任运而转。诸佛劝等。乃至广说。刹那刹那真.俗双运。以无功用故任运转。   论。能诸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论说。初地至六地名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为广行 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虽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发起有中殊胜行。胜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虽合此难合真俗双行。然极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虽未任运。少用功力即能现前。故与前异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广 然旧地持云。胜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广。以见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于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大。七地已去真俗双行名为广。所望不同不相违也 今菩萨地瑜伽四十八卷说。初劫名波罗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罗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罗蜜多 此约波罗蜜多别。亦不相违 然初地已前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于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庄严之。八地已去。于万行中具修万行。然所修愿.力.智度。渐次胜前别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证与彼文同。   论。刹那刹那转增进故。   述曰。此第四理。谓八地后无漏相续无有漏间。又彼亦无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进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萨地等。彼谓从此八地已去。于初刹那能得过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刹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转胜进倍前。   论。此位方名不退菩萨。   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简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萨能伏烦恼毕竟不行。非第七识。今通七识 第二因简前六地 第三因简第七地 第四因简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方名不退。舍赖耶名。   论。然此菩萨至为自内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舍名也。第七识等烦恼我执现行无故。   论。由斯永舍至名阿罗汉。   述曰。此师意说。无现执藏瑜伽说此即名为舍。以阿赖耶是藏义故。此亦说彼名阿罗汉。三义具故。如前应知 问若现不执即名为舍。七地以前亦有不执。入无漏心等。应皆名舍 答此不然。非竟毕故。毕竟不行方名为舍故 问若尔二乘金刚心。应名舍此识 答实亦应名舍。以时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论。亦不违理。初师名舍断种名舍.此第二说。若断.若伏毕竟不行。说之为舍。故七地前不得舍名。   下第三解。   论。有义初地至所显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释。二破。三救。四徴。五会。六难申正义。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体。后辨舍。由五因故证入地菩萨亦舍此识名。此第一因。即难陀论师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无劳解释。   论。已得二种殊胜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体.后得。   论。已断分别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论。能一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约六波罗蜜论。不尔即与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无有差别。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论。虽为利益至不退菩萨。   述曰。即第五因。名为不退。此如摄论十地菩萨观为利益。不动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论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论。然此菩萨至名阿罗汉。   述曰。上释不退。下辨舍。舍中有二。初理辨舍。后引证。此初也。烦恼分别少分舍故。舍执藏名。其文易解。   论。故集论中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引证也。集论第七.杂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萨。虽未永断一切烦恼等。虽有不为失。无漏智力如咒.药故。如阿罗汉已断烦恼无过失故。此中亦名为阿罗汉。故摄此菩萨在阿罗汉中。   论。彼说非理至阿赖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识我见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见犹现行故。为此难也。前第二师作如此难。   论。若彼分别至诸论所说。   述曰。若彼已下乃至为舍。第三牒前师救意 则预流下乃至所说。正是第四徴难辞。此下难中。以预流果例同彼菩萨。应舍赖耶名。然圣教不说。若谓菩萨双断二障。法我亦除非预流者。此唯人见名为执藏非于法执。若不尔者。其阿罗汉应名不舍阿赖耶识。以有俱生法我见故。故知但以人执为藏不以法执。   第五段。第三师会云。   论。地上菩萨至例此菩萨。   述曰。十地菩萨所起烦恼不为过失。非预流等。以预流等所起烦恼。皆不正知为过失故。如瑜伽论七十七八说菩萨起烦恼有三。一名无染污相。谓正知故起等。   论。彼六识中至预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论主难云。彼入地菩萨前六识中所起烦恼。虽由正知不为过失。间断起故。相貌粗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识一类无断。任运现行非相粗显。于有学位除无漏心灭尽定外有漏心时。执藏此识。宁不与彼预流等同。有时执故。预流等唯入人空观无漏心时此识不行。有漏心时即便现起。与此菩萨同不名舍。何故菩萨即名为舍。   论。由此故知彼说非理。   述曰。此结非也。第八地去诸菩萨等。无漏相续。一切烦恼皆不现行。虽有种子现行皆尽。可得名舍。非七地前烦恼不起。如何说舍。彼决择分七十七八.及菩萨地四十八。说八地已去一切菩萨。一切烦恼不现行故。故此释非。前二师是也。   论。然阿罗汉至为自内我。   述曰。下结正义。且如初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罗汉摄。有种染故。三乘无学方名为舍。   第二师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是此中摄。故总说言阿罗汉舍。断种永伏现行烦恼。皆已尽故并名为舍。   论。由斯永失至第八识体。   述曰。不复执藏说名为舍。非是第八识体全无名舍识也。   全无第八于理何违。   论。勿阿罗汉至无余涅槃。   述曰。无第八体。即阿罗汉无识持种。于金刚心正断此时。即便应入无余涅槃。以有漏果尽无识持种故。勿阿罗汉得有此事。故不得舍第八识体。此中说舍唯约执藏。以过重故。不约能所藏以为舍也。   论。然第八识至立种种名。   述曰。上来已广阿罗汉讫。下正解舍 于中有二。初列异名。后颂以下方正明舍。一切有情皆有此体。故随别义立种种名。名非一故。于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别。   论。谓或名心至所积集故。   述曰。梵云质多。此名心也。摄论第一云由种种法积集种子等。即积集义是心义。集起义是心义。以能集生多种子故。或能熏种于此识中。既积集已后起诸法。故说此识名为心义心.意.识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识。摄论等云心体第三离阿赖耶识不可得故。对法第二亦有心义。与此不同。彼摄法异。据一边说。   论。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坏故。   述曰。梵云阿陀那。此云执持。执持诸种.有色根故。此通凡.圣。摄论第一云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义说。非通诸圣。杂集论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据胜说。约根为论。至下自知。   论。或名所知至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与彼为依名所知依。即摄论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赖耶识之别名也。故中边云。虚妄分别有。于此二都无。此中唯有空 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识有。   论。或名种子识至诸种子故。   述曰。即与诸法为种子义。前第一名心是积集种在其中义。今此取能生诸法义。故二差别。摄论无此一名。如杂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论。此等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识。如摄论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识。亦名为意。及宝性论等众名。如别抄说。此通有无漏.及若凡若圣。名一切位。即是相续执持位名。   论。或名阿赖耶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执藏义故。与杂染法互为缘故。我见缘故 此文杂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杂染等法不失故 我爱缘之为执藏义。即识为所藏 又始终为论此能执藏亦通无漏。始终为论此为所藏不通无漏。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执已尽。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论染为能藏义。   论。此名唯在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在异生.二乘有学.七地已前菩萨。现行我爱缘故 若尔二乘金刚心时有学所摄。何故不除 略故不说。初师第三随理应说。非无学位.及不退菩萨。以彼非有杂染品法执藏义故。此中长读文势亦远谓非无学.及不退菩萨。有此杂染执藏之义。即无学圣.不退菩萨无此我爱执藏位名。   论。或名异熟识至异熟果故。   述曰。此意显是引果义故。有漏无记名为异熟。与因异故。从异熟因所生起故。无漏是善非名异熟。非与因异。及异熟因生故。   论。此名唯在至无记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异生.二乘有学无学.及第十地已还菩萨皆有此名。有漏果故 金刚心菩萨。云何犹有异熟识名。有漏皆舍故 由此义故种子生现异时说云。此心菩萨未舍此识。以此文证。如来地方舍故。若不尔者。尔时已舍何不名佛。及不说此位已舍此识。既不名佛。及不说舍。明圆镜智此时未生。入如来地方舍此识智方生故 若说金刚心已舍此识。今此但约多分为论。亦不相违。其如来地纯无漏善。无无记故。如佛地论第三.四等诸诤中说。此小乘名穷生死蕴.有分识等。与异熟识分位相似。生死尽故。若约断缚说。即二乘无学无有此名。彼二乘无学已断生死缚故。前解为胜。八地菩萨分段生尽。不名舍此异熟识故。更无死此生彼处故。此准能缘以分三位 一补特伽罗我见相应位。名染污末那缘阿赖耶 二法我见相应名不染末那缘异熟识 三但为末那缘阿陀识。若平等性智相应。通缘三位。七地以前缘阿赖耶。执藏之义未舍。故缘余二可知。仍加缘无垢识。以能缘从所缘分三。所缘亦从能缘分三。   论。或名无垢识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无漏依。体性无垢。先名阿末罗识。或名阿摩罗识。古师立为第九识者。非也。然楞伽经有九种识。如上下会。此无垢识。是圆镜智相应识名。转因第八心体得之。   论。此名唯在至第八识故。   述曰。今显此识唯如来有。无漏善法不可熏故。即显无漏诸法种子。皆是因中已熏满足。佛果已去更无熏习。前佛后佛无差别故。功能齐故。若受熏时功德异故。如佛地论。有为无漏皆不受熏。是无漏故。如涅槃等。金刚心菩萨等既有二说。若已起者。时少故不说。   论。如契经说至圆镜智相应。   述曰。此即如来功德庄严经颂也。证无垢识圆镜智俱。此颂易知故不须释 界者。性义等如下当解。然此本识三位差别。下第七识三位别中。自当别对巨细料简 何故此中不说根本识。有分识.穷生死蕴名。摄论第二说。阿赖耶识为性。心为性。阿陀那识为性。阿赖耶为性。此末一名是萨婆多阿含经中爱.乐.欣.喜之名。彼经不说有识言故。此中不说小乘之名 答此等在后证中说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论。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须显。准义令知 然此位总有三。谓我爱执藏位等。如前卷说准此名知。   问名有众多。此论颂中偏说阿赖耶。何不说余者。   论。阿赖耶名至此中偏说。   述曰。杂染执藏过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舍故。以二义故此中偏说 唯说阿罗汉舍。不说舍异熟识等。此据舍缚。若据异熟识舍时。即阿赖耶同。故以体说异熟识舍。不说依缚异熟舍位。   论。异熟识体至涅槃时舍。   述曰。前言识名通局。不论舍之位次 阿赖耶名以下。方明众名舍之位次 将得菩提舍异熟名。无间.解脱。将得.正得二释。此中皆名将得。然准下说此为二义 一云种生现同时有二。护法云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解脱道是菩提。与圆镜智俱起。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正舍名舍。菩提在未来。故名将得 二云亦种生现行同时义。金刚心生异熟识灭。菩提在当解脱道时。得与成熟既无别体。其时已舍异熟识。菩提将成熟。故名为将得。其种生现异时同前。初师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解脱道在未来。各为将得。尔时舍异熟识。异熟识虽在现在。名为正舍。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等。义说成就与得差别。实无别体 此并护法弟子。种生现时二家异说 问何故前明识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与前乃别 答彼约宽狭先宽后狭。此约断位性相求故。故与前别 二乘正入无余时舍。若是菩萨金刚心舍。不行名舍。非断缚义。   论。无垢识体至无尽时故。   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灭故。如决择分有余依地。问佛.及声闻无余何别。彼言不别者。彼答苦依尽真如为论。非谓入寂为同答也。阿赖耶识上已说舍不须重说。   论。心等通故随义应说。   述曰。谓此心等随染爱藏。随是何乘。金刚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舍。若异熟位亦舍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时舍。无漏心者无有舍时 心言等者。谓所知依。执持识等 或心义者。菩萨因中。二乘无学实有熏习。佛无熏习。前有熏习。熏习之种如来亦有。亦得名心。   论。然第八识至执受处境。   述曰。前来八段十义解本颂讫。此下第二总料简之。此识因果三乘而论。总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萨。二乘无学已前诸位。唯无记性。异熟所摄。虽无学等已断诸业。先业招故。旧业势分亦名异熟 唯与触等五数相应。但缘前说执受根身.种子.处境 处谓处所。此有三门。谓性.俱.境。前十门中与佛不同。此中分别。同者不论 谓自相.果相.及舍三门次前已说。有言有漏位。即显前二.及后一门。其因相一切种.不可知了.舍俱恒转。通因果故。此中不说。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别。然受相应恐滥因位。故无漏位标举简之。欲显一类无改易故。   论。二无漏位唯善性摄。   述曰。此唯如来地。非菩萨.二乘。果未圆满。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无漏位唯是善性。如来无有异熟法故。非业烦恼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圆满故。无有不善。   论。与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实通说有二十一。谓不放逸.舍.及不害体假有故。若实而论唯有十八。不放逸.舍皆三善根.精进少分。不害无嗔善根分故。谓遍行.别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与遍行心所相应也。   论。与一切心恒相应故。   述曰。触等五法与一切心恒相应故。无漏亦有。   何故有别境。   论。常乐证知所观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无减故。乐境相故。   论。于所观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胜解。胜解印持。佛于境无疑。恒有印持故。胜解无减。   论。于曾受境恒明记故。   述曰。由斯有念。谓于曾习境。有明记忆故。念无减也。   论。世尊无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于一切时恒入定故。无有散心。定无减也。   论。于一切法常决择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于境不知而说。亦非误知。恒时决择故定有惠。惠无减也。故五别境亦得相应。若在因位一心一时不缘过.未。如来不尔。故念.欲俱 又彼如来。虽起念.欲追欣前后所有境相。然恒缘彼现世等法。而作证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论。极净信等常相应故。   述曰。善十一数。法尔一切定心必俱。如来既得四证净故。必信等俱。   论。无染污故。   述曰。贪等本六.及随烦恼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何故不与不定相应。   论。无散动故。   述曰。恶作.睡眠定心必无。唯散心有 寻.伺二种多发身.语门。是粗动摄。如来身.语任运现行恒时湛然。故无寻.伺 此寻.伺通无漏等不。下不定中自当解释。然不说佛亦有寻伺 问不放逸依他假。如来之智说相应。寻.伺依思或依惠。如来应亦有 答曰不放逸等止于恶因果俱得有。寻.伺唯因位。如来故说无 问佛恶已除有不放逸。佛虽果满应有寻.伺 答此发身.语。又非任运。佛已果满。故不须之。恶须深防。功德虽满。须不放逸等 问佛岂不发身.语等耶。许通无漏于理无防。何故不许 不尔便违十地等说。下自当知。   论。此亦唯与至平等转故。   述曰。亦如本识因中。唯与舍受相应。恒任运转故。不作分别故。非有易脱故。不可动摇故。如佛地论说不可动摇非如余智 依何静虑而起此智 或说通四无色.色界六地。游观无漏通此地故。起现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静虑。此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论第七.杂集十四说 有说通下六定。无理遮故。色界有遍缘心。非无色故。无色设遍。不能念念遍缘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处彼第四定者。以殊胜故。虽下地有。仍唯舍受。舍受寂静无动摇故。不变易故。六十三说阿赖耶识与舍受俱。于三受位俱行不绝。所余三受当知思惟之所引发非是俱生。时时作意引发现前。彼俱生受极微细故难可分别。此言三受即苦.乐.舍。谓余中者。此佛地中类因舍受。故不得起乐.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发故 有说唯是第四定有。余地总无 六十九说如来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见道 以此准知。此三说中第一解胜。虽色.无色皆有此智修彼种增。必不现起。如三类边所有等智。不易脱故。无动摇故。设通十地无漏地有。于理无妨。此唯游观。于理无违。此总第二辨相应门。   论。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缘境。缘十八界有为.无为。镜智遍缘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应法皆悉能缘。见分亦现自证分影。及相应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诸门分别。下第七解转何界识生镜智等 上来总以十门分别第八识讫。此随颂文。若相应法例本识者。即十一门。若别随释。即有无量。一一如前别门解释。总是第一诸门分别释颂文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末) 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0 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本)   沙门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证有本识。于中有三。初问。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别有此识教理显然下。总结劝信。   论。云何应知至有别自体。   述曰。此即外问。不言阿赖耶言第八识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萨。三乘无学。皆得有故。彼名既局。无学等无故。举第八不言赖耶。如是诸处准此应知。如断.常中言阿赖耶者。此从因为名 复言至转位。即通二乘.菩萨十地为论。故非一向依此例说。此显依初舍为名。彼意显通诸位为文。故有二别 何故言离眼等识有别自体者。小乘等计。阿赖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别辨。然即六识更无别体。故今问言。云何得知离眼等识有别自体。若言识等。举识等取余色等法。今言等识。唯取余识不取色等 又准下说一切有中。破五取蕴非爱着处。计离色等无别自体。不唯在色。今者应言眼等识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离识故略不言色。举王取臣不言心所。举实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爱境故此不论。是虽共许五取蕴外无别有体。此离识蕴不共许故。今总答之。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总。次别。此即第一初举教.理言识有体。此非世间现量境故。唯信圣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为决定证。故言定量。量谓量度揩定之义。如常应知。   次下初引教别答。后为理别答 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许小乘教。二宗皆信故 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颂三经证此识有。后立大乘至教量摄 初引经中有二。初别引经。后总指例。然二经摄论等同。一经诸论不有。初之二颂阿毗达磨经。后之二经文自彰显。此之初经即摄论第一。彼无此等解。应勘彼文。   论。谓有大乘至契经中说。   述曰。此简小乘阿毗达磨。是大乘故。阿毗达磨及契经言。如常分别。不言对有法言对法者。具轨.持义非有法故。义准因明。法与有法不定故不应为难。   已下经中皆有三。初引经颂。二长行别解。三末后总结。更于下文不繁指迷。   论。无始时来界至及涅槃证得。   述曰。此后释中总有三解。初一广。后二略。初广中上半解为因.缘。如世亲摄论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后半解流转.还灭亦然。   论。此第八识至而显示之。   述曰。下释有二。初解外伏难。后别解颂。此即初也 谓有难云。欲显其识当须显体。何故约义以解识耶 故今答云。此识体性微细难显。故以作用而显其体。今言自性体异名也 自下释中初判。后标释。   论。颂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下半可知。上半颂文义有异故其句亦别。其第一句解为因用。次第二句解为缘用。然第一句无始时来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该上因用。互相显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论。界是因义至故名为因。   述曰。下别释有二。初解上半。后解下半 解上半中。初别解二句。后结所明。解第一句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义。故成因用。种.现识中是种子识。虽复现行亦名因相。能生诸法种子亲故 无始时来展转相续。刹那不断 亲生诸法。亲生之言。显为因义。非为助缘。亲能生故 言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诸言牒下一切。此识无始时来。与一切法为因。故经言界是为因用。   论。依是缘义至故名为缘。   述曰。下解第二句有二。初总解颂。后别解依。此总解颂。即现执持诸法识也 无始时来。牒上四字 与一切法。牒下三字 平等为依止故。言为缘。   此为略解。下广缘义。   论。谓能执持至及为彼依。   述曰。下别解依。于中复二。初总。后别。此总也。现所执持。牒前因义显与为依。谓现行识能执持种。由此因义故。与一切现行诸法为所依故。即变为彼现行诸法。及能与彼现行诸法为所依止。与诸现法为依虽同。变.不变异。故置别说。   论。变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别释依。即是所缘变之境界。不说变种者。相沉隐故略而不说。又种识故略而不说。又种识故即前执持。   论。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总七转识不缘变之果。   如何为依。先释五识。   论。以能执受至依之而转。   述曰。由此执受五色根故五识得转。即显此识展转为依。若不执持其五根者。识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说为缘。亦有种依。然是因缘。今约五根增上共许显处说故。   释意识者。   论。又与末那至依之而转。   述曰。虽第八识能与末那。为俱有依.种子依根。及为所缘。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与末那为所依止。第六意识依之得转。又第八识能与诸法为本依止故。末那为依第六识转。如眼根等增上缘根。   六别依七。七依第八。诸宗不许。故应立量。   论。末那意识至依俱有根。   述曰。七.六二识。亦依俱有依。转识摄故。如眼等五识 第六识因言转识摄。即以第七末那为依。许第六识转识摄故。末那之因亦转识摄而为因者。此所随一。今应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许是转识故得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   上来已辨本识为依讫。恐他外难第八识性应亦有依。下显第八识亦以七为依。七不断故。余六断故。   论。第八理应至为俱有依。   述曰。量云。八应以七为俱有依。是识性故。如第六识 此有五识为不定过。应云许是识性非五识故 此亦不尔。其第七识许非五识是识性故 应总云。第八理应有俱有依。是识性故。如眼等识。此法不言以第七为依故。无不定过。如是虽言与转识为依。而因显八以第七为依 或若不尔。前言末那以第八识为俱有依有不定过。以第八无俱有依故。故说第八亦有俱依 此中不诤等无间依.种子之因。种子之因前句。是故俱诤俱有。   论。是谓此识为因缘用。   述曰。第二总结上二句颂。   次释下二句。于中有二。初解有诸趣。后解有涅槃等 解有趣中有三。初总解颂。次别解。后总结。此等初也。   论。由此有者由有此识。   述曰。谓由有前第二句说。能与现行一切法等为所依识。   颂中有字贯通二处。谓在此识能有之中。及下诸趣.涅槃证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识言。贯通下染.净所有之中。   论。有诸趣者有善恶趣。   述曰。以善.恶言摄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论。谓由有此至流转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广前有义 于中有二。初正释。后料简。此正释也 谓由有此第二句所说现所依识故。执持第一句杂染种子故。云界者因。则种子识。此染种子顺流转法能生现行。令诸有情流转生死。现行染法名为流转。种子染法名顺流转。成有漏法皆名流转。对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转。谓一切生死。即前顺后其体顺用。   若尔即应有漏苦.集皆名流转。何故颂中偏言诸趣。   论。虽惑业生至胜故偏说。   述曰。下正料简有二义解。此初义也。解此难云。虽惑.业.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转。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胜故偏说。果正生死。是所顺法。业.惑能顺生死果性。故偏举果 此中所解执持一切顺流转法。既生死果为流转体 执持顺者。即执业.惑能顺之法。非如色等名为执持。此即执持依持名执。识为现惑业依执持故。识不执彼现行惑.业以为境故。此解与前别。   与前解同者。   论。惑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义。业.惑.中有。亦是颂中所说诸趣。业.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为趣。趣是所趣。业.惑.中有。相从名趣。   论。诸趣资具亦得趣名。   述曰。谓器世间是趣所须。趣之资具。相从所趣故亦名趣 或资具言。释惑.业二名趣所由。唯说内故 总而言者。生死流转通诸有漏。今此颂中独言趣者。能所.资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顺喜法名喜觉支等。   论。诸惑业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总结。由有此识烦恼杂染成。业杂染成。生杂染成。世间净成。摄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与流转作依持用。   与还灭等作依持用。其义如何。   论。及涅槃证得者至有涅槃证得。   述曰。自下第二解下句颂。于中有三。初总释颂。次别解。后总结。此初也。谓上由此有言。亦通于此。牒上能有此识已。显下所有涅槃证得。   论。谓由有此至证得涅槃。   述曰。此广别解。于中有二。初总说也。下自料简 身中无漏种。名顺还灭法。言还灭者。五十一解。还即道谛。灭即灭谛。即种顺现行。道能证灭也。或与现行道为依持令证得涅槃。前顺于后。体顺于用。还顺于灭。准前应释 此解顺下第一但说证得师解。即出世净若无此识皆不得成。或摄世间净。远证涅槃故 或但涅槃是识执持。亦是依执。虽言执持无漏法种。而意证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执故。摄论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为遍计所执依。亦圆成实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说。顺下第二但取涅槃解 第三双取。执持无漏种。及涅槃依故。   释颂中言涅槃证得。为取证得。为取涅槃。   论。此中但说至此识有故。   述曰。下料简有三义。此初也。谓此但说能证得道。执无漏种非执涅槃。涅槃不亲依此识故。疏则可依。今说亲故。此第一师。   论。或此但说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说。如前引教。唯亲执无漏种。涅槃是所求故。   论。或此双说至品类摄故。   述曰。此第三义。二法俱是还灭品类之所摄故。谓此意说。非唯道是还。涅槃是灭。道为能还。涅槃所还故。涅槃亦是还品类摄。灭是灭体。道亦顺彼断灭染法。以能顺灭故。亦说是灭品类摄。道与涅槃俱可言还。俱可言灭故。言俱是还灭品摄。是彼品摄。非是彼体。   何以得知此中双说。   论。谓涅槃言至显能得道。   述曰。即颂涅槃言。显涅槃等故。即总指上。故知双说。   论。由能断道至证得涅槃。   述曰。谓由还故断前流转证得涅槃。故双取也。   论。能所断证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总结。能断道。所断惑。能证道。所证灭。皆依此识。故与还灭为依持用。一断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断.证也。此中三说应准解颂。   次第二解。   论。又此颂中至为所依止。   述曰。于中有三。初总科颂。次别解之。后总结也。此初总科。即第一句显此识体非今始有无始有故。出识自体即种子识。后之三句显此识与染.净二法总别为依。谓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净二法总依。即现行识。或俱现行 界性.因义故 何者为染.净。由此有诸趣。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证得。是净法能依。此是染.净二法别依。第二句依。属总之依。由此有言。属二别依。通染.净故。或属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论。杂染法者至生及业惑。   述曰。下别解也。谓苦.集二谛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谛。能趣集谛。生.及业.惑是也。此别相解。然生.业.惑皆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谓诸异熟无记法等生唯苦谛。解染别中虽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谛。   何者净法。   论。清净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谓灭.道二谛。即一切无漏有为.无为。灭谛所证。道谛能证。此中唯取诸无漏者为道谛体。不取加行.资粮道中诸有漏者。不证灭故。前言闻熏通有.无漏。对法同故。   论。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总结。染.净二法皆依此有。转识不能无始恒有为染.净法总.别依故。总结上也。   论。或复初句至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后配。此初也 或复初句显此识体无始相续。后三显与三种自性为所依止。   此总科已。下别属当。   论。谓依他起至如次应知。   述曰。谓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无漏有为法也。即此含藏诸法种故说为所依。遍计所执。即第三句由此有诸趣。谓起执故诸趣遂有生彼趣也 或缘诸趣而起于执。此由彼起故是彼性 或趣是见趣。起二执故 圆成实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证得。即无漏法有为.无为。四清净法为圆成实性也。涅槃.证得各别说故。摄论等说阿赖耶识是染.净依。言依他性亦为遍计.圆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识故。次配三句如此应知 然以义准。颂中四句。集.苦.灭.道四谛别释于理无违。以趣即是三乘所趣灭谛理故。   释第一经讫。然摄论中解此同异。随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论未有。   论。今此颂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总结也。   论。即彼经中至胜者我开示。   述曰。达磨经中第二颂也。下自广解。故不释之。   论。由此本识至诸杂染法。   述曰。下释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后解第四句。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识.及一切种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识具诸种子 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摄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诸法二字中加杂染字。故能摄藏诸杂染法。   论。依斯建立阿赖耶名。   述曰。下第二总取第三句结。依斯建立阿赖耶名。是故名阿赖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识。非唯能藏以解阿赖耶。八地等后不名藏识故。此中以对胜性等论。但举能藏以解藏义。   此正述阿赖耶名义。次简外执。外执云。三德冥性将起转变名为胜性。转为大等二十三谛。具如前叙。彼虽计有因果。而体定一。是常。今阿赖耶识。   论。非如胜性至体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计为胜性。即自性体起用名胜性。非如彼一。此阿赖耶与诸法果不一.不异。且对彼说体性异故。   论。能依所依俱生灭故。   述曰。诸法及识。能依.所依俱生灭故。非如彼常。故与僧佉所计异也。然摄论文更难于是。义意极同 然却结故名阿赖耶言。   论。与杂染法至名阿赖耶。   述曰。颂中但破胜性为因。唯据能藏以解阿赖耶。非为我者。今互摄藏摄论文同。然今有情执为我者。颂中所无。义意增说。以执为我正名藏故。具此义故名阿赖耶 或故名阿赖耶言。别显藏义。即与染法为互摄藏等是 前解结上二句。此更别显赖耶义。故与前别。   胜者我开示者。   论。已入见道至正为开示。   述曰。下第四句。入地菩萨名为胜者。彼契唯识故能证解阿赖耶识。不生诽谤分别我执。故我世尊正为开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净今更示之。后地未得令其进修今为开也。   问曰若尔地前不为说者。何以得闻。何所造修。后入地时得真唯识。   论。或诸菩萨至故亦为说。   述曰。不问地上.地前菩萨皆名胜者。佛皆为说。地前虽犹未能证解。而能信解不生诽谤。希求此识转依之果。故亦为说 我即世尊自指称也 开示对于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说地上已前同故。摄论第二但有初解更无后解。与此稍别。   论。非诸转识有如是义。   述曰。此总结也。唯第八识摄藏诸法。是种子识。名阿赖耶。世尊为胜者方解说故。六识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颂者。是解深密经中之颂。瑜伽五十一等与此文同。   论。解深密经至恐彼分别执为我。   述曰。长行自解。   论。以能执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义释。摄论有二无初种子。若望种子即名执持。令种子不失。无觉受故。色根.依处名为执受。令根不坏。生觉受故。若初结生后生相续名为执取。取诸有故。或为种依持领以为境名曰执持。执色根等令生觉受名为执受。摄初结生名为执取。若望外依处不名阿陀那。无执持等义。此解执持义。识义如常故。前中后颂俱不解识。具此三义此识名阿陀那。结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第四识字。而结上三字故也。   论。无性有情至故名甚细。   述曰。五种姓中无性有情。不能穷解其源底故说为甚深。此唯凡夫。余二乘种姓决定者。若凡若圣不能通达。谓不能证故名甚细。通达者。谓无漏道真证得之。彼不证故。非不为说名不通达。不愚法声闻亦信闻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无色入灭定等。非有大乘种姓若圣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圣不定姓者。佛不为说。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为说。即谁造修真唯识观。我等如何得闻此识。二乘回心若凡若圣。皆不为说。应不名回心不作唯识观三性观等 唯此所除。佛不为说令其证入。非不除者亦不为说 由此应知。摄论总说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过故。   即解于上一句颂讫。次下解第二句。   论。是一切法真实种子。   述曰。正出现行此识之体。种是因故。即上四字。   论。缘击便生至犹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识之功能。翻显于喻。正生论文。恒无间断犹如暴流。   第二句讫。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 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别过。却向上取我世尊不为开演。   论。凡即无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论。恐彼于此至不为开演。   述曰。若起分别我.法二执。凡堕恶趣。愚障圣道。凡无圣道故。愚圣可生故。故各偏义说。恐有此过故。我世尊不为开演。然不为说。凡.愚第七识。恒缘第八执为我法二见亦生。何故不为凡.愚等说。此即南印度罗罗国正量部僧名般若鞠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学徒。三代帝王师。造七百颂诽谤大乘。论中作如此说。是佛说者何故相违。拨大乘理为非善说。此不达义。谓不为说。其第七识但生俱生我见。不生恶趣未障圣道。若为说时。便增烦恼.所知分别我.法二见。第六者起障生圣道。便生恶趣故不为说。何开第七俱我见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为说别。而汝不知俱生.分别二惑过失。妄为此难。此即大师于制恶见中有此分别。西方师等咸皆宗仰。后戒日王三度往唤般若毬多。欲令共我大师论议。辞不肯来。一度辞不能乘马。一度辞舆热。复将母象往迎。即辞年老。遥叹大师深生敬伏。但以智穷海性。学尽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范。然观凡.愚俱愚法故。故不为说。若不愚法虽决定性亦为说之。然后有难。如外道等虽为不说有阿陀那。亦有分别我法障生。此何不为说者。不然彼妄计我沉沦恶趣。冀其修无我而得断除。今更为说返增重病。彼便执为实体别有。分别我法深增恶趣。故不为说。虽有种姓可闻信解。根未熟故亦不为说。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为说。此中约全五姓作论。非约少分故不说言。虽有种姓根未熟者生诽谤故。不为他说深细等义。   论。唯第八识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总结。   次下第四颂。即第三经。   论。入楞伽经亦作是说。   述曰。楞伽是师子国山名也。言入昔佛入于彼为彼王神说法故复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颂。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颂。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风起。洪波鼓冥豁。无有断绝时。藏识海亦然。境界风所动。种种诸识浪。腾踊而转生。然彼经颂与此稍别。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论。如海遇风缘至现前作用转。   述曰。颂言别者理准可知。无劳别解。但此颂中法喻相属。随文可悉 然境等风所击之中。此第八识自境不熏成种。不能击发藏识。是七识境。相分熏种也。复言等者。谓非但所缘缘击发。亦为增上七识见分种子因缘。前等无间等。之所击故。或自境界虽非能熏。为须受用故。亦说本识生。故言境等。此是亲所击发。如自等无间虽不熏种亦击生故。故法中言恒起诸识浪。即喻中言无有间断时。亦是恒义。现前作用转者。谓生七识等功能。是现前作用。   论。眼等诸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总结成识有用也。眼等转识无如海等。文易可知。   论。此等无量至此第八识。   述曰。大乘经者。如显扬第一所引经。云无明覆爱结系愚夫感得有识之身等。又如五种子。乃至名有取识等皆是所等。   上来总引大乘经为证讫。下外人以经为不定。不许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语。第二引庄严论成立是佛语。   论。诸大乘经至至教量摄。   述曰。说至教者。言忠于理真实教也。故诸论等无不定失。若成佛语即初四因加契经摄字。不尔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论。虽顺无我等。非佛语故。量中有五因。两句为一因。及末后乐大乘者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为第五也。初言诸大乘经。末言至教量摄是宗也。中间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随一过。彼不许此顺无我等故 又若以契经为至教有不定过。大乘等诸论。皆顺无我。违数取趣。岂即至教量所摄也。以为不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简别。自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简他不极成 然自亦许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种因皆以末后因成立得为因。因既成已。即总及别有十比量。前四因为宗有四。皆以许能显示等为因。又以诸大乘经至教量摄为宗。两对为一因。各加乐大乘者许契经摄故字。因既有五。合前为九。又总以中间四对为宗。唯取许能显示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种。若二三合等随义应知 然摄大乘说。诸大乘经皆是佛语。一切不违补特伽罗无我性故。如增一者 此对小乘有随一过。设许不违补特伽罗无我。便共许发智等为不定。彼亦不违人无我 诸师于此未能了达。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时。英流八表。时人不敢斥其尊德。号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学业有余理当食邑。即是胜军论师。四十余年成立一量云。诸大乘经皆是佛说。宗也。两俱极成非诸佛语所不摄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经。喻也。注在唯识决择释中。时世久行 我师至彼而难之曰。此亦不然。且发智论亦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彼宗自许真是佛语。虽圣者集本是佛说。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非如增一等。若以发智为宗。因犯两俱不成。宗犯违教失。不以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为如发智。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许发智非佛语耶。为如增一等。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大乘是佛语耶。若直言为如发智极成非佛语不摄。小乘即违自宗。自许是佛语故。故今应言为如汝自许发智。极成非佛语不摄。彼大乘非佛语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两俱过。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许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简彼六足等非自许故。即无前失。   论。又圣慈氏至真是佛说。   述曰。自下第二引庄严论为证。然显扬论第二十卷有十因证大乘是佛说。大胜。与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论。此中对引。然庄严论颂文弥勤所说。长行释者世亲所为。旧人不知。总谓天亲作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呾罗曳尼。此声转之异。婆罗门十八姓中慈为一姓。氏谓氏族。曾.当皆生此种姓家故以为号。今庄严论说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种。此中第五有无有因。彼别离之故为八种。本合为一。长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余文并是此说。   论。一先不记故至先预记别。   述曰。谓小乘者说。大乘经是坏正法者之所说故 若尔何故世尊不预记别。如当有可怖事。皆先记别故。如分十八部灭正法等。庄严论言。一不记故。无先字也。显扬同此。应立量云。诸大乘经若是坏正法者说。佛先应记。宗也。汝说自法内广坏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灭事等。喻也 余可怖事。谓正法灭经说。瞻波罗国国城邑。有诸比丘灭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 此中应有不定过难。诸小乘外道后造诸论。虽佛不记亦坏正法者说故。外道非自法内。小乘非广坏法者所说。无不定失 又诸大乘经。定非自法内广坏正法者说。佛先不明记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谤大乘论。佛虽不记。非广坏正法者说。如疥癣故 此下和上制恶见等一一皆有七个比量。彼论中广说。诸小乘人云佛无功用舍故不说。谓佛不作意观。不记后有大乘者。于彼复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记。一无功用智恒起现在前。即惠.天眼所见。二恒作正勤守护正法。三知未来智无有障碍。如余可怖事。何故不预记。彼论虽无文传小乘难。佛亦记已。如经说言师子中虫自食其肉。即住法内自说大乘或乱正法。岂非师子之虫自食肉也。今应难言。世尊何故不预分明显记我灭度后有某甲比丘等说坏正法名为大乘。初总说言自食其肉。应立量云。师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记。不分明记故。如记汝驴披师子皮教等。此义宁知非授汝记。责谤大乘名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为自食。   论。二本俱行故至独非佛说。   述曰。庄严论言同行者。同一时行也。设许前难佛灭后方造大乘。何故与汝小乘之教一时俱行 量云。诸大乘经。佛灭即行。许明无我理契经摄故。如增一等 然成佛说诸大乘经真是佛说。许佛灭后本来俱行故。如增一等 又小乘经。应非佛说。与大乘经本俱行故。如汝许大乘经。虽违大乘自宗。以许彼经是佛语故。然义逼应尔为相违过。何故大乘独非佛语。而小乘教是佛语耶。彼许大乘一时俱有不须成立佛灭即行。   问若是佛语何故声闻等不信乐不闻说耶。彼无广解。   论。三非余境故至非非佛说。   述曰。庄严论言不行故。谓声闻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广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为说。彼经论中曾所未说。设为彼说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识中颂。   应立量云。大乘经。是佛语。许非余外道等境契经摄故。如增一等 不言契经摄。即大乘论为不定失。又阿陀那识前已成有。故今为量。除彼识教外诸大乘经。皆是佛说。许诸声闻所不闻信契经摄故。如阿陀那识教。又彼论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证智故。二不定故。有时有处有异智生故。三缘俗故。忖度世谛不及第一义谛故。四不普故。虽缘世谛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五退屈故。诤论辨穷即默然故。大乘智无依有证智。乃至终无退屈。故大乘经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声闻.外道。   然彼复言。前三因建立大乘虽是佛说。然今释迦如来不说此法。   论。四应极成故至其理极成。   述曰。若言大乘是迦叶等余佛语。非释迦语。则极成许大乘是佛说。今佛。亦应说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叶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说翻覆自违。彼文广论问答。又纵汝许是佛所说。不是佛说。皆有过失。   论。五有无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庄严论第五体。第六非体二合为一。彼言有体者。若汝言余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体。亦成我义。大乘无异。体是一故 非体者。若汝云此佛无大乘体。即声闻乘亦无体。若言声闻乘是佛说有体。大乘不然无佛乘者。有佛出世说声闻乘者有大过故。与此少异。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体。谁出世说声闻等意同前 又此佛别有大乘体。即是此教所诠。彼无此义。又非唯体。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应总言。教此何所摄。大乘以何为体。彼智为体有局义故。谓许有大乘教等。无问自他佛。即此所说是。离此所说大乘无故 量云。诸大乘体等。定以此教而为能诠。许能显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论。若无大乘至不应正理。   述曰。若无大乘体等。声闻乘教亦应不有。以无能诠佛教所诠佛行。依谁成佛说声闻乘。佛应别有乘教。三乘摄故。或果别故。或佛.声闻中随一摄故。如余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应佛果即声闻等。应佛即声闻。许能诠教是一故。如声闻等。又逼之言。汝声闻乘等。亦应非有。三乘摄故。如汝佛乘。彼论广中言。若汝言有体者即声闻乘是大乘体。以此乘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缘非以声闻乘为大乘体 一非全故。声闻唯自利不利他故 二非不违故。有言自利法教于他即是利他者。不然。虽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声闻乘行。则得大菩提者。不然。声闻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构牛角不出乳故 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声闻乘无故。声闻乘不即是大乘 又五因故大乘与声闻乘相违。一发心异。二教授异。三方便异。皆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异。福智聚少故。五时节异。三生得解脱故。大乘翻此。故非即声闻乘。   有言大乘依行无果非佛说者。   论。六能对治故至是佛所说。   述曰。庄严论云。七能持勤修行时。得无分别智。对治一切烦恼。此即三乘通所断者。若求佛者先断法执。诸法分别执是违此智故。学无相法所治遣此。显扬意与此同 量云大乘是佛说。许有对治真无漏道故。如增一等。   若有说言。大乘非佛说。说法空故者。   论。七义异文故至谓非佛语。   述曰。大乘意深。不可随文而取其义便生诽谤。彼广中言。若汝言佛语有三相。入修多罗显示毗尼不违法空。汝大乘一切法无自性而为教授。违此三理故非佛语 今不违三相故是佛语。入自大乘修多罗故。现自烦恼毗尼故。菩萨以分别为烦恼。广大甚深即是菩萨法空。不违此空得大菩提故 量云。大乘是佛语。许诠深理义异于文契经摄故。如杀害于父母等言。彼阿含经中亦以为义异文故。谓觉不坚为坚等。贪爱以为父等。   论。是故大乘真是佛说。   述曰。总结之也。   论。如庄严论至对治异文故。   述曰。自引颂中。末后故字通为上因。然彼论第一卷第二品说。先略为八因。后广为细各各分别。寻之大精。应言庄严大乘经论。能庄严大乘经故。先云大乘庄严经论者非也。无有大乘庄严经故。正引大乘不共许经。及为量等广成立已。   论。余部经中至有别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初总。次别。此即总也。即引声闻乘经以密。意说此识。如摄论第二。   下别之中有四部别。文即为四。   论。谓大众部至有如是义。   述曰。摄论亦同。摩诃僧祇名大众部。释此部等名如宗轮记 于此部中名根本识。是诸识所依止故。非六转识可名根本。不能发起六转识故。其喻可知 阿笈摩者。此翻为教。展转传说故名为传。唯第八识有如是义。结喻可知。   论。上座部经至为三有因。   述曰。分别论者。旧名分别说部。今说假部。说有分识。体恒不断。周遍三界。为三有因。其余六识时间断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 世亲摄论无文。唯无性释有九心轮。此是阿赖耶识。九心者。一有分。二能引发。三见。四等寻求。五等观彻。六安立。七势用。八反缘。九有分心。余如枢要说。   论。化地部说至名穷生死蕴。   述曰。人中国主化地理人。舍位出家因为部主名化地部也。谓无色界色无。无相天等心无。不相应行体无。余不可名穷生死蕴。第八识可然。诸位皆有故。无性释云。彼部有三蕴。一一念蕴。谓刹那生灭法。二一期生蕴。谓乃至死恒随转法。根等法是。三穷生死蕴。乃至金刚喻定恒随转法。于彼三类蕴以立三名。余色.心等如前已说。是有间断非穷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蕴。世亲无此解。   论。说一切有部至喜阿赖耶。   述曰。于中有三。一叙经。二释义。三总结。即初文也。   自下释义文有其三。一释彼四名即第八识。二谓生已下。徴余非此。三异生有学下。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阿赖耶。此中所说即初文也 四阿含经。一名增一。二名中。三名长。四名杂。明从一法增至百法名增一。不略不广明义名中。若明事义文广曰长。杂杂明事名为杂。于增一中名阿赖耶。   论。谓阿赖耶识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论 是贪总别三世境故。无性云。爱是总句。余三现在.过去.未来如其次第三世别说。此性恒时极希愿故由乐.欣.喜。是故总名阿赖耶也。世亲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谓于现在爱。于过去乐。由先乐故复于今世欣。欣故于未来喜。今但总言是贪总别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无有后释。四体即贪 无性解言是贪三世总别之境。如前解取 世亲后说是贪三世境。是故不取总别之言。   论。有情执为至是真爱着处。   述曰。执为内我简法我他我。至金刚心恒行不息故。阿赖耶识是真爱着处。   彼部计云。执余蕴等。但是贪所著处即名阿赖耶故。   论。不应执余五取蕴等。   述曰。总标生下。不应于余五取蕴计。但令于彼阿赖耶识计。   论。谓生一向至受快乐故。   述曰。自下第一徴余非此。文有其七。七种非是所爱着故 一向苦处。即三恶趣极苦之处。世亲说此三处于彼有时乐生者。是等流果。今言总非乐。彼极苦故。厌逆身.心念我何时当舍此命.等此类.此身心。此众同分即是行蕴。总厌五蕴故。   论。五欲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是此亦非真。谓若凡若圣离欲界已犹爱我故。如闻雷声起怖畏故。此不极成。彼许离欲无有我故。此以理逼如闻声怖等。彼摄论据共许有我者说。故不说离欲者有我。   论。乐受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乐受是我。非是苦.舍。不顺己故。不增悦故。彼非真着处。离第三静虑染极厌乐受凡圣皆有我故。世亲不解。无性云。贪俱乐受。是乐及贪总是着处。乐为贪增故。此即总缘。或各别缘。是此着处。别心缘故。此中但有乐受无贪。即有别缘者。然无唯缘贪者。   论。身见亦非至犹生爱故。   述曰。有计我见是爱着处。彼非真处。除无学者以无我故。摄论不言除。以极成有我非有学故。凡夫离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识中亦然。余有学.凡夫信无我者。若证.若信。虽于我见不着。于内我犹爱故。身见非着处。既厌身见应不爱我。   论。转识等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转识亦非。除无学如前说。余有学异生求灭心者。即无相定.及灭定等。虽厌转识而爱我故。非想九品及余有想定。皆极成有我故。言识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识受想蕴全.行蕴少分。以上总取蕴.别中乐受.身见三。摄论等有。然无五欲及下别遮五蕴。此识等中若苦若舍皆是所著。前唯言乐。此中见取等并是。前唯言身见故。   论。色身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扶根尘等。离色染生无色。犹由爱我故。若唯言五欲。据在家者说。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蕴全。   论。不相应行至真爱着处。   述曰。无实体故。不应于无体法生爱着故。不言无为者。内道小乘不计为着处。彼非着处故。外道云我是着处我爱我。已不应即为能所著处。此共小乘诤赖耶无遮爱着处。此中除彼犊子部师。彼亦如前非着处破。非有为.无为故 上来总别破讫。前第一是总遮。次三随增计度遮。下三别蕴遮。故有尔所。   论。异生有学至真爱着处。   述曰。此下第三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第八识总结。异生.有学起我爱时。虽于余蕴若总若别有计.不计起分别爱。于此识中任运我爱决定生起。如童子等虽无分别此蕴彼蕴。然必爱我。故唯此识是真着处。   论。由是彼说至此阿赖耶识。   述曰。此总结也。摄论文少别。并如彼抄。   证第八识总有二分。第一引经。虽有自许他许经别。总是第一引明了经 自下第二引共许经文含隐者依经申理。即是理证。然瑜伽.显扬.对法八证。未是拟宜。摄论无性.世亲三卷何以方类。至下文中一一对出尽.不尽理 引理证中有三。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二正引经申其理证。三广证已后总结之。   论。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即初也。   次依经附理一一别释。总为十证。总一颂云。持种.异熟心。趣生.有受.识。生死.缘.依食。灭定.心染净 证各有三。第一引经无此识而经义不成。如此第一中谓契经说下是。第二别显徴其义明违理不成。如此中云谓诸转识在灭定等下是。三总结归本识彰他义不成。如此中末后心即是此第八识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随文准解。然八证中此但有五。可具对明。不解三者。下自当悉。   论。谓契经说至故名为心。   述曰。第一引经。不出经之题目。但随解释 杂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 清净法者。即无漏法。五蕴并是。或顺解脱分等名清净。顺清净故。分位之中有清净无漏种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诸法种于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处故。即通有漏.无漏所集起处。或诸法种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诸种所集起故。如善.不善业为异熟因。无记种子为因缘。集起现识。果唯有漏不通无漏。无漏不生此识故。无漏识者无漏集起。此即引经。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无第八识如经持种心不应有故。即无此识理爽前经。随诸部释。虽下自有简。然于此中。总叙诸部释此经。下方次第别难。谓诸部中经部强胜。故须先破。   次第二段文。   论。谓诸转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自下第二别显徴其义明违理不成 于中有五。初破经部 于中有三。一破五蕴受熏持种。二破识类。三合破识及类前后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识。二破色.不相应。三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违教。后破违理 违教有二。初破他。后显自。譬喻部师即经部也 如五十一.对法等。解种子义中云。又心.相续长时间断。不应经文流转不息者。是以转识间断故。不能持种受熏。夫坚性者可持种故。识若不断其种恒在。识既断故种亦随灭。后法等起从何种生。有间断故不能持种。然彼但言灭定等长时者不取余法 凡间断者。共经部师有五位故。谓即无心睡眠.闷绝.无想.灭定.无想异熟。其大乘中命终.受生闷绝中摄故。此等诸位转识不行。唯第八识相续不断。   此中以下诸识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别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电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谓六转识不能受熏。有间断故。如电光等。即下说云。一非可熏习。二不能持种。三非染.净种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设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摄。   论。根境作意至易脱起故。   述曰。经部六识不俱时有。破大众部。然彼无熏习义。设破熏习。又以经部有熏习故。设许俱时。亦不成熏。此破经部设许六俱。有熏习故。是义之本 摄论第二无性解云。若六转识定俱有者。不应所依.所缘.作意三种各别。以各别故无相应义。此难俱时起识熏义 世亲摄论云。复有余义。谓行相亦别。此不成因。第八.六识根等许别行相亦异。又无同喻非极成因 无性意谓根.境等定别。非定俱时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别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别故。此无同喻。然以理责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如自他身六种转识。故论文云根.境.作意类别起故。不尔此言说之何用。摄论唯有此中一因 前解设破经部六识俱时受熏。今解但遮六识体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种各别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非识恒起故无熏习。不同无性 前解虽本。不作此解自为不定。八识三别互相熏故。又六与八非一向异。依之而起故许相应。彼六不然故无自失 善等类别易脱起故者。瑜伽等种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谓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无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类别易脱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脱起故。喻如电光等。等取声等。   论。如电光等不坚住故。   述曰。此则同喻.及第三因 不坚住故者。因也 如电光等。喻也。   论。非可熏习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说三种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种因各各别成。如次.逆次.超间.合二。准作可知。若与根等类别为因既有同喻。即言类别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识非可熏义。   论。此识一类至所说心义。   述曰。此显正义。成第八识是可熏识。以一类故。从初至终无间断故。如苣胜等。等取衣等。此非极成喻。亦非无间故。然从生至灭一期无间少同第八。得以为喻。可言极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类之因。简前善等类别之因。恒无间断。简灭定等五位间断 坚住之言。简不坚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无所遮 或一类言。义亦兼彼。此中法阙。但有可熏略无持种。以苣胜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论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此违经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义。然以苣胜可为熏习。文但明举。遂义合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下违理中方言不许有持种心便违正理举第三宗。然违经中亦得具三。违理亦尔。各举胜义。互举不足是文本意。   论。若不许有至亦违正理。   述曰。第二违理。若不许有此更违于理。   上来依经申理难。以下经外别生难。   论。谓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别理。起染净法不熏成种。所起唐捐。空无果故。唐之言虚。捐之言弃也。生死.涅槃无由断.得。故无生死亦无涅槃。   论。染净起时至执自然生。   述曰。若现行起无种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为因无余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无所熏故。若无自种则界地往还等。诸染污法无因而生过 然彼经部执色受熏持种。如五十一末叙。或虽不相应彼计是假无体法。大众有不相应。然无量习。今并设遮。亦有执故。   论。色不相应至岂能持种。   述曰。量云。色.不相应。理非染净内法所熏。亦不能持种。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声.光等 内法所熏。简苣胜等色。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坚性为法。故知性不坚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总配别配色.不相应。因.宗可解。   论。又彼离识至内种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应。不可说为内种依止。离识无实性故。如龟毛等。色体即心故。唯应心为诸种依止。不相应假依心而立。亦应实法为种子依。前已数遮故不为量。但可言异。   论。转识相应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随其所应 量云。此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有间断故。易脱起故。如前诸识。法在于后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电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为喻。后二因.喻略而不论。如前说故。非六识是不自在等。故应别喻。   论。故持种心理应别有。   述曰。此总结也。然无性次下有前念熏后念计。上已破云不俱有故无相应义。如他.我身前后之心不能受熏。总是经部义。   此下第二破经部中遮识类受熏。彼论据计唯识前熏后。此说许识类亦然故前后异也。上总经部计熏。设纵六识俱有。除第八识余五取蕴并如前遮非持种等。故持种心理应别有。即第八识。此等经部本计 然后有经部异师第二。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   论。有说六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叙彼宗。是识转变刹那即灭。识上假.立一类不变。无别前后。识类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种。识既被遮。故须计类。因类既成。何劳第八。   论。彼言无义。   述曰。下破有四。初论主非。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诘也。   论。执类是实则同外道。   述曰。第三别破中有四。一徴假实。二徴何性。三徴间断。四徴类同 初徴有二。一实二假。此徴实也 吠世史迦同异实故。   论。许类是假至内法实种。   述曰。此徴假也。类不能持内法实种。许无实故。无胜用故。如龟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无胜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种子。外种可然。麻衣是假许可持故。本宗说类是假。今言实者是设遮也。如摄论总有二种。一识类。识家之流。二刹那类。即无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实徴。   论。又执识类何性所摄。   述曰。次三性徴。总问何性。   论。若是善恶至犹如择灭。   述曰。此类。应不受熏。汝许有记故。如择灭。此中宗略。若难不持种。便违宗失。非自不许彼故。   论。若是无记至此类应断。   述曰。若唯无覆。善恶心时此即应断 此义意言。许间断故如识自体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恶心时此类不断性是无记。具坚.无记义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论。非事善恶至别事性故。   述曰。非识自体事善恶性类成无记。所以者何。别类必同别事性故。非如众同分是总类。同异句等是总类故。彼与法自体事性异。此是别法。法之别类唯在识上有不通余故。虽无同喻以理徴之。   彼言识法同分是无记识通三性。此类可然故可熏者。   论。又无心位至持种受熏。   述曰。设纵类无记。异其善等心。此不断故故可熏者。如五位无心时此类定无。是识类故。如识间断。性非坚住。故不可执持种受熏。此二比量义准前成。摄论同也。   论。又阿罗汉至许便有失。   述曰。第四徴类同。中有二。初凡圣类同。后根.法类同。此初也 圣.异生心。识类同故。前成凡夫。后成阿罗汉。或是异身但类同者。应互相熏。诸阿罗汉为诸染熏。异生应为无漏法熏。是识类故。如自异生自圣者等。许便有失。无凡圣故。   论。又眼等根至识类受熏。   述曰。下徴根.法 谓眼等根.及所余法与眼等识。一则根同。眼识等亦为次第灭根故名意根故。亦与余法类同。法义通故 或信等余法。与眼等根义同。眼等根法。与非根法法类同。应互相熏。然汝不许违自宗故 义虽通尔。以彼本计识类受熏。即眼等根是识根类。或所余法是识法类。应互相熏。识之类故。然汝不许是此本意。若以根等与余信等为根类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类同摄论亦无。彼言或应意根成造色性。与眼等根类同故。第四结云故不应执识类受熏。   论。又六识身至必俱时故。   述曰。第三破事.类双熏计。准世亲。前熏后不言类唯取识。是譬喻部师。无性亦然。并无类前熏后。今此设遮经部。兼破譬喻师。譬喻师是经部异师。即日出论者。是名经部。此有三种。一根本即鸠摩罗多。二室利逻多。造经部毗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经部。以根本师造结鬘论广说譬喻。名譬喻师。从所说为名也。其实总是一种经部 上来事.类俱时被破。即事及类前熏于后。今破云。前念事.类。不熏次后念事.类。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计不远熏故得为喻。但熏次后故。设遮识熏类。类熏识。识熏识。类熏类。皆不成立。故总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时故者。显熏习义。非是前后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后心异性。或后是善恶类亦然。如何前熏后。后无记可尔。   以前经部本计熏习。设六识俱转 今次叙大众部。彼计唯有六转识俱而无熏习。设有熏义。   论。执唯六识至能持种义。   述曰。此既别破大众六识俱转。故知初破但破经部。纵成俱转难非受熏。由前破经部同时六识受熏故。彼大众部六识无持种义。此不立假类受熏故言唯六识。无前熏后故言唯俱转。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无性第三云经部师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经为量者故言经部。   论。有执色心至为证不成。   述曰。于中有三。一叙宗。二申难。三破救。此初也。谓色望色。心等望心。自类前后。前为后因。因义既成。故先所说证第八识有不成也。   论。彼执非理无熏习故。   述曰。次申难有三。初破无熏习。次难后不生。后难无后蕴。此总非。   论。谓彼自类至前为后种。   述曰。既无熏习如何前后为种。若曾自类相熏前念中有后种子。前可生后。既无熏习何得为因。无性摄论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习。如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为后心等种。无熏习故。如瓦砾等。   论。又间断者应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难。摄论云。谓生无色色久时断。后生下界色应不生。彼说过去现无体故。灭尽定等心断亦然。前久已无。应非后种。因则不遍。   论。二乘无学至为后种故。   述曰。此第三难。彼色生色心复生心。二乘后蕴如前余位无断绝故。但言二乘简自宗故。佛无此事 量云。极成二乘无学后心不得入涅槃。许能为因故。如前前位 极成言简佛为不定。彼不极成故。   自下经部诸师。既见上座被此难已更方转计。或设遮上座部有熏习救。前解是本。恐无心时心断故。色中有心等种。无色时色断故。心中有色等种。更互含藏受熏故无过失。今子段第二论主非之。   论。亦不应执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转救色.心展转互为种生。无色.无心后生诸色.诸心无失。转识.及色非所熏习先已破故。转识不受熏。许有间故。色根不受熏。许非心故。并如声.电。如何可能为诸法种。并如五十一叙计。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 叙宗中文二。初正叙。后会违。   论。有说三世至能持种识。   述曰。叙彼宗计。因能感果。果能赴因。无不皆成。何劳计执别有识体。复言熏习即双非上诸部及大乘义。   次彼会经。   论。然经说心至势用强故。   述曰。心用强胜非如色等故唯说心。非心持种可受熏习。经部以色为持种法。心类亦然。但说于心以心胜故。大众部.上座部俱云。虽说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说心。   次当论主非一切有言。   论。彼说非理至非实有故。   述曰。过去.未来。非实有体。非常无为。非现在故。如空华等。   论。又无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来世。非因缘性。以无取果用故。如无为等。去.来既无。无持种识。故于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论。有执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无相大乘。于俗谛中亦说依他.圆成有故。真谛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计所执。彼执此文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为空等似比量。拨无此识及一切法皆言无体。   言似比量者。谓约我宗真性有为无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极成过。汝不许有我胜义故。四种世俗.胜义之中各随摄故 若随小乘彼转实有。便违自宗。若随汝自宗胜义空者。我不许汝空胜义故。亦非极成 又以我说若约世俗无为有为二俱是有。若约胜义非空不空。汝今说空。即有违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论。彼持违害前所引经。   述曰。违前染净集起心经。   论。知断证修至成大邪见。   述曰。知苦断集证灭修道。染苦集.净灭道.集道因.苦灭果。皆执为非实。成大邪见。   彼若救言我依世谛不说为无但言非实。   论。外道毁谤至但执非实故。   述曰。则同外道。外道邪见毁谤。亦不谓染.净等皆无。现所见故。但执非实。染因不能感恶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实故。如空华等。   论。若一切法至用为军旅。   述曰。一切法无。菩萨不应起大悲舍生死集菩提资粮。谁有智者为除虚幻之敌。求石女之儿以为军旅而共摧敌。要贼是有。方求资粮而求断彼。   论。故应信有至染净因果。   述曰。因果不无可信此识。劝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说三性有无。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见之是非。定双情之邪正。我真谛中亦非法无。但不可说为因为果。言语道断故。俗谛之中依他.圆成有故。遍计所执无故。   第三大文总结之。   论。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述曰。持种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证中第四种子证。及摄论第二熏习中。及安立本识第三中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第二异熟心。别经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经部.萨婆多皆得。即八证中身受证故。   论。谓眼等识至非异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一破计。二申义。三明身受。四立异熟心 初有二。初总破。后别破 此为二因立二比量诤异熟体 六种转识中业所感者。非真异熟心。断已更续故。有时间断故。如彼电光.长养色等。若不别言业所感者。有一分相符过。彼善恶心说非异熟故。若不言真异熟心。即违自宗。自说亦是异熟生故 或总非六识。不应是真异熟心。非一切时是业果故。如电光等 或有间断。断已更续故。此因皆是总非六识。言此诸识中不应说有真异熟心故无相符过。   论。异熟不应至无斯事故。   述曰。彼说命根.五根等异熟者。必相续无间。一切时是业果故。断已不续。故知六识非是异熟心。非大乘中许眼根等是真异熟。彼宗说故。   此总非讫。下别破。   论。眼等六识至非真异熟。   述曰。破小乘言。汝六识中业所感者。非真异熟。非恒相续故。如声.风等 故知前破但是总破 又彼识中业所感者。是异熟所生。非恒续故。如自许声等 大乘许是异熟生故 此中更有断已更续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论。定应许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申归正义。定应许有真异熟心。一切时续者。酬牵引业。非满业者。有间断者是满业故。引果之识遍三界有。六识不遍。无色.无心定等。五识.及意无故 无断者言恒故。变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变故。然境不离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识而建立故。若无此识如死尸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须恒时变为身器。   论。身器离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离心理非有故。不可为有情依。此总对诸部。又无色界应无有情。以无色故如前已说故 若尔命根.同分足为有情依。遍而无断可为真异熟。何须此识。   论。不相应法无实体故。   述曰。以其无故不可为依。此偏对萨婆多。   论。诸转识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非恒有故。应无心位即非有情。无所依故。此偏对经部 或总俱对。   论。若无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无第八谁变身器。复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体以有心是。无心非故。   论。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无漏定皆此摄尽。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复推寻。即是此中有别思虑.无别思虑。谓在定.散皆有身受 有别思虑无别思虑。别思虑者。意识别缘一深妙理或别事等时。无思虑者。或无心时等。在此有别思虑.无别思虑时。理有众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无五识或别缘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识不觉。唯第八识领受此境。此等位中损益身故。故名身受 或从果为名。后时损益身故。   论。此若无者至或复劳损。   述曰。若在定等无身受者。不应出定等后时。身有顺故怡适。或复违境劳损。如坐禅师在定之中心别缘故。纵有劳损.怡适未知。后出定已方有损益.或适.或劳。由前定等中有损益境第八识取故。后时得有劳损于身等。举后果位显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谓受数。此即是境。   论。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无第八真异熟心定中领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论。非佛起余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异熟 量云。非佛起余善心等位。必应现起真异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许起彼时(喻也) 非佛者。谓菩萨.二乘.及异生等。此简佛者。佛起善心位无异熟心故 起余者。余有二种。即是共许六识中异熟心余。即善无漏心位等。或是余无心位等。此简起异熟心。更立异熟心。便犯相符。无同喻故。在彼位中必应现起真异熟心 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 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过。或违自宗。佛亦示现为有情故。善.无心等时无异熟心故 如许起彼时。如汝自许。或我许汝宗起彼六识中业所感心是真异熟。故得为喻。不尔便有所立不成。不许六识真异熟故。又不举此即无同喻。若以此宗第八为喻。彼说无故。无俱不成。起六识中异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时无异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论。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由此道理故。必恒有真异熟心。此总结也。即是解八证中身受文也。无此解者难解彼文。   自下第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说趣生体。以经为证。通破一切有.经部等诸部。皆说得也。   论。谓要实有至正实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一具义多少。二遮余非。三归本识。此即初也 四义具故方名趣生 一要实有。谓要有体。假法非趣生。趣生实有故。即业所感是实有故 二要恒续。谓无间断法方趣生体。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时须恒故。若有间断便非趣生故 三要周遍。谓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处界不在余处界。以趣生通三界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摄。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 四要无杂。谓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余趣生法。则非趣生。应成多趣多生故 具此四义是正是实趣生之体 此言正实。简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诸经论中言烦恼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实趣生之体。今言正实意在于此。   论。非异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余非。四义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 一者总简。谓除第八识外。皆是非异熟法。非真异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种类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诸余趣生法故 二别简。下简得善。别报心心法.及色.不相应行已。今此中虽复总言非异熟法。在下所简外。谓余加行善.及染污。余无记心.心法。长养等流色。皆可起余趣生法故 第七识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简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无杂因简。此从下向上解。   论。诸异熟色至全无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异熟色中有九处。除声.及法处。无色界中无异熟色故 及五识中业所感者。即苦.乐.舍受相应报心异熟生者是 不遍趣生。天趣.化生 即无色界之中全无彼故。此举全处。于别别地亦无有故。鼻.舌色界无。余三识二禅以上无。诸色分别可知。此中不举分无处故。但约所无简别为论。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简。   论。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此唯第六意识中者。五识虽亦无杂起者。无色全无。如前类遮。非此所说。及意中别报者。虽遍趣生起时无杂。而不恒有。有间断故。六位无故。或无漏心。异类心中。皆说无故。即第二恒因简 然此虽复说不共因。亦说共因谓遍.无杂二。有体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说。然此说所有者。影显前后皆有所具因故。类此应说。恐厌烦文故略影显。   论。不相应行至是实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此初因简。前数成故更无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别简。共简非是业果。具四义者是业果故。是第七识非共有故。此中不简。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转易故。入灭定等有间断故。非业果故。无性之人第七非业果也 此下所简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随所余生即属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论。唯异熟心至是正实趣生。   述曰。自下第三归本识也。于中又三。一归本识。二破他非。三简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简余五蕴法。皆不可立正实趣生。又此业果。明知无为.无漏有为。皆非趣生体。唯异熟心及彼心所。体是实.是恒.是遍.是无杂。是正实趣生。   论。此心若无至应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设许别报心是趣生。既知除异熟无记心外无趣生体故。此心若无。生无色界起善等位。应非趣生。谓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时。应非趣生。此时无报故。不同下界有报色故 若此本难唯经部师。无不相应命根等故 若破萨婆多。不许彼不相应已今为此难。于理不遮。故知设许别报法是趣生难。前已遮善等非趣生杂起故。一趣成多趣法。应是多趣身故。第一设许别报心是趣生讫。   论。设许趣生至便违正理。   述曰。次第二设许趣生摄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无色界起无漏心。应非趣生。即是便违正理。有二乘圣者非趣生摄故。即摄论第三云生非想处起无所有处无漏心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但有设许一切有漏是趣生难。皆以前难应寻彼会。此通诸部。义准前释。   论。勿有前过至正实趣生。   述曰。勿有前说不具四义过。及有此识最后失故。唯异熟法是正实趣生。若有第八识一切时恒有。无此过难由。以异熟法为正实趣生故。   论。由是如来至无记法故。   述曰。下简佛位。佛非趣生摄。佛无报法故。   论。亦非界摄至已永断故。   述曰。四智俱善。亦非界摄。非有漏故。有漏是界义故。界是缚义故 又彼何故非系缚者。世尊已舍苦.集二谛名世尊故。何故无苦.集。有漏诸戏论种已永断故。即有漏法名为戏论。无漏法名不系法故非同戏论。故正实趣生唯异熟心.心所。   论。正实趣生至此第八识。   述曰。世尊有处说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当解释。皆是示现。非正实趣生。彼全无漏故。此是报法故。佛地论中亦同此解。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引经证能执受。是八证中初执受证。然此稍广。初通破诸部能执心计。   论。谓五色根至能执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一显所执彰能执心。二明执心显唯第八。三破异计非能执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处。除声。皆非执受。故对法执受九处除声。声非所执故 问曰何以声非所执受 以有间故。又声疏断。故非所执。然五十五等亦说是执受。以依执故。非生执受。如前已说 唯现在世是有情故。可有执受。过.未非也。经部去.来无。萨婆多非过.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觉受。余根等同聚亦名执受。其身识转时名为执受。身识不转亦名执受。是彼类故。此等所执受法。定由有已能执受心持令不坏。经虽但言有色根身是有执受。自非能执。自若能执。应别有所执。既无别所执。而言有执受。故知有他能执受自也。   论。唯异熟心至无如是义。   述曰。下明执心显唯第八于中有二。一显八有七无。二简言滥。此初文也 何心能执受。唯异熟心。谓第八识。先业所引体任运起。非现缘起。纵第七识亦现缘引。不能执受。即是八证执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为量。不能烦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仪等无记。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识善.恶可得故。不能执受 一类。谓第八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次第三因。彼言六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不可得故。不能执受 能遍执受者。谓唯本识遍能执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识各别依故。不能遍执。此中第八佛色根证如下自解。   相续执受。谓第八识一切时执。非有执.不执。不执时即烂坏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识所依应成数数执受过失 唯第八识具此五义。眼等七种转识皆非业引。不具五义故非能执。   论。此言意显至无执受故。   述曰。下简言滥。论中意言。显六转识皆无一类能遍相续自内能执有色根身。既六转识不能执受。即唯异熟第八能执。此言非显唯异熟心方能执受。勿诸佛色身亦无执受故。佛善第八亦能执故 谓前二因但义差别。即一类摄尽。一类异熟无记。即双摄尽故今说三 又前二因简本识.转识同异。后三因中明七转识不能遍执受内有根身。却明执内有漏色身唯异熟识。非显能执识唯异熟心。佛能执心为不定故。   论。然能执受至故作是说。   述曰。执有漏身唯异熟心。非善等心。虽佛善心亦能执受。执善无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说。   论。谓诸转识至如非择灭。   述曰。下破异计。初有五量总破识等非。后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后例所 谓诸转识。总破六识。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为宗法。现缘起故。如风声等。即对先说阿赖耶识。先业所引以能执受。又宗法中不言不能执有漏身者。设六转识无漏性者。亦不能执佛无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执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 自下第二别破异性。彼转识中善.染性等。等取威仪等心。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非业引故。如非择灭。自对前说非善染等。然无漏识不执有漏色身。故无过失。俱共许故。   论。异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对前说一类.能遍.相续三义比量 彼转识中异熟生者。亦不能执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识异熟心不能执受。非真异熟故。前已极成既有间断非真异熟。故得为因。前第三因。有间断是非一类故 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别依转。第四因是。即同摄论生不净章各别依也 又不相续故。数执过失。是第五因。亦生不净中不坚住也 喻云如电光等。上第八识五因次配。然旧作五因量别。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虽一即得遍于五因。论师欲生惠巧便故此别出喻。勘诸八证第一执受。不见此文但知虚读过。   论。诸心识言至如唯识言。   述曰。例破心所。上来如是异熟心言。诸转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如唯识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证知上下诸文皆尔。中以作法影初后故。上来通破诸部六识非能执受。   论。非诸色根至如虚空等。   述曰。自下别破经部.萨婆多色等执受。谓经部师计。有心色互持种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谓萨婆多心能执受。前已破讫。若谓命根.同分为能执受。今此亦非。不相应行虽举总名。意取命根.及众同分。余不计故。   或设遮余。并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此设许有体。不尔即应言无体性故。今正非无体。亦得以无所缘为因。   论。故应别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余既不能执。故知别有阿赖耶识为能执受。无前过难。   论。又契经说至得相续住。   述曰。自下第五三法契经。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经有颂。谓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所舍身僵仆。如木无思觉 此中更互依持之经。是长行文。与颂稍别 此经意说。于有色界有寿.暖处有能持识。三法摄故。识如彼二亦应相续。故以为证。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总以理成。   下自别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转识。次即赖耶。后难异执。   论。谓诸转识至持寿暖识。   述曰。此非转识。六种转识于五位有间断。于三性有转变。由斯义理无恒持用故。如声风等 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间。二有转。三无恒用。不可立为持寿.暖识。通破诸部。或彼设言转识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为极成因。设言有细第六意识有恒持用。今以为法无恒持用。有间转故。如声风等。亦得为量。   论。唯异熟识至持寿暖识。   述曰。此即赖耶。取第八识立为持寿.暖识。无间转故。许有恒持用故。犹如寿.暖 此喻有失。以寿.暖非能持识故。又识可持暖.寿二法。暖不持暖。寿不持寿故 今可应言我第八识可能持暖。许无间转故。及恒持用故。如寿 或能持寿。因如前。喻如暖 又第八识可为能持。许寿.暖.识中三法摄故。如彼二法。论无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论文义具为论。非要文具。故论文云持寿.暖识。以寿.暖为喻。或复成立第八识性有恒持用及无间转。前以许无间转因。后以许有恒持用因。   次以义逐。   论。经说三法至岂符正理。   述曰。后难异执。于中有三。一申难。二返质。三解徴。此申难也 经说三法更互依持。余二相续独识间断岂符正理。阙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说六识故言间转。间者断。转者易 量云。三法中识应一类相续。三法摄故。如寿.暖二 又或应返质。寿.暖二法亦应间断。三法摄故。如彼许识 此论主徴。   论。虽说三法至独有间转。   述曰。此外返质。虽说三法互持。两家共许唯暖一种不遍三界。非寿与识亦如于暖。今者论主何不许识独有间断。例言三法更互依持。暖不遍三界。依持许三法。何妨其识独许间转。   论。此于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徴也。论主释言。此于我前理非为过难。经中说三法互相依者。谓若是处具有三法。即欲.色界无间转者。可恒相持。不尔便无恒相持用。谓有间转名不尔者。如六转识无恒持用。经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无色亦有暖法。   论。前以此理至其理极成。   述曰。前者我言恒持用理。显三法中所说识言非诠转识。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举暖不遍。岂坏我前理。我前所言识不遍者。可以暖为例。我以识无恒用。何得以暖为理 彼救意言。识有间故无恒持用。暖无色无。亦应如识 论主意解。具有三法处。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为难于汝。此则不可具三法处。唯识间转寿.暖不然。非于无色唯说暖无。便则例令具三法处。许识间转有恒持用。故我前说其理极成。   论。又三法中至定非无漏。   述曰。前不齐解。设复任汝识间转如暖。汝宗六识为此中识。应不通三性及与无漏。如寿与暖故。论无三性准例应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无漏 此亦不然。如寿能持暖非是寿。以能持故寿应非寿。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是故何得以识能持故。令如寿.及暖。非通三性。及非无漏。此意不然。谓无漏法不持有漏故。识如寿.暖唯有漏有持。岂得言三性有寿非寿等为例成失。一切难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别难。   论。生无色界至能持彼寿。   述曰。且许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识无漏时寿。暖可在 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设识无漏以义隐故今不为难。   生无色界既无于暖。起无漏心尔时。何识能持彼寿。无色身故何所依持。   论。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识。   述曰。总结之也。由此故知。有异熟识。无记一类。相续恒有。体遍三界。能持寿.暖。彼识即是此第八识。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难 然今以识种上功能为寿。即现行望种为互依持 此义如何。种生于现有力因缘。因望所生能持可尔。现望于种既非能熏。无力引生。能持宁在 因缘义者非要能熏。种自类生为例。即是第八现行。虽非能熏望彼种子亦非因缘。然称有力。若无持者便失坏故。此中相持非因缘义。由此识.寿两互相持。更互为缘于斯义立。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此初引经便证识有。谓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终必住散位及与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终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无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终受生者也。下破经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诸无学者要先入灭定后方入无余。亦无心命终。彼无六识非无第八。由斯即显。若以六识为命终识彼如何成。若说意识受生命终。彼由无学愿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无心。又说诸异生.有学。不相违也。   论。谓生死时至必不现起。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六识非。二显第八是。三破大乘异说。四破上座部义。五难死时渐舍之识 初中有三。如文自显。此即第一举无转识 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强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无梦。即五位中无心睡眠。极闷绝时因鬼.药等有此事起。如决择分无心地说。然瑜伽师生死二位既无六心。无心地中不别说者。即闷绝摄。今言闷绝离死。生外为鬼.药等所闷绝故 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摄。有此无心故引为证 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转识必不现起。身心惛昧故。如睡无梦等 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许。故极成因。转识生死位无唯大乘义。故得为宗。对萨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说无心故 然先释有二。一谓唯有第八无余六转。此文可然。宗无余故。即以瑜伽第一为证。谓入母胎说有本识。不说意故。又以对法论文为证。唯以无记心命终故 二说亦有意识。岂以瑜伽不说意识即便无者。第七应然。以不说故。此位应无。若无记心命终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须说也。即以此文证有第六。简异性故说唯无记。若不然者说无心位。何不别说受生.命终唯言五位 前师解云。亦即闷绝。俱是惛昧位中摄故。然今此中文势本意。唯取有本识义为正所宗。言无意识。受生.命终唯有本识。若无本识。以谁为受生.命终之心也 今助释云。是破他故且言无意。非唯一说此兼两师 然下既无别说。即以前师为正。   论。又此位中至必不现行。   述曰。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无转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无心位 正破萨婆多。引三位无心为喻。若兼破经部等。即前二散.及与二定。无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说五识无。执有意识。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识。及设遮五通言六识。非正遮计。此即难全无。   论。六种转识至如余时故。   述曰。第三段设纵有六识难。令行相.所缘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许有转识行相所缘应可了知。转识摄故。如余散有心位。今随文便先言其因。谓六种转识。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缘。次复言有。此言有者谓有转识。行相.所缘必应可知。可知即是法。如余时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势便能。亦复义生巧逐。上下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   既有此难外返伏难。说有转识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赖耶。应行相等可说。   论。真异熟识至不违正理。   述曰。第二显第八是 极微细故行相所缘俱不可知。简第六意体非微细非真异熟 是引业果。总报摄故 一期相续。中无断故 恒无转变。其性定故 是散心位。非定位故 是有心时。非同五位无心时故 名生死心不违正理。我今此识既非转识。体极微细。生死虽有。行相.所缘俱不可知。非同粗识可知之识。故六转识违于正理 此中所以惛昧为因解生死时无转识义。诸贤共禀众教同说。次难陀论师等无量论师.正法藏.胜军师等时以为住。恒用阐扬殊增智虑。名光月氏誉美方今。无识之俦同遵南指。唯我大师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论下及制恶见中正陈其义。今诸释既备胜义云集。群贤叙之盛当所指。   论。有说五识至意识亦无。   述曰。下第三破大乘异说有六。一叙宗。二正破。三救义。四破救。五更救。六复难。此叙宗也 五种转识生.死定无大小教同。然诸贤等于此无诤。唯第六识今应分别。意识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识。随缘五尘。或因他教。别生解故。或定为因。境界殊妙 死位既同以惛昧为因故无异说。唯于生位更增此释。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识亦无。言死位中或因五识.他教等故意识可有。唯正得以惛昧为因。初受生位诸因不成故独为证 然虽更有独起意识。不缘于教。不缘五尘。不缘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说。无心别起不托五尘.他教.定力别生计度。本但三因。如见.闻等。无别因起必应尔故。   论。若尔有情至无由起故。   述曰。破上异师别生解者。谓生无色初刹那后。彼时意识应永不生。初无意识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无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识引。或加行为因。如闻.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识.他教此之二因。彼界无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识。在彼界中无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无有。彼界散意何缘得生。   论。若谓彼定至能现在前。   述曰。彼复救解。若生下界非串习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习力后生彼时。定心率尔能现在前。故无过失。   论。彼初生时宁不现起。   述曰。论主难云。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刹那中。宁不现起。亦由下界串习力故。由如后时。   论。又欲色界至亦应现起。   述曰。下初受生一刹那位。前生曾习第六意识亦应现起。即生得善。或勤烦恼久习工巧等。   论。若由惛昧至何劳别说。   述曰。若汝救言。无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现前。此即是前诸论诸贤共禀之因。何劳于中妄生别说。   论。有余部说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师说。有根本计。有末所计。根本计粗细二意许得并生。末计不然。必别时起。今此本计。别有细意识。生死位中。一类微细行相.所缘俱不可了。非如萨婆多等故我无咎者。不然。   论。应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第八之识。所以者何。极成意识不如是故。即以汝因还复破汝。谓彼计有二意识生。一粗二细。细者受生命终俱不可知。异粗意识 无著摄论本云。应二意识俱时转等。又依染污故时无断故。意识所缘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种子识。即我所说第八识者。   摄论诸师未悟此文。由不曾见唯识论故。无二意识并生论者。上座部云。我不颂此经。我部经中无此语故 或说无二粗意并生。及二细意并生言先。不障粗.细二识并生故无妨也 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时无断因。阙无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识所缘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识缘身.器故。所依种识即本识者。何劳虚认。此体非汝所计之识 今论意言。汝谓不然。且初二意并生有难。亦应有粗.细二眼识并生。转识摄故。如意识 或意识不得有粗细二识并生。转识摄故。如眼等识。故知经上无文定说以理证尔。岂得随情便拨圣教 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谓立量云。汝所言细意识者。决非意识。极成意识不如是故。如眼等识 或意识所缘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犹如五识 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显以理直遂不为比量何得悟徴。今此论言极成意识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虽不同义势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细意即我赖耶故。故上座师不符正理。   自下论文通破诸部。   论。又将死时至冷触渐起。   述曰。下第五难死渐舍识。世亲.无性摄论皆云。善业从下冷。恶业从上冷。由生胜趣恶趣别故 瑜伽第一云。随下.上冷后至于心。此处初生最后舍故。   论。若无此识至执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六非执受。以舍执受冷便起故。   论。眼等五识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识依别。若能执受无识之时身冷应起。若身识遍能执受者。或不行故。渐命终时亦有先舍五识身故。   论。第六意识不住身故。   述曰。意识住身可由起触。不是决定住于身中取触等故。非无意识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暖起。不住身处故冷触起。   论。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识境不定故缘境转易。此命终时行相微细。缘一类境。非第六识有是相状。   论。遍寄身中恒相续故。   述曰。第六意识恒常起时。逢境即缘随依即止。不同本识久住一依定缘此境。   不应冷触由六渐生 由是等文下七识中有一类计。第八识以五根为依。如此中言五识各别依不能执故。通依者能执。若不依根能执受者第六应然。若不依不能执。便以第八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识亦住于身。   论。唯异熟心至不相离故。   述曰。下总结言。唯第八识真异熟心。由先业力恒不断。遍相续执于身。舍执受处冷触便起。寿.暖.识三不相离故。   论。冷触起处至此第八识。   述曰。识不执处即是非情。引果所摄外器之类。虽第八识变而亦缘而不执受如发发等。故此识有 上来或初引教共诤别破异部。二引事为难。三总结上文。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难名色经。摄论第三引经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为难。   论。谓彼经中至羯逻蓝等。   述曰。下文有四。一叙经。二申难。三破救。四立量。即叙经也 彼经自释。名谓非色四蕴。色谓羯逻蓝等。等诸余位。此羯逻蓝名为杂秽。父母不净名杂。深可厌患名秽。   论。此二与识至不相舍离。   述曰。谓名与色此二与识相依而住。无性释言。此二皆用识为因缘。识复依此展转相续而转。即是此中互相依义。复引俱时因果为例。如二芦束更互为缘恒俱时转不相舍离 萨婆多师。羯逻蓝时无五识故故唯有意。意即为识。识俱心所说为名。名既通摄非色四蕴。彼宗释言。名总摄四实但有三。谓无识蕴故不与名相应 经自释言。名通四蕴故相违也。若谓初时虽无有识。第二念识名名中识。说初念识为名外识。说相依者。即束芦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设此位及后许有五识。生诸识不并故无相依俱义。即是彼部绝解此经。更无理救。经部师等道理同此 瑜伽第九有二义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无间灭依根曰名。随其所应为六识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终诸识流转。此解则通大小。非此所诤。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复彼设尔但以自相望前后为缘。束芦喻不成。彼论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说且随小相。仍非同喻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种。及根处所彼能生大种曰色。所余曰名。要由有识执受诸根堕相续法方得流转。即同此解。故小无解。唯上座部细意名识。粗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识起。故今不说。   论。眼等转识至说谁为识。   述曰。第二申难中。设令乃至頞部昙位。眼等转识摄在四蕴名中。若无此本识者。六识不俱故。说谁为识。   论。亦不可说至无五识故。   述曰。三破救也。若彼言名四蕴中识谓五识身。所与相依识是第六识。若尔羯逻蓝时无五识故。说谁为名中识。大小共许羯逻蓝位七日已来并无五识。故于此位无名中识。若彼难言汝亦七日无五识身。彼名中识其体是何。第七识也。又除初念余时亦许第六识起。意识即是名中识蕴有何所违。其大众部诸识并生。七日已前身识等未起。七日已后身识等生为名中识。遂复解云。经言名色互为缘者。除初七日余长时位。如汝大乘说第六意为名中识。初念许无已后俱起说互为缘。从多位说。我亦如是。七日犹如初念。余位亦复长时。据长时说亦互为缘无爽于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为缘。别有末那为名中识。第二念后意识复生。无相违失。经中非据长时有说。故非识证。   论。又诸转识至显第八识。   述曰。四立量也。设许长时后位及初位有其五识。即诸转识有间断有转易。性是不坚无力一切时执持名色。如何乃说恒与为缘。体非恒故 量云。转识不能恒持名色。有间转故。如声风等 摄论齐识退还。识若不断坏名色得增长不等。皆此中摄。理即互为缘识摄故。此识是第八识性。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末)   沙门基撰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下第八证。引四食经 识食既成即第八识。谓佛初逾城出家。于外道尼乾子所学修苦行。由彼外道悬头拔发自饿投岩。故佛六年日食麻麦。既知非道便弃舍之。牧牛女边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诣菩提树。于其后夜便证菩提。彼外道等见受乳糜。遂生诽谤言破我戒。复闻证得无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试佛先诣城门。既见如来便为问曰。言证一法世不能知。请为具陈。其义何者。佛欲除彼无义苦行乃报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觉正说。余不能知。外道笑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觉。深生诽谤 此经即是彼时所说。大小二乘皆共信有。虽总言食破彼自饿。意许四种。无一有情一刹那中无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识者即阿赖耶。是因缘本。佛悟诸法密意说之。言虽在近意在于远。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论。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述曰。此则总标。   下文有四。初陈自宗义。二方破他。三结识食体。四释妨难。   论。一者段食变坏为相。   述曰。陈宗有四。一出体。二法摄。三释义。四辨界。此出体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义。香.味.触三变坏为相。于变坏时为食相故。先言团食言可团聚。此言非也。其水饮等不可团故。但可说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为性。   论。谓欲界系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许界通三。几事为性香.味.触三。六十六云。摄食由诸句等。及五十七末极广明之。对法五说。十一界摄。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于变坏时能为食事。非未变坏说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对法五说。有变坏故。有变坏者资益之时方名食故。初食未坏但触所得。六十六说名为触食。望一食者。非望余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于色界应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触而非段食。如俱舍论第二卷中。问答色界无此所以。   问何故色处非段食耶。   论。由此色处至色无用故。   述曰。胜定果色亦色处类。非变坏时能为资益故非段食。以变坏时色于自根不能资益。于其自根既无资用。于余根等亦无作用。不资养等 又色粗着与根相离方能为境。不与根合故非是食。如摄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广分别。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烦叙。   声体疏远。离质用兴不能资益故非是食 问此三为食。为对自根。亦对余识 答此三入腹变坏之时。先资自根为资养已。然后乃能资诸根等。发识明利说名为食。非要别对自识所取 其废立等诸门分别。如别章说。   论。二者触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摄事分中。皆以触数为此食体。由有漏触才触境时。摄受喜.乐能为食事。谓能资养生长喜.乐.舍受令增摄益于身故名为食八识俱触皆是食耶。   论。此触虽与至资养胜故。   述曰。此触食体皆通八触。虽体通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胜义如何。所触之境相粗显故。别能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不为损而非益故。由此义显触生苦.忧非顺益舍有非食体。不资养故。   有人因见世亲摄论第三卷。云触食属六识。便云触食体即六识。此义不然。六十六卷.摄事分中 今此论中亦说触数为触食体。世亲但言此属六识。此中会取属六之触。非取彼识。此文为定 问喜.乐.舍受既能资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资益者。唯触数故。   论。三意思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此体即是有漏思数。与欲数俱方是食体。余相应思无希望相故。若希可爱境。此通未来及与现在。然对法等欲缘未来现在无欲。即欲无减不缘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与其合。何妨此欲通缘三世。若缘过去与念何异。念但追忆。而不希望与彼法合。若尔应念亦缘未来。念类无失。缘亦无爽。   论。此思虽与至希望胜故。   述曰。此食通与八识相应故。虽通与八识相应。属意识者食义偏胜。故瑜伽说。深胜希望及缘未来。非余俱思希望胜故。由此亦准。属六识者体非六识。不尔思食体应第六 问欲何故不为食体。而取俱思 答思虑益根非欲能故。   论。四者识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势分力故。此识得增长。识复长养诸根大种能为食事。六十六等说。由段食等资养根大。令所发识明利现前故。由段等三食势力资长于识。五十七说。令识增盛已识后长养诸根大种。   论。此识虽通至执持胜故。   述曰。识食体通八识。而第八识食义胜。故摄论.对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触.思资长第八。为远疏缘亦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胜。不改易。恒一类。无间断。常相续。执持胜故。   论。由是集论至十一界摄。   述曰。第二法摄。由此段食三处为性。触思体者即触.思数。识食体通八识。集论第三.杂集第五。说三蕴.五处.十一界一分为体。三蕴即色.行.识。五处即香.味.触.意.法处。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触.法界。然彼言一分。此处略之。彼通有漏.无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长养.报.非报.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论。此四能持至故名为食。   述曰。第三释食义也。   论。段食唯于至随识有无。   述曰。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顺欲胜故。触.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应者随识或无。八相应者随识恒有。故依识转随识有无。即显识食亦通三界。故四食体不减不增。如大论第六十六.摄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说。   此上大乘引傍乘义且出食体。自下第二破执诸识为识食者。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二别破萨婆多。三别破上座。四别破经部。   论。眼等转识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总。谓六转识五位有间断。三性等转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时。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别解。随其所应各对宗说。   论。谓无心定至有间断故。   述曰。释上间断 无心定者。二无心定 熟眠者。无心眠 闷绝亦尔 生无想天有间断故。此解有间。   论。设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设除此五位。随所依根.所缘境界.三性异.三界别.九地殊.漏无漏等。有转易故。此解有转 于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诸根。六种转识。一非恒有。二转易故。   论。诸有执无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中。汝若执无第八识者。依何等食经说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转识而为食者。即入无心定等位时。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论。非无心位至无体用故。   述曰。破萨婆多等。萨婆多言无心位中虽无有识。入定前识为识食体有何过失。我过去有故 然彼起食用。唯过.现世。非未来世。今设遮之言未来也。今言不应尔。总非量云。定之前后去来有漏顺益之识。非食体用。非现.常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许无体用因。故但宗法。遮过去令无食体用。但遮未来食体。今设遮未来用。此是不许有体等难。   论。设有体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设许有体用难。去来识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现在故。如虚空等。以无为非食故。非现在因。虽现在者非皆是食体。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论。亦不可说至有情为食。   述曰。上来破世。下别破法。此正破彼宗。萨婆多云。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邻入定心正是食体。与无心位有情为食。亦名食住。   论。住无心时至已极成故。   述曰。不然。住无心时已灭无故现在无食。过去非食已极成故。说非现常如空花故。要现在识方名食故。此无性释。余世亲释。   论。又不可说至即为彼食。   述曰。难本计已。彼设救言。无想定等体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应行正是食性。今言不尔。   论。段等四食所不摄故。   述曰。如声等法定非是食。此纵有体难。   论。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如瓶.盆等。又前难无想等为食。后难以命根等为食。无性释云心.心所灭亦非是食。但有此中无想定等。无命根等。   上来破萨婆多讫。自下第三上座部师救云。   论。有执灭定等至后当广破。   述曰。至下当知。此世亲有。经部师计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经部。兼破萨婆多。   论。又彼应说至不可为食。   述曰。诸识不并。生上二界起无漏心时以何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无漏识等非彼之食。破坏有故。如涅槃等。非于彼界无漏是食。   论。亦不可执至有漏种故。   述曰。此但破经部。汝又若言无漏识中有有漏种。即以无漏为彼食体。此亦不然。无漏识等不能为食。不能执持有漏种故。如涅槃等。若言此因有随一失。我许执持有漏种故。应立宗言。无漏之识。不得执持有漏种子。是无漏故。如涅槃等。   论。复不可说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设义双破二部。彼设救言。在彼上界起无漏时。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为食。此亦不然。四食不摄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摄故。如生住等。   论。又无色无身至无实体故。   述曰。设许身是食。理亦不然。无色界无身。汝之命根无能持故。若言众同分能持命根等。皆无实体故。亦非是食。   论。由此定知至令不断坏。   述曰。自下第三结识食体。由异熟识具三义故。   论。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识故作是说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识无间。无转。一类住故。是遍是恒故名为食。然有难言。佛是有情即无有食。无心定等何废无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难言。   论。唯依取蕴至非有情摄。   述曰。此中正显一切有情言不遍于佛。   论。说为有情至示现而说。   述曰。示现为有情。亦示现有食。据实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论等说佛是示现依止住食。   论。既异熟识至此第八识。   述曰。第三总结。虽知识食通诸八识。唯异熟识是胜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识。此食诸门分别义理。勘诸经论。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广有诸门。   论。又契经说至识不离身。   述曰。自下第九灭定契经。入此定者灭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气即绝行。况此位故。语行寻.伺。心行受.想无不皆灭。行者因义。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为心行。随心有无故。然随胜者唯说受.想以为心行 而寿不灭。即萨婆多师命根。命根体即寿。大乘前说种子是寿。即命根故。经量部师既无命根。以何为寿。色.心不断于上假立 亦不离暖根无变坏。随部所计即彼法持 识不离身。正是所诤。然欲出经同法为例。兼诵余文。非正所竞。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此总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灭定识不离身。二例无想应尔 初中有四。第一总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已正义。第二破萨婆多。第三破经部本计。第四破经部末计。   论。谓眼等识至彼识皆灭。   述曰。眼等诸识有二行相。一者粗。二者动。粗则相貌。易知。动乃数加转易。或复间断。或变其性。有处无有多缘散乱故名为动。既尔。起者必有劳虑。凡夫愚而莫知。圣者惠而生厌。此熟彼宗眼等诸识起必劳虑 劳谓疲倦 虑谓粗动 暂求止息渐次伏除。从粗至细缘无相想至未都尽位。一期分位无心。或但一日。或复七日。大乘一劫余。依此位立住灭定者 成业论问。若有第八云何名无心。彼答有二心等。应如彼论 既厌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转识皆灭。   论。若不许有至识不离身。   述曰。下正结云。若不许有体微细者。翻前粗也。下翻前动。常无记一类性不变易。复是恒而无断。体遍三界无处不有 执持寿等。等取根等 无此识在依何识故说不离身 寿即命根 能持寿者持识种也。寿不灭者命非无也 摄论云非为治此灭定生故。唯为对治诸转识故。此述正义合遮诸部。   萨婆多人先来救义。   论。若谓后时至名不离身。   述曰。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叙宗。后申难。此初也 谓彼救言出定后时。彼识还起。名不离身。如隔日疟虽非现有。说疟不离身。故识应类然。   论。是则不应至起灭同故。   述曰。下难有五。初难云。是则不应说心行灭。心行定中无。出定方始有。即说定中心行灭。转识定中无。出定方始有。何为说不离。应说定中识体非有。何乃说识不离于身。识与想等生灭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论。寿暖诸根至便成大过。   述曰。第二难。寿.暖二法及与诸根。应亦如识。所以者何。说彼定中不离寿。而实定中寿不无。亦说定中不离识。而实定中识是有。暖及诸根为难亦尔 量云。识在灭定。实应不离。如来说言灭定有故。如暖.寿等。汝寿.暖等。灭定位无。佛说有故。如汝许识。   论。故应许识至实不离身。   述曰。下结正也。由如是等故。应许识如寿.暖等。不离于身在定中有。彼不许暖等出定方有故。   论。又此位中至位灭定者。   述曰。第三汝住灭定者。应非有情数。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又亦不名住灭定者。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此中总有二尔比量。   论。又异熟识至便无寿暖。   述曰。第四。在此位中谁能执持诸根.寿.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应言此位寿.暖等法。皆应坏灭。无执持识故。犹如死尸 又此位中。应无寿等。无能执持识故。如死尸等。   论。既尔后识至彼何所属。   述曰。第五。既尔定中无异熟识。如死尸等。后出定识必不还生。经中说识不离身言。何所属着。何所因也。   论。诸异熟识至无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赖耶。是真异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识于此位中异熟识断。异熟断已离托余生无重生故。即摄论同。量云出灭定已应是重生。许真异熟识断已重生故。如余重生身 又异熟心。断已应不续。异熟摄故。如异熟色。六识异熟虽断可生。自许说彼非真异熟。虽是他许真异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许故。无不定过。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计。于中有二。初申四难。后总结之。   论。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难。此言能持种子识者。以经部师许有种故说识能持。无本识故后识无种。应不得生。   论。过去未来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难。去.来二世.及不相应。非实有体。两宗并无。已极成故。设萨婆多亦今有种后果生故。无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对彼言不相应等已极成立。前已破故。   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余识.及去.来等。   论。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难。色不离识如第一卷。持种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离识意说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识。非本识无而许有色。本识可受熏。而非色持种。   既双破二宗。下俱结正义。   论。然灭定等至有情摄故。   述曰。第四比量难也。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 具根寿暖言。引经具证也。   论。由斯理趣至实不离身。   述曰。总结文也。上来已破经部本计。下破经部末宗转计。上座部师亦许定中有细意识。生死等位已遮破讫 极成意识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总破有心。二别徴有心所。   论。若谓此位至无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为三。初难违名。次难违理。后结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计非此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识。此并对勘二家摄论.及成业论。义更无违 而彼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识不无。今名无心定何妨意识有。解云我名无心定。无粗动识名无心。即是六识俱无之义。汝名无心定。说何以为无。   论。若无五识至五识身故。   述曰。下违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无五识故名为无心非无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应立量云 汝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说无前五识身故。如汝许灭定 若不言定中。无五识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闷绝等亦无五识。彼此共许非无心定。今应助难。灭定无五识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五识相应受.想等法。名为心行灭。然有心所无心所家。皆须名无第六受想。以有心行灭言等故。   论。意识摄在至灭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识。应无。六转识摄故。如五识身。   次第三量。   论。或此位识至非第六识。   述曰。彼亦自说自位之识行相.所缘微细难知。故以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识。应非是实第六识摄。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   论。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摄。   述曰。此第四量。设彼救言此位第六识行相.所缘俱可了知。因随一者。今破量云 汝灭定位。应非是实灭尽定位。许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如余位等 更应返难 汝宗除此余时。亦应名灭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在故。如汝许灭定。   论。本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总结成。为止六识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总破有心。下别破有心所。文复有二。初总徴。下别破。   论。又若此位至为有为无。   述曰。此总徴也。不问余识相应心所。故论言彼。   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计。有心所中有七问答。初破中第一违经失。   论。若有心所至心行皆灭。   述曰。许大地法皆灭尽故。经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谓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胜故彼偏得名。   自下体违名失。   论。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灭受想。经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谓受想。有余思等故。又难何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   论。此定加行至唯受想灭。   述曰。上来难讫。次下第二经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厌受.想。受.想能于静虑。无色修行胜故。于此定中唯受.想灭非余思等。   有伏难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为心行。乃复灭之。思等不名。乃复不灭。   论。受想二法至何所相违。   述曰。谓修静虑.无色等时。受.想用强独名心行。增劳虑故。非余思等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论。无想定中至然汝不许。   述曰。自下第三论主难云。灭尽定前厌于受.想。劳虑强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无想定中唯厌于想。想劳虑故。应唯想灭。然汝不许。余亦灭故。   论。既唯受想至心亦应灭。   述曰。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应随灭。所倚强故令心应灭。资助之法强已灭故。   自下第四经部师救。   论。如身行灭至令同行灭。   述曰。此经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无其身尚在。虽受.想灭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论主非言。   论。若尔语行至而非所许。   述曰。应寻.伺灭语应不灭。寻.伺语行灭。语随寻.伺无。受.想心行无。心应随行灭。以彼身行灭。身犹现在故。遂令心行灭。亦令心尚在。亦应以彼身行灭故。语行应如身。然非所许。大乘佛等无寻.伺虽复有语。寻.伺亦非遍行。今难违宗就他为论。故以为例名非所许。   彼复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语行同心行。二难既等。谁是谁非。   论。然行于法至法或犹在。   述曰。此论主释。此即总出。一切行于法。谓行随法有无名遍行。遍行法灭时。法定随灭故。不随有无名非遍行。非遍行法灭时。法或犹在故。   今应且出共许。何者为非遍行。   论。非遍行者至身犹在故。   述曰。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灭。其息灭时身犹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禅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坏。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虚疏故说息为行。除此无有唯有此牒。   论。寻伺于语至语定无故。   述曰。寻.伺引语名为遍行故。二禅已上寻.伺无故语定随无 大乘不然。此随他语。   论。受想于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寻.伺故比量所诤。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经部说有三法遍行。大乘.萨婆多。各说有二。谓即受.想。故别立蕴。作用强故 彼说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谓有二计。一唯计有三法。如前触即三合。无别体故。二计有四法。即触数故。下言三和成触即是前计。三和生触即第二计。计别有体。故今言等意摄二家 又设有余非别有法。此论别体。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为定等理亦无违。一念之思所望别故。然未见文。准俱舍云。谓通三性.有寻伺等三地名为大地。即更有余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许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论。受想灭时至彼灭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受.想灭时心应随灭。许大地法灭故。如思等灭心定随灭。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既尔受.想灭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受.想灭而心犹在 彼者。彼受.想也。   论。又许思等至彼亦应灭。   述曰。此返难云 此位。思等应灭。许大地法故。如受.想。   论。既尔信等至余可在故。   述曰。经部以思分位名为信等。此位非无。思等既灭。信等善法亦无。非是遍行诸法灭已。余非遍行法可在故。   论。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位俱无。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余心所。   论。既许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无心位。受.相应有。许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则例以大地法齐如思说有。   论。又此定中至触力生故。   述曰。上来但总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触。此位有思。亦应有触。余心所法皆依触力生故 量云。此位。应有触。有思等故。如余有心位余有心位以触为本。无有本无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论。若许有触至触缘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亦应有受。触缘受故。如余位触。   论。既许有受至不相离故。   述曰。此应有想。有受故。如余散心等位 既尔则应一切心所无不皆有。何得独言无有受.想。   论。如受缘爱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经部救言。如言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无漏善受不起爱故。故触缘受。应如于爱非一切触皆能起受。此位有触无受生故。由斯理齐故。前所难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论主破之。   论。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述曰。此论主非。二例异故。   所以者何。   论。谓佛自简至简触生受。   述曰。佛简别言唯是无明所增之触所生诸受。有漏染受为缘生爱。以相顺故。非一切受皆能生爱。曾无有教简触生受。此散心位触能生受。此灭定位触不生受。何得为例。   论。故若有触至其理决定。   述曰。此位有触必有受生。定相随故。受.想必俱其理决定。   论。或应如余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想亦应许有。许有思等故。如所余位。   此难则以有思理齐。如余位说受.想有故。与前少别。   许有受.想亦复何辜。   论。许便违害至灭受想定。   述曰。初违教失 心行灭言。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灭受想定。名体相违故。   就别破中。上破有心所讫。次破无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问论中说。此即经部异师 二法为种灭定无心。色为种子心后依生。经部本计灭定无心 次复转计。灭定有心。次有心所 今更转计。彼无心所。即末转计 此中意言。灭定有心而无心所。为避前难所以计生。   论。若无心所至离心所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破有令无难。后纵有别生徴。初中有五问答。初问中文长 此诤大地非信.贪等。以彼无时心尚有故 量云。灭定之位。无第六心。以无大地心所法故。如闷绝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虽无仍有心故。如起染时。即复难言。   论。余遍行灭法随灭故。   述曰。前难中云。受.想二法如寻.伺是遍行法故。故彼灭定位心定应灭。   彼若复言。此非遍行故可灭也。   论。受等应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时此所无故。如贪等者。此受.想等应非大地法。   彼若救言虽名大地据余位得名。非约灭定。   论。此识应非相应法故。   述曰。此相应法。余时亦有心所相应。此位之心既无心所故。如色等。应非相应。   彼若复言此位之心非相应法。如无表色非有质碍。   论。许则应无至亦非心故。   述曰。谓此位心。应无所依.缘。非相应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应非心。非相应法故。如声.香等。   此中所依。谓即根。等等无间意 所缘。谓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缘。以非心故。无相应法故。此心若有缘何等境。既无心所如何领纳。如何取像等。故应有心所。如成业论。   上乃违理。次出违经。   论。又契经说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经可知。成业论说十问经也。   依经难言。   论。若此定中至必应有触。   述曰。不诤触体别有不有。但总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许。以经中言三和合触故令定有。   论。触既定与至而无心所。   述曰。触既非无。触必缘于受.想.思故。应定相应。如何可言彼无心所。如经既尔 成业又云十问经中受.想.行蕴皆触为缘。如何有三和。识而无心所。如余为比故。   论。若谓余时至亦无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经部之中有二师救。一无别触。即三和是触故。二别有触数。三和外别有故。即今经部犹有二师。彼皆余时三和有力。无别触故能成于触。有别触故能生于触。以有或成。或生触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厌患心所。所既被厌。故在定位三事无能。随彼二说不成生触。既尔此位亦无受等。不可以余不被厌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论主返难。   论。若尔应名至灭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灭故。如何但说灭受.想二法耶。   论。若谓厌时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经部救言。厌时唯缘二法。二法既灭故心所皆灭。此定依彼定前所厌以立其名故无失者。   论。既尔此中至如余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论主难云。既尔此定。心亦应灭。与前所厌受等俱故。如厌心所。随彼计难。非谓共许。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厌贪等染心所灭而心不灭。宁厌受等心所灭故心亦遣灭。论主若言厌贪等时心亦已随灭。后时别有心生者。此亦应然。厌时之心随受.想灭。后时别有无所心生。   论。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述曰。论主难云。若心不灭故言不尔。如何名为无心定也。此中心应灭。名所无心故。如受.想。受.想名为灭受想定。此二即无。心例亦应尔。名无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无难。自下纵有别生徴。于中有二。初总问。次别破。   论。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述曰。此总问也。   论。不应是染或无记性。   述曰。初破非善。此设遮计 若是染者。应贪等相应。以是染心故。如余位染心 设与相应亦应有触。许有无明故。又无想定尚不许染。况此定耶 若无记者。四无记中是何法摄。如成业徴文势稍异。   论。诸善定中无此事故。   述曰。今但总言。余善定中无此染污.无记事故。即八净定为例亦是。   论。余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无染心所法故。非染无记。为例量也。   论。不应厌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起染无记心。与加行因不相应故。   彼若救言厌染起善心。厌善起染心何失。   论。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缘涅槃心。应起散心。求缘寂静故。如灭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计。   论。若谓是善至善根相应。   述曰。未见经部立四善所由。今以义逼令有四种。灭定之心何善所摄。此正彼计。心是相应善 若彼说言此心是善。今难言。应无贪等善根相应。许相应善故。如余位善心。   论。此心不应至及涅槃故。   述曰。设彼若言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是为大过。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贪等法。非胜义善。非涅槃故。如余有为善心等。   论。若谓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复转计谓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发故。理亦不然。违自宗故 又违比量。谓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余善心 彼计余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语业是等起故。   论。善心无间至由前等起。   述曰。余位善心后起二性之心。皆应是等起善。善心引发故。如此位心。   论。故心是善由相应力。   述曰。以是义故。故心是善。由相应力。如余位善心故。   论。既尔必与至心亦应无。   述曰。此心。必与善根等相应。是相应善心故。如余位善心。为例既多。宁说此心独无心所。心所无故心亦应无。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论。如是推徴至此第八识。   述曰。此下第三论主总结归正义。眼等转识于此定位非不离身。实离身故。契经所言不离身识。即是第八。   论。入灭定时至执持识故。   述曰。如成业论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二种种心。为第二故名无心定。今言入定时。不为止息此极寂静执持识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识在。灭定他诤说或有心。或说无心。   论。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述曰。无想定.无心天亦尔。与此同故。随计随破。然除眠.闷绝。以无所厌故。有所厌心所心便不灭。非不厌故心王犹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灭定有心无心破他自立。二例无想定等准破应尔。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引染净心经。维摩等云。心净故众生净。心垢故众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识住中解。此中意说。以本识现.种为染净心令有情染净即当摄论染净章。染章即三杂染。净章即是世出世净。   论。谓染净法至持彼种故。   述曰。下别解中。先总解。后别破。此总中言染净诸法以心为本。若有漏无漏.常无常.有为无为。染净之法皆以本识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净情净 此言有为等法总句。无为法等别句。染净之法至下当知。有漏现行依心生。种子依心住。心受无漏现行熏。持彼无漏种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谓有为现行法。皆因种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谓有为现行法。皆依现行识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谓本识现行受染净有为现行之熏。释上依住 持彼有为之种子故。释上因心生 随心染净有情染净。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为有情故 或心体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净故情净 此文有释。以心为本总句如初。因心而生。谓杂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顺。故遂别各生 依心住故。谓清净法。有为无漏不顺本识。故但说依心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故。释上所由。并通染净 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 持彼种故。是无漏法 又有别解。以心为本总句 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并有漏法现行依种子心生。依现行识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者。即无漏有为法。虽心相违。心受彼现行之熏。能持彼现行种故。后心净时有情随净。   论。然杂染法至种类别故。   述曰。下别解中有二。初解杂染。后解清净 染中有二。初总举。后别破。即摄摄论三种杂染。三界见.修所有烦恼名烦恼。一切有漏善.不善业名业。此业所得总别异熟名果。   此总举已。下自别破。别破之中文分为二。初明烦恼。后明业.果。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余文可知。先言持种。为破经部 界地往还者。摄论第二云。从无想等诸地没来生此间。尔时烦恼及随烦恼所染初识。此识生时应无种子。由所依止。及彼熏习。并已过去。现无体故。往谓生他地。还谓生自地 无染心后者。摄论云。对治烦恼识名已生。一切世间余识已灭。尔时若离阿赖耶识。所余烦恼。及随烦恼种子。在此对治识中。不应道理。此对治识自性解脱故。乃至复于后时世间识生。若离阿赖耶识等。应无种子而更得生 世亲.无性二师别解。此中意言。即二时后诸烦恼起。皆应无因。无持种故。   论。余法不能持彼种故。   述曰。经部若言余色等中持彼种故。往还等惑起以此为因者。理亦不然。余色等法无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种子。非第八识故。如色声等。   论。过去未来非实有故。   述曰。彼论释言。非过去烦恼生今烦恼等。经部师计去.来无故。此论依彼正破经部。此中文意兼破萨婆多。彼以去.来有故。界地往还无失。今言非实。如前类破无染心后烦恼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实有。同去.来故。前已破故。类下净章中。得等非实故 又言持种略得不言。正破经部故 设彼救云界地往还诸烦恼等后时无因生。   论。若诸烦恼至皆应起故。   述曰。此牒计非。若尔则无三乘等果。前已所断者。无因更起故。   论。若无此识至亦应无因。   述曰。此下第二破业.及果。于中有二。初难界地往还等起无因。后难行缘识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界地往还亦应无因。此业之中摄论无解。彼第三云。若有于此非等引地没已生时。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识结生相续。乃至有二意识。于母胎中同时而转等。但释其果。又若从此没于等引地正受生时。由非等引染污意识结生相续。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摄。离异熟识。余种子体定不可得等。生无色界等名为往还 异类法后者。摄论云。又即于彼若出世心正现在前。余世间心皆应灭尽。尔时便应灭离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处。无所有处出世间心现在前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是。世亲.无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后其业.果起皆应无因。无种子故。   论。余种余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后报业.果今时熟故。余为种子色等持种。余为其因去.来世有。因言所以。以去.来世为所以故。今言总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论。若诸业果至还复应生。   述曰。若此业.果无因生者。入涅槃已。业.果还应生。   设若救言无烦恼故入涅槃已。业.果不生者。难云。既许业.果无因而生。   论。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   且复业中。   论。又行缘识至前已遮故。   述曰。摄论第二末云。又行缘识不相应故。应定缘义。若以行熏识名缘。即不熏转识。如前已破。此正破经部。   论。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双破经部.萨婆多师。若设许行能招识故名行缘识。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经部师言。我虽无有去.来时分。行缘识生既有种子。似汝大乘现行。能招于当可生名色位识。名行缘识斯有何过。   萨婆多师既有未世。设复救言。初生染识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异熟识方名行感。虽约分位以说缘生。但感名缘于理无失。难云。   论。应说名色行为缘故。   述曰。既约分位以辨缘生。名色时识即是名摄。言行缘识理定不成 若对经部。若熏若感其义皆然。初生染识非所熏故 对萨婆多。唯感名缘。   彼复救言。既约分位以说缘生。初生之时识体。虽染非行所感。此时有色异熟为性。亦名识支分位说故。为行所感故说名缘于理何失。此则一切有部正救。经部兼之。无去.来故。应答彼言。   论。时分悬隔无缘义故。   述曰。悬谓悬远。隔谓隔绝。谓答萨婆多言。汝许有去.来。然我实不许。设许有者。且行在现在。色果在未来。或是一劫。或一劫余。经八万等。业.果相望时分悬隔无缘义。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异熟因。又行不缘识位中色。无异熟识可名果识支。如何俱色说行能感名缘于识 又若感于识位中色名之为悬。若感后时名色位识名之为隔。俱无缘义 答经部言。设许行支能感色者。未来非有。犹若龟毛。时分悬隔势非邻近。如何说行能为识缘。故但说熏名行缘识。非谓感也。又悬.隔别。如前已说。准此总应言。悬故无缘义。隔故无缘义。无果识可名识支。即无缘义。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极为深远。诸论所未详。群贤所未究。   论。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述曰。此则如文。   后不成者。摄论云。又取缘有亦不得成为难。两家熏缘.感果。难之返覆准上应知。又非但后取缘于有。次第相望皆可得尔。果中相缘故。   次别破净。于中有二。第一总显净法。后别破之。   论。诸清净法至断果别故。   述曰。净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断果。有漏六行名世道。无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无为名断果。断是果也。   下别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后破无为。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于中有二。初难异类后无因。后难初道不生。此即初也 若无本识持二道种。异类心后者。即起异界.及杂染.清净等心。即是摄论第三云。云何世间清净不成。谓未离欲廛贪未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为离欲廛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与色廛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 世出世间净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应心。是世间心。彼正见相应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时俱生俱灭。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此对经部兼萨婆多。   论。所执余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应知。   论。若二净道至还复应生。   述曰。入涅槃已二道应生。许无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无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论。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述曰。论主难云。即所依身亦应无因而更得生。许无因生故 前染业果无惑不生。难彼言烦恼应无因生。彼若更言无所依故。准此为难。然文略巧。初后显之。   论。又出世道至法尔种故。   述曰。难经部师无法尔种。此无漏道初不应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以唯新熏而为不正。   设彼若言以世第一法为因缘生。不假法尔无漏种者。论主难言。   论。有漏类别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广说讫。   又彼若言初无漏生但无因起。何假汝立法尔种子。论主难云。   论。无因而生非释种故。   述曰。说有因生释迦子故。不尔便同自然外道。   论。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无漏既不生故。后时无漏亦应不生。初后无漏既并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断果。   论。若无此识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识持烦恼种故得证断。   论。谓道起时至俱非有故。   述曰。无漏道起一切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道者无间道 此正破经部。言种子故。萨婆多计惑得俱故。染法现.种俱非有故。断何所断。于此时中无有漏识故。   若言惑种在无漏识中。   论。染净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种等非无漏识中。   量云。   论。道相应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圣道。不持烦恼种子。与烦恼种自性相违故。如涅槃法。   论。去来得等非实有故。   述曰。此则双破。非经部师许有去.来。故不得言惑在过去惑在未来 萨婆多言。我宗不立识能持种。实有去.来及与得等故有断果。又命根.同分设持惑种无此过失。今言去来得等非实有故。如上已破。   经部师言余皆有失我今复言惑种在于色等之中。难言。   论。余法持种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能持种。理不成故。色中无种如上已破。   论总结言。   论。既无所断至而立断果。   述曰。既无所断之惑。以无依故无种。能断之道亦无依。依何烦恼由何断道而立断果。   论。若由道力至应成无学。   述曰。此牒计非 经部救言无断果体但由道力后惑不生即立断果。何须本识持烦恼种立实断果 论主难云。则初道起应成无学。   论。后诸烦恼至永不生故。   述曰。释前所以。后烦恼等由初断道皆已无因。种子无故。永不生故。便成无学。有我本识。虽前起道断随应惑。后烦恼起持烦恼种。得初道时不成无学。后断烦恼而得断果。若无此识持烦恼种。初道起位惑种皆无。应初道起即成无学。   论。许有此识至染净种故。   述曰。总结一章染净二法。摄论三卷.瑜伽.对法合证本识。此论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并摄尽。更有异同。诸贤自悉。文有上下。说有广略。宜细寻之不能具述。   论。证此识有至略示纲要。   述曰。第三此即总结十理证。如文易解故今不释 恐厌繁者。除此十证所不摄证。谓八证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业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说故今例之 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证。前十证中所摄八证。诸后讲者一一叙之。   论。别有此识至应深信受。   述曰。此总结上教.理二证第三文也。   三能变中上来已解第一门讫。自下次解第二能变。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以辨其相。此即初也。   论。颂曰至出世道无有。   述曰。下依问辨。此依三颂其第七识十门分别。初举第二能变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缘。四出体释义。五释行相。六显染俱。七触等相应。八三性分别。九界地分别。十隐显分别。即是伏断之位次也。于下显中一一广释 问何故本识不辨所依。次能变中解彼依体 答本识诸识之本.与他为依义显。他与为依义隐。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余。所以出其依体 问若尔本识与他依义显。何不说之 答前颂已说。谓彼颂说恒转如流。如流之言义生余识即是依义 问何故不说第七与他为依。第三能变中不释根.境 答是作论者意欲尔故不应责之 或影略门。谓初能变但释所缘。故前颂言执受处是。第三能变唯释所依。故后颂言依止本识。第二能变依.缘俱显。欲令学者可知一隅三隅返故 或谓本识诸法之本。但说与他为依。出自识体.所缘。前之六识境粗不说。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识等者是。故下论云。此所缘.及别依。粗显.极成故此不说。第七依.缘俱隐。根.境合释。所以作论三种不同。非但说所缘而无依等 何故本识不出界系 论主略故 或言异熟即是界系。随何界异熟。即彼界系故 此亦应然。言染俱已即随彼系 此不为例。谓前六识起与本识非必同系。除无漏识此与本识起必同界。恐类前六故今说之 又作法各别不应为难 后能变中即不解故。   论。次初异熟至能变识相。   述曰。下有二文。一以八段依释十门。合释体义及行相故。合释染所.余心所故。以义类同故合明也。或开为九。四染烦恼与余心所别门说故。   二以二教.六理证有此识。随文可知 初段有二。一释颂。二问答 异熟识先此识为后。故言次后。解颂初句次第二能变 应辨思量能变识相。即出颂中能变之言。释能变名。如第二卷解。   论。是识圣教至胜余识故。   述曰。即指此识故言是识 于圣教中别名末那。总名识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识有八种。识即通名 六十三云。虽诸识皆名心意识。随义胜说第八名心。第七名意。余识名识 摄论第一亦言意名无有义心体第三等。故末那名别目第七 又虽诸识皆名为意。为此标意。余识不然。虽标总称即别名也。是故论言是识圣教别名末那 何故诸识不别名意。恒审思量胜余识故 六十三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为性相续而转。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设。不必如义 此义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运知故。无粗慧故。无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无漏。此一解也 又云远离颠倒正思量故 此义意言。远离颠倒思量有正思量故。即通无漏亦有此名。二解如是。   论。此名何异第六意识。   述曰。上释颂文。下问答辨。于中有二。文显可知 问曰如言八识此亦名识。末那名意。总别合论即名意识。又六十三云。识有二种。一者阿赖耶识。二者转识。此复七种。所谓眼识。乃至意识。即是第七名为意识。此名何异第六意识。一则总别合名为理难。二以论文为例难。   论。此持业释至识异意故。   述曰。意是自体。识即是意。于六释中是持业释。业谓业用。体能持用。即似旧言功能受称。此六释名皆二法相对辨差别释。非一一法究理括尽。如阿赖耶名藏识。识体即藏亦是此释。此与彼同。故指为喻。何为此释。识钵即意故。其第六识体虽是识。而非是意。非恒审故。彼依主释。主谓第七。即似旧言从所依得名 如眼识等。眼是所依。而体是识。依眼之识故名眼识。何为此释识异意故。能所依别。从依得名。   问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并名意识。而于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识显是持业得名。但名为意竟有何理。   论。然诸圣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诸圣教中恐此第七滥彼第六。于此第七但立意名而不言识。第一义也。   次第二释。   论。又标意名至劣余识故。   述曰。唯立意名为简心.识。虽皆可说名心.意.识。据增胜义但七名意。积集心义.了别识义劣余识故。简后心.前识但立意名。恒审思故。   次第三云。   论。或欲显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显此第七与彼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近所依者。以相顺故。同计度故。六缘境时七与力故。所以七无漏六无漏。七有漏时六非无漏。非七缘境第六与力。故六有识七但名意。为简第八亦与第六之力。故复言近。彼容可为远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故彼第八为远所依此为近依 又有别释。以相续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缘境转易.间断故加识名 又欲显此为六识中不共所依故但名意。无间缘意亦共依故 又由六种依七种生故名近依如眼识等。   此即第一出能变体释其名义。自下第二明其所依。   论。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后广 略中有二。初总解依彼转言。后别解依彼转三字。此即初也。   论。彼谓即前至依藏识故。   述曰。自下即别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后解转字。此解彼字。显此依彼第八识也。由有阿赖耶故得有末那故名圣说。   次解依字。有其二说。   论。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义。难陀.胜子皆作是说。此师意说。第七现识唯依第八种子识。不依彼现行。以第七恒无间。不假现识为俱有依。约依种子故名依彼。   下护法等诸论师释。   论。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识以彼种子识.及现行果识俱为所依。此识随在因果位中虽无间断。于入见道等而有转易。或善或染。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若不尔者。体有转易殊无胜力如何得生。赖相续识可得生故 问前师曰。今言依彼言依种子者。五十一云。由有本识有末那等文如何通 应言由有本识意识得转。第六亦依本识种故 问后师曰。初地等转易第六引生。第八于七有何胜力。如定中闻声。意识不共耳识同取。当时唯有现行相续七.八二识。应亦得说为耳识依。虽无引力仍说依故 前师答曰。如对法第二眼识种子依眼根种。眼根种为所依眼识种为能依。要根种子导识种子生现根已。其识种子方得生识。不尔识种定无生义。而现行眼识。一自种依彼根种。二自现依彼根现。其第六识由第七种子导生。第七望六有力胜故说六依七。非第六识不依本识之种子故。今第七依言但依彼种。非彼现识。若说依现如何说依。不与七同缘。行相殊异故。但可说言缘彼现识。不可言依 若尔如何说六依七。所缘行相并不同故。非如眼等为眼识依所取等故 答曰两人依别复两处住。如王与臣等仍说相依。有为诸法势分力故。此识亦尔。所作.行相虽复不同。而第七势分为第六依。非第八现为第七依 问曰若尔如何知七于六有势分非八现于七。故知说八为第七依 彼质答曰。如何为境复说为依。依.缘何异 答而复质曰。如第六缘七。如何为境。又复为依。理无过故。此亦应尔 后师答曰。前师有过。我理无失。且初地转易。八于七识有何胜力者。若无第八现行。彼七必无故。意识不尔。故说非七依。即如定中闻声。意识无时耳必不转。彼必同取。今此七.八虽不同境。势分牵故竟有何失。第七识必有现行所依。名转识故。如前六识。或应有识为俱有依。六.七识中名转识故。如第六意识 问曰如设无第七非五识生。七非五识依。何故无第八时。七不有第八为七依。八例七等亦尔 如下广解。然赖耶根本说七依八。与力令生故。非如七无五识不有。七非本故。不与力故。又若无七五识必无。故今说七依八现.种。准此二师虽无评义。然后师胜。无过亲故。前理难故。下自当知。   次解转义。   论。转谓流转至取所缘故。   述曰。流是相续义。转是起义。谓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续起义。显示此第七识恒依彼第八识起取所缘故。第七行相取所缘境相续不断而生起义。   此文上来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 诸心.心所下广解所依。以上第八识及下诸识中不辨所依义故。今因广论。依下正文即傍乘义 于中有三。初总泛出极成所依有三。次别叙诸师于三依中各有异计。后结归正义。   论。诸心心所至总有三种。   述曰。泛出所依中文势有三。初总举有所依法显所依之数。次别列释所依体。后总结前 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于大乘中何处经论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说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说无量名 然彼言所依。唯约俱有依说。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极成故 此中所言。然彼所依总有三种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说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说故。如瑜伽论第一卷云。眼识俱有依谓眼。等无间依谓意。种子依谓阿赖耶识 此中三依约三缘作名。何以尔者。彼论以理为名。此论以缘为目。体.义无别。   论。一因缘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别列释所依体。约识而论唯种子识。今言泛说诸有为法皆托此依。据通依故。一切有为法无无因缘者故。此三得名皆持业释。   论。二增上缘依至必不转故。   述曰。谓内六处。即眼根等。八识俱有依皆不过内六处故。若对大乘即通六处。若对小部唯在五内。意处说是等无间故。   论。三等无间缘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谓前灭意不取心所。总而言之。即通八识相望得作如下诤论 此开导依。若言开避。二义无别。开即避故。今言开者。离其处所即开彼路。复言导者引彼令生。引导招彼令生此处。故梵言羯烂多。此可言次第缘。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烂多。阿奴是逆义。羯烂多云次第。须次第者。云钵剌底羯烂多。钵剌底是顺义。此缘既云三摩难咀啰故。言等无间缘也 三是等义 摩是无义 难咀啰是间义故。若言种子依。即唯现行法有种。种望种子应无此依。今言因缘依者。令知宽遍故 若言俱有依。即种.果同时。应名俱有依。以缘简别显增上缘故非种子 若尔俱时心所应是此缘。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种相似故后简之。如下当辨 若言无间依即前灭种子望后种子应是此依。简异彼故言等无间缘依 若尔前念心所应是此依。是此缘故。不尔心所非是所依。言等无间复是所依故复双简也 种子所依辨体生故。言必不生 增上缘依随须与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转 开导之依显开彼路导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异。   论。唯心心所至非所余法。   述曰。此言可解。即总结简 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者。诸色等法唯有因缘无余二依。今假设如小乘无心定。是等无间缘果。有等无间依。及因缘依。无俱有增上缘依义。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泛出三种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显。更须广示第二广诤。三依不同即为三段。   论。初种子依至现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说。初说有二。一标宗。二引证。今即初也 因果异时。经部等义。世亲菩萨为往昔时东天竺有僧。共数论师学徒论议。彼立二十五谛。说大地等常。今无念念生灭。广叙彼宗。此僧难言。今必有灭。以后劫坏等有灭故。准前有灭。外道难言。后必不灭。今无灭故。如今时山等。彼僧于时竟不能答。王见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驴等。然彼外道为王重已造七十行颂论。王赐千金以显扬之。故今金七十论即其由致也。世亲乃造第一义谛论。亦名胜义七十论。以对彼论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过。我僧并无故。又汝所立因有随一过。谁言今无灭故后亦无灭。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转变灭。后有灭故。如灯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其时国王遂将世亲此论。遍诸方域宣令流布。无人当者。遂起昔时王。及僧佉外道证义者等骸骨。或缚草为人。拟彼时众而加挞之。此非世亲之师。世亲认取为师。又为亲所教师。如意论师有大名誉。聪明博学。每共王等坐时。常举一足恒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举足意在践履小乘.外道论师顶上。时无人当者。王甚惮之。后王因梦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获奇兽。后得伏藏。王遂游猎逢白野猪。特异恒兽。王以为梦应。寻之失迹。遂问诸人。有知迹者赐金千斤。有一贫人遂视猪迹。因赐千金。遂命史官书王宽惠。如意论师乃竞此名。令人剔发不欲令痛。婆罗门中有净发种遂为剃之。论师不觉入睡。睡觉问彼人言发已净也。彼人答言我已净讫。论师以能净发遂赐千金。亦命吏官书其宽惠。论师德望既高。赐奉弥厚。故多财物。王复痼嫉方欲掠僧。乃问论师曰。我不信佛汝实无知。论师答言。请世论师共我论议。王命五天一百论师共论之曰。若彼皆负我遂深信。论师乃难杀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诸人共证将为犯声。论师乃曰。粗浅之间声势似犯。据其细理亦无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耻论师。命其史官依此实事具委书之。论师意愤乃白责曰。此舌何为牛群中语。遂自啮舌落因而致死。故胜义七十亦为救之。彼明因果前后相生。亦有将为经部之义。大乘虽复认之。时人谓未入大乘时作。故传世亲菩萨老年已来。则遣人讲自听此论身犹废忘。   今难陀.胜子等朋彼论势遂复引证对法第三云。   论。无种已生集论说故。   述曰。谓无学最后蕴。此时种入过去。过去是无。当果不生。现种已灭唯有现行蕴在。名无种已生。此中文略。集论本但有无种已生之言。今释家取以为证。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尔。此则引教。   论。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述曰。此为理证。粗相因果为此例故 言果俱有者。此前后俱也 俱生俱灭者。二法俱有生有灭也。非谓因果同一时生一时灭。故瑜伽第五。然法与他性为因。及后自性为因。非即此念。长读此文。两法并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论。有义彼说至后种说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破前。二立理。三会违。四结正。此即初也。护法等释。彼集论中据不能生后种说故。谓此时缘阙。现在种子。不能更引生后念种。非谓此念现行无种。种在过去名为无种。对法无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论。种生芽等非胜义故。   述曰。此下比量对前师说。义准应知。又出前师所有过失。世俗因果虽复似然。非胜义故。不可以胜义种.现为例。或彼非因缘此是因缘。我不说彼故非胜义。   又汝所言种灭芽生。   论。种灭芽生非极成故。   述曰。又种与芽初时俱有。后渐增长相生。展转可为异时。初生之时同念转故。又如青莲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说种灭芽生是因缘者。此非极成。我不许故。   论。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述曰。如灯炷生焰既许同时。为彼不定。其义可知。   论。然种自类至决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二。初标宗。后引证。实种自类相生不俱。若生现行决定俱有。   所以得知。   论。故喻伽说至是因缘义。   述曰。三引证也。彼论第五说种子七义。现行望种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缘。或碍.不碍等名为异类。种子自望名为同类。   此大法师以六.七望本识。是异类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类故异念生者。不然。   论。自性言显至互为因义。   述曰。释瑜伽文义如上说。   论。摄大乘说至俱时而有。   述曰。又摄论说。藏识染法互为因缘非异时故。即第二卷。   论。又说种子至定非前后。   述曰。摄论第二。六义中说。种子与果必俱时故定非前后。应生分别。至下断惑转依中叙。然异念生。如前第二卷破异时因果中说。同时无妨 问如胜义七十论异时因果如何会释 答非但彼处。   论。设有处说至随转理门。   述曰。三会诸文也。随经部师异时因果。非为正理。   论。如是八识至种子所依。   述曰。四结正。此通有漏无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师解。   论。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难陀等义。于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后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后引证。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说。此不正故。此说眼等以第六识为俱有依。五现行时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经.第七十六说。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转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别.无分别心。应言同缘现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极明了。若不同缘意不明故。二于彼作意。本欲缘此故须同缘。若彼不于此同缘者。应非作意。三依资养。谓养五识导令生故。设虽定中闻外声等。意不得缘。耳不闻声。必有意识与彼同缘。以彼劣故。   论。无别眼等至即种子故。   述曰。此师意说。无别净色大种所造为眼等根。根体即是识种子故。   论。二十唯识至佛说彼为十。   述曰。下引教证。世亲所造二十唯识彼自释言。世尊说此十二处教。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趣入数取趣无我。彼论护法为释。颂虽二十长行亦世亲自作。即旧真谛.菩提流支所翻唯识论是。彼乃有二十四颂。文言剩也。此颂即彼第十一颂。依今新本第八颂也 自种生者。此师意说。见分.相分俱名自种。下准此释 自有三种。一因缘。自即见分种。二所缘缘。自即相分种。此二下文并有自义。三增上缘。自能感五识之业种也。下护法救业为根故 十者。十色处。古论颂云故佛说此二非也。   论。彼颂意说至即五识种。   述曰。为成十二处。为破外道有实我故。说五识种子名五色根。实无别根。即识种子名五根故。五识种子三释。如前境不离识可许彼有。根离识故不别说有 五识相分。即色等尘。   论。观所缘论至无始互为因。   述曰。观所缘论陈那菩萨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缘缘。彼有八颂。此第八颂。如下自解。释颂功能亦如自种各有三种。一见分种。二相分种。三业种。准前解颂有三义配。   论。彼颂意说至无别眼等。   述曰。彼观所缘颂中意说。第八识上有生眼等色识种子。不须分别见分.相分。但总说言。由现行识变似色尘等。故说此识名为色识。即此种子名眼等根。能生现识故。生色识故。名色功能言内色根。非体是色。故说现识名为色识 又见分识变似色故名为色识 或相分色不离识故名为色识 或相分名色。见分名识。此二同种故名色识种子 然前解者见.相别种。如彼论说。有二境色。一俱时见分识所变者。二前念识相为后识境。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种。生今现行之色识故。说前相是今识境。不用前识为今所缘。如亲相分能生见分。有体影生名所缘者。前相亦然。有体为缘生今识相名为行相。故望今识亦为所缘。故颂中言功能与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论。种与色识至递为因故。   述曰。释颂下半。此说见分种名为五根。现行见分变似境色名为色识。与种互为因见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现行亦是能熏。此种名眼等。与现行法互为因也。相色不离识名为色识。又此所言种与色识者。此亦无违。从前念说是今识境故名境色。此如颂说。据现在说名为色识。如长行说。故种与色识。常互为因等。即以现在更互为因。若说前念即是境色。即显二念相似。种是一故。勘彼论说 若以此见分种与色识常互为因。境须根用故。境为缘有种子根。根须境用故。根为缘而变似境。名互为因。因者因由。非因缘义。色识是能熏。根种是所熏。互为能生递为因故 此师意说。识种名根。识相名色。境无别实有。如第一卷已略叙计。以意识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经说故。无五色根。如二十唯识等。   论。第七八识至自力胜故。   述曰。七.八二识无此俱依。恒相续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诸论说言由有阿赖耶故有未那者。此由根本。非为俱有依。   论。第六意识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别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识。何以尔者。自体间断要托末那方得起故 问何故不托第八为依 彼不相顺。第七有时相顺与势故 问何不依五识 五识无时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论。有义彼说至应成杂乱。   述曰。下文有二。初破前说。后申正义 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别非。三结非 理教相违。是总非也 别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后会。若教若理二皆违故。即安惠等诸师所说。虽实无色似色等现。就此为难。下皆准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难。后总结非 初十难中。第一诸界杂乱难。瑜伽五十一。云恶叉聚喻十八界种 又五十六云。云何种种界。谓十八界展转异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广说 摄事分中言十八界种子各别 对法第一说种随现即彼界摄。故种成杂乱失。又色种非识种。故成杂乱。   论。然十八界至处处说故。   述曰。如前已说自下第二二种俱非难。   论。又五识种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问也。   论。若见分种至应外处摄。   述曰。若即见种五根应识蕴摄。若相分种五根应外处摄。   五根非识蕴摄。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蕴摄十界处全故等 相分种者应外处摄。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内处摄故 此即设许识.色异种而为此难。故不同前一种子难。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内界亦尔等。   论。便违圣教王内处所摄。   述曰。如前已说。   自下第三四缘相违难。   论。又若五根至增上缘摄。   述曰。不应说为增上缘者。以识种子望于现识是因缘性。种子既即根。根望于识即非增上缘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对法第五等说。   自下第四根.识系异难。   论。又鼻舌根至圣教相违。   述曰。对法第四云。谓四界.二处全.及余一分是欲界系。四界者谓香.味.鼻.舌识。色界系中除前四界余一分色界系。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系。十一唯欲.色二界系。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识种即根。根应唯欲界系 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识种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现识。翻返二许。俱与教违。   论。眼耳身根至为难亦然。   述曰。以眼.耳.身根即三识种子。三识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为难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几唯欲界。几唯欲系.色界系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无寻伺起眼识等难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唯无记。   述曰。因种随现既通善.恶眼等亦应非唯无记。种若唯无记。即五识体应不能感果 五根无记者。对法第四等云。八界八处全.余一分是无记。八界处者。谓五色根.香.味.触界处。余通善.恶故言一分。种随现摄故通善.恶。此是共许。   自下第六根无执受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有执受。   述曰。执为自体能生觉受名为执受。种子即非。不尔便违种名执受。五识种是无执受。五根应非有执受摄。根即种故。瑜伽论五十六说几执受.非执受。答五是执受。五种一分非执受。故与此相违。   自下第七五.七不齐难。   论。又五色根至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识种。第六根应意识种。摄论第一以五色根为同法故。第六有别根。五识亦应有根。五识既以种子为根。意识应尔。何须别立。若立六识有现根者。五为同法例亦应然。   自下第八三依𨷂一难。   论。又瑜伽说至依但应二。   述曰。如瑜伽第一等说六识皆有三依。谓因缘依等。汝之五识依但应二。以种子为但有根故。与因缘根无别体故但应二。   第九诸根唯种子难。   论。又诸圣教至圣教相违。   述曰。如对法第一等说。眼界者谓曾.现见及此种子积集异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种子。何容更言及此种子。乃至识界亦言现种。若谓五根唯种子者。则违如是一切圣教。诸识亦应唯种子妨。此等皆有无量教文。不能烦引。皆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应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自下第十假为他救难。于中有十。初叙救。   论。有避前来至善须瑜伽。   述曰。上难本宗。下难救义。此申难也。护法假朋二十唯识等文为本。避前来过设转救之眼等五根非识种子。感识业种即是五根。故一无诸种杂。二无识蕴杂。三非外处杂。四无因缘杂。五无阙三依失。六无根唯种失。随下诸解一一疏条无杂过色 妙符二颂。销释可知 善须瑜伽。无前说过。   论。彼有虚言至非无记故。   述曰。下安惠破。十难第一。此说不然业通善.恶性。根唯无记失。   论。又彼应非至唯内处故。   述曰。第二依身业色可有执受。声.意二业无执受失 第三由业通身.语.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蕴失 第四业通色.声.法。意业法处摄故。根非唯内处失。   论。鼻舌唯应至五地系故。   述曰。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识业唯欲界系。眼.耳.身识业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识返难亦然。略而不述。   论。感意识业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为同法故。应同五识体即业种。第六意业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无现失 第八业是色.声.思。眼等应非色根失。体是色.声.意所摄故。   论。又若正识至非为善救。   述曰。第九五识唯无记恒业所感失。彼复若言根虽是业种。此业未熟是故五识非唯无记者。第十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如色.声等。   此上别破等二师讫然护法论师假为此救。非用彼义。故下正义护法所说 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护法菩萨业招眼等五色根胜。根从缘称说彼为业。实有别根 下总破上二种计非。   论。又诸圣教至拨无色根。   述曰。圣说本识变似根等。汝拨为无便违圣教。谓解深密经.楞迦.中边颂。识生变似义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显扬十七等。说识变根等。   论。许眼等识至深违教理。   述曰。何故许色眼识所变。不许五根为本识变。即迷本识及迷论文。谬执种子为五色根。以上破他。   论。然伽他说至即识业种。   述曰。二会前文双解二颂。彼颂意为破经部等执识外有实色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根等。此根有发五识用故。二十唯识假名种子。观所缘论假名功能。以经部师许有种子故。然此根相非现量得。但可比知。以有发生五识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尔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识。阙眼根故不能见物。若无别根既成眼识。何不见物。非谓五色根即是识种.及与业种。本.转二计双牒言故云识业种。   论。又缘五境至五识俱故。   述曰。二非六识也。今汝以意为五识依。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必与五识同缘境故。   论。若彼不依至势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有不明了失。与五相望可为例故。如瑜伽论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同缘现在境。由三因故。一极明了等。若彼意识不依五识。亦应不与五识为依。五.六相望势力等故。五识赖意引而方生。意识由五同而明了故。   论。又第七识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于中有二。初立理。后引证。此立理也。虽许不断亦有俱依。有转易故。如六转识 不尔应非转识所摄。无俱依故。如第八识。   论。不尔彼应至转识有七。   述曰。彼若不许第七有依。亦应非是转识所摄。则违圣教。六十三云转识有七。彼言识有二。一藏识。二转识。谓眼识.乃至意识 显扬十七.八.九亦然。   论。故应许彼至第八识摄。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证。   论。如瑜伽论至意识得转。   述曰。以何为量。谓瑜伽说。有藏识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说。显扬十七皆亦同之。   论。彼论意言至非由彼种。   述曰。正取现行。   论。不尔应说至理教相违。   述曰。前师若言此说种依非现依者。应说有藏识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转相望而有。前师若言以第六种生现识时。必随遂第七种子方生故以为依。得展转说者。不尔五根.五识为例应然。亦有别根故。此如对法第二卷说眼识依眼中。属眼之识处说。第三结云。由此彼非是。   论。是故应言至同时意识。   述曰。二总结正。其前五识各定有二依。谓五色根。增上缘摄。非如种子。及用第六。同时意依。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疏故。非与此力。故不名依。   论。第六转识至为俱有依。   述曰。意识与七同缘.不缘皆定依故。若与五同缘。亦依五识。如前教证。   论。第七转识至谓第八识。   述曰。以七有转易。如六有俱有依。   论。唯第八识至无俱有依。   述曰。以于因中不转易故。不假俱依不违圣教。   就广第二俱有依中。上来二师别说为理引教如前 自下第三净月等师复非前义。   论。有义此说犹未尽理。   述曰。于中有三。初立理。次结正。后指前 立理有三 此说者。指次前 言犹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辞。于次前说有所述可。有所阙少差别之义。其述可者下自指之。余如前说更不别叙。所差别者今正叙之。   论。第八类余至有俱有依。   述曰。总例余识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识。有但有根。与余七识同识性故。如余七识 此即对前。次前师故得为因也 若对初师即第七识为不定过。以彼不许有此依故。   前师问曰。前七别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谓以何法。   论。第七.八识至斯有何失。   述曰。谓此二识恒俱转故令互相依 量云。其第八识。应依于他恒转之识。以恒起故。如第七识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过。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转云第七识。即无同喻过。第七不依第七识故 若言识性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为不定失 又此恒转言便无用 今但言依他恒转识。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转余皆间断故。即此总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种子识例现行识令有所依。   论。许现起识至许依现识。   述曰。谓共许现行识以种为依。故今令种应依现识。若谓论文应言现行以种子为因缘依者。即此中种依现行识无同喻过。俱有依故 问曰种望现。现望种。皆是因缘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应为依等 今助解云。虽许种望于现。现望种。为因缘依。然不名种子依现非种子故。既现行与种子非种子依。故今此师令成俱有依义。又现行望种虽是因缘。然异熟现行不能熏成种。于种无力非因缘依。故此不言余心现行望自种子。但言异熟现行望之。余皆能熏故 又诸识现行异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种望彼现非因缘亦同于此。今略不述。今不说依于种无力故。但今说彼第八识故。唯第八种望现是依。   现行有二。一是异熟识。二是能熏识。此种望彼彼皆是依不。   论。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   述曰。皆是依义。谓彼能熏六.七现行。是新所熏种子生依。是本有种子长依。前彼本无故。后此令增故。以能熏现行为生长依。以异熟识为住依。第八现行虽不生种。种依彼住故。以异熟识现行为住依。   问若言初生及增长。唯可说能熏。若言相续住。唯可说异熟。何须双说。   论。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述曰。以是义故二皆是依。始末为论故。此令异熟种以现行为依。以种子因缘依与现行俱有依为例。此并新旧合用之义。   自下第三令第八识亦依色根。   论。又异熟识至依色根转。   述曰。此初总出令依色根。后引经论。文易可知。   第二引经。   论。如势经说至恒相续转。   述曰。楞伽经文。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异五识故。随所有根皆能依故。余文可解。   论。瑜伽亦说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证中。五十一。显扬.对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诸根。谓八证中第一执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说。以六识为各别依故。不能执受五种色根。明第八识遍依诸根故能执受。   论。若异熟识至非能执受。   述曰。量斥前师。若第八识不遍依诸根。而能执受者。六识应然。并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执受者。第六应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异熟识。非能执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识 以无过量令非执受故 或前六识亦能执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识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许第八识性 若但第六为量。因云无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许第八。此为大失。故依色根。   论。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谓彼论以各别依故。六种转识非能执受。五识不成。然第六识不别依色根。何得以此因为比量。如前十证第四有证。彼论虽言各别依故不能执受。即是显彼非遍依故不能执受。若不尔者各别依故。即无同喻 应云。六种转识。非能执受。非遍依故。如电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与此为不定。为如电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识不能执受有色根身。为如所许第八识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识而能遍执有色根身。因既无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总结归申正义。   论。是故藏识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现起定恒依一依。常与一识俱转故。即第七识。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现行识。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论。若识种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现行是住依故。又随新熏.本有种子。初熏习位或生或长。亦依能熏。则有二依后不定故。此显第八现.种所依与前有别。   论。余如前说。   述曰。第三指前。义无别故。余指如前。   自下第四护法菩萨解 于中有三。一总斥前师。二申义指。三总结正。   论。有义前说至与依别故。   述曰。此总非前。而本未了何谓依义。从下而徴。解亦应尔。   论。依谓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义指 文复有二。初解依.所依别。后解具依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别。后解违文。此出依体。即摄有为 何者依义 以有为法杖因托缘而得生.住。不问因缘.及余三缘。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诸法新起名为得生。本来无故。如新熏种等 若法本有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种等 新熏因者即现行法 缘者即本识等余之三缘 本有因者前自类法 缘者即现行有漏法等。   论。诸所杖托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为依。依义通故。诸无为法与有为法能为缘故。亦是有为诸法之依。可托彼生故。诸有为法非无为依。不托此等而生.住故。   论。若法决定至即内六处。   述曰。此解所依.及所依义 所以者何 具此四义乃名所依 一决定义。有法若依此生。无时不依此生。故言决定。简第六识以五识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时五不定有。不以五为依 及简第八以五根为依。设无五根亦得生故 又简七.八以五.六为依。七.八恒转。五.六间断故 即一切种子望能熏现行彼非所依。后无现行自相续故非决定义。并别境善.染等非但𨷂自在亦𨷂决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蕴少分 若尔四大种.及五根扶尘.四大。应与五识而为所依。命根.种子.及无为等。应与诸法亦为所依。并决定故 不尔。即五蕴中除识蕴少分相望 二有境义。虽是决定体须有境。即简四大.五有色尘.及诸种子.与现行法.一切无为为所依义。并非有境故。及不相应体虽是假如命根等亦是决定。是非有境故此简之。即色蕴中唯除五根。所余色蕴.及不相应行蕴.五蕴种子。故前所难彼非所依 若尔遍行五应是识所依。亦是决定。有境法故 不尔三为主故。虽体决定.亦是有境。谓要是主有自在力令余法生。即简遍行.及余心所为余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缘。即显种子不以本识而为所依。种子不能取所缘故。此简受.想蕴全.行蕴少分 总而言之。合除色.识蕴少分。受.想.行三蕴.五蕴种子。及无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识相望少分是所依。四义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故。一一简中皆须置此言。所简之法不具四义令心.心所生故 今释所依虽具四义。而以义准由少义理。谓自身识为依。非后为前前为后依。及他为自依故此所依义。他为自不决定。前后相望入后依摄非此所依。五识皆应以身根为所依。无所𨷂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枢要说。其体是何。谓内六处。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论。余非有境定为主故。   述曰。谓前所除六处之余。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蕴。除界除处应尽。当知以非有境.定.为主故 何以简余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显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说故 何以知然依.所依别。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种类托众所依差别转故。虽有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依为此量故 此中唯一种类托众所依者。显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余法有所依故。余法但名有依非所依义。乃至唯恒所依为此量故。即是此中决定之义。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体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论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论。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间王为臣所依。非如臣等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据少分为论。体不相似。臣与王非六处。定等四义不具故。非所依据一边说。不得更互为因依故。此所说喻非具正合。   论。故诸圣教至无所缘故。   述曰。即前有境眼等为果。无所缘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显所有所依之义。四义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义非有境简。   论。但说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依于心故心为所主 不说心所为心所依。以彼心所体非主故。即第三义。此是依外别简之法。故重言之。然诸识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义。略而不论。下出依中正简之故。   问如前第三本识五数。解五平等义中。言而时依同所缘事等。即以所依说为依等。如瑜伽第一。五识所依有三。一种子依。乃至第三等无间依。前此论言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种子.等无间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内处为所依。余但是依。   论。然有处说至皆随宜假说。   述曰。此解相违。如次前引所依为依。皆是随宜假说。一随情宜。二随文宜假说。所依为依。依为所依。非谓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审者所依可说依。依义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义局故。   既尔几识有此俱有所依。   论。由此五识至六七八识。   述曰。下解具依多少 于中有二。初解识依。后解心所 初中复四。一解五识。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 眼等五识有四所依。谓五色根.六.七.八识。以五根为依。如大论.对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为所依出何典记。亦有诚证。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说五识起时必有一分别意识。如前数引。虽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闻声等。此亦同缘故。不见无意识时。五识独起闻文。故世亲摄论第四云五识以意为依。意散乱时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为依 何故得知以七为依 如无性摄论第一证有第七中言。谓若不说有染污意。义不符顺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识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无漏。为彼染识之所漏故。如彼引颂言。如是染污意。是识之所依。此未灭识缚。终不得解脱等 世亲摄论第一云。非是异生一期身中。离此我执应正道理。故知五识成有漏中。其第七识乃至彼未究竟灭。终不成无漏。如后卷说。故五识有漏 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亲摄论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识身有五根.阿赖耶识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赖耶识为俱有依等。不能烦引 无性五同法云阿赖耶识虽是意识俱生所依。然不应立为此别依。是共依故。因缘性故。现行是共依。种子是因缘 瑜伽.显扬亦说由有阿赖耶识故执受色根。五种识身依之而转等 又显扬第一解阿赖耶识。云与转识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证与六.七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识以本识为共所依。   文虽有四与诸论同。何故五识要须具四。   论。随阙一种至所依别故。   述曰。望彼五识并有力故具前四义。故于此四中。若随阙一种。五识必不转故 此四何别。五根与五识为同境依共取现境故。余则不定。独得此名。第六意识与前五识为分别依。与依同缘分别境故。五虽无分别。意是分别为无分别依。如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当言同缘现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虽有不同缘如定中闻声等。从多分.及长时为论。故言分别依。此据散位非谓定心 或分别言非谓散心。后得智中缘事之智亦名分别。是彼类故。无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别。故第六识唯得此名。   第七与五识为染净依。五识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净故成无漏。全成净已不漏五识。名根本净 因中第六起善心时不漏五识。但由七故一切时漏。乃至意识善心亦为彼漏故 其第八识与前五识为根本依。如前说故。故此四依其义差别 若尔何故如对法第一等。言眼识者依眼缘色似色了别。乃至广说。   论。圣教唯说至近相顺故。   述曰。言五根者。以不共故。余识不依故。一也 又此必与五识同境。二也 此又相近。余依远故。三也 又此相顺。余境别故。四也 所以不说余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论。第六意识至必不转故。   述曰。此第六识唯二所依。引证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显扬十七等。云由有阿赖耶识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得转等。如前摄论共依文等是。   问五俱必有意五以意为依。意了五不无。五应为意依。为释此难。   论。虽五识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虽五识俱意识明了。而不定有。无五识时意识亦有。故此不说。不取为所依。可是依义。   何故余处如对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无间灭意。是后世依。二俱有依。谓第七不言第八。   论。圣教唯说至近相顺故。   述曰。以染净依故。所以如前。一也 同转识摄。二也 近三也 相顺者。多引意识起染污执等由第七识。故言相顺俱计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处不说。   下第三段也。   论。第七意识至定不转故。   述曰。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说第七为意识。正与此同。八若无时七亦无故。瑜伽论说由有本识故有末那等。又无性言本识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论。如伽他说至余转识得生。   述曰。楞伽经第九卷总品中颂。旧偈云依止阿梨耶。能转生意识。依止依心意。能生于转识。稍与此别。准此前依足为好证。今文可解。   论。阿赖耶识至定不转故。   述曰。下第四段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解种。第八所依唯亦一种。谓第七识。第七若无八不转故。   何以知然。   论。论说藏识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证也。六十三说恒与末那一俱转故 又说藏识恒依染污。即如无性第三卷云或有说言。与四烦恼恒相应心名染污依。同世亲说。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为依 前第三师初以七为八依 量云。是识性故。有俱有依。或应依无间断识。识体无间断故。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师成立。此等诸说第三及第四说第八有依谓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识。前第一师难言无者与七为例。言恒相续。故无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师说唯独不许第八有依。即是三位无第七家。亦作此义无相违故。   前第二师等问。第八既有依谓第七。何故说三位无第七。即依义不定故。   论。而说三位至此亦应尔。   述曰。下会违也。论主答曰。依有覆说谓三位无。随何乘障有覆性说。无有覆故言无末那非谓无体。不障彼乘之识。或无漏识。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之体。此类应然。非无第七之体。既不间断故得为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说。谓灭尽定.无学位.圣道现前 四位无阿赖耶者。即五十一.及显扬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谓声闻.独觉.不退菩萨.如来。不入无心位 问六七为依。非七转时六不转。八七为依。七既转时八应转。又八为七依。依转七亦转。八七为依。依转八亦转。于此义中应设功力。此中转者。谓转无漏。   又各别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说。   论。虽有色界至非所依摄。   述曰。阙一义故但可为依。而非所依。亦不违论。   第三师云。诸识种子应有所依。七.八现行识具三义。如前理说。   论。识种不能至而无所依。   述曰。下解种子。其种子识不能现缘自亲现行所缘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是所依义。种非心.心所故。由阙一义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摄 又解此文现行不以种为所依。阙有境义非现所依 此中二解。一简现行第八非种所依。二简种子非现所依 此等诸解虽文不同理切论成。妙符中者其第四说。   论。心所所依至相应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心所也。心所之法随识应说。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复各加自相应之心即相应依。初五识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此前三师皆随自所立识所依说其多少。复各加自相应之依。   论。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述曰。三总结正。第四说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义理诸论虽有。由文散隐诸贤勿究。今类夜光显彼义矣。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末) 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0 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本)   沙门基撰   论。云后开导依至不相续故。   述曰。即是难陀等长徒之义。文分为三。一辨五识。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复言后。开导依名如前已释。此师意说。如瑜伽等第一。五识六业中第四业云唯一刹那了别。彼第三云。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俱生。亦非展转无间而生。故大乘中。五识唯一刹那必不相续。终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刹那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从此无间。或时散乱。或耳识生。余五识中随一生等。故知五识自类前后。及与他前后。皆不相续。   论。必第六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如前数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说眼识等随意识转。亦是唯以第六意识为无间依。第七.八识于此无力不引此生。非此开导。故前五识各唯依六。   论。第六意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或由五识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识无间必意识生。故是此证。即明了心后生意识。即以自.及五识。合八识中以前六识为开导依。   论。第七八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自相续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类为依 问曰平等智起等时何非此依 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识令其转变。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疏远。此常徒义。   论。有义彼说未为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义 破中有三。一总非。二别破。三结。此即第一。拨前全非故言未究。   论。且前五识至可如所说。   述曰。下别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识。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   破五识中。初纵。后夺。此即纵也。前师五识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种识等。谓五识有三位。若论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尔遇境位。三遇非胜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处。次一遇言贯下第三。后境之言复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说。除此三位余应相续。   自下夺中即成三夺。先翻未自在位。   论。若自在位至宁不相续。   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说。不正义者。初地亦得转五识故。若正义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运。此于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无漏殊胜非前位故。然此举胜故说如来。次致等言意摄余者。诸大菩萨方始能然。余不可尔。谓佛世尊于境自在。转变皆成。以眼闻声诸根互用。不假分别恒缘于此故名任运。更无疑虑故言决定。无所未知即无寻求。恒决定缘。此五识身何不相续。瑜伽第一.第三等说。若于此不决定。五识之后起意寻求心。为先未决故。诸佛先决故无寻求。彼论复言前三心是无记。诸佛心善故无寻求。亦应诸佛无率尔心。若以此时境至为论假说有者。以于此境今初见故。若皆已见故无寻求。已曾见竟无率尔心。即诸佛率尔心时。亦名决定。亦名染净。亦名等流。于一时中具四义故。然但有三。余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后。佛则不尔。非此未定后方定故显五心者。谓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间断。佛即相续。   已前总是以事望理难。次当更说。为非初过等流心后亦得相续。   论。等流五识至多念相续。   述曰。自下乃至引大论云故非二识互相续生。是翻第二率尔遇境。初出理。次引证。后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识等流者。其五心中既为第三决定。第四染净。第六意识作意引生。如睹佛像。专注一缘未休睹来名未舍顷。意.眼二识俱并未舍。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此则出理。次引论文。   论。故瑜伽说至应知亦尔。   述曰。第三决定无记心后。方有第四染净心生。引五识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识生时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论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别章释 而彼不由自分别力者。显是意识所引生义。其文易了。既引论已。   论。彼意定显至俱相续转。   述曰。下重成。非五识身一念即灭。可言五识互相续生 彼若解言五识定断。若尔何故言相续转。递相续生。非眼识断已唯有意识。后复眼生可言相续。   论。既眼识时至互相续生。   述曰。论主难云。既眼识时非无意识。五识断已后意识生。若尔此是意相续生。如何乃言五识相续。如眼识时无意识。意识时无五识。更递生故可互相续。此既不尔。故非二识互相续生名为相续。   此第二以理成教难。次第三翻遇非胜境。以教成理难。   论。若增盛境至戏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三。初标宗。次引证。后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夺于心故。可许暂舍五识不续。设许不续。若遇胜境逼身夺心。或双逼夺身.心。即五识身亦应相续。境增胜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 其如何等 举现事者如热地狱。火增盛故 戏忘天等等愤恚天。总言即是欲界上四天。无别处所。但乐.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诸天不别言处。如毗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说。一云住妙高层级。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杀故。此善.恶人缘强难舍。故五识身定有相续。   释唯一念文。此据率尔.境平等故。   复次引教成。   论。故瑜伽说至名为意根。   述曰。五十二说。文言通故六识。明知互为缘也。   论。若五识前后至等无间缘。   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识间断故前后定唯有意识。彼第三说眼识率尔心后。定有意识寻求。此后或时散乱。或是耳等识生故。非眼识后许耳识生。以此中言眼识后唯意识。不言五识生故。即五十二应云若此一意识。为彼六识缘。乃至此六识。为彼一意识缘。以前后定唯有意故。   论。既不如是至有相续义。   述曰。结五识也。   上来第一破五识身不相续义自他五识无无间缘。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识以前五识。不以七.八为开导依。有二。   论。五识起时至为开导依。   述曰。谓瑜伽第三说五识身随意识转。及六十七.集量论等云五识俱时必有意识。即此意识能引第二寻求意识生。即以前念自类意识为无间缘。何假五识。若前一念独起五识。后方意识寻求心生。可如所说五为意缘。既不如是。故知意识不以五识为开导依。五识自无胜势力故。第一破意用五为依。   论。无心睡眠至为开导依。   述曰。此下第二难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识为依。五位无心第六识断。此灭定等有无第七如常徒说。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识相续。后出无心时第七.八识。应与第六意识为依。彼先间断。此恒续故。如在定中耳闻声等。意虽不同缘。然为耳识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间生故。五位无心。以七.八识同彼定意。以此断意同彼耳识故理应尔。   论。若彼用前至彼云何尔。   述曰。难前师说。彼灭定等。对法第五。以先灭心为无间缘。中间都无自心隔故。唯以自类为依。不假他七.八者 五识体虽断。无一自心隔故。应如彼意不以意为缘。其五识此既不许然。以先意识为无间缘。不以自类五识为缘。彼灭定等第六意识何故即尔。是即意识不假五识。亦是六以七.八为缘。例同五识用意为依。   自下第三六为七依难。彼先七.八各自为缘故。   论。平等性智至为开导依。   述曰。即显末那名通无漏。虽即六识转末那得名为第七。实非第七。不通净故。不尔违经。初地初心第七识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观有漏心引生。故七应以第六为依。唯于此时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余时起平等智义亦应尔。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为依难。于中有二。先果中识难。   论。圆镜智俱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识唯在金刚心中。此有二说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时第八以六.七为依。余时无故。   论。又异熟心至相应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因中识难 摄论第三说异熟心依染污意。无性染意即是第六。世亲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约异生.一分有学。菩萨受生如对法第五。有是愿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萨众为度有情。若分段.若变易。亦由二智善心为缘第八得起。此说通初地 或说在八地 前说为胜。   论。既尔必应至都未尽理。   述曰。既有三证。故知第八以六.七为依。由前八识皆有过证。第三结云彼所说言都无尽理。   论。应说五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以下结正归宗。五识以前六识皆得为依。自相续故。他引生故。得次无间生。大论第三云亦非五识无间而生者。此据多分率尔心语。   论。第六意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自类为开导依。五位无心时。或第七.八为依。例与五依故。   论。第七末那至为开导依。   述曰。如起大乘初无漏心。亦以第六为开导依。   论。阿陀那识至由前说故。   述曰。第八初起圆镜智时。诸异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为开导依皆不违理。由彼如前所说理故总结成义 言阿陀那者通无漏故。此中四缘如下广解。   论。有义此说亦不应理。   述曰。于中有三。初总非前。次申其义。后总结正。即初文也。此护法释。   所以者何。   论。开导依者至等无间缘。   述曰。下申其义。文意有四。一出体.义。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释违难。下即初也 开导依者。与四缘中无间缘别。但是开导依必是无间缘。有是无间缘非开导依。谓前念灭自类心所。   开导依者谓有缘法。谓若有法体是有缘。即简色.不相应.无为法等。有所缘有力者能引生故 无主者。即简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为依 能作等无间缘者。简异类他识为此识依。或自类识后心不为前心依。或虽是心俱时。不得为心所依。俱非开导故 故言等无间缘即唯自类。   论。此于后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此于后心.及心所法。能开避彼路引导令生故为此依。此但属心。非诸心所.色.不相应。皆无力故。亦非无为。无前后故。故复言等。此则第一释依体.义。   论。若此与彼至为开导依。   述曰。下破前非。其有两种。一诸识不俱难。二色.心无异难。下初难也。说此与彼为此依者。即是要有开导力故。一身八识既容许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识与他类识为开导依。开避彼处引导令生要相有力。他现生处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识与此为依。如萨婆多师六识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为依。今既俱生应无开导。   论。若许为依至心不并生。   述曰。若互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异部之心无并生义。以萨婆多等皆不并生得为缘故。此即第二难互相望前有依义。   论。又一身中至色等应尔。   述曰。以下第二色.心无异难。中有二。一难无异。二释相违。此初也。八识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说。第八识或一识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说得互作缘。色法应尔。多少不定 言等者。一者体等。二者用等。体等者前后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邻次而生无余自心隔故名无间。若许一心为多心缘。应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复言色如心等许是无间缘。   论。便违圣说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四缘定故。如菩萨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无间缘。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缘能生识。摄论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缘定故。故非色有等无间缘。   彼复难言。何为摄论第三云阿罗汉心唯可容有等无间缘。故知色法亦有此缘。   论。然摄大乘说至应成无用。   述曰。下释相违。摄论所说是纵夺言。谓假纵小乘上座部中经部师色有等无间缘。夺彼因缘。彼无第八心。以色为因故。即是设许色有此缘无因缘义。不作此解等言无用。谓前及后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设纵言有二种义。一者彼部计色有此缘故。此文为证 若尔何故摄论第一。云非经部师唯色等法名无间缘 第三卷中约色之中含诸种子或及心故说有此缘。彼第一卷据彼无识.及种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无间缘。或第一卷是经部计。第三卷中上座部等义 二者以彼第一论文为正。此义为正。经部本计非必许色为无间缘。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设许有欲夺因缘。非彼计色为等无间。此中即是色.心前后前为后因。   论。若谓等言至等无间缘。   述曰。前师复救。前但总说等字未更分别 彼谓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后亦此心.心所。表此同类得为缘者。便违汝执异类识作等无间缘。不相依故。八识相望各各异类。何得为缘。   论。是故八识至俱起义故。   述曰。大文第三申其正理。自类眼识等无俱起义故。所以自类前念之识与后为依。   论。心所此依随识应说。   述曰。其心所法既属于心。各随本识以说所依。故随识说。   自下大文第四释难。于中有五。一诸心相应难 问八识俱时起。异类相望不作缘。异类心所既同生。应非心所导。   论。虽心心所至不应为例。   述曰。受.想等法异类并生。而互相应不相违背。和合似一。故显扬论.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离别施设殊异。定俱生灭。事业必同。俱取此境。故随一心开导之时。相应心所亦能开导。具此五义故。故得心与心所。心所与心。等作无间缘 言五义者。一相应。即所依.时.事.处四义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灭。四事业同。三性必等。五开导同 诸识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应例心所令同异识。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难 问心.心所法虽异类相望互作缘。缘义既无差。为依亦应等。   论。然诸心所至无主义故。   述曰。其心所法非开导依。于后念所引生无主义故。依是主义。心所非依。缘是由义。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应为缘难 问八识自类如前眼识等为后眼识等依何故受等不唯为后受等依。而眼识俱受。得与后自俱想等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门义想望想。受望受等耶。为解此难。   论。若心心所至此缘便阙。   述曰。心唯望心。心所别别望别别心所。自类为依者。第七.八识随其何位。初转依时相应信等此缘便阙。自有漏位未曾有故。为成此有缘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缘。   问缘阙何事。   论。则违圣说至皆四缘生。   述曰。既违圣教。减三缘故。即与摄论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缘定故言相违也。   自下第四后起由他难 问如出五位无心之时。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为依。   论。无心等位至即前自类。   述曰。彼位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时自类为依。如对法第五说。   论。间断五识至名无间故。   述曰。以第六意为同法故。但无自类心中为隔故名无间缘。   问何时为依过去无故。   论。彼先灭时至为开导依。   述曰。曾住现在将灭之时。已能为依于今时识为开导故。彼设若不去。后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异类之识为开导依。   自下第五诸教相违难 问如解深密等五识由意引。大论第三五识引意寻求心生。佛地经.庄严论。说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净时摄论依染污。对法依悲愿等。皆云诸识互相引生。此岂非教异类依文。今何翻解。   论。然圣教中至故不相违。   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胜增上缘中。说相引生名为无间。非实是此等无间缘故不违彼。   论。瑜伽论说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有四缘广分别义。正与此同。如大论第五.显扬十八云。此心.心所等无间乃至决定生。阿罗汉后心即非此缘。以不生故。率尔心后定意识生。又五十二说又此六识等名意根等。皆诸识相望为缘。何故今时别识不为缘也。   论。言总意别亦不相违。   述曰。彼论言总遍于六识。意乃别说六识自类。各各相望亦不违理。即总意言。若诸识生意取决定识。不取一切。今总言故诸识生等。如摄论第一云一法未达未遍知意。   论。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结正。故知八识自类为依深契教理。并无违故。   自下第三生下总结。   论。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述曰。因此识依遂广分别名傍论也。诸识所依总说颂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开导.因缘。一一皆增二。   问如上说依遂有三种。此颂中言依彼转者约何依说。   论。此能变识至但显前二。   述曰。除无间缘。此泛说故。   问何故唯说彼初二依。   论。为显此识依缘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总聚言不须分别。种子不离识自体故亦名为缘。即是正义 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缘故。即是第七缘种等义。不尔因缘依此便非有。无间灭依此理定无。第七不缘自前念故。   论。又前二依有胜用故。   述曰。俱依相近。种子亲生。又并俱时。故论合说。非无间缘异时远故。即是不缘种子等义。   论。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开导依易故不说。唯言此依第八本识。余二隐密所以说之。   上来第二解所依讫。次第三门当解所缘。于中有二。初结前问后以发论端。第二依颂随别解释。   论。如是已说至所缘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论。谓即缘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颂中缘彼之言次显因果识所缘相。三释妨难 初中有二。初举颂答。后更别解。此举颂答。   自下释颂。   论。彼谓即前此所依识。   述曰。自下别释。于中复二。初总解。后别诤。此即初也 所依之彼。彼初能变 所缘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识。意显所依即是所缘更非异彼。   何以知者。   论。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述曰。大论.显扬.对法等诸论皆同此说。故知此识缘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叙诤。诤有四说。初难陀等义。   论。有义此意至及相应法。   述曰。此显不缘相分色等及彼种子。以于三界中一类缘故不缘彼境 若缘彼境者。即我所执有时无故 若缘彼种者。无能缘用。非殊胜法不可计我故。又应我所有时断故。唯缘识体及彼心所。   以何为证。   论。论说末那至恒相应故。   述曰。由此缘识体为我。心所为所。由心是主故执为我。由所助伴故为我所 何等论说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决择.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等皆尔。   论。谓缘彼体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属教令义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缘我时即带我所行相转故。   问若缘体为我心所为所。何故论言但缘彼识不言缘所。为答此问。   论。然诸心所至无违教失。   述曰。谓诸心所不离识故。说识之时亦已说所。如唯识言。无违教失。论言有我所。故知缘心所。若缘本识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缘彼立此义也。   论。有义彼说至缘触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体。我.我所执行相不同。若缘王为我。心所为所。论应别说。说既不别故述妄情 何谓妄情。为解此疑。曾无处言缘触等故。触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说与彼第八俱者。论不言缘。今为七境设属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验教甚相乖角。   若尔以何为我所境。   论。应言此意至不违圣说。   述曰。许缘彼识见.及相分。相不离见。教有成文。执我.我所论有明证。故知我境以能变之功。但属识之见分。我所有属他之用。但属识境。即现色蕴。非彼种子。心所既别有体。论复不说别缘。故知识之见.相如次执为我.及我所。相.见二分俱一识为体故不违圣说。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缘彼境不离识故明不缘所。但言缘第八识故不违教。   论。有义此说至非识蕴故。   述曰。此安惠说。非次前师。所以者何。论言缘彼阿赖耶识。即识蕴摄。许缘彼境者。即通色蕴。然此色蕴非识蕴摄。如何言缘识。而亦得摄色。色若是识蕴。缘识之言许缘色。色既非识蕴。缘识之言不摄色。   论。应同五识亦缘外故。   述曰。五识缘五尘五识言缘外。末那缘五尘。亦应缘外境。如何可言缘内起我。若缘内色名缘内者。五亦应然。等流境故。   论。应如意识缘共境故。   述曰。意识缘五尘与五同故。名缘共境。第七缘五尘。亦应如意名缘共境。   论。应生无色者不执我所故。   述曰。下缘有色蕴。缘之起我所。若生无色时应无有我所。   论。厌色生彼不变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谓定所生难云。圣者有此色。圣者有我所。凡夫不变色。应无有我所 又若变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变为色者。生彼无我所 又极厌色生彼不变色故。故知无色界定无有我所 既尔缘何说起我所。   论。应说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缘彼现行藏识及种藏识。如次执为我及所故。   论。以种即是至不违圣教。   述曰。种子是彼现识功能。非实有物。体是假有。论言缘识正当二种。种子.现行皆名识故。于诸论中不简现行及种子故。故得缘种。即缘识故。不缘余法。不违圣教。名我所故。明缘彼种。言缘识故。不缘余法 问彼何故计种无别物。若计别体。即五蕴种子是五蕴摄。第七亦缘五蕴为所故。不可简别缘此种子非彼种故 说种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义。但本识上有彼能生五蕴功能名种识故。故无有失 问何故大论五十二.摄论第二。皆言种别有物 此简遍计所执。彼无体故。非有为故。对彼言有。非如五蕴现行是实有物。故不相违 问前三师曰。何故五十一.显扬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见不言有所 彼文略故。非实无所。   论。有义前说至非识蕴故。   述曰。护法菩萨总非 前说皆不应理。非前三师。若缘种者。第七末那既缘识蕴。色等种子非识蕴故 若彼救言识蕴摄者。难云能生色蕴种是种非色摄。能生识蕴种是种非识收。   若言识体能生故。生识之种非色蕴。色蕴不能生。生色之种是识蕴。难云。识种非余蕴。望识可因缘。色种非色蕴。望色非因缘。因缘之种可生识。非因之种不生色。   论。论说种子是实有故。   述曰。即违彼宗。难云说种是实有。言种便成假。言识是实有。是识便非实。识既不然故种非假。   论。假应如无非因缘故。   述曰。又种是假。望现行法应无因缘。非实有故。如无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师无教难 自下独理责合前三师。   论。又此识俱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萨婆多.经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 任运一类。无始相似非分别起 恒相续生。明无间断。宁容别执有我.我所。若不相续有间断时。如第六识可许起别执。此既恒生一类而细。宁别起执 八十八云。依分别我见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别起我所见。即别缘诸蕴为我所 如第一师缘心所。第二缘相分。第三缘种子。皆有过失。   论。无一心中至俱转义故。   述曰。且于世事。无一念心中有断.常二境。起二别执俱转义故。前后可然。此即举事。如断.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别执。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蕴多境。而起二别执。非执可然。佛真俗智一用义分。彼非是执。不坚着故 执则不然。坚着境故名为执故。故无此事。人.法二执非别所缘。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复有说前起我后起所者。   论。亦不应说至一味转故。   述曰。非前粗后细。非前胜后劣。非前亲后疏等。故言一味。执用相似故。   此缘何法。   论。应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义。但缘见分。非余相分.种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识见分无始时来。粗细一类似常似一不断故 似常。简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间断故 种子亦然。或被损伏。或时永断故。由此亦遮计余识为我 似一故。简心所。心所多法故。   何故不缘余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见分受境作用相显似于我故不缘余分自证等用细难知故。   问何故不俱缘一受等为我。亦常一故。为答此问。   论。恒与诸法为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自在义。万物主义。与一切法而为所依。心所不然。不计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识恒执为内我。非色等故不执为外我。   若唯缘识即唯起我无有我所。圣教说有我所。此何相违。   论。此唯执彼至说我所言。   述曰。乘语势故论说我所言。非实离我别起我所执。由前理故。须文便故。言稳易故。此是语势。   又有义解。   论。或此执彼至义说二言。   述曰。执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蕴假者。第六所缘。后我第七所计 或前我前念。后我后念。二但第七所计 或即一念计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计 或前是体。后我是用。于一我见之上。亦义说之为我及所二言。实但一我见。   论。若作是说至有我见故。   述曰。此顺理教。所以者何。多处唯言有我见不言有所故。何谓多处 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见.慢等恒共相应 扬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与我见.我慢等相应 彼卷复云。如前所说意根恒与四惑俱。谓萨迦耶见.我慢.我爱.无明相应。萨迦耶言虽摄我所。然不别说故以为证 前三师即以此为证。亦摄我所故。若我见言即不摄所 十九显扬云我见.我慢相应。亦无我所故。   论。我我所执不俱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俱别故不可并生。无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执亦不可例。人.法二执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于四解中第四为上。   论。未转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识所缘相。未起对治断其我执名未转依 唯缘藏识。即除四人。此应分别。初地已去既转依已入无漏心。亦缘真如及余一切法。二乘无学等唯缘异熟识。佛地经说证得十种平等性故。彼论第五乃有三说。此第三评家义 十种平等者。一诸相增上喜爱。二一切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慈。五无待大悲。六随诸有情所乐示现。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世间诸法苦乐一味。十修殖无量功德究竟。广如彼说 知诸有情胜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胜解意乐差别。能现受用身之影像。   既许通缘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缘彼第八。   论。此中且说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论说未转依时。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无漏名悟。有漏是迷。无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应尔。无漏无我。有漏有我。无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论。如何此识缘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释外妨难 问前言缘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识缘自所依。   论。如有后识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识缘前等无间缘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缘。大小二乘既共许。此第七缘第八亦即依之有何过也。此中亦如第六缘第七。隐故局故。此中不说。   即是第三解所缘讫。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论颂中第一行颂第四句云思量为性相。第四.第五门。今牒之云。   论。颂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双显体性.行相自证.见分二法体也。   所以者何。   论。意以思量至为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以思量为自性故。对法第二.摄论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证分。前第八识了别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以行相显。其实思量但是行相。其体即是识蕴摄故。   论。由斯兼释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识。非此相关。由此性.相二义。兼解所立名意所由。能审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论。未转依位至无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二乘有学等。恒审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转依位亦审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难。恐疑无漏七不名末那故 六十三问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义。一名不必如义。彼无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 二能审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那。显通无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体.第五行相门 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门。此总问言。此几所俱。后总答言且与四种。故合为文。   论。此意相应有几心所。   述曰。此即初问。   论。且与四种烦恼常俱。   述曰。下答之中文分为二。初解因相应。后辨果相应 辨因相应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释余俱。三解受俱 就释染俱中复分为二。初释颂文。后辨废立 释颂文中又分为三。初解总句。四烦恼常俱。次显别句。烈四烦恼。后解烦恼字。总举颂中第五句答。   论。此中俱言显相应义。   述曰。释颂俱言。显非余义。   论。谓从无始至烦恼相应。   述曰。显与四种相应位次。行相所由。相应五义如第八识处即第三卷说。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 烦恼。后解。   论。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别名。释次二句问起烈名。   论。谓我痴我见至是名四种。   述曰。举颂第六.第七句答。于中有二。初列颂名。后依列别释。此以无明为本。因先有故先说无明。后三果故后说余三。诸论先陈其果。后说其因。以尤重故。   论。我痴者至故名我见。   述曰。释二种名如论可解。   其无明相瑜伽第十.及缘起经。对法第一.第四。显扬第一等解。并诸无明相摄不共无明等。如下证中说。   论。我慢者至故名我爱。   述曰。释此二名亦如后卷 踞者倚恃 傲者傲惮 其我爱如第十瑜伽.对法第一.第六.显扬第一等说 我慢.我见并如大论五十五.五十八等说。   论。并表慢爱至无相应义。   述曰。自下第三解并等字。前颂中云并我慢.我爱。今解彼并字。谓颂并字。表慢.爱二法与见俱起。爱与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爱有见.慢俱。意遮萨婆多等无相应义。彼不许相应。各自力起。大乘相应。如下当解。   论。此四常起至恒成杂染。   述曰。自下却解烦恼之名 因先列名及出体已方释烦恼。此文势也 今解烦字。扰者乱。浊者浑。此四常起扰浊内心。非如所余六识中惑。扰浊他人等故。体是不善。今内缘故令外六转识恒成杂染杂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论。有情由此至故名烦恼。   述曰。有情由此四烦恼故。恒执我等生死沦回。此中沦字。谓沦没也。回者转也。如车轮回无有休息沦没生死不能出离得圣道等。此解烦恼字。故名烦恼。恼乱行者。烦藉身心故。   论。彼有十种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废立门也。于中有二。初废立根本自类。后自释妨 根本烦恼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论。有我见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说无余见其文可解。行相别故。   论。如何此识要有我见。   述曰。此外人问。于五见中。何不起余见要起我见也。   论。二取邪见至修所断故。   述曰。此中三见俱分别起。唯见所断。瑜伽五十八.对法等皆作是说。此俱烦恼唯是俱生。修道所断。故不相应。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刚喻定方能断故。对法第四云。任运起者修道断故。   论。我所边见至要有我见。   述曰。我所及边见。依我见后生。此识相应不依彼起。任运缘内相续而生。不假他后起故。不起我所及边见也 其我所见何见所摄 此非我见。我见局故。萨迦耶见摄。以名通故 若尔何故不与我所.边见二种互相续生 以恒内执无有间断。不容余见互相续起故论说言恒内执我。又前二见通缘内外。此唯恒内执有我故要有我见。而余四见非此相应。   何故不起疑等。   论。由见审决至烦恼唯四。   述曰。此中身见能审决故。疑行犹豫故不相应。对法等云。疑都无所有 以此爱.见顺着我故。无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无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应.不共分别者如下说 四种爱以为集谛。此何爱摄。七慢等分别。如别章抄。   论。见慢爱三如何俱起。   述曰。自下第二释自妨难。外小乘等诸异计问。见与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许自力生故。   论。行相无违俱起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以行相同。对法第六.五十八等许相应故。   论。瑜伽论说至宁不相违。   述曰。外人复曰。五十五说贪令心下。慢令心举。宁云行相互不相违。   论。分别俱生至义无乖返。   述曰。此论主答 一分别俱生二种别故。谓五十五说分别。五十八说俱生。分别者唯见断。又未必唯见断。即修道中强分别生不相续者。亦是类故。分别起故。烦恼增猛贪下慢举。故二相违。俱生起者微细相续。故得相应 二外境.内境二义别故。若缘外境多分见断。亦通修断。贪染生爱心必下之。此通见修。若于彼慢即不卑下故。设卑慢亦不许与贪相应故。若缘内身为境。以自爱故心不卑下。缘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应。五十五约外。五十八等约内 三所陵.所恃二境别故。谓若陵彼起慢之时必不起爱。故二相违。若自恃起爱心必高举。或陵他故。故得相应。并通见修断 四由粗.细二行相殊。粗猛利者说不相应。二粗行相相违返故。若细者可相应。此二行相不相违故。通见.修断有四义别 五更加之。或随转理门说不相应。真实理门说相应故。彼此二文不相违返。或复多分说不相应。据实说之亦得相应。然凡简略先在遍行。烦恼便言先问根本。根本既讫更问所余。   自下第二段第七余所相应门。于中有二。初问。后答。   论。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前起问。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时染污。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数诸识定有。别境等法或随有无。故在后门。   论。不尔及余触等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举颂答。后广分别。此即初也 不尔故三字释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尔。颂有余字遂有诤生。下有二解余字。即为二文。一谓四惑之余。即次第一解是。二谓触等之余。即下四师解是。   论。有义此意至定相应故。   述曰。第一师中文势有二。初释本颂。后释无余心所所以。释本颂中。初以二义解余。后释及字。此识总与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余触等五法。意与遍行定相应故 五十五说。诸识生时与几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 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处.时一切耶等。故证此文言遍诸识。此则一解。余字四惑之余也。   次第二解。   论。前说触等至故置余言。   述曰。此第二解。余恐谓此中触等五法。亦同于前异熟识俱者。亦是无覆无记性摄。显此俱五性异于彼相应五性故置余言 问若尔何故次后复说是有覆性 答言余者为异前性。不知何性。复言有覆分别自体。为简彼前性故置余言。   问余字既然。及字何用。   论。及是集义至恒相应故。   述曰。及是相违义。显诸心所体各不同。又及者等义。举四烦恼等余触等。然今此师但以合集而释及言。前四烦恼.后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识相应。显非唯一法与此相应故。合集九法与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来第一释本颂讫 次释无余心所相应。为欲了知更须发问。   论。此意何故无余心所。   述曰。此外人问。遍行许有。其别境等何义故无。   一一应答。初答别境。次答善所。次答随惑。后答不定。   论。谓欲希望至故无有欲。   述曰。欲缘从来未合事故。此恒缘合境常是我故。若忆过.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说于所爱事有欲生故。若尔诸佛应无有欲。无未合事故。今说非佛言未遂合。非说于佛有未合事。故不相违。下诸心所皆准此释。又欲但观所乐事转。所乐之事名末遂合。故此无欲。文与前别。与第八识所简乃同。   论。胜解印持至故无胜解。   述曰。胜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决定计我非余。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无胜解。此约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说于今决定胜解生故。   论。念唯记忆至故无有念。   述曰。念能忆昔曾所习事。曾于现在习者已灭今起追忆。非我已灭今生追忆。境恒有故。五十五说于串习事念方生故。   论。定唯系心至故无有定。   述曰。定唯别作意系心专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缘本质一法。不作别缘前后念解。亦非常解。此识任运不深趣求专缘一法。刹那别缘故无定也。五十五说于所观事其定方生。任运缘者即无此定 既尔如来便应无定。任运缘故 此难不然。如来识等深取所缘。非如七.八任运粗浅随业等境 又佛识等因定类生。设令能缘其必有定。非七.八识前时有定。种类引生专缘一境而不定也 又佛专心。此散漫故。   论。惠即我见故不别说。   述曰。惠与我见非二并故。五十五说。见世俗有。即惠分故。余别有性 问惠缘观察事。此识言惠俱。定缘观察事。此俱应有定 答任运亦推度。此识说惠俱。深专一境有定生。此俱故无定 问二缘观察事。任运惠得生。任运既无定。应不缘观察 答定境加行必惠缘。定得缘观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识俱无有定。虽同缘观察。而惠宽定狭。故此无定。   论。善是净故非此识俱。   述曰。第二简善。其善十一体非染故非与此俱。此俱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无随惑。根本前已说。   论。随烦恼生至无随烦恼。   述曰。烦恼分位前后差别建立随惑。随惑离根本无别体故不得并生。或无惭.无愧.不信.懈怠。论虽说实。然是根本转变分位。如所造触。非如长等诸形色等。虽说有体。自不能与他根本俱。随根本后起。又且如瞋。轻微者名瞋。余名忿等。如长等色即于彼假。故忿等二十。不与根本俱生。此识恒与四根本俱。前后无始一类分位无差别故。此俱无随惑。此师意说。随惑皆离根本无体。故对法云忿等皆假。此识一向非随惑俱。言余染心说俱义者。约第六识及五识说。非谓此识。无分位别故。三文别者约别义说。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论。恶作追悔至故无恶作。   述曰。其文可解。   论。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沉重惛昧。此是内缘 外众缘力。即是病等。或凉风等 有时暂起。如对法论第一末说。即是间断非相续义 恶作虽亦然。而约义别说 此第七识所藉缘少 一类无始。简别不假内缘而起 又言内执不假外缘而起。简别外缘 由此缘故无睡眠也。   论。寻伺俱依至故非彼俱。   述曰。寻.伺二法并依外门。缘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语门转故。寻则浅推。伺则深度。寻则粗发言。伺则细发语。此识唯依内门。缘内我生故。一类执我。无浅深推度粗细发言故。不与彼俱。故此识俱唯有九法 或此师之意。其随烦恼不遍根本特越常伦 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无即非染心。论有诚说。遂言说彼六识中遍。遍行说通诸识。七.八应无 解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诸论说七.八。五染遍染心。何处言遍七 若尔五染言遍。染六识中皆有。六识起根本。应知五亦无。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说之为遍。故知后说于义为胜 只如五遍染心。无此不成染。六染中文。无五中惛沈等。何妨论言五遍染七识中无。即是六识中。除根本余一切染此五皆有。无则不成染 若互有无。如下自解 若作此释前解为胜。   论。有义彼说至显随烦恼。   述曰。下第二师重释余字。初总解。后别诤。此即总释。颂中余字义实不然。何以知者。颂说此五有覆摄故。即知余字不简前性。若言余字简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体。明自体时足简前故。何须别简。此破前师第二解也 汝第一解言即四之余谓触等五。若颂但言及触等俱。谁不知触等是四之余。更说余字。故知但是触等余也 若不尔者阙此意俱随烦恼故。何以知者。返覆徴难理无逃处。故知余字目随烦恼。何以如此。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此余言定显随烦恼。   自下别诤有四师说。今此第一诸师共同。下有别者一一广解。第一因释诸论相违。就此解余是触等余中。总有四说。   论。此中有义至染心相应。   述曰。文意有二。初泛出遍染随。后解此识俱 初中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此即初也。   论。如集论说至恒共相应。   述曰。此引证也。五随遍与诸染心俱。何以知者。对法第六说。谓惛沈。掉举乃至恒共相应。是集论第三卷文。   论。若离无堪任性等至无是处故。   述曰。下立理也。是杂集论文与此同也。谓离惛沈等则不成染。惛沈是无堪任。等取余四。何以知者。对法第一云惛沈者无堪任为性。掉举者不寂静为性。不信者不忍等为性。懈怠者心不策励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为性故也。若离无堪任。染性不成故。   论。烦恼起时至必有彼五。   述曰。烦恼起位心称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论。烦恼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诸烦恼起必由无堪任。即惛沈也。嚣动是掉举。余三可知。无起烦恼无无堪任性。及非嚣动者故 问如定.变化障硬涩无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岂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余成无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 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尔即非是染心故。   问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体实有。或是假有。或通诸惑一分。或是愚痴分 此中掉举既是贪分。如何瞋时有。而言通染心。此师解云。   论。掉举虽遍至但说贪分。   述曰。下会违也。有二段文。初会掉贪分。后会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时。而亦定有掉举自性。而贪起位即掉举增。多顺贪故。而实有体故遍染心。五十三说是假有者必无别体。是实有者即有别体。世俗有者或别有体或别无体。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实有。此中所辨实有体等。或文外意。诸论多约依贪上立故言贪分。世俗有中克实出体即别有也。   为会此文遍染心起。举如何等。   论。如眠与悔至但说为痴分。   述曰。其恶作者此中名悔。虽遍三性心起体是实有。而于痴起位相增。但说此二以为痴分。若眠.悔无体。是愚痴分。即善.无记心此应非有。不尔愚痴应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恶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痴分。对法论等言遍三性。故别有体。不可在善.无记之中即言有体。染污之中即言无体。而彼但言寻.伺假故。今例掉举何义不同。   问若以此五文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说六法遍染。五十八说十遍染心。   论。虽余处说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会六.十遍。诸论虽尔。而彼二文俱依别义说之为遍。非实遍也。   六依何义。   论。谓依二十至相显说六。   述曰。依二十种。不取别境染分为体。妄念.散乱.不正知三是痴分故。说二十二即取别境染分说。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简欲.胜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说名随烦恼。今约二十说故简别之 随烦恼者。简去于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随。不说根本名为遍故 解通粗细者。显此行相通粗细位。简前忿等十法彼解唯粗故 无记不善者。显通二性。简无惭.无愧二法。彼亦通粗细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惠相粗者显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显简惛沈.掉举二法。   对法第一说惛沈障毗钵舍那。掉举障奢摩他 瑜伽等说惛沈障定。掉举障惠。别障定.惠。非俱通障 对法论中说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说彼行相相顺障说惛沈障定。掉举亦尔。翻此应知。然无一文行相相翻相顺。说惛.掉二法粗相通障定之与惠。故以通障定.惠相显简惛.掉二然约其体细得通障。今说行相相顺相翻二俱粗障。彼即不尔。其不信.懈怠.放逸.恶念.散乱.恶惠。于染位中遍此三义。故言遍也。一解通粗细。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二十随惑之言。虽复简他。非所遍义。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   十随惑者。放逸.掉举.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取五别境染分为随。成二十二 已知说六。十遍者何。   论。依二十二至非互相违。   述曰。解十遍文 二十二者。邪欲.胜解明摄在中。亦简不定 随。简根本 解通粗细。简忿等十 二性。简别无惭.无愧。通后二义言遍 说十。非所余法。二十二等虽简他法非所遍义。故论三文亦无违理。   论。然此意俱至并别境惠。   述曰。下解此识俱中。初显有。后辨无。此显有也。此有十五。前九.五随.别境中惠。以是见故得成十五。   问岂二惠得俱也。   论。我见虽是至故开为二。   述曰。我见即是别境所摄。五十一心所中义别说为二。一惠是别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见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宽狭别说不同。故开为二。如不以见即惠体故别说见。今亦不以惠即见故别说惠也。   论。何缘此意无余心所。   述曰。下显无也。虽知更加五随烦恼与此俱起。不知何缘无余心所。   论。谓忿等十至故非彼俱。   述曰。且从染答。前根本中无余六者。五师皆同下不别说 又上已说无有根本。诸师同故。此论师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胜解。且二十随。忿等初十皆解唯粗。此识审细故无彼十。   论。无惭无愧至非彼相应。   述曰。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论。散乱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乱若别有体无体。令心驰流外境上转缘外方起。此缘内审故无散乱。此师意存别有体也。下论说言若别境中定为体者。是假不遍。余者说遍。然今此师设别有体。以缘外起或间断故。不遍一切染。此识中无。一恒故。二内执故。三一类境生故。不外驰流故无散乱。   论。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   述曰。此数设是别境惠分。或是痴分。多起外门身.语.意业。缘外染污三种业生违越轨则。三界皆然。并越善故名违轨则。彼缘外生。此唯缘内故彼无也。亦非是遍。缘内无故 且如二十二随烦恼中忿等十四如文说无。别境五法。及随惑中忘念.邪欲.邪胜解三。何故此中不说。随三亦非遍欲也。答随中三即是别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说。   论。无余心所义如前说。   述曰。此例与上第一师同。若远例于上。第八识同故不别说。根本四惑如前共说。然忘念一纵是痴分。以其行相与别境中念分无别故不说有。不正知设惠分。亦是痴分。散乱别体者。与定.惠行相别。恐谓亦俱故今别说 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强。既许有惠。恐亦许有故为简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数。别境少分故此不说。   论。有义应说至染心相应。   述曰。文亦有二。初出遍随。后此识俱。初中有四。并准于前。此标宗也。立彼六种随惑遍诸染心。   何以知者。   论。瑜伽论说至皆相应故。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五说不信等至皆相应故。名有六也。此师意说。一切染心此之六种皆相应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种行相不违。如前师说实遍染心。忘念等三前来未解故今应释。   论。忘念散乱至起诸烦恼。   述曰。下立理也。忘念.散乱.恶惠三法。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无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痴等摄。散乱别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论。要缘曾受至诸烦恼故。   述曰。起诸烦恼者。要缘先时曾受之境诸已得者。或虽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简择故。起染污心 如缘灭道起邪见等。或闻未来有殊胜乐如天上乐等。皆先闻名。而起邪见及贪等故。无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拨无灭谛等。拨先曾受所闻之境种类名故。非拨彼体。亲不证故。但亲拨无彼类名故。如他界缘惑。皆缘名生缘自心相 故染心时定有此二 问曰染心皆有惠。五识应有执。以有惠故 答曰五识定无深推求故。虽有不正知。无五见中我见故无执也。法我.人我皆我见故 又此痴分。故遍染心。   又缘于内如何起散乱。谁谓不起。如何名散乱。   论。烦恼起时至起散乱故。   述曰。烦恼起时。心必驰流于境纵荡。非如善位。此何为也。皆由于境起散乱故方流荡也。诸论解散乱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荡之义。与此理同 故此三法遍诸染心。无无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无惛沈.掉举二法。   论。惛沉掉举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会违也。释无惛沈.掉举所以。行相相违起一无一。非诸染心皆能遍起。掉举外相高生。惛沈内相下起。   若尔何故对法等说五为遍也。   论。论说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论言遍遍于四义。   一者通粗细。简忿等十。唯粗事故 二者唯违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进。惛沈翻轻安。掉举返舍。放逸翻不放逸来。即简散乱从定数来。设别有体。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违善。忘念.恶惠.邪欲胜解。随彼所翻理亦应然。并翻别境之数来故。   三者纯随烦恼者。简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随烦恼故。贪等唯违善中无贪等。然非纯随。故今简也 四通二性者。简无惭愧。由斯四义故。对法说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何义说十。   论。说十遍言义如前说。   述曰。如初家说。遍二义故。   论。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识俱申正义也。初显有。后辨无。此相应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随如文可解。并别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论。此别说念准前惠释。   述曰。此别说念。如次前师说惠所以。即我见故。此中忘念即念数故 此不正知亦即惠故。义说为二。邪简择故名为恶惠。执我故名我见 或是痴分即非我见。或可。义别说之为二 能发恶业者。是第六识.五识中语。非约第七。故此识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说更不问之。   论。并有定者至曾不舍故。   述曰。何意有定。专注一类所执我境不暂舍故。如于志念缘曾受境。此缘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师。彼无念故。缘新新现境故亦无定。此中有之所存别故。   论。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无明重故。内迷执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论。无掉举者此相违故。   述曰。下显无也。此与惛沈性相违故。不可双起。   论。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述曰。无别境欲.及胜解二。及染污中邪欲胜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师说。互有无者此略说之。余如上说。应可知也。   论。有义复说至染心相应。   述曰。此第三师。说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标宗也。   论。瑜伽论说至三界系故。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八卷。说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种即同初师。有忘念.恶惠.散乱三种同第二说。加欲.胜解故偏简也。   论。若无邪欲至起诸烦恼。   述曰。下立理也。若无邪欲胜解。必不起烦恼。此即总言染心有也。   有何所以。   论。于所受境至诸烦恼故。   述曰。不问何世有为无为。法顺己者要乐合故。法违己者要乐离故。先或起贪。后或起恚 若是不爱不憎之境。有处中欲。即是不合不离之欲。此中所摄 又未有于境不乐合.离起烦恼者。邪见缘灭亦是离欲。戒见取等即是合欲 若于境界。不乐合.离。及不印持。即无烦恼。无烦恼时可无邪欲.及邪胜解。由此二种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于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无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乐及印持故方起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无。即证十有余证有如前说。   问如疑谛理等岂有印持耶。   论。诸疑理者至亦有胜解。   述曰。下会违也。诸疑理者。此念之时于苦等事必无犹豫。即一心缘事.理二境。于理可疑于事必印。无有独缘理不于事印故。如萨婆多十遍行中。胜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证。彼宗说是遍行故 今者大乘于事生疑。此念决定除此疑事。不于余境生决印故。胜解之数非遍行摄。于理疑是烦恼。于事中必印持。谓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无方生疑故。故疑相应定有胜解 问印是定。疑不定。相违得俱起。见是决。疑不决。相返得俱生 答疑时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见行俱增。相违不并起 问事决理犹豫。疑.解二俱生。事决不生疑。所缘应不一。如何得说同一所缘 答据二行相增。事决无疑相。论其体同取。理疑亦解生。   问若于理疑必于事印。若于事疑则无所印。此疑相应便无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论。于所缘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于事中独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烦恼。如疑于杌为人.非人。是异熟生无记心摄。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无邪胜解。胜解非是遍行法故 问耽染名贪。理事俱贪。犹豫名疑。理事俱疑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于事名疑。贪行相通境该理事 问于理生犹豫。事中即决定。于事生犹豫。理中决定耶 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 问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现知。理难晓若于理疑。事必印。非迷于事理可知故。迷事时理不印。如迷人时必迷法。自有述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说疑于五事。谓他世等者。此约事于理疑。非但迷世。缘他事时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时。一心于现事必生印可故。   问欲.解遍染心。论文何不说。   论。余处不说至非粗显故。   述曰。余论不说此二遍者。由此二体虽遍染心。若缘非爱事。情则不欲此事。疑于理时不印于理。于此二境。欲.及胜解相非粗故。体细是有。相非显著。不说者约粗显。论体实是有。显此二时即无欲.解不说为遍。此据有体所以言遍。   论。余互有无义如前说。   述曰。五中无余忘念等三。如说六之家会其五也。说六之中无沈.掉二。如说五家会六说也。余互有无故如前说。   论。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释。   述曰。下解识俱。初显有也。有二十四。谓前九法。十随烦恼。加别境五。准前理释。五十三心所各各别说。故摄惠等。   论。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述曰。下辨无也。说此相应无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诸随。如上准说。   论。有义前说皆未尽理。   述曰。护法菩萨为第四说。于中有三。初总非。次申理。后总结。此初也。   论。且疑他世至欲胜解相。   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显遍随。后此识俱 初中有二。初破前。后显遍。此破前说 且难第三十遍家云。汝言于理生疑必带事印。如五十八等说。疑由五相。谓于他世.作用.因果.诸谛.宝中心怀犹豫。即于事生疑亦是烦恼。汝何故言于事疑非烦恼。既于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胜解二数。若谓彼言于他世疑。必于现在而生印可。未来世中而生希望。为无或有故。于现在为罪为福有差别故。于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于现印亦有胜解者。难言疑未来为无。此应有我见。我见是推求。疑推求时无我见。印持是决定。疑时无胜解 又于他世等疑。一心有胜解。疑杌为人时。此心应有解。若尔许者应是遍行 若此疑心相违故无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违故。其寻.伺相违贪.瞋相返等皆应难之 二云然于去.来若事.若理生犹豫者。心不缘现在但缘去.来。于何生印。于释种涅槃中生犹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来理.事双疑。前解但缘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见道断。不可难言缘事起故非见道断。行相迷理缘事故。如见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浅非是烦恼。   此破第三师十遍义。若尔何故说十俱耶。如初师解。   论。烦恼起位至无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六遍师义。起烦恼时若无惛沈。此染污心应不定有无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摄。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无堪任性异于善者。有惛沈故 对法等云惛沈性者无堪任性 又云离无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沉定遍染起。故起掉时既是染心。惛沉定有。   论。掉举若无至非染污位。   述曰。又染心位掉举若无应无嚣动。嚣动者扰恼义嚣谓諠嚣举也。动谓掺动掉也。染心既是嚣动。明知定有掉举。若无嚣动便非染心。无嚣动故。如善.无记心。故此掉举必遍染心。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难前无惛沈因 即二法中各有两难。一无勘任无嚣动。二非染污位。然此与惛沈二粗行相不可并增。若一粗时其一行细。体皆具有 此难第二师唯六无沈.掉。   论。若染心中至烦恼现前。   述曰。次难初师唯许五俱。若染心中无散乱者。应非流荡如善心等。既有流荡由散乱故。此有三体。一别境定数染者名散乱。违善定故。如萨婆多比诸法师皆作此说。今无此文。   二无别体性。非彼定数。此复二说。一是愚痴分。无明为体。二云贪.瞋.痴分。对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乱.恶惠是痴分等。故遍染心生 三别有体性。第六卷说故 念.定二法别境为体。故亦无别体。或是痴分。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烦恼。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无此二。染心应是善性自无记心。许无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师。无此三故。   论。故染污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显遍随。染心定有八随惑俱。加第一师三。加第二师二。彼无惛.掉故。除第三师二。   论。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说故。   述曰。为简别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别境念.惠为性。不遍染心。论又言遍者。依无明分说。所以者何。破第二师。以彼唯执是彼数故 非诸染心皆缘曾受。破彼念数。且如邪见拨无灭谛此岂曾受。彼若言是先闻名故方拨无者。岂拨名耶。今邪见拨体。体未曾受故 非诸染心皆有简择。简前师说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无明为体。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约此别境为体者。以不遍故不说有之。六中但约无明为体。遍故说也 问曰此中所说何假何实 如后自解 问如起邪惠简择法时亦有愚痴。即便有二不正知耶。余忘念等为问亦尔 答曰不然。说有惠分时。不说无明分。无惠分时。说有无明分。有不正知时。亦说有无明。义别说故。余数亦尔。或总于惠.无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约贪等别。说二相应故。   论。然此意俱至并别境惠。   述曰。下显识俱。有十八法。谓前九法及八随惑以别境惠。即我见故如初师释。忘念等法非别境为性。故不取别境数。   论。无余心所至不违教理。   述曰。无别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种.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论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诸师绮互而说。依此褒贬。虽无论文定许八遍。今以诸论上下杂有致此推究。第三总结作如是说不违教理。   论第五卷   论。此染污意何受相应。   述曰。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别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显余俱 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颂中以同初能变故所以不说。今说有异。是故说之 于中有二。初问。后答。此初问也。此下诸说非必别师。颇设异计后申正义。   论。有义此俱至生喜爱故。   述曰。我既欣行。故唯喜俱。   论。有义不然至违圣言故。   述曰。应许喜受通于三界.九地系故。此破前师。以此识受一类而转故此应通 违圣言故者。违瑜伽第十二说。初定出忧。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乐。于无相中出舍根。乃至广说。若许喜.乐通在有顶。应许忧.苦通三界有。   论。应说此意至善业果故。   述曰。许此意与四受相应。唯除苦根唯五识故。余文可解 此师意说。第七所缘阿赖耶识是引业果。随在彼善.恶地。此第七识即与彼地能引果业之增上受类相应。缘彼业果为境界故 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业。随是何受缘彼地业果故。见随彼增上与彼受俱 欲界虽有舍受之果。此识应与舍受相应。而业劣故此不说俱 如苦.乐受。唯在五识非引业俱。故今不说 初二定乐怡悦五根。义别说故亦不说之。准可知也。   论。有义彼说至不相应故。   述曰。第三师言。第二师说亦不应理。此无始来一由任运故恒。二由一类故无变。故唯舍受。非是舍受可名变异。有易脱故。瑜伽六十三证俱生舍受第八识俱。非可起余忧.喜等受。亦证此义。然乐.忧等皆思惟引发。此识任运。如何不起舍。   论。又此末那至唯有舍受。   述曰。谓此本颂说此末那。与第八识义有异者。皆别说之。此若与彼四受相应。颂应别说。如依缘等。既本颂中略不别说此与受俱。故知同彼唯有舍受 问异熟一切种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识而不别说 答彼是第八自相别义。此中亦解识之自性。又言染污显即异彼。故不别说 触等五同。何故今说 何不须说多少异故谓加爱等 恒转如流何故不说 此三位舍。即显非恒如流转故。又如枢要解 又此若与四受相应。则金刚心非顿断过。由前位中少分断故 问若尔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与此何别 答彼前前地已永离故。此合于后方永离故。   论。未转依位至平等转故。   述曰。自下第二显因果位相应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诸师所说多少。此第七识已转依位。与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识已转依位说 亦如彼唯舍受俱。任运而转曾不易脱。不分别生。六识可然。虽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无不行时。据此义故亦名无动摇。故唯舍受 又复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胜。功德相应在第四禅故唯舍受 又设下地有平等智。不变异故。如在因位唯舍受俱 若在十地随第六识所引何地乃至有顶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灭定时彼地有故。不可定说下地第七为有顶依。虽通诸地皆唯舍受。此义应思。不可以因数难。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于所缘平等转故。唯舍受俱。诸善心所法尔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颂以释性俱。   论。末那心所何性所摄。   述曰。此为问起。此识及心所何性所摄。   下答有二。初依颂答因位。后总解果位。   论。有覆无记所摄非余。   述曰。此举颂答。   论。此意相应至故名无记。   述曰。今以相应显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释有覆名。如第八识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隐没者不善言故。余文可知。   论。如上二界至亦无记摄。   述曰。上界定力惑成有覆 问上界烦恼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识何为名为无记 此识相应四烦恼等虽无定力。以所依识行微细故。任运转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无记摄。非如见道欲界一切分别生惑。及修道粗能发恶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细言摄论二本皆第一说 此中两解。一云前问及颂答。总问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举相应染以显心体。以心体细显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圣。唯惑覆心名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应亦障圣道故名有覆 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问显皆唯问答心所不问未那。以俱染法说为不共无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问心所以显心王亦有覆摄。   论。若已转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颂解因有覆。今显果位唯是善性。以顺理故。以寂静故。   次第七段第九系界别门。于中有二。初辨染。次明净。染中有二。初问。次答。   论。末那心所何地系那。   述曰。此为问已。   论。随彼所生彼地所系。   述曰。答中有二。此举颂答。后释颂答。此初也。   论。谓生欲界至应知亦然。   述曰。下释颂答中有二。初且总解。后别显之。此初也。乃至有顶九地皆然。即彼地系。若第八识生彼欲界乃至有顶。现染末那相应心所即欲界系。余地亦尔。与六十三等同。然显扬十九约界为论。无地分别。   何以尔者。   论。任运恒缘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识恒执自地藏识为内我故。我见唯缘自地而起。不见世间俱生别缘他地法为我等故。对法第六他界缘云。不见世间缘他地法计为我故。我见随境自地所系。他地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别缘我见行相说。由此故知。第七不缘本识种子。种子许通他地法故。亦不缘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异熟心。通缘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缘他地 若尔命终心缘何以为我。缘未来生即是缘自地。所生处故。此别缘我。故唯自地。若总缘我。许之缘他。如下自解。即是正义第七唯缘第八识家。   此上文总。已下别解。   论。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系。   述曰。若起彼地藏识现行。除于种子。乃生彼地。为简种子。故论说言异熟藏识。因中染污第七末那。缘彼执我。系属第八名彼所系。八非能系。七非所系。相从名系。不可难以相应.所缘二缚名系。相从相属是此系义。第八是所属。第七为能属。即是以彼所缘为所属。第七属彼也。如王为所属。臣等为能属。随王系国。   论。或为彼地至名彼所系。   述曰。此第二解。此识俱惑。随生处是何地即此地摄。此第七意。为自俱时四惑所系名彼所系。识是所系。烦恼能系也。何名所生。为第八识所生之地烦恼系缚。名彼所系 又解此文三释。一云谓生欲界乃至应知亦尔以来。此中意说。若生欲界之现行末那。其相应心所。随彼心王即欲界系。系是属义。如臣属王 任运恒缘乃至名彼所系以来。此中意说。以能缘心属彼所缘之地所系相从名系。如牛属舍 任运恒缘至非他地故以来。释能缘心属所缘义。下方正解。先显所由。后解属故 或为彼地乃至名彼所系以来。此中意说。心王属彼。随第八识所生之地烦恼所系。以王属臣属相应缚 虽有此义前解为胜。   论。若已转依即非所系。   述曰。此在因中初地已去已转依位。有非所系。是无漏故。前所系言亦通法执。是彼类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门起灭分位。   论。此染污意至或暂断耶。   述曰。于中初问。后答。因欲举颂故先徴起。   论。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述曰。此下随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断分位。二傍乘义解行相分位 初中有二。初举颂答。后广诤答 初中有二。初举颂。后别释。此即初也 即与对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有二位。一无学。二有学。无灭定者非是相违。彼说灭定二位中起故亦摄尽。又彼说世道伏与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举灭定。灭定非道故。亦非有学。非无学故。又彼唯依人故说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说有三位。   言无有者。有永暂义。如下自解。   论。阿罗汉者至故说无有。   述曰。别释之中复分为二。初总解。后别释。此等即初 总摄三乘无学果位。如第八识断舍之中。引对法等文。然第八识唯从烦恼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执。约自体说。此中不退菩萨。即是出世道所摄故。法执在故。能染菩萨。暂舍门摄。非永舍摄 在无学舍。随其所应有二种染。一染三乘。即谓人执。在无学俱不行。二谓法执。不染二乘。但染菩萨唯如来舍。此中通说故言染意现种永灭。非唯人执 问人执染二乘。所执藏识二乘可名舍。法执染菩萨。所执藏名菩萨应不舍 答烦恼障粗。藏名从立。法执既细。菩萨不从得名。又烦恼染三乘。所执藏名舍。法执染菩萨。不从立藏名。设有能执不名藏识 问通染三乘所执可共名藏。但染菩萨所执独名为藏。应设劬劳 答藏名据缚唯在烦恼。染体据障亦通法执。   论。学位灭定至故说无有。   述曰。随其所应。三乘学位灭定。出世道中暂伏灭者。即随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顿悟。二乘及菩萨.人空。唯伏人染。顿.渐二悟菩萨法空亦伏法染。   论。谓染污意至违我执故。   述曰。上总解颂阿罗汉.圣道.灭定三位不行。下别解三。   于中有二。初解灭定.圣道不行。后解无学 初中有三。先解圣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道不能伏。六十三说同。彼论云。何以故已离欲犹行故 又解世道唯是事观。此迷理故世道不伏 此诸烦恼皆是本识种子所引。于一切时微细一类任运而生。非所对治及能对治。境界缘力差别转故 八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世道不伏 彼约六识中语。彼缘三界法为我所故。然不言金刚心方断。此不同彼断。然不伏相似 随其所应三乘无漏心起方伏。无分别智真无我解。违我执故。随人.法观并自违故。   论。后得无漏至亦违此意。   述曰。无漏后得智。随人.法观无分别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现行。若二乘.菩萨等。入有漏后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达无我理故。六十三同。   论。真无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显出世道亦摄后得。以无漏故。如无分别。   论。灭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灭尽定。灭尽定中何故不起。圣道后得无漏观之等流是彼果故。犹如涅槃极寂静故。与彼相违故亦非有。   论。由未永断至乃至未灭。   述曰。后显前二灭已后生。小乘人空.菩萨法观引者。生及法执。随其所应亦不现行。出观后行未永断故。对法第二.大论六十三.显扬十九.十七等同。   论。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断。   述曰。解阿罗汉无所由义。非见道断。任运生故非分别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断。不断之法并无漏故。明是修断。   于何时断。   论。极微细故至永不复起。   述曰。此识染法三界相望虽有九品。于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摄。一切地者与有顶地第九下下品俱时顿断。以各自地极微细故 同障无学一时顿断 名势力等。欲界所系与彼相似。不能发业润生等故。与彼惑同金刚喻定现在前时断成无学 若有难言。既有九品。应随彼地九品道断。许此我见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粗细非一类 此识既行常一类故。故与下下同时顿断。即是一品无九品义 答此不然。若以同时断便言品力齐。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与非想第九烦恼同断。力品岂齐 今解如彼实有九品。彼由加行合为九品。此障无学故一时断。但由此一类胜道。方能断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无九品。与自地六识中第九品我见相似。于金刚心时。与非想第九品一时顿断 若许粗细三界相似。便无增减。无性有情此第七识应非能重。𨷂第三义故。由此应知实有九品。知断善邪见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断善根。此亦应尔。一品之中分九品故 又解此言势力等者。品数同故。与有顶地下下品惑。粗细同之故一时顿断 若尔无性有情第七应非能熏。𨷂增减故 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无相违失。此二说中前解为胜 若二乘人断此染者。断缚彼故。若菩萨断无染亦除 问见道除恶趣。恶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缘第八既言无。能缘此识亦应断。若以不行名为断。此识可除。若以断体。于彼不可尔。实理解者。彼趣果无。谓彼不善业所招者无。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无。不可以此例彼。如下断障及别抄说。   论。二乘无学至不别说之。   述曰。若断种子毕竟断者。即迂会无学。名不退菩萨。何故不说。同第八识初师舍义为问。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学.顿悟菩萨.回心有学菩萨。同类故不别简。定性之中三乘无学。并已明讫。唯有回心无学与菩萨不同。应次别说。为同何例 此一切时与彼未回心者等故。此虽是菩萨。仍名阿罗汉。以应义等。即摄彼在毕竟断位阿罗汉中。故不别说。如前第八识中第一师解。   以上文义诸家共同更无异说。文势总故。   下明三位无义。为体为义。余如枢要。   论。此中有义至三位无故。   述曰。下更诤也。安惠等云。三位体无。此识俱时。唯有人执无有法执。对法等说三位无故。若此俱有法执。应言三位有。准此师计。即成佛时无第七识。余七识成佛。   论。又说四惑恒相应故。   述曰。显扬第一说四惑俱。故无法执。不言净位有此识故。然今此论。不依佛地.无性摄论为证义文。本经.本论不言七识有净亦通无漏故。   论。又说为识杂染依故。   述曰。摄论第一论本。不言为净依故。无净第七法执第七。灭定.圣道.无学三位。无第七体也。   论。有义彼说至经说有故。   述曰。护法等释。三位无染义。非体亦无。六十三云。问若彼末那于一切时思量而转。如世尊说。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论及此处文称经说有。准下证有此识。即是解脱经。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义。即出世末那实不思量故。二远离颠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于净。   此违教。次违理。   论。无染意识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学出世道现前。及无学位有漏无漏第六意识。皆无第七依者。此等无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简第八.及无间缘.种子等。宗也。是意识故。如有染时意识 论阙因也。下六证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论。论说藏识至则七俱转。   述曰。至下当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经。当七十六。   论。若住灭定至一识俱转。   述曰。此难前说灭定之中二乘无法执。大乘位中无净第七者 论说恒与一识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无故。   前师说云此据多分。若不尔者非定恒俱故。   论。住圣道时至定二俱转。   述曰。此难圣道随法执。及净第七无者。第六意起唯一识俱。如何可言二识俱转。   前师若云据多时语。   论。显扬论说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说。复如何通。翻彼相应平等行故。烦恼相应恃举行故 然所引识起多少中。有无学五识起唯六识俱。非七俱难文。意似为有藏识之言故不说也。无学无藏识故。   论。若由论说至便无第八。   述曰。若由大论六十三。说阿罗汉位无有意故便无第七。则无学身应无第八。以圣说故。何爱第八而便许有。憎第七而言无。言无染意以俱许故。   论。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尔。此第七识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论。又诸论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庄严论.摄论第九。转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识。故有第七净也 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别所依识。说转得故。如余三智 第七若无。即平等智亦应非有。非离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论。不可说彼至如镜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经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镜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识也。又六识中随依一识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经中说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许。许佛恒无转异行如镜智故。非六识智。六识智有转异不恒故。又间断名不行。此非间断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处说。   论。又无学位至如余识性故。   述曰。无学无此识。第八应无依。若许八无依。违比量过。汝无学位第八必有现行俱有依。是识性故。如余七识。   彼师许第七以第八为依故。   论。又如未证至彼依何识。   述曰。又难。如凡夫等未证人空人执恒行。二乘人等未证法空。法执亦应恒现前有。为例均故。若此识无。法执恒行依于何识。二乘定有故。   论。非依第八彼无惠故。   述曰。彼说八识皆有执故。不可说执依第八识。第八识俱无惠执故。非八俱也。   论。由此应信至法无我故。   述曰。二乘圣道。及灭定位。法执有故。此第七识恒行不绝。未证法空故。意显回心.顿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证法空有此净智。   论。又诸论中至为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摄论第一证七识中。以五识为同法。证有第七为第六依。   论。圣道起时至便俱有失。   述曰。若圣道起在有学。及无学。无第七为六依。彼二论所立之宗因应俱有过 谓若总言第六意识。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别依。即违自宗一分宗过。自计圣道及无学意无所依故。若言除圣道及无学意识。余意识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违之过。此一分意识无依。与余令有依者为比量故。若以六识摄故为因。成前总宗。此因即有自不定过。为如五识六识摄故意识有依。为如汝圣道。无学意识。六识摄故。意识无依。若以六识摄故之因成后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违。决定相违过失 谓彼一分意定无依。六识摄故。如汝圣道.无学意识 故无第七。摄论.大论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应乃知之。   论。或应五识至六亦应尔。   述曰。义虽不然。汝之五识亦应许有无依之时。六识摄故。如汝意识 此有自宗相违过失以就他宗 然成返难。五识恒有依。意识应亦尔。结成前难。   论。是故定有至此亦应尔。   述曰。故无染意于上三位亦恒现前。二乘三位法执无染。菩萨三位或净无漏无染心起。是随所应思之差别。回心向大其理皆然。论说三位无末那者。随何乘说染污意无。非无第七识体。如说四位不退菩萨等无阿赖耶。非无第八识体。舍染名故。故人执俱定有法执 下自更解无漏亦有净第七识。一一皆如佛地论说。及枢要说。诸门分别如第十解。下唯正义。◎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末)   沙门基撰   ◎论。此意差别略有三种。   述曰。上来依颂第十门中。已略分别伏断位讫。自下第二因乘义解分位行相 于中有三。初标分位行相差别之数次列其名。后随别释。此即初也。   论。一补特伽罗至平等性智相应。   述曰。即列名也。以相应法显识行相。   论。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种短长不同故成位别 自下别释有二。初别解三位。后重断简。此是第一与人我见相应。正云补特伽罗。通五趣摄。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异生全。二乘有学有漏心位。起此见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见。七地已前一类菩萨有漏心位。一类之言。谓即简取顿悟菩萨初地至七地。渐悟菩萨.二乘有学从初发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无学回心菩萨者。故言一类。彼已永无故。此菩萨.及二乘有学起有漏心时者。但起无漏人执必无故。   论。彼缘阿赖耶识起补特伽罗我见。   述曰。此识缘阿赖耶识起数取趣见也。七地已前第八未舍阿赖耶名故也。第七非不与法见俱。法见位长。人我位短。又人我粗。法我细故。故偏说之。此为初无。此即舍名 问能缘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时方言有者。此意是入无漏时舍。如下亦然。舍此相应。何故第八舍阿赖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无漏心时舍 答八据永舍。以性未能离他执故。七据暂舍。以染污体少时无故。不相违也。不可说彼得互舍也。以二乘有学未名舍故。若许暂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亦应名舍。染污末那违无漏故。   论。次通一切至不现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法见相应。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时未必有初。此位长也。即诸异生。一切二乘不问有学.无学身全。一切菩萨。即兼顿悟。及学无学渐悟菩萨。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现前位 法空智者。谓无分别智入法空观时 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谓法空后得智。及依法空后得智入灭定位。无分别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时第七识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细。第七法执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尔。体类同故。然此中言。简取人空无分别智。及人空后得智。并此人空所引灭定。此位之时虽灭人执。法执仍在。人空观粗。法执行细不障彼智。唯第七人执可障彼智。故入人观位人执不行。如来地时此识无漏。故不说也。   论。彼缘异熟识起法我见。   述曰。此法执心缘异熟识起法我见。法我见位既长。异熟之心亦尔。见.相相当故说缘也。非人执心不缘异熟。异熟位长故不说彼。非法执心不缘赖耶。赖耶短故不说之也。   论。后通一切至现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相应心也。后胜全论。即一切如来全。无有漏故。一切菩萨见道全。通顿.渐悟。一切菩萨必法空观入见道故。此非三心真见道义。及一切菩萨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现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观不然。如前已说。然果中有远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论说。后得智若是法观等流者。即是法观 若定尔者。八地已去不出无漏观。彼位何时非法观果 由此应说。邻近果者。如佛地论说法观后得现前。若远果者。即人观后得现前 或八地以去无分别智自入人观。彼果起人观后得智亦无妨 然此中据初解邻近果说。若约后义即果全论 又此果有缘虑不缘虑。不缘虑者即灭定。缘虑者可知。   论。彼缘无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智缘何法境。于佛地时缘无垢识等。即缘无垢第八净识一切有为及真如故言等。菩萨见修道位。缘异熟识及真如故 问若许菩萨亦缘真如。即第七识一心之中。双缘真俗有漏无漏二境界失 答若在真见道。及一切缘真如无分别智此第七识。一向缘如不缘第八。唯理观故。其相见道。及修道中后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缘第八。或亦缘似真如。其实唯有为。通缘有漏无漏为境由第六识引生别故。今此总言缘异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后得智不亲缘真如。不名真俗双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难合合令相应。故亦无妨 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双缘真俗。若在十地唯缘异熟。未能缘如。无如前失 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许缘真如。佛地论中第五卷说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缘真俗。前解为胜 或第八未舍名。得言缘赖耶。性未离故。故复言等。即是识字及一等字。通在无垢及异熟识。此解难知。既无能藏。藏义应暂舍。   问二执俱起。何故分位前后不同。初广前人执。   论。补特伽罗至方谓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广初二故 广初有二。初明二执宽狭。后明用.体同别。此初也。今显初位必带后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胜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狭也 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执为人。迷杌为先后方人起。   此中喻况理有浅.深。浅喻谓人是人执。迷杌是法执。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谓人是起人执。法中据迷理。人中起事执 问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执 答不然。人狭法宽。以法为本故 难浅喻云。若执是杌即执人。可使执杌是法执。既言迷杌起于人。迷杌应非是法执 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时似于法执。非谓执是实杌方为不了 问若不了杌与疑何别 答彼犹豫故。此决定故。决定迷杌遂执是人。故是法执。   问如何二执得俱起耶。   论。我法二见至此亦应然。   述曰。下显体.用同别。我法用别。惠体是一。同一种生无违于理。如一眼识缘青.黄两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两境两行共许识。喻不共执心。然今所执非是二境。无一心中于二境起二行执故 问若尔前言疑于理印于事。岂非二行二境耶 彼虽非执行相别故。执则不然。以推求故。以坚着故。境.行别者亦不俱起。今此不违故许俱起。   即是广前初人执位。此下广前法执位中有三。初总广一切唯法执位。次更重诤八地以上。后解法执染.不染义。   论。二乘有学至我执已伏故。   述曰。广前第二法执位也。此执宽故。初位必有此法执故。更不须释一切异生。理无疑滞具有人执 定性二乘有学起圣道住灭定。二位现在前时通见.修道。除此亦有人执 顿悟菩萨。除见道全。此依一心真见道说。一向法观违法执故。若三心观即初念时唯人观故 于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后得智。及人空所引灭定也。有学渐悟菩萨。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现在前时。即皆唯起此识法执。以此人执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圣道.灭定。顿渐菩萨生空智及果位我执已伏。至金刚心方能断故。唯有法执。顿.渐菩萨皆除见道法空智及果者。必无法执故。   然唯起法执中。定性二乘无学及此渐悟如何。   论。二乘无学至我执已断故。   述曰。明此二种人也。谓此定性二乘无学全。及此渐悟菩萨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现前时。若住散.定心有漏.无漏心。皆唯起法执。我执已断故。渐悟即除见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现在前位。此位法执定不行故。余位非所除。皆有法执也。然此一切若是渐悟有学.无学。顿悟菩萨八地已去。大势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间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诤之。   论。八地以去至不相违故。   述曰。重诤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执皆永不行。不行有二。无学渐悟彼已永断名为不行。有学渐悟。及顿悟菩萨。此位永伏名为不行。即是第八舍其名也。能缘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现前。起人观时犹起法执。不相违故。细执不障粗观起故。若不然者即应起法观。唯无漏相续。无有漏心隔。以此为证。   八地已去。若彼许起第六意识有漏心者。何故人执彼位不行。人执不障有漏心故。设未永断彼人执种但是永伏。故知无漏心常起人.法观。   此以何为证。如解深密经。当七十八。二障三处过也。   论。如契经说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一切烦恼不复现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经文也。   论。此所知障至亦应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所有法执。是现行非种子。此非第六识中法执现种。说彼地地皆能断故 若谓彼说第七惑余识中法执种子非有现行。现行所知障此位无故者。即烦恼种子亦应言在。十地之中未断第七及余修道烦恼种故。应言此位烦恼.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识可起现行法执故。言法为依者。此与何法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许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烦恼人执。何法为障令不生耶。不见余时第六意识唯有法执。经于一切时都无人执故。然上重诤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执染.不染义 问何故上言二乘.异生全言有也。   论。法执俱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于二乘等。等诸异生。虽名不染于菩萨名为染。障菩萨智故。由此法执通二无记。望二乘是无覆。望菩萨亦名有覆无记。不障二乘故。   论。是异熟生摄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无记。此何无记摄。是异熟生摄。从异熟识性恒时生故名异熟生。非是从善.恶异熟业所生名异熟生。异熟生无记名通故摄此。   论。如增上缘至皆入此摄。   述曰。三缘不摄。皆此缘摄。三无记不摄。皆此无记摄 何者非异熟生耶。余三虽亦从异熟生。然有别名。此不在彼别名中故。是总名摄。然即别名。非余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论下二障中叙。   然此第二虽是总束上为三位解第十门讫。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证有此识。   论。云何应知至有别自体。   述曰。文中有三。初问。次答。后释颂。下会唯立六识是也。小乘执此即是六识入过去者。故为此问。   答中有二。初总以教理为量。二别以教理为量。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是总答也。   论。谓薄伽梵至是三别义。   述曰。自下别答 于中有二。初依显经以教证有。次依隐经以理证有 初中有二。初不共许经。二共许经。明此等经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经.及楞伽大有文 小乘谓未来名心。过去是意。现在是识。等种种分别。然无别体 今显于经言别有体。上总解已。   论。如是三义至了别转故。   述曰。虽通八识皆名心意识。而随胜显第八名心。为一切现行熏。是集诸法种。现行为依。种子识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别名。所以稍广 第七名意。恒审思量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缘我境。无漏缘第八.及真如。果上许缘一切法故。论言等也 余六识名识。于六别境体是粗动有间断法了别转故。易了名粗。转易名动。不续名间。各有此胜各别得名。   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论。如入楞伽至是说名为识。   述曰。即是彼经第九卷颂。旧云本识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诸境界。故我说唯心。然彼错翻。次下显证第八是无记等。谓心常无记法。意二边取相。取现法是识。彼是善.不善 意二边者。应言有我.我所执。颂翻错也。不计断.常故 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余六是识。六是能了诸境相故。   论。又大乘经至故此别有。   述曰。谓入楞伽上下无量文。及佛地经等亦尔。说有平等智。庄严论说转第七识得。此唯大乘所信。   论。诸大乘经至故不重成。   述曰。经教成佛说。第七非无。   论。解脱经中至非曾非当有。   述曰。此大小乘通许之经。非是解解脱义名解脱经。然四阿含不摄零落之经。诸部皆有。如天请问经等。并是为阿含不摄。此经解脱阿含故名为解脱经。若言零落经名字恶也。   其此颂文长行自解。   论。彼经自释至我慢我痴。   述曰。释颂初半。无明为后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摄论中无性第一。世亲亦然 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爱。此三皆用无明为因。然今少别。   论。对治道生至便得解脱。   述曰。释颂后半中初句。成无学竟居解脱道中。此意从彼无间道断已。解脱道中便得解脱更不为拘。   论。尔时此意至无自性故。   述曰。释第四句。住无学位。此意相应诸烦恼等。非唯现无。亦无过.未。现在理无。不俱起故。种已断故。然萨婆多等计。惑虽断于过.未世仍有体在。去来世有故。今举共许则云非唯现无。偏破彼宗故。云亦无过.未。过未.无体故。颂中唯言去.来无。不言现在无。为极成故 此经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许诸部解别 上座部等计。即染第六识惑许并生。别有细心是第六意恒现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众.经部等解。如常施食受乐。非谓一切时有名恒 萨婆多等非四惑同时俱。此即前后有俱。常施食等 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识。此中至教诸论所无。   论。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说也。   理中有三。初结前生后。次依标正释。后总结。   论。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此结前显教生后隐教诤理取之。   论。谓契经说至彼应非有。   述曰。此第七识六证颂云。不共六二缘。意名二定别。无想许有染。有情我不成 自下第二正辨难中有六义证。此初证中文有其二。初引经证。后理徴释 如缘起经有四无明。一现。二种。三相应。四不相应。或有为二。共.不共等。此中难不共者。谓此微细常行行相难知。覆无我理蔽无漏智名覆蔽真实。真实有二。一无我理。二无漏见。义有二义。一谓境义。见分境故。二谓义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无明大小乘经皆共依信。此上经文。若无此识彼应非有。是论师说。   何名不共。   论。谓诸异生至障圣惠眼。   述曰。下释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后释不共之义 初中有二。初释经义。后正难之。此除圣者。圣者无漏道现行时彼不有故。如下当知 一切分。通三性心 恒起。释经恒行之字 迷理不共无明。迷无我理故 覆真实义者。能覆真如释覆义。义如前说 障圣惠眼者。遮无漏智。释蔽义。   论。如伽他说至谓不共无明。   述曰。真义之心。无漏真智。摄论无著本第一说。此无明通三性心恒与俱起。如次前说。   论。是故契经至曾无醒觉。   述曰。说异生类恒处长夜。夜是闇故。无明恒有说为长夜。若生死中无无明者便中明故 无明所盲者。谓此不共恒现行故盲其惠眼。不尔中途有无无明时即非无明盲 惛昧醉乱恒自缠心曾无醒觉。惛即无觉。醉即无醒。若中途有无无明时便有醒觉。以此经证无明恒行遍三性位。   不尔恒行。   论。若异生位至便违经义。   述曰。下正申难。小乘等说经言恒者谓多分说。实理亦有不起时故。今以违教为彼宗过。   论。俱异生位至不应理故。   述曰。此违比量 量云。汝言异生起善.无记位无无明时。无明应亦起。异生位故。如余起时。   论。此依六识至便无此失。   述曰。若谓不共在六识身。亦不应理。所以者何。应许此无明间断。从所依识故。彼六识恒染。从无明续故。经.颂俱言无明恒起。其六识身许通三性。若六识身有此无明。此便间断。彼六识身便唯染俱。许与无明恒相应故。   摄论无性第一卷云。此于五识无容得有。非不染意识中有。亦非染意识中有。若谓意识由彼烦恼成染等 若复有说。善心俱转等。若有说。染意俱有别善心等。料简大精。然彼不共与此下相违。至彼对会。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义。   论。染意恒与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问。彼宗不共。无惑相应故。   论。有义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说。此即初师。此中无明不与根本共。非不与随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随惑摄故无此失 何随惑摄耶 此有二义。一云非二十随。二十外摄。杂事说。随有多种故。即诸烦恼分位差别。随其所应根本分位。   二云即随惑。义说不正知为我见。憍为我慢。掉为我爱。无明一种是根本故。   论。有义彼说至不说此三故。   述曰。此师有三。初破前。次申义。后释难。此初也。二十随非名烦恼。如前已说。不见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见憍名为我憍掉名我掉。又离二十外无别此三随。更别推求无此三故。是为一失。   论。此三六十烦恼摄故。   述曰。依瑜伽等说六根本烦恼对法等论说十根本烦恼。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烦恼所摄。何名随感。   论。处处皆说至恒相应故。   述曰。论说与四烦恼俱故。不言与随烦恼俱故。对法第七说诸烦恼皆名为随前师可尔。若随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随摄。以随不言是烦恼故。即此三种唯说是根本。纯随中无。故证此三非随惑也。   若尔此痴何名不共。   论。应说四中至痴增上故。   述曰。此申义也 主是自在义。为因依义。与彼为依故名不共。何故无明名为不共 谓从无始际。显长夜常起 恒内惛迷。明一切时生。   曾不省察。彰恒执我无修返时。此意总显痴主自在义。   论。此俱见等至应名不共。   述曰。下释难也。此外人问。此俱见等非为主故应名相应。若许为主。彼亦应名不共。以痴例余为主应尔。   论。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述曰。余三为主时。亦得名不共。亦如无明为主义故。此义未详。不见诸论名不共贪故。对余痴故论多说痴。理实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师意。非第七识中有不共贪等。无明为主故。今此据彼六识作论。若此师意。即六识中独行贪等名不共贪。通见.修断等。唯此俱贪不与六识慢等俱者方名相应。不为主故。是主无明余识亦有 又如无明故。总是难文。许亦无失。是答前难文 又此俱见等应名相应者。是破前师。前师见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应名相应。总是第二说之文也。若为主时应名不共者。初师难文。若以为主名为不共。此俱见等不为主非不共者。余六识中见等为主时。亦应名不共如无明故。论答许亦无失 又如无明以下。总是答此前师难文 并得合为四解。   论。有义此痴至唯此识有故。   述曰。下文有三。一释不共。二问答辨。三显差别。此初也。即摄论无性。其论本意亦同于此。颂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无明唯此识有。余识所无。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与余法共也。   论。若尔余识至应名不共。   述曰。下问答辨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此问也 前师难言。余识相应一切烦恼如见取等。此识中无应名不共。   论。依胜义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谓此无明胜遍三性位。余识无此遍三性心之无明故名为不共。非在自有余识所无名不共等。   论。谓第七识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显前义。其文可解。   论。既尔此俱三亦应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难。此识相应三见.慢.爱应名不共。亦非余识有。遍三性心故。   论。无明是主独得此名。   述曰。此论主通。无明主义。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许见等名为不共。彼非主故。   论。或许余三至且说无明。   述曰。此第二释。许此俱三亦名不共 若尔何故唯说无明 对余识中无明惑故。且说此识不共无明。非此余三不名不共。谓余部计余识无明是不共摄。不遍三性心。今此胜用能遍诸心。故偏对彼说。余三名不共。论师理准未见正文。   论。不共无明至此识非有。   述曰。下显差别有三。一彰二别明识有.无。二引证。三大小异。此初也。此总凡解。不共无明显此识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诤。余识无也 其第二独行不共。则与忿等相应起故名为独行。或不与余俱起无明独迷谛理。此识非有。   为成此后所说无明。   论。故瑜伽说至名独行无明。   述曰。下引证有二。初引教。后释别。此引教 五十八言无明有二等。但言非贪等俱。即令知与第六识俱无明。非谓第七。不障与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识也。   论。是主独行至不造新业。   述曰。下释别。此第二无明中有二。一主独行。迷谛理起。唯分别起。唯见道断。不与忿等十种相应。若在欲界。与后五随.无惭。无愧七随俱转。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说诸随烦恼遍染相应。此何以知。如契经说等。唯是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第二卷说。即知彼文唯据此一无明为论。非谓一切。   论。非主独行至见所断故。   述曰。第二不共是见道断。亦通修道断。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见所断故。彼言通见。明知亦修。以极成故。所以不说。以忿等十各别头生故。与相应名非主独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无此十时唯无明增。此随小乘名为不共。然此忿等无别有体。即根本故。从轻相说名不共也。此虽二别。仍是不遍三性心起无明所摄。   论。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异也。然第七识恒行不共。余部所无。唯大乘有。今以圣教逼之令信。独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论。又契经说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证六二缘经。文中有二。初引经证。后破诸部。初文可解 世亲摄论证六二缘与此有异。谓眼等五.本识二故。无性.及此据共许缘。世亲唯说不共许缘。谓如眼识。以本识.及眼为二。乃至意识应有二缘。若无第七。六识唯一。彼文似难大乘异师有八无七。然对所依以辨从二。非谓二缘。二缘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赖耶是不共许。   论。谓如五识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初总破萨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简次第灭意.反现本识.因缘所依。逆次第配。此为宗法。   论。意识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举有法及举因成。意识者。是有法。因云六识中摄。言在中摄。不言六识摄。是一识摄故。喻如五识。此皆举之。   论。此识若无彼依宁有。   述曰。结上明非。此第七识无。第六依宁有。   论。不可说色至二分别故。   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 意非色故。说七心界皆是心故 意识应无二分别故。如五识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别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识实有自性。二云三种皆无。此随彼语。如瑜伽第一抄。对法第二抄会。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论。亦不可说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经部师救云五识无俱依。前念五根生后五识。意识亦尔。所难同喻不成者 谓不许有同时因果故 此计不然 以世现见极成法难 彼五识与五根。如芽与影必同时故。影由芽发既必同时。五识.五根当知亦尔。   论。又识与根至决定俱时。   述曰。若说芽.影必异时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应计异时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如思受等与所依心说是因果。既许同时故。五识.根同取一境。亦许同时。因果义立。然彼爱等心所之法。虽前后起。今以为宗。以思等为难令同时已。方为同喻例于根.识。不尔便有他不定过。量思可解。由此同时五根生识。   自下第四为总破前.后说量云。   论。由此理趣至随一摄故。   述曰。极成意识。是有法。言极成者。简诸部计最后身菩萨有漏不善意识。及他简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别不成过。故今简之 次论复言必有不共显自名处等无间不摄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简现第八识。以是共依故。非亲生故。非相近故。今对五转识生所依说故。但言不共。若不简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过。又无同喻。他不许五依第八故。设许五喻。所立不成 显自名处者。此即显是十二处中意处所摄。简上座部胸中色物以为意根。彼是法处。非意处故。唯第六识得微细之色。法处所收。此理不尔应外处摄。为简外处故置。显自名处所摄。意言显是意处所摄。恐无同喻但可总说显自名处。彼非所立。违自宗故。对上座师立已成故 等无间不摄。简次第灭意等无间缘。今成俱有依。若不简者便非所立。立已成过。过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许有故。增上者简因缘即种子依。若对余宗便非所立。若对经部便立已成。若举五识以为同喻。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简第七识与八.五识为依。是八染净依。非亲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净依。非生依摄。今显第七为六生依。以近胜故。又简俱时心所亦第六识依故。前无同喻过。后立已成过。   又所依言。简余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过。此中一一互相简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说 因云极成六识随一摄故。此简如前。如极成眼等识喻。此上宗中极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问曰。五根别有体。意别立第七。五尘体实有。法亦实有耶 答经云从六二缘。不言有体无体故 问法虽无体亦意得生。为例不成者。亦应从二缘生。根现无体亦得成。以过去意而为意故 答不然。根能顺生。同世一处有力故现。无体故即不成。法但为境即生心故。法无时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说。问难大好。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经。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论。谓若意识至已灭非有。   述曰。第二破萨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过去心是。今破不然。识现生时意已谢灭。现无思量之用。过去之心如何名意。   论。过去未来至说名为意。   述曰。彼言去.来有者。不然。去.来理无故。如萨婆多等前已破讫 经部等义。去.来无体。若过.未无体。如何言思量 双问二家。如何思量 设前有体亦已无用。后无体故其用理无。用体既无。如何名意。   论。若谓假说至假依何立。   述曰。经部宗言过去无体假说用者。难云。汝之现在无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无有现在实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卫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难乖前义者不然。据理而说。不依于真方有似转。经部所计。现在正思。过去似此。假名为意。就彼宗难。无违教失。故前所说存自就他难。今者废已从他难 又前约胜义难。真实义中不依于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难。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论。若谓现在至宁说为意。   述曰。彼经部救。或萨婆多云。彼过去意于现在时曾有思量。故过去名意者。难云。尔时名识宁说为意。了别名识。现在名识。汝义定然。如何过去法。曾思量名意。设彼似现意故名意。应似现了别故名识。识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论。故知别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总结。第七末那一切时思量。现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为意。过去之心不问何识。依此现起意。假立意名。其实过去亦非是意。以无体故。若尔彼应似现识名识。如何似现意名意也。意有二义。一思量义。二依止义。第七通有二名。过去但唯依止。体虽现无。与现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为识。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无别。   述曰。自下第四二定无差经。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经文。下二句论意。   论。谓彼二定至彼二何别。   述曰。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灭六识。六识灭同。说无第七彼宗义故 体数无别者。谓二定所灭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灭二十二数以为定体故。无别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无染第七意。于无想定中有。于灭定中无。彼二何别。若有第七。即灭定中无。无想定有。所灭体数多少不同。无想灭一识。灭定灭二识。遂各有异。既无第七故无别也。今灭第七但灭染也。摄论难云俱灭何异。未辨大乘定体多少。今因辨之。准所灭数并第七识二定多少。种上总假立一。并所灭数多少别也。   论。若谓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别二定别者。谓摄论云出离想.静住想。即是此中所说加行 界谓三界 地谓九地。依谓依身。圣者.异生依各别故 等者二得.二名.内道.外道.五蕴.四蕴果等种种别故。二定别者。不然彼加行差别因。由此第七识方有故。此第七识无者。彼加行差别亦无。谓第七识在凡不灭。故一切圣厌无想定而不欣入。在圣灭故一切圣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别。若无第七。无凡可厌。无圣可欣。故加行等无因可别。   论。此若无者彼因亦无。   述曰。设言但因六识无漏凡圣别者。此六识无漏复如何成。成凡.圣者亦由第七。   论。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述曰。第三总结。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无染。   述曰。自下第五说无想无漏失经。亦有三文。此中一期无心之义。二说如后。   论。谓彼长时至我执便无。   述曰。下第二文。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众部等。四破经部。其文可解。无六识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长时。二除初后。故言长时。   论。非于余处至同所诃厌。   述曰。以余具缚者为例喻 量云。无想有情位。应起我执。异生摄故。如余异生趣位 又无想定都无我执心.心所者。应如涅槃非是圣贤之所诃厌 量云。无想圣人应不诃厌。无我执故。如涅槃等。   论。初后有故无如是失。   述曰。第二萨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后命终时。皆有心起。有我执故。故无失也。   难云。   论。中间长时无故有过。   述曰。中间长时无我执故。有大失也。如余具缚有情。非长时无我执故。   除经部师余部救言。   论。去来有故无如是失。   述曰。长时虽不起。亦名有我执。故无失也。   论。彼非现常无故有过。   述曰。汝去。来世非现在有无为常故。无故有过不成我执。   论。所得无故能得亦无。   述曰。小乘救言去.来二世虽现在无。有得现在名成我执。难云。所得之世既无。能得之得非有。能得无故不成我执。   次大众部.一说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别有随眠是不相应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执。   论。不相应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正破大众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类即不失增长。并在此中。   经部救言虽无彼现行。此位有种子在。名有我执。   论。藏识无故熏习亦无。   述曰。何有种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种子者。   论。余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识余法受熏。上来已辨彼非理故。   论。故应别有至同诃厌彼。   述曰。第三总结。故有第七于彼起我执。是异生故。出定已后。复沉生死起诸烦恼。圣贤所诃。若无第七。不应诃彼。无过失定。   论。又契经说至彼不应有。   述曰。自下第六我执不有失。于中有三。初引经。云异生者不言有学等。以彼无漏善心无我执故。此据全分者故。   论。谓异生类至而内恒执我。   述曰。下第二文。于中有三。一显自我执。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 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证。三释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论。由执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无也 相谓相状。杂染相状。通三性也 由我执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内执我故。外行施等分别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无我执者。如无漏心便能亡相应成无漏。故摄论云谓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 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内缘行相。非必外缘 二云此我外缘。行相粗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举由七生增明为论。非实显之。彼是第六识中我执体有间断。遍三性心间杂生故。此解为胜。是根本故。第七不缘外境生故。   为证此义。   论。故瑜伽说至相缚解脱。   述曰。瑜伽五十一.显扬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为依止等。由第七故余诸识中相缚不脱。此中通言六识相缚。瑜伽等说第六相缚。彼据亲生识语。此约实由为论 既尔二乘染末那灭。何故五识相缚犹在 答由七中法执。虽非缚体执有相故。是先我执所引生故。令六识等相缚不脱。若断法执已相缚便脱 或由因类相缚犹在。不尔生空智应亦有相缚 了别者心行相。境相能缚心。名相了别缚。   论。言缚者至故名相缚。   述曰。下释教也。何谓相缚。谓于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缘生如幻事.阳焰等。能缘见分诸心.心所。为境相分之所拘碍不得自在。体便粗重无所明觉。起时硬涩有分别相。相分缚心名相缚也 问相分为见缘缚见名相缚。见分自证缘缚体名见缚。缚证自证例亦应然。何故不名为见缚等 答以相缚见体状易彰。或所缚见有非.比量。或能缚相通于内外。从此胜义且名相缚 非见分等体非能缚。自证分等说非所缚。如前第二展转相望。互为能所二种缚也。问有漏有相即名相缚。后得有相应为相缚 答此亦不然。作证解故 既尔自证应非见缚 此亦不然体是惑故 若尔善心见应非缚 此有漏故。烦恼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后得无漏时能断此故。有粗重故。不可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缚。如下第九自当解释。粗重缚体亦通有漏。至后当知。   论。依如是义至识缚终不脱。   述曰。无性摄论彼亦言如说。不知何处论文 然有解云何毗达磨经。五十一中有此义同。文有少异。以上摄论但言施等有于我执。此中通论三性心有。彼据胜显说故。此颂即彼文也。   论。又善无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众部等。三破经部。重成有我执。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与自身烦恼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无覆。既与烦恼不俱。应不成有漏。以彼说无第七识故。   若彼萨婆多等。言由前及后去.来烦恼发故。缘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论。去来缘缚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体无犹如兔角。故缚无也。   论。非由他或至成无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如无学身虽非己身现有烦恼。然由现在他缘缚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 若彼救言何为不得。故应难云。勿由他解成己无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萨婆多等死讫。   论。又不可说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大众等救。今破之言。不相应假随眠非实。正量部等不失增长破。极成故。   论。亦不可说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经部师等言。如无学身诸有漏识法。虽不由他惑缘。及过去缘缚是烦恼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种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论主难云。彼善等种成有漏者。先无因故可成有漏。谓此善种能熏熏时。无始已来先皆不与烦恼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论。非由漏种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虽无先时善等之位有烦恼俱生。由漏种子随遂善等种故。善等种成有漏者不然。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无漏种子俱亦有漏种逐。无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种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无漏不与现行烦恼我执俱故。虽有种逐。无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与此相违。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问如对法云。漏所缚者有漏善法。漏所随者即余地法。漏随顺者决择分善等。彼岂皆与漏俱起故名有漏耶。为答此等疑。   论。虽由烦恼至表漏俱故。   述曰。此即牒前漏所缚云。虽知如此。而第六识中漏。与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虽亦由之发。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缘缚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缘他境。各各别变故。若缘他缚他。便非各各变境。即应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义。以有漏言正表此法与漏俱故。   论。又无记业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发名为有漏。如无记业如何有漏。彼非烦恼引故。如无漏善。若言由他缘缚。亦如前破。   论。然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漏义。诸有漏法。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简他身。不缚己 现行。简种子。唯种不缚。故对法等云漏所随谓逐他地者。但言漏随不言缚他地。复不相增益故 俱生俱灭。简前后发 相增益者。递为缘相生义。正解漏义简无漏法。   论。由此熏成至有漏义成。   述曰。有漏现行起故。熏成有漏种。后时善等起有漏义成。亦非无始无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种逐故成有漏。   论。异生既然有学亦尔。   述曰。异生三种既然。有学亦尔。有烦恼俱故第七未灭。余识之中必无烦恼与善俱故。   为会前疑。   论。无学有漏至于理无违。   述曰。无学有漏虽非漏俱。而犹先时有漏种起故成有漏。对法第三云。漏种类者谓无学身诸有漏法。以先有漏后名种类。小乘等不然。先无有漏种子故。今亦非种类。   论。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识。   述曰。第三总结。若有第七恒起我执。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摄论我执不有失。望此极差。   论。证此识有至应随信学。   述曰。自下第三结会。今且随摄大乘第一说有六证。总结前也。理第三文。   此说八识。何故阿含经等中说有六识。   论。然有经中至随转理门。   述曰。总第三文也。此有二义。一随转理门。依小根器未建立于第七.八者说故。   论。或随所依至实有八种。   述曰。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说有六种。非谓尽理 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大乘之中于处门中不开识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当广证理。   上来已解第二能变。自下次解第三能变。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于中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第二举颂依问正答 就此能变总有九颂。以九门分别。第一出能变差别。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应。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转。第九起灭。唯有四颂所明。可知 然中间有初遍行等五颂。重明前相应法体。非别分别六识之门 虽有九颂总束为三段 一明初四门。即此一颂是 二心所相应.及三受俱。次六颂是。   三依止.俱转.起灭。后二颂是。   论。颂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今初颂中有四门义。如文可知。   论。曰至能变识相。   述曰。于此释中。初释六名。次解性.相。后辨三性 初中有二。二句别故 能变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后故。此即第三能变。次第二能变之后也。此谓解颂第一句也。   论。此识差别总有六种。   述曰。解第二句颂于中有三。初释六因。次随别解。后显不说。此即初也。六种差别至下当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别为多或少。   论。随六根境种类异故。   述曰。谓根与境各有六别识随彼异。故非多少。亦非定别。又明此识既随根.境有六数定明得名时非唯据一。即于根.境二处得名。大论亦说随根名识。随境名识。乃至亦名青等识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识。   论。谓名眼识乃至意识。   述曰。下随别释。文复有二。初别解。后料简。此依主释。根是主故。对法等说依眼缘色似色了别。初句即是此识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种。如瑜伽说。   问辨识得名。实通根.境。何为诸论依根得名。谓名眼识乃至意识。   论。随根立名具五义故。   述曰。胜于境故偏从根称。   何谓五义。   论。五谓依发属助如根。   述曰。谓依于根。根之所发。属于彼根。助于彼根。如于根故 对法第二卷说。若了别色等故名为识。何故但名眼等识。不名色等识耶。以于眼等五种解释。非于色等 此中第一依眼之识。彼有二义。且如眼识。眼中之识故名眼识。依眼处所识得有故。此第七啭。及由有眼识得有故。此第三啭 且如意识。如何意中 虽七无处所。而意亦依彼。同无色所依。在无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识。非是境色得识住中。不由有色识定生故。且据粗相。以盲冥者不能见故。虽知有色识不必生 第二根所发者。彼云眼所发之识故名眼识。由眼变异识必变异。如迦末罗病损眼根故。所见青色皆以为黄。非坏色时而识名坏。第七如何。谓由有此第七识故。第六相缚不得解脱。即其事也。后七若无漏。六必无漏故 第三属于根者。彼云属眼之识故名眼识。由识种子随逐于根而得生故。此谓生依。非染净依.及根本依.引发依也。由此故知。七于六有势力。谓六种子随七种子。七种子生现时六方得起与彼力故。不尔不生。非色种子识种随之 此如何等。此色有时必识所变。如有识时必根所生。何得识种不随色起 色是外法。根是内法。根恒相续。色即不然。不可为例 第四助于根者。彼云助眼之识故名眼识。由根合识有所领受。令根损益非于境界故。谓由根合识令根有损.益。非由色合识令色有损.益。离识之色识虽无损.益。色有损.益故。如为他损色。如第六识俱无漏故。第七损有漏成无漏故 第五如于根者。彼云如眼之识故名眼识。根.识二法俱有情数。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尔。唯内摄故 随根五义胜。多说依根名。   问前等无间中六识皆依意。何故第六独名意识。意识不然眼等可尔。   论。虽六识身至无相滥过。   述曰。若如所问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独依第七不共意根余五即无。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独名意识。如五识身亦依于意。依不共根以得称故。彼名眼识不名意识。此亦如是。五义具故 问如前说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称不共依 答若染净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顺生不共识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显近而顺生。以六种子必随七故。余五等不然。故此得名无相滥失。此为一解。   论。或唯依意故名意识。   述曰。谓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识若等无间。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识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若尔七.八二识亦唯依意。或第八识唯依于意。第七依心。应名心识。或名意识。   论。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谓识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况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据一义胜故。心摄藏法集起法胜。意思量境恒计度胜。意识了境从所依胜 问何故七.八不从所依以得其名。意识即尔 答七.八相续当体彰名。六有间断从依得称。七.八据依亦有此义。诸论但依自胜立名。六对七.八以得名识。兼释七.八得名意别。   此下六识从境得名。   论。或名色识乃至法识。   述曰。此亦依士释。能缘彼彼境之识故。   论。随境立名至了别名识。   述曰。谓了境名识。即随境立名。顺通.别名识之义故。谓于六境了别名识。释顺义也。   问眼识所了色亦是法。意识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识不名法识。第六意识不名色识。为答此问故次论云。   论。色等五识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识唯了色等。境界狭故不名法识。第六法识能了一切法。了境宽故不名色等识。   又第六识更为别解。   论。或能了别法独得法识名。   述曰。谓十二处中别名法者。谓第六外处。别名为法不与余境共同名故。此之别法第六能了。从独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识若法识也。亦从不共得法识名。此能了言即是见分。分别之言即是相分。非谓别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别也 或彼法处六能了别独名法识。即了别言唯在见分。亦有此义。然不共名别。是本义意。   论。故六识名无相滥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识得名互有所长。无相滥失。俱舍云。虽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余不名法。虽标总称而即别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识。   问六识得名依根依境。为唯凡有。通在三乘。   论。此后随境至无相滥失。   述曰。下料简也。随境立名。意名可尔。然前五识依五色根未自在说。萨遮尼乾子经是此论证。正法念经违此应会。蛇眼闻声是正量部。非大乘义。大乘不然。故不违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论转五识时。总有二解。或从初地即名自在。无漏五识现在前故。或成佛时成所作识彼方起故。然有别义入地菩萨无漏五识虽不现前。得后得智引生五识。于净土等中现神变事。何妨五识一一通缘一切异境界。不思议力所引生故 或有别义。七地已前由有烦恼现行不绝。未殊胜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烦恼不行。纯无漏起。引生五识可得互缘方名自在。   论。庄严论说至同类境说。   述曰。彼第二卷中菩萨品说。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义。彼论一依粗显。二依同类。实缘一切皆无障碍。   为缘如不。西方二说。一云许缘。佛智通故。二云不缘。名成所作缘事智故。准下论文此解为胜。然甚难知。如何诸根说名互用证此识义。一根发识缘一切境。举所依根显能依识 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谈。了触名眼令至能取。岂非杂乱 名字于法非即铨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圣.异生身说。若据佛位了触亦名眼。此文为证。二得名中。但随第一依根受称。通在自在位无相滥失。如枢要说。   论。佛地经说至无此能故。   述曰。佛地论第六广解此义 三业化合有十种。其四记等亦如彼说 决择心行。即八万四千法门意业化也。四记亦尔。佛地经说。身化有三。一现神通化。二现受生化。三现业果化 语化亦三。一庆慰语化。二方便语化。三辨扬语化 意化有四一决择意化。二造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受意化 此中所说决择有情心行差别。初意化也 贤劫经第二卷说。最初修习法波罗蜜多。乃至最后分布佛体波罗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总有二千一百。对治贪.嗔.痴。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种。及六无义所生过失。十转合数八万四千 领受化中作四记等。谓一向记.分别记.返问记.应置记。此中复有人法不同。如别抄中当广分别 其身化中。佛地经说现业果化现根心等。然瑜伽说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与彼相违准下第十说不化心。依二乘等说。业果等亦尔。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无实胜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问此本颂文虽明唯识但说见分。然见依根起。相犹见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论。然六转识至故此不说。   述曰。下显不说。共依下说。且显不共依 颂中不说。一色粗而且显。二乃诸论皆有彼此极成。故本颂文更不别说。此即会本文无说根.境之颂。谓本颂中初能变识。唯明所缘不明所依。第二能变俱明二种。此之六识明其所依不明所缘。以粗而且显又复极成。颂文略而不说。   论。前随义便至义便当说。   述曰。然所依少别前已广论。所缘别者义便当说。谓次下引云眼识云何即是说也。宗明唯识故不明境 又解前文非明颂无。我长行中以粗显故不别说也。谓如瑜伽等说。眼谓四大所造净色为性有见有对。各从自种生。或是异熟。或是长养。通何界系。漏.无漏等。断.不断等。有众多门。非此所明我亦不说。此解第二句差别有六种讫。即前言种类义是差别义。谓随六根.境立六识名。即义差别有六种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门也。   论。次言了境至为行相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释颂。后会经。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论。由斯兼释至名为识故。   述曰。释心.意.识三种名中所名识别名也 能了别境名为识故。谓了别行粗故。非心.意名识。   论。如契经说至了别诸法。   述曰。下会经也。此言可解。谓有问言。且如眼识。亦依余根。缘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说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识了声等耶。牒经问已。   为答此问故次论云。   论。彼经且说至见分所了。   述曰。彼经且说诸所依中不共所依。简余依也 未转依位。简已转依缘一切法。但言缘色等 见分所了。简自证分。其实五识亦了识等。若依余根.转依位.自证分等。义即不定。亦了声等。乃至广说今此且据少分位说。非究竟言 有义此解非称论文。此中论云如经说等。但明六识之次。引彼六识之经。证成六识自性。非为前伏难有此论也 即第三句了境为性相。体.相二门 了者即通自性 自性即自证分 行相即是识之见分。缘相为境。自证为见之依缘见为境。是故总言了境为性相 又解不须如是分别。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识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论。余所依了如前已说。   述曰。余依者。即分别依.染净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说 余了者。若自证分。如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识见分境。如次前说。故此总言余所依了如前已说。虽后明四智。今但指前。今应义准因果十八界为缘不同 颂曰。因见各随应。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别。所依之颂如前已说 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简因.无间.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缘法故 又此应说三界系.不系之识。异生.圣者三乘人等缘境分齐。如对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说。   次第三段。将解第四三性之门。初寄问起。后依问答。   论。此六转识何性摄耶。   述曰。此即问起。然前第八识。辨心.心所已。方说言是无覆无记。今者解识即辨其性。前显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识后明性。显此聚亦尔。但是影显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后学之惠起异论端故。   下答之中。初举颂。下别释。   论。谓善不善俱非性摄。   述曰。此举颂答。即显六识并通三性。   论。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别释有三。初正解颂文。次诤申同异。后显果位是何性摄 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隐故先解。是何谓无记性。谓三性中无记性也。何名俱非。显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种自性故名俱非。释无记名下自别出。   且何名为善。   论。能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谓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顺益方名为善。谓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后世益。俱得乐果人.天所仰。无漏有为.无为亦尔。此世.他世违越生死。有得有证。及由涅槃。获二世益。非生恶趣等。故并名为善 人.天乐果唯顺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为善。是无记果法故。体非是善。于后世中作衰损故 不作此解便有问言若顺益名善。人.天乐果亦现益故应名为善。为答此问故说彼非。   论。能为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此中不善。翻善可知。恶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尔。但是无记苦果。令身苦故。   论。于善不善至故名无记。   述曰。此违顺益.损。其义易知。体非殊胜不可记别。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显识俱。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种。诸论总收亦有此义。于理不违。故别建立。如前已说。   论。此六转识至是善性摄。   述曰。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举一聚总有为言。   论。与无惭等至不善性摄。   述曰。义准不善返善亦尔。非必十法俱故。望聚为论。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谓嗔.及忿等七。除谄.诳.憍取无惭愧。故成十也。   论。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述曰。通前二故。如杂集论。善有十三门。不善有十二门。无记十四门。别应对相摄。又此二.三.四门三性。前本识中已略辨讫。若有为有种子者。种子随现行彼性中摄。然此二.三.四门。与对法有为.无为.有漏.无漏等不同。一一对别各据一义。四无记如大论第一。五识不能转心发业。但作随转发业。缘威仪等故名威仪。是威仪等心摄。四无记具三。除变化。   颂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虽六识皆通三性。问诸识性总同时者。唯是一性。为许同时各别性摄。   论。有义六识至互相违故。   述曰。自下第二诤申同异。初文有三。一标宗。二立理。三释难。此初二也 所以者何 此六转识同缘外境。诸三性等互相违故。瑜伽第三说又非五识有二刹那相随俱生。亦无展转无间更互而生。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等。五识既无俱生之义。是故五识三性不俱。此立宗义同外门转。第一因也。定中闻声非我所许。三性俱起。设纵许者定心可然。散位无故。非五识中三性俱转。   论。五识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云。五识生时必由意识导引五识方五俱生。亦复同境方成善.染。先显五识三性所由。后申俱难。即彼大论第三卷。说五识善染必意导生。   论。若许五识至故定不俱。   述曰。若虽导生五三性并。即许意识一念之中通三性义。所引五识既一念中许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须同。如次所引。如显扬第十九说。设定中闻声。由二因取。谓由了别定所缘境。及种种所缘境意识故。二由此俱生耳识故。故虽在定亦是同缘。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识与意俱行。设声缘至亦不能了。要眼识灭耳识方生。故定不俱。无意引故。此师意说。五识不相续故。五识不并生。亦非五识次第生。故三性不并。上说五识唯一念解 又解设率尔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许三性并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缘之理如下当解。   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显扬第一.及十七皆云本识一时三性俱转。会此文云。   论。瑜伽等说至无相违过。   述曰。下释难也。等取显扬等。依多念说名俱。喻云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说有一心。非是一生灭刹那。故言俱也。彼第三云。如经言起一心多心。云何一心。谓世俗言说。一心刹那非生起刹那。谓一处为依止。于一境界事。有尔所了别生。总尔所时名一心刹那。又相似相续亦说名一。与第二念极相似故等。明第八识与五识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无记故。虽有三性。俱遮余转识三俱生故。   论。有义六识至容俱起故。   述曰。此师正义。于中有五。一标宗。二立理。三释难。四引证。五解违。此初二也 三性容俱。非一切时皆必定俱。有俱时故论言容也。此立义。已下为理。言率尔.等流眼等五识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识相续文者。如前等无间依中说。既等流心许多念故五识容俱。此如何等。如眼识缘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后有不善声境现前。意与耳同缘。虽亦缘色境。而声境胜。乃至起不善耳识。令彼不善耳识生。前眼识善耳不善未灭。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余无记香等至。乃至意虽同缘。随境强引起无记鼻识生。即等流多率尔少 或前一眼识久已不断。虽已起寻求。寻求未了。眼更重观。意复寻求。寻求未已不起决定。如是或多率尔。后时耳等识生一率尔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识次而起故。是率尔多念等流少也。容许五识有俱行故。得三性并 又解率尔.等流二心之时。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虽五一念三性得俱 若一向同境时。即不善意随眼识并行已。设耳缘至亦不缘声 不尔即须眼识断灭意方缘声此前师意。今说一意识与五同缘而性不定。   论。五识与意至于此唐捐。   述曰。此释难也。虽必俱起与前师同。与五同性即不决定。由此理故。前所设难能引意识通三性者。于此唐捐。   问如解深密等。说意与五同缘故定同性。集量论说五俱意识必现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为答此问也。   论。故瑜伽说至余耳识生。   述曰。下引证也。明此缘者。如大目连猕猴池侧。坐无所有处定。有象哮吼.猿猴戏声。即便出定。萨婆多师出已方闻。今此大乘闻已方出。若先不闻如何出定 问岂有无所有处心得缘欲界声等境也 六十五等说广惠声闻有学.无学无色界心缘三界法。故得无违。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说。谓有行人若遇声缘从定起者。遇声耳识与定相应意识俱转起闻于声。名遇声缘从定而起 或复起者。即是耳识。此举定中得起耳识 或者。谓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闻故出。   论。非唯彼定至能取此声。   述曰。此显闻声非唯意取。显扬论说种种意故。然彼耳识亦能取声。非唯定中意识能取此声。共耳一时闻故。意不唯缘定中事故。   论。若不尔者至不应出定。   述曰。返成耳识。若在定中唯意缘声。耳不闻声者。于此音声。定中耳识不领受故。后时不应为此声故而出于定。后时既为声故出定。明在定内耳与意俱同念闻声 破小乘等立一量云。如汝所为欲闻声末后出定之意识。应不即闻声时出定。不闻声故。如未闻声之定意识 故知返成闻声方出。   论。非取声时至后时方出。   述曰。显闻声位由在定中。非当取声即便出定。领受声已定中意识。希望是何方始出故。闻声后时方始出定。   论。在定耳识至定无记故。   述曰。上引教已。下以理难。在定耳识率尔闻声。虽意与彼同缘引起。理应非善。瑜伽论说率尔等五心中。前三定无记故。此约未转依位五识。无漏时即唯善性故。   论。由此诚证至善等性同。   述曰。此结。五.六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与耳性不同。亦俱生故。以定中不同。证在散位俱有五者。不定同性。   若尔何故解深密经.及七十六说五识同时意识同缘。   论。诸处但言至不说同性。   述曰。下解违也。此会彼文。彼说同缘不言同性。故不相违。彼论无定同性言故。谓虽言同缘。不言五.意定须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论说。显扬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缘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识故。彼文大好 然前师岂不解此文耶 答解如前已解。   前师问言若定中实得起耳识为例不同性。何故杂集论第七说三摩呬多位余识无耶。此非集论本文。是师子觉义。有师引证。   论。杂集论说至依多分说。   述曰。彼虽非证然为会之。对法论中言余无者。约多分说。多分有二义 一多识。二多人。多人.多识不起言无。谓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余四识。非菩萨故 问如何定中意识俱受。与耳同缘 散意入舍定即引生耳。耳识率尔必是舍故。初起之时必昧劣故。意既同缘。必非异受。入喜乐定耳必不生 二解虽复同缘。何妨异受。其性亦许有不同故。   瑜伽论说率尔等三是无记性。定心寻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几心 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寻求心也 若散五心。初三无记。论说多分。若在定位。亦通善等。又五识必由寻.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 应唯初定复无寻.伺故。此如第七卷寻.伺中解 又此定为唯有漏。亦通无漏 答文不遮二种俱得 又欲界耳识许异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识时。异地心引无寻.伺意识为能引耶 答初起五识必寻伺引。后位已去非寻.伺心引此亦得。唯率尔心。等流心等。即不许尔。如在欲界。岂一切五识生。要由寻.伺引。初起由寻.伺。后起不必故。   问五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识应通三性。   论。若五识中至三性容俱。   述曰。且散心位随五识唯一念.或相续。皆得三性并生。取长徒义。如叙二说别抄.五十一抄说。然后时引五识俱生已。意随所偏注境强者。同五识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识率尔心是无记。若兼缘诸处于五无偏便无记性。此性能与五识善.恶不相违故。若与五识别缘唯缘法处。既无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论等五俱意识定现量者。必同缘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识听教之时。但作证解故必现量。五俱之意亦无法执等以此为证。诸师于此觉惠异说。如别抄故。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识三性容俱时转。如第八识与余三性俱。以此为证。   论。得自在位至戏论种故。   述曰。自下显在果位唯善性摄。若五识转依。随前二师所解位次。唯善性摄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尔初地已去。五识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时亦有无记五识故。唯佛色.心是道谛故。唯善性摄。何以然者。诸戏论种已永无故。应细拾文推其义理 三乘无学.菩萨后得智中。何性六识俱起。然今不能烦文具解。虽知六识体通三性。五识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说。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闻.思.修。论其五识。闻思于义自性即无。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听经观字而思法义。意成闻.思。所引眼.耳岂非亦是闻.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积佛土鼻.舌等识。类此应知。后得智中净土听法所生五识。岂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义宽遍也。此等皆由随意引生故 不善之中有任运.分别。此五皆通。亦许五识通见断故。此中各有烦恼.所知障并许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说 无记皆通有覆无记。亦意引故。缘起经说。欲界意识。除润生爱等亦有有覆性故。四无记中。唯异熟生.威仪.工巧。无变化心。通果可尔。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变化相从四中变化所摄。五识缘威仪.工巧。不能发威仪.工巧故。如大论第一说五识虽不作转心发业。亦作随转心发业故。即通威仪.工巧.异熟生摄。无变化者八十九虽言欲界有变化。不是五识。实是上界系。据意识中相似者说。或所变化。似欲界故名为欲界。或是生得变化。但是异熟心摄。瑜伽自说是生得变化故。论文自说欲界无变化。色界无工巧。无色又无威仪。即今大乘。亦通五识有威仪.工巧。四识缘威仪。五识缘工巧。若不尔者异熟生摄。不同小乘是威仪类名威仪心。异熟生心宽。威仪心狭。处处皆有文势皆显。   次第二颂。解第五相应。第六受俱门。   论。六识与几心所相应。   述曰。此问起也。   论。颂曰至皆三受相应。   述曰。上三句列六位心所总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论。曰此六转识至谓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颂上三句。后解受俱。初中复二。初总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后别解。此即总也。正解此字。指颂可知。   何名心所。心所何义。   论。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别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后解遍行等义 解心所中复三。初解心所之义。次解行相。后总结之。此即初也 略以三义解心所总名 一恒依心起。心若无心所不生。要心为依方得生故。若尔心望遍行应名心所 二与心相应。彼五说与心相应故。心不与心相应故。又时.依.缘.事四义具故。说名相应。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尔心具五义。与五相应应名心所 三系属于心。以心为主。所系属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义故系属于心。有此三义故名心所 又初义显遍行。恒依心故。第二显余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应故。第三正解心所之义 又解心王不名为所。不属心故。由此三义简别心.色等。不得名心所 又解第一句显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简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显心所得名为所。以系属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 又初句简无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简色.不相应。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论。如属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举喻已显此亦如是。   何故相应。唯说遍行等属心。不说心属于受等耶。为答此问因解第二行相之门与心同异。   论。心于所缘至亦取别相。   述曰。上解心所义。下释心所等行相。于中有三。一总举。二引证。三结。心取境之总相。但总取而已。不别分别。如言缘青但总取青不更分别。心所于彼取总.别相故说亦言。   何以心王唯取总相。心所兼取总.别二相。且释名者。   论。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   述曰。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师谓博士。资谓弟子。如师作模画形况已弟子填彩彩于模填不离模故。如取总相。着彩色时令媚好出。如亦取别相。心.心所法取境亦尔。   何以知者。   论。故瑜伽说至所取别相。   述曰。上总举。下引证。彼第三说。识能了别事之总相。不言取别。以是主故。若取别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识所取总相。作意取此总相。及亦取识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别相。即余心所所取之别相。皆识所未了。作意一法。独能取彼众多别相。如彼论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别能了别者。说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别相故。能了别者名为作意。能缘别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总.别相。王唯取总。如一悬令唯知悬之总事。悬承禀命明府。虽为副贰取总相已。后取一切别相。自余悬尉亦取各别之相。此举作意例余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胜故。有此总取多法别相也。故瑜伽以作意为初。此论以触为初。和合胜故。各据一义。   论。触能了此至摄受等相。   述曰。触能取三。谓可意.不可意.俱相违相。受中摄受等者。等损害.俱相违。此二取相近相顺也。   论。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说因相者。谓如前第三卷八识中说。取境分齐相故。谓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说。故想之相言说因也 思了正因等者。谓正因.邪因.俱相违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业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说亦取别相。   何以知心所亦取总相。   论。此表心所亦缘总相。   述曰。瑜伽说此言。表心所法亦缘总相故。谓彼论言。又识能了事之总相。即此所未了别所了境相能了别者说名作意。意说作意了此总相及识所未了别相。谓境别相。此境上别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识所取总相。亦取所未了别别相故。彼论此言显取总故。此五遍行如大论说。然楞伽经中。亦言心缘总相等。显扬十八有颂说此五.及心王取总.别相。   论。余处复说至德失等相。   述曰。中边第一弥勒颂云。总了境名心。亦别名心所。世亲解云。心唯总了。心所亦别。非唯总故。是谓心王.心所异相。余文可解。大小乘同。   论。由此于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结之。由前十法取总.别故。于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论。诸心所法至兼取别相。   述曰。第三总结。   上类解颂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别解遍行等义 问既言心所名义乃同。有何差别。   论。虽诸心所至种类差别。   述曰。下文有六。一总标。二列位。三结数。四释名。五会文。六总结。此初也。心所名义虽同。而体一一类各别故。   论。谓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颂也。   论。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结数也。此中开张与对法第一.大论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开合五见增邪欲解故。此与显扬.五蕴.百法同也。   论。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释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问何心但起必有故 缘别别境而得生者。五别境也。此意即显遍性.地等。唯缘别别境界方生。故余不例。如五十五说。于四事中生五别境。如下当知。或俱.不俱。别事生故。   论。唯善心中至烦摄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善心有。体性根本能生诸惑。即贪等六。   论。唯是。烦恼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随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类所引义。非前后等流也 于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谓于善.染.无记三性心皆不定故 复说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于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复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总此三门。初门简唯善.染心所。第二门简遍行。第三简别境。此中言等等取余二门也。   论。然瑜伽论至俱是染故。   述曰。会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论.此论合开不同。彼论第三合六为五。根本.及随俱是染故合为一也。   论。复以四一切至及地时俱。   述曰。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别。谓彼言一切处.一切地.一切时.一切耶 此中解言。谓一切性.及地.时.俱。俱者即一切耶。谓定俱生故。处者三性。三性之处皆得起故。言时者。谓或一切有心皆有。或无始不断。或缘一切境故总言时。地有二说。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寻等三地。此解为胜。轻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论。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如彼说。遍行具四。无处无故。别境有初二。不缘一切境。亦非相续。非心有即有。故无时也。又此未必并生无俱。   论。善唯有一至谓。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如次前说遍三地也。此中轻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说。从多分或加行等说故 染四皆无亦从多故。如无明.贪等。通三界地。八大随惑非皆通地及俱 以非皆通地等故。总言非四。依种类而作论故 后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无义应审简别。   论。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述曰。此总结也。   上来第一解五位三句讫。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论。此六转识至非二相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后解果位受俱 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颂。后别分别 然此六识非如七.八。体皆易脱。恒不定故。易脱是间断转变义。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论。领顺境相至名不苦乐受。   述曰。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领纳属己名受故通。领顺.违境相。俱适身悦心。俱逼身迫心别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适悦。俱逼迫也。   下别分别中有三。初以增减分别。次例摄余门。后辨三受俱义。增减门中从二至五。有二二。两三。二四。一五。   论。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识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识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别依。故言别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对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无色所依。色根相异言别依身。如彼疏解稍有异同。   论。又三皆通至无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忧根.苦根皆能引无漏。无漏所引皆通无漏。受宽根狭。故论说苦受通无漏 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于学.无学身中。无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后得智中。方起五识精进等故。有苦根假名无漏。然五十七说是无漏。何以知者。彼漏.无漏门作是说故。此苦虽然忧非无漏。虽亦能为无漏加行。仍为未知欲知根性。非无漏引生。不俱起故。非无漏摄。   论。或各分三至非所断故。   述曰。此准前说五受.三受作论可然。五十七说十四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除信等五.及三无漏。其七色.及命由约不生断故通见断。其余可然。信等善法。依断缘缚故不说见断。若互相显。随其所应。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通不断。谓前六及后六。前六一分非所断摄。即是已前见道断中六。谓五受.意根。忧.苦二根亦非断故。随顺趣向不断法故假名非断。体非不断。以此义准趣向无漏应名无漏。无漏不引论不说之。不可说六中是命根无学身有故。五根亦应尔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无漏。有漏修断。无漏是不断。   论。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述曰。非二。谓非学.无学。五十七说三受可通无学所摄。彼说随彼所有根性。随顺彼者即是彼故。忧.苦根并是学。苦根亦无学。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诸门。分别学.断等稍胜勘会。此等诸门虽名同小。法体全别。   论。或总分四至二无记受。   述曰。此长徒义。文易可知。言总分四故无异说。   论。有义三受至是无记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标宗。二指法。三引证。四总结。此初二也 五识皆通有此四性。且为理者。五识俱贪.痴任运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识在纯苦趣中不发业烦恼。六十七.八等论云谓不发业烦恼。即贪等三。谓痴.慢.爱。修道烦恼一分。及身.边二见全是无记。   论。彼皆容与苦根相应。   述曰。欲界见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与苦受俱故。忧唯二性。故说苦根。   何以为证。   论。瑜伽论说至一切根相应。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九说任运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运即是修道一切烦恼。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门明义。一切修道烦恼皆须通三受。若贪.恚.痴三可然。通六识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识身.边二见。唯在意地。如何与意一切三根相应。彼非忧受。是无记故。既云与三受相应。故恶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论。杂集论说至各容分四。   述曰。杂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论是杂集文。欲界烦恼任运起者。能发恶行是不善。所余不发恶行是无记。身.边二见及此相应。即修道不发恶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记等。身.边二见唯不发业与三受俱。非忧是苦。余三通二性 此五识中如何相状 今以义准。依缘起经。欲界系贪信所伏故有覆无记。即在意识有覆心后引生五识贪.痴二种。可有此性。如率尔等五心中意是染净者。意识尔时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识乃是不善.无覆摄。又非有覆意识不引五识生故。故知五识定有有覆。以此为正应理稍通。故总结云容分四等。   论。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   述曰。此门有三。初列五名。次释开合。后辨处位。此列五名。   论。三中苦乐至相各异故。   述曰。下释开合。以苦.乐受于身.心各别故。所以者何。谓在五识即楚利逼切。明利适悦。名苦.乐。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适悦。名忧.喜受。身.心异相也。   论。由无分别至有差别故。   述曰。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俱无分别。名为苦.乐。意有分别逼迫.适悦故是忧.喜。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二俱粗重故名苦.乐。在意轻微故名忧.喜。又在意识动勇逼.悦故名忧.喜。在五识中但动而不勇故名苦.乐。是二别相 动者粗动。勇者勇跃。   论。不苦不乐至平等转故。   述曰。翻前三相其义可知。故不分二。以悦.迫受诸地不定故应分别。   论。诸适悦受至恒名为乐。   述曰。下辨处位。初明悦受。复明迫受。欲界。初定随应皆乐。由前理故。   论。意识相应至悦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 显扬第二亦然 何以无乐。以彼适悦不遍五根故。但适意识.及身处少分。彼论自言不充遍悦故。五十七中亦尔。如下当知 根本初二名喜.乐者。适悦五根故。由动勇故。复名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对法第七.显扬第二等皆同。   论。若在第三至无分别故。   述曰。第三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等广解。以安静适悦故。无分别适悦故名乐。尤重故名乐。即是在意名乐所以。彼论自说。以喜动勇。第三定悦安静故是乐。然或有义初二近分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云。根本.近分俱有离生喜乐言故。五根虽无遍悦。何不名乐。五十七说初门显未至亦有喜.乐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证有喜。有乐之言非证有乐 显扬论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乐故。第三近分亦言有乐。此说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乐。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许有乐。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说。相未明满故不说之。今此论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狱有忧之义。亦即苦故。以悦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强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乐受.苦受。即通喜.忧。文言宽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论。诸逼迫受至恒名为苦。   述曰。上解悦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识极明利故。   论。意识俱者至名忧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标。二证。三结。此意唯有忧。唯分别故。下引证云。诸圣教说意识相应所有戚受皆名忧故。此长徒义。若言地狱意有苦者。何故不说。   论。瑜伽论说至苦忧相续。   述曰。六十六等论有此文。且举重者。意尚名忧。例余轻文。彼约五趣辨是异熟。非异熟文 异熟无间。谓初生心。是第八识 苦忧相续。次此后生。彼意唯苦。何故言忧。此师意说。五十七言地狱成八根。定约六识作论。依客受说。五十一等说六识中受名为客受。谓五色根.意.命.或忧。定成就故。余皆间断。或复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说。如下自知。若余三不成现。即喜.乐.舍。此约六识。尔时必无舍受起故。   论。又说地狱至傍生亦尔。   述曰。瑜伽第五五趣分别寻.伺。说地狱中寻.伺忧俱。然彼唯说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论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说忧.苦逼者。谓地狱故。定依客受地狱有忧。   论。故知意地至况余轻者。   述曰。此结也。以意重处例余轻处。重逼尚然。况余轻逼。第一师意 问第六识中舍受。既亦不善业招。何故地狱无舍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业轻即有舍根。以少静故。然不同总报。总报相续故。趣体故。报主故。若是苦者。违善趣故。   论。有义通二至有轻重故。   述曰。下护法等第二师说。文中有五。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五总结 人.天逼迫轻非尤重故。在意唯忧受。鬼.畜处通。若唯苦处。地狱相似。五十七说与地狱同。纯受重故。若杂受处。容有喜.乐。况复无忧。杂受轻故。   论。捺落迦中至无分别故。   述曰。其诸地狱一向苦故。唯苦无忧。以迫尤重为苦所逼。亦无分别。以忧分别方得生故 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处也 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别也 问无分别故无分别烦恼耶 答曰不然。岂以第三定有乐无分别故。亦无见道见等也。忧即分别。加行分别故。逼迫既极不假分别。   又彼无此分别烦恼亦无妨难。何以知尔。   论。瑜伽论说至广说如前。   述曰。二引证也。此所引任运生等如前已说。此五十九文。   论。又说俱生至应知亦尔。   述曰。五十八云俱生我见唯无记性。彼文虽无边见。例必应尔。   论。此俱苦受至非无记故。   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应。故非忧受。以非无记故。五十七说一根善.不善。以三性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余法故。   论。又瑜伽说至傍生亦尔。   述曰。五十七说。问生那落迦成就几根。答八现.种皆成。除三所余或成.不成。三约现行不成。种子或成谓般涅槃法。或不成无涅槃法。余三现行故不成就。种子故成就。一向苦处鬼.畜亦尔。若杂.受.处后三种.现亦成就。现.种俱成八者。五根.意.命为七。三无漏现定不成。种或成不成。有性.无性别故。三定成种。现不成中。喜.乐定不成现。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现不成。断善.不断善。有一.二形别故 前师意。以忧根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舍根入三现行不成种定成中。以客舍受彼定无故。此师以舍根入第八。七.八识相应故。苦根入现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终等。有成.不成时。以忧根入三现不成中。种必有故。是故证此地狱余三。现行不成种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尔。   论。余三定是至现行舍故。   述曰。三立理有四。一申难。二反诘。三更徴。四总结。此初也 余三。定是忧.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识相续不断。定成现舍受。又非无苦故。   论。岂不客舍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诘。此前师问。此辨六识故无客舍。不约八识作法为论。不尔余三即无法故。若言喜.乐更取一形。以无二形故者。岂鬼.畜中亦无二形者。又地狱何故不许有二形也。故彼三无兼取客舍。   论。宁知彼文唯说客受。   述曰。三更徴有三。一乘前徴。二别生徴。三举例徴。下初也。后师返问。所说舍受现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前师云。五十一说地狱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乐受为纯苦。映夺略而不论。是故知者。   论。应不说彼至有时无故。   述曰。汝以受依容受为论。亦约容受所依识故。如彼六识有时无故不成意根。其六转识生.死.闷绝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说。   论。不应彼论至无异因故。   述曰。不应瑜伽受中唯说容受。意中通说主识。主识即第八。以第八识必受俱故。无异所以别作论故。   论。又若彼论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别生徴。且纵汝言依容受说。如何说地狱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论。若谓五识至宁有忧根。   述曰。彼若救言五识间断无苦定成。但说忧根为其第八。今难之云。若生.死.闷绝三时。如何有忧根。此时意识亦定无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与舍受。若彼师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时无容识故。今者据有容识已去忧必相续非谓生.死。汝若尔者。等活地狱亦有闷绝无心之时。意识何处有。设前师言彼即死位。更不别有闷绝之时意识间断。至下当解。   论。有执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设若以身识等定相续。以苦根为第八者。如忧间断何处定成。又若尔者。彼更忧根何须间断。更无别义意识间断五识相续故。又意无舍受。非易起受故 今解此中有苦师意。必定无忧。以苦为不定。意中苦受即约容受许亦间断。   论。设执一形至容无形故。   述曰。随何男.女以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则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恶业招。容无形故。无文遮故。   问化生如瑜伽论第二说或具诸根。或复不具。何故地狱定有五根。不许男.女随一定有。   论。彼由恶业至于彼何用。   述曰。彼恶业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于彼何用。非男.女根处能受苦故。   论。非于无间至淫欲事故。   述曰。非于彼中可有淫事故。或无根。小地狱中可有此贪故。又若以为缘故令其受苦须彼一形者。即应一切定成二形。或复应彼一有情身罪极重者。有百千形令多。为彼受苦缘故。   论。由斯第八至舍相应故。   述曰。故彼第八定是舍根。以七.八识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识定恒有彼忧受无舍受故。据起意已后必相续。彼文无妨者。难云。   论。如极乐地至无有忧根。   述曰。下举例徴 意悦名乐无有喜根。即第三定。应极苦处意迫名苦无有忧根。故忧非有 问后师有第六识。此俱舍受彼处有不 答有亦无妨。对法等说真于末位与舍俱故。或说无亦无妨。   论。故余三言定忧喜乐。   述曰。四总结彼三法种成现不成。   若彼唯苦。何故世亲摄论第三。说纯苦处有等流乐耶。   论。余处说彼至名纯苦故。   述曰。四会违有三。此会摄论。应知彼论随小乘中萨婆多等说。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说余二趣杂受处有等流乐。非极苦地狱中有等流乐。彼无异熟乐。名纯苦处故。又彼无异熟有等流乐。此名纯苦一切皆无。   会通文。   论。然诸圣教至无相违过。   述曰。又对法第七等。说真于意识与忧相应等 意戚名忧者。依多分说。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随小乘萨婆多等。说在意识嗔忧俱故。瑜伽五十九说。彼五十八相应者。依随转门.或粗相说。若细分别。一切见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违 若尔六十六说地狱亦有食。唯长喜.乐名食。何故言彼处无乐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实是食。   论。瑜伽论说至亦依随转门。   述曰。下会六十六 有忧苦者。第一解。亦随转。谓大众部等诸识并生苦.忧相续。随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计由异熟果而生故。此中言异熟无间也。即是无性第二。上座九心随彼说也 大论第五寻.伺忧俱者。依经部师门。谓经部寻.伺唯在意识。然地狱中意唯忧受故。亦随转门 或依弥沙塞部。彼亦有异熟意识生故。   问彼六十六说诸趣中。何故不随他语。唯地狱等耳也。故今应解。   论。又彼苦根至假说为忧。   述曰。彼地狱等苦根。意识俱者。与余杂受处.及人天中忧根相似。亦在意识逼迫受故。说彼苦根为忧。实非忧受。   问若尔第三定乐。似余地意识中喜。应名喜根。为决此疑更今应解。   论。或彼苦根至而亦名忧。   述曰。彼地狱等苦根。通能损身.心故。虽苦根摄而亦名忧。   论。如近分喜至具显此义。   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虽喜根摄而亦名乐。此说在何处。显扬第二论具说此义。谓彼论云。如经说所谓离生喜乐之所滋润。乃至广说。是谓初.二静虑近分等。五十七.对法第七皆与彼同。故复言等。岂为有乐言便近分有乐受。   有亦何爽。   论。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无故。五十七说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无乐故。十一根者。谓信等五.二无漏.意.喜.舍。即苦名忧。义说为二。即喜名乐二义说之也。   论。由此应知至亦苦根摄。   述曰。五总结也。故知意戚受在纯苦处亦名苦根。亦余时意戚受忧故。若地狱中无乐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乐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约余趣处生喜.乐方名食。如大论第四等说。地狱中腑藏间风以为段食。资养于身但令不坏相续名食。生其舍受非谓要生喜.乐。喜.乐者通杂受处语。下第七卷更有异释。应引彼文。   论。此等圣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例余门也。此中圣教差别多门者。即明三.五受多门。谓有报.无报.界地系.何地断等名曰多门。恐有繁广故略应止。   论。有义六识至无相违过。   述曰。于中有三。一举。二证。三会 第六识三受俱.不俱门。初师所说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余文可解。   第二师云。   论。有义六识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证三性俱。定中通喜.乐受。率尔耳识但舍受故。   论。于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此中所说一切义意。余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说。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显扬第一.十七等证。此亦有二师。一五识一念。二相续。一一如前三性中叙 此约因位。   论。得自在位至忧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谓成佛时。或转得无漏初地即得。唯乐.喜.舍。如五十七苦通无漏。以顺无漏法无漏引生名为无漏。非断漏名无漏。故佛无苦。又佛六识三受并通。第六识以第三定有无漏乐故。五识唯有乐.舍无喜。虽有漏三识唯二地。然无漏五识。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须释 问无色界有无漏眼根耶 答有。如泪下如雨。即有定眼依处。非实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无漏五识。以此为例 问八地皆有无漏八识耶 答有 若尔何故第七.八无漏唯舍相应耶 答常处第四静虑故。一类无变故。非易脱故。喜.乐受易脱。非一类任运故。余地虽有而不现前。如无色界见道傍修。有种非彼现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边际功德胜故。七.八二识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并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识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识故。寻.伺上无故。有漏既尔无漏翻之 三识可尔。何得有鼻.舌二识。彼无因故。如不变为香。香因阙故 不然。小乘不变香。色界无种故。大乘具变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识亦有 问初禅无鼻.舌。无漏即言有。以上无三识。无漏应言有 答一云。初禅无二识。有余三识故。类余二识有。上地五识本来无。无彼种类。如何有 又四静虑皆有五识。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胜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识。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来已解六识六门一差别.二体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应.六三受说 无漏八识应束为义几师所说。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末) 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0 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本)   沙门基撰   论。前所略标至彼差别相。   述曰。自下重解六位心所。于中有二。初标所说总劝教兴。次随解释。此即初也 就解释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颂别显心所。后总料简心所与心为一为异。就此初中分为五段。初一颂辨二位。次一颂辨善位。次半颂辨烦恼位。次二颂辨随烦恼位。后半颂辨不定位 以一颂辨二位中。有二。初问起论端。后随问答。   论。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问也。   论。颂曰至所缘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别答所问。初一句颂显明初位。前本识中已辨其相。今略标之。下三句颂。释第二位。于中有二。上二句显第二位名。下一句释别境义。下长行中。准颂所明分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总解颂初句。后释遍行之义。   论。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广说。   述曰。此即总释颂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触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业。前第三卷第八识中已广解讫。彼卷所言遍行之义后当说者。今此说之。   论。此遍行相云何应知。   述曰。下有三。初问。次答。后结。释颂所言遍行之义。初萨婆多等问但五遍。经部师等问有实五以为遍行。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总。次别。此即总答。由教及理二门知故。   论。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别答。初教答。后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经破经部等。大小共许。即阿含经。前者亦言起尽经也。此是初经。何故此中但说四者举触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说触与受.想.思三法为依。举蕴胜故。即是触生三蕴。且隐作意不说。即行蕴摄故。   若尔何义故知作意必有。   论。又契经说至方能生识。   述曰。即象迹喻经。   论。余经复说至亦是遍行。   述曰。经复说故。起尽经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显扬引经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四无色蕴恒和合等。即诸经论不相乖返。不相离相应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论。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述曰。大论第三解。根不坏境现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尔。五蕴.百法皆是说故。即是诚证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经。余是论故。此即教证。   论。理谓识起至触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证。诸识起时必缘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触。亦由触故方有三和。又若无触时。心.心所应离散不能和合同触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触于境。故必有触。定是遍行。   论。作意引心至心应无故。   述曰。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无者心则不起。不起故心现行无。非无种子。   论。受能领纳至无随一故。   述曰。欢等三相如次配顺.违.中三境。即是三受。余文可知。   论。想能安立至境分齐相。   述曰。谓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缘。及处以来分齐随多随少或大或小等。安立义者。施设等也。若无想不能取境此分齐相多少所缘。故想定有。   论。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违相。如第三卷说。故是遍行。   论。由此证知至义至当说。   述曰。结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经部等无别有心所。故显此五心起皆生。如显扬第一引证说有。余欲等五经不说有。理不遍生故别境摄。触等五法性.业。指前第三卷说。其余非遍行之义如下当知。此结前生后也。即是解第一句颂讫。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门分别。后例余门。   论。次别境者谓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释别境义。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别解。   论。所缘事境至次初说故。   述曰。释第四句及解次言。释别境名也。然别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乐.决定.串习.观察四境别也。   次别解五。第二出体。体中有二。初别出。后总非遍行。   论。云何为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问。次答。此问也。答中有三。初解体.业。次广前文。后破异执。此即问也。   论。于所乐境至勤依为业。   述曰。然勤依者如此下说。及对法第十等皆云。信为欲依。欲为精进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诸恶亦是勤故。无记事勤即欲.胜解。若言精进。精进唯善。勤通三性。皆欲为依。非唯善勤。下文说欲能起正勤。前解为胜。下三师解。此中所说第一总意。   论。有义所乐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谓漏.无漏可欣之事方生于欲。此据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无漏实可欣法。于可欣事欲见.欲闻.欲觉.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乐境也。   论。于可厌事至岂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问。谓苦秽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别离。岂非有欲。缘可厌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论。此但缘彼至非可厌事。   述曰。论主答云。此不缘可厌事。谓此欲但求彼可厌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离之位。可欣自体。若自内身可欣不合。及后离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缘可欣事生。非可厌事。   论。故于可厌至亦无欲起。   述曰。可厌之处即通六识。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识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虽可欣。若不希望亦无欲起。唯前六识。如邪见拨灭.道等时亦无有欲。   论。有义所乐至亦无欲起。   述曰。第二师。所乐者。谓所求之境。随境体性可欣可厌。但求于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愿不离。可厌之事。未得愿不得合。已得愿别离中。皆得起欲。故论但言求合离等。等取彼也。即缘此二皆得生欲。余文可解。故体宽于第一。唯前七识。或唯第六。有此欲故。于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识。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识常希求故。   论。有义所乐至即全无欲。   述曰。第三师。所乐者谓欲观境。不但求彼若合若离。但欲作意随何识欲观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识。或唯第六.七.八因中无作意欲观。任运起故。七.八二识全。及六识异熟心等一分。但随因.境势力任运缘者全无欲起。余皆欲生。   论。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结也。于此三中。第三最胜。境稍宽故。即七.八识无欲理生。正合前七识中第四师义。   论。有说要由至为诸法本。   述曰。自下破执。萨婆多说。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诸心欲为诸法本。证欲遍义。   论。彼说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缘。如前已说。圣教但言作意能生识。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于欲。   论。如说诸法至皆由爱生。   述曰。此即难言。经亦说爱为诸法本。岂一切心皆由爱有。   若言如爱非遍生心。如何说欲为诸法本顺正理第十广引此经。乃至未云解脱坚固究竟涅槃。   论。故说欲为至勤依为业。   述曰。经中所说。说欲所起一切事业。由欲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发精进。由精进故。助成于欲一切善事。此即说欲为诸善法本。如说信为法本但是善因。欲为法本理应如是。对法十五。谓一切法欲为根本。乃至出离为后边等。故对法.显扬皆说勤依为业。欲通缘三世。欲作意观故非唯未来。以前三师一一三世辨对可知。   论。云何胜解至引转为业。   述曰。此判文等一如于欲。   论。谓邪正等至不能引转。   述曰。谓此胜解。由邪教.邪理.邪证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证力。即泛所缘。于所取境审决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胜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说。但由转习。理者有此道理。非谓四谛真实理也。即摄一切事及真理。谓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证者即修禅定。或诸识现量等心能审决者皆有胜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异缘不能引转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论。故犹预境至非遍行摄。   述曰。即疑心中全无解起。即染心中少分无也。非审决心亦无胜解。便通三性。   论。有说心等至皆有胜解。   述曰。顺正理云。有余师言。今此中解。即萨婆多异师。诸对法异计说。心取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谓不同大乘印境决定名为胜解。即疑心中全无彼故。我宗但言无物拘碍心。令心于境能缘者即是胜解。故遍行摄。   论。彼说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碍者。若是能不碍名胜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碍。与心.心所为增上缘皆不碍故。若是所不碍。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碍。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胜解增胜力故。发起心等。不为所碍。   论。胜发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胜发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关胜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为胜发起诸心.心所。亦由此胜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发起。   论。若由此故至便有无穷失。   述曰。亦应胜解应自无力为胜发起。应复待余法方能胜发。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许胜解复待余者。便有无穷失。若胜解不待余。作意等亦应尔故。但以印可为胜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决定有之。但相微隐何以知也。若以余位有比此亦有。即余位有寻.伺。上地亦应有。但相隐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决定境起胜解也。   论。云何为念至定依为业。   述曰。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论。谓数忆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释业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体。或未得体但受彼类。如无漏缘染污心等。即近亲取名缘彼体。若远取不着总名彼类。他界缘使等并彼中摄。后得智缘有为无漏等。名念彼体。缘真如等。名缘彼类名等。无分别智缘真如时。名缘彼体。初起一念名缘彼类。虽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观故。名为曾体。亦名彼类。令心明记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专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论。于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释曾未受若体若类。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缘之起念。多于过去亦念未来。与前所受诸境合故。若曾闻说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类而起于念。若总不闻心散慢缘。便无念起。   论。设曾所受至遍行所摄。   述曰。此类非一。虽闻涅槃等。及七.八识境。不明记故亦不生念。   论。有说心起至忆念因故。   述曰。然经部师不说遍有。但萨婆多师。正理论第十文。谓有说言失念乱心。即无念故非遍行者。彼复说言。以于后时有忆念故。明今有念为后念因。   论。彼说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计。勿于后时有染痴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类亦为后因故。若言后生痴等。亦前痴等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痴等故。若尔如自证分为后忆念因知前亦有。念亦应尔者不然。心许前有体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许前有念体后念等生。何得以念例于心也。   论。前心心所至忆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识中。足为后时有忆念因。何须今念顺生后念。或想取像胜故。为因生后时念足得。何待今念后念方生。   论。云何为定至智依为业。   述曰。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净分说。非谓一切。即如定后起痴心故。   论。谓观德失至决择智生。   述曰。心专一境依教而缘。证解所缘心便明净。由斯遂有无漏智生。能知所缘德失等相。约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须然。   论。心专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专注言。非是定心唯缘一物。即随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刹那别欲注心处。深取所缘定即得生。非要前后唯缘一境。   论。不尔见道至应无等持。   述曰。其相见道为十六心。观境应无等持。以要前后唯缘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于一境转深取所缘故有定也。   论。若不系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乱心不专注者便无定起。其第七识虽亦别缘。不专注心于境转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说。故彼与此非是相违。此许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论。有说尔时至应说诚言。   述曰。正理师等。乱心等时亦有定起。但相微隐相难知者。今诘彼曰应说诚言。诚谓诚谛。虚言说有理未可通。应缘实言令我知有。   论。若定能令至是触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触用故。触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离别。同一缘故。   论。若谓此定至无易义故。   述曰。又汝若言令刹那顷能住一境。心不易缘故遍行摄者。理亦不然。一刹那心等。自然于一境无改易义。何须定尔。非一念心缘此复可更缘彼故。彼谓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经言心如猿猴难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数故有尔也。问彼设无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缘不。彼言若无于定心住一境。则贪等无心自成染。此例不然。专注所缘必由定有。心住于境岂假定尔。不可以贪等无而不成染。便言定等无时心不缘虑。缘虑之事心先自成。岂假余法。其心刹那住境亦尔。若缘虑时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于定。一念之中能住于境。   论。若言由定至取所缘故。   述曰。彼复救言令心取境名之为定。复难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说。如须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广。   论。有说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经部师。以经三学中说为心学。静虑支中说为心一境性。故离心无。   论。彼非诚证至说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学者依摄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说为心。非体即心。   论。根力学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七觉.八道支中别说故。定非即心。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体是思。然非即心故以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论第十一广阐。   论。云何为惠至断疑为业。   述曰。此说胜惠故言断疑。疑心俱时亦有惠故。至下当知。   论。观谓德失至非遍行摄。   述曰。释业义。显非遍行。然于愚昧心中无者。非一切愚皆无。以邪见者痴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无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识昧而不愚亦无惠也。   正理师云。   论。有说尔时至天爱宁知。   述曰。但相微隐。彼时亦有。今应问彼。天爱宁知。   论。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述曰。天爱救言。发智.六足俱我所宗。总名对法。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论。诸部对法至执为定量。   述曰。今应难曰。诸部对法展转相违。非是根本佛所说故。汝等如何执彼对法以为定量。总非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论。唯触等五至不应固执。   述曰。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经。说十非经。不应固执。须依本经。非末论故。   既别说已。次总结之。   论。然欲等五至如信贪等。   述曰。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触等五故。如信.贪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独或并生。   论。有义此五至必有余四。   述曰。此师意说。此欲等五。若一起时必有余四。相资之时方作用转。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时。余四皆不起。此安惠义。西方共责。论说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闻此胜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专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无胜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约欲等五行相增说。谓欲但于所乐境增。故偏说之。非实于中无细余四。故必相资。   论。有义不定至无后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说四一切。说此五种无后二故。第三是时。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说俱。五体既俱有。彼处应说。   论。又说此五至非定俱故。   述曰。五十五说此欲等五缘四境生。所乐.决定.曾习.所观。所缘四境能缘欲等。非是俱故。论说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并。所缘.能缘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资。   此义如何等。   论。应说此五至唯起忆念。   述曰。此欲等五缘四境时。或时起一于所乐境唯起于欲。境非串习故无念起。境不决定故无胜解。非所观境故无定.惠。此所乐境既如是简。次余三境准此可知。   论。或于所观至有定无惠。   述曰。于第四境唯起专注 问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别生 答谓愚昧类极愚痴者。为欲摄敛粗动心故。专注系念。非有简择诸法道理。但学缘眉间等。住心。于此时中都无有惠。世间之人皆共知彼有定无惠。   若尔此境何名所观。所观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论言定缘所观必惠境故。   论。彼加行位至缘所观境。   述曰。此愚昧者。于摄敛心加行位中有少闻思。或依师传闻说敛心眉间之言。或独寻经论见敛心之语少有简择。然敛心时但住所缘。系心眉间不能简择。此定所缘之境。从前加行位。说名所观境。   论。或依多分至其类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或所观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虽无惠数。从余多分故说定境名为所观。如欲界中戏忘念天。以多耽染故专注一境。意愤恚天角眼相视专心致死。又或起贪。或瞋他等。唯有专注而无简择。亦痴多故。其类非一。如此愚痴闇昧多者。唯有定故于所观起一定也。   论。或于所观至驰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谓掉举多者不专一境。驰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复事理。唯有惠无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别起。境互所无合有五种。   论。或时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说于境但具二义。故说起二。今说或于二境起二。即以所乐为初合余有四。今论但举欲之所乐合。谓所乐.决定为初合起欲.解。以所乐.曾习境合起欲.念。以所乐.所观合起欲.定。以所乐.所观合起欲.惠 次以决定为初合余有三。谓以决定.曾习境合起解.念。以决定.所观合起解.定。以决定.所观合起解.惠 次以曾习为初有二。谓以曾习.所观合起念.定。以曾习.所观合起念.惠 次以所观同起定.惠为一。今论有三。举初之二。及此后一。总合以前有十个二数也。   论。或时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说于四境起三数。初以所乐为首合余有六。论但举一。谓于所乐.决定.曾习合起欲.解.念三。复以所乐.决定.所观合起欲.解.定三。复以所乐.决定.所观合起欲.解.惠三。复以所乐.曾习.所观合起欲.念.定三。复以所乐.曾习.所观起欲.念.惠三。复以所乐.所观起欲.定.惠三。如是以决定为首有三。谓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三。复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惠三。复以决定.所观起解.定.惠三。如是于曾习.所观起念.定.惠三。合总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举初一后一。   论。或时起四至合为五四。   述曰。谓于四境更互除一。谓初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起初四除惠。如是于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于前四境中除曾习。即于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决定。于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乐于三境起四。除欲取胜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举后一初一。一一料简如前可知。   论。或时起五至具起五种。   述曰。文易知故。   论。如是于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别起乃至起五。总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说皆据因位。   论。或有心位至此类非一。   述曰。六识一时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现前。于散疑境等率尔心起六识。皆无此欲等五。此举粗显。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义应知。或第八识俱此五亦无。第七识如前有诤。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识分别。   论。第七八识至如前已说。   述曰。此七.八识若因若果位或有或无。如前已说。   论。第六意识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别生。若在果时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诸位容有。若转依.未转依皆不遮故。   论。有义五识至无简择故。   述曰。此五皆无。五识缘现在已得法起。任运缘故无欲。欲缘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识无也。五识任运缘境。胜解审决印持。故五无胜解。五识刹那恒取新境。不缘过去故境而生。无有追忆。故无念也。五识如对法第一末说。自性散动无有专注。故无定也。五识不能推度无有简择。故无惠也。此师以天眼.耳通是意识相应惠。瑜伽论依眼.耳俱时意识相应智说为通性也。后师即彼二识为所依。智为能依故有惠也。   论。有义五识至念境类故。   述曰。第二师云。五识亦非决定有此。然或有时容皆具有。若上意识增上希望未来境等。即五识无。缘现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乐现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运而生。于境不乐故无欲也。五识虽无增上审境如第六识。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义也。五识虽无如第六识念曾所受境体之念亦有意引微劣于现境上念也。现在之境是过去之类。念现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识亦念过去曾受境体。亦念现在曾受境类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论。虽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识虽无如第六识作加行意系念恒于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专注现境义。故有定俱也。杂集论中遮有漏五识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谓等持通定散。但专注境义。等引唯定心作意专注故。   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谓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时名之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谓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时定势力制伏沈.掉。名之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数。从前加行得名。名为等引。等能引故 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于境转。名为等持。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亦有二义。一云至等。谓在定定数势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为等至。此与等引大义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钵底此云等至。   论。虽于所缘至有惠无失。   述曰。五识虽无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简择之义。故有惠俱。由此大论六十六说眼.耳二通是二识相应智。前师解此如前已说。既二识有惠故。例余三识亦然。或是无记。或生得惠。或加行惠。闻.思修所成即彼类故。佛地论说除漏尽.神通。余通妙观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时相续不间断故。五识数间断故。但说意俱之者。多分妙观察智摄。   论。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识或有.或无。无此时多。有此时少。第六意识有此时多。无此时少。   论。乐观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释佛地有欲无减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识不同凡夫许佛亦缘三世起。故知有念缘曾受境体。非如因中唯念境类。佛地五识有作事智。故知有惠。庄严论等说故。   论。此别境五何受相应。   述曰。此下第五问也。   论。有义欲三至非所乐故。   述曰。欲通三受俱。除忧.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忧.苦。欲缘所乐故非二受俱。又五识中无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说。   论。余四通四至五识无故。   述曰。余四通四受除苦。胜解等四五识无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师意中无苦。五无欲等之师义也。   论。有义一切至求欲证故。   述曰。第二师说。一切五受皆五相应。何以忧根与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对法第十说忧根于无上法思慕。欲证愁戚所摄。即善法欲与忧俱也。证忧余时亦得俱也。   论。纯受苦处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证苦俱。又地狱全。鬼畜少分纯受苦处。如前已说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脱。解脱者解脱彼苦。故欲苦俱。   论。论说贪爱至必有欲故。   述曰。对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说贪与忧.苦相应。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数苦.忧俱也。即答前师。欲忧.苦并。   论。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述曰。如前已说苦根在意。故后余四亦得相应。此就他宗设说五识无欲等。故说自意识有苦根义。   论。又五识俱至义如前说。   述曰。此说正义。五识并有。已说欲与忧.苦相应。故但说四与苦等俱。并如前说。有微细解等。五受相应。   论。由斯欲等五受相应。   述曰。结政义也。此论上文逐难分别。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学。第九三断。第十漏.无漏。第十一报.非报等诸门分别。   论。此五复依至如理应思。   述曰。任自思取。然五数与烦恼.随烦恼相应。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当知。非以烦恼等中欣.戚行别故。善中加行.生得缘世.无为别故不与相应。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无遮故。但于欲等诸门分别。◎   ◎论第六   论。已说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结前问后也。   论。颂曰至行舍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问别答。初颂。后释。即为二也。然百法等信后说勤。此中根后方说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约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进立舍等三。理须相合。故不同也 言行舍者。此行蕴舍。别受舍故。及言有二。至下当知。   下长行中文别有三。初释善得名破异宗执。次依颂列别出善体。下诸门辨。   论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名破异执也。解颂善字。定十一故者。遮异执故。且萨婆多法救.俱舍.杂心等说善有十种。除此无痴。乃减此一。正理论师说有十二更加欣.厌。婆沙虽说别有厌等。法救等不说。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 故遮彼也 正量部说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厌。故此定言遮增减执。又遮萨婆多等轻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虽更说有多善法。其胜用者唯十一故。   论。云何为信至心净为性。   述曰。次下第二出诸善体分为八段。合惭.愧为一。三善根为一故。别解信中初申正义。下破外执 申正义中。初略。后广。略中体.业。此即性也。显扬.对法.五蕴论等虽文同此。然有实等不别分别。唯此说之 实.德.能三是信依处。是境第七 深忍.乐欲是信因果 心净为性。正显自体。   论。对治不信乐善为业。   述曰。此明业用。显扬说有五业。然治不信。初与此同。此言乐善。即彼四种。能得菩提资粮满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长信。即是论中坚固信也。对法论说。乐欲所依为业。即是彼第九云。信为欲依。约入佛法初首为论。若言通论一切信业。显扬五业中。除第二菩提因。   论。然信差别略有三种。   述曰。下广前难有三。初解依处。次解业用。后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标。后释。此初也。   论。一信实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谓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对法云。于实有体起忍可信。古师依此谓此四谛体实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虚空此是何等。体非实故。亦非谛故。为信虚空即此摄故。但可总言若理若事。空虽体无。有空理故。   论。二信有德至深信乐故。   述曰。同体别体.有漏无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宝。皆是彼摄。如真净故。所余是此真净方便亦名真净。   论。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谓于有漏无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后能成。无为得有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乐.欲三如次配上。对法但言谓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据自成。此亦通他总致能得等言。   上来已解信所依讫。随文便故未解心净。次释彼业。   论。由斯对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信彼实事等。能起爱乐于无为证。有为善修。故是信业。   自下欲显忍.乐.欲三是信因果。及欲显彼心净之言是信自相寄问徴起。于中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   论。忍谓胜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问也。前言忍者即谓胜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时之因。下言乐.欲并是欲数。乐希境故。即是同时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确实论其自相是何。确者实也。或忍.乐.欲。异时因果。理无遮也。   下论主答彼。因解心净。   论。岂不适言心净为性。   述曰。适者向也.才也。   论。此犹未了至为难亦然。   述曰。三外难言。此由未了彼心净言。若净体即是心持业释者。信应非心所。净即心故 若净体非即心令心净者。心之净故依依士释第三转声。惭等何别。亦令心净故。若心俱净法。邻近释者。净与心俱故。为难同令净。亦惭等无别。   论。此性澄清至立心净名。   述曰。论主通曰。此信体澄清能净心等。余心.心所法但相应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应故。体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净信能净心等。依依士释。又惭等十法体性虽善。体非净相。此净为相。故名为信。唯信是能净。余皆所净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净。不言净心所。文言略也。   论。如水精珠能清浊水。   述曰。喻如水精珠能清浊水。浊水喻心等。清珠喻信体。以投珠故浊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净。   若尔惭等例亦应然。体性净故。斯有何别。   论。惭等虽善至无滥彼失。   述曰。其余惭等体性。虽善令心等善。不以净为相。但以修善.羞耻等为相。此信以净为相。无滥惭等之失。非惭惭故。信是无惭。非信信故。惭是不信。今此净者。信体之能。   论。又诸染法至故净为相。   述曰。此第二义。所余一切染法等中。各别有相。如贪.爱等。染心所内唯有不信。自相浑浊。浑浊余心等令成染污。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亦如泥鳅动泥浊水。不信亦尔。唯一别相浑秽染污。得总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浑浊。故以净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论。有说信者爱乐为相。   述曰。上座部义。或大乘异师。谓爱乐彼法故。   论。应通三性至非信所缘。   述曰。论主难云。应通三性。爱三境故。若许三性体应即欲。欲缘所乐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恶。恶不信可是有。于无记中其信是无。复非是欲。又信于三。信非三性。何妨爱三而唯性善。及为遮此妨作是言。又于四谛皆有信生。若爱乐是信。应于苦.集二谛信不缘之。谁有圣者爱乐苦.集故。苦.集谛应非信所缘。   论。有执信者随顺为相。   述曰。或大乘异师。或是大众部。以随顺彼法是信相故。   论。应通三性即胜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随通三。若许尔者应胜解.欲。   彼若救言虽言随顺体非解欲者。   论。若印顺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论主难云。随顺有二种。一者印顺即是胜解。印而顺彼故。二者乐顺即是欲数。乐于彼法即是欲故。   若彼救言二俱之顺体是信。非即欲.解。   论。离彼二体至心净是信。   述曰。论主难云。若离欲.解决非顺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论但言离彼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论师以忍可为信。即当此胜解也。   论。云何为惭至止息恶行为业。   述曰。下第二段惭.愧合解。于中有二。初别解。后总解 依自法力者。显扬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耻过恶。即是二缘。今此乃显惭之别相。即是崇重贤.善二法。谓于有贤德者若凡若圣。而生崇敬。于一切有漏.无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惭之别相。至下当知。对治无惭其义可知。与止息恶行为所依。由此故恶不转。显扬皆例于信起五业。初皆所治别业。即皆同此。   论。谓依自法至息诸恶行。   述曰。谓于自身生自尊爱。增上于法生贵重。增上二种力故。崇贤重善。羞耻过恶。谓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诸恶。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虽依周.孔之书皆名贵法。世礼仪故。然以刑防恶如国法律。即是后文世间愧摄。   论。云何为愧至止息恶行为业。   述曰。依世间力轻拒暴恶。别者谓若他人讥毁。及羞诸恶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间。恶法名他。故对法但言羞他为体。显扬即言于世增上。即是缘也。有恶者名暴。染法体名恶。于彼二法。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或总轻拒。或总暴恶。此皆是愧别相。余业如前。   论。谓依世间至息诸恶业。   述曰。谓为世人所诃。自厌于恶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诸恶业。   论。羞耻过恶至假说为体。   述曰。下总解有四。一会旧文。二难古说。三释外问。四解自他。此初也。羞耻等是惭.愧二法之通相。故诸对法.显扬等。依此通相假说为二别体。彼虽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缘非是别相。   今难彼言。   论。若执羞耻至有此义故。   述曰。下难古说有四。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非实有难。四不遍善难。此初二难也。执彼羞耻为此二别相。应此二体无有差别。相无异故。既尔二体定不相应。无二受二想等体有此俱起义故。二量可知。   论。若待自他至便违圣教。   述曰。此非实有难。谓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别故二体有别可俱起者。应此二种。皆非实有。有所待故。如长短等。无别自体待自.他故方成二别。岂非是假。若许是假便违圣教。五十五等说十一善中八是实有。   论。若许惭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难。又彼若言此二体定实有。然前后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尔复违论说十遍善心。此大论中六十九说。至下当知。故知二法非前后起。   论。崇重轻拒至何乃偏责。   述曰。下解释外问有六。一问。二答。三难。四通。五徴。六释。此问也。若崇重善为惭。唯缘善故。轻拒恶为愧。唯缘恶故。是二之别相者。此二所缘既有异故。应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啧我。我亦境别。缘自他故。不同时故。   论。谁言二法所缘有异。   述曰。此论主答。即是惭.愧同一境也。   论。不尔如何。   述曰。此外人难。   论。善心起时至所缘无别。   述曰。此论主通。善心起时随缘何境。不简诸谛.实等。皆是随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惮恶义。此二种义是二别相。非二所缘。所缘同故。即是二法各别功能。是二别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恶。善心起时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缘故二必同缘。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论。岂不我说亦有此义。   述曰。外人复徴。我前所言亦有不缘自他境别。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异故。许俱时生。体非假有。   论。汝执惭愧至前所设难。   述曰。此论主释。惭.愧俱以羞耻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设难。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应假有难。四非遍善难。故我可然。有二别相所缘不别故。   论。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他。其中二释。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间王法等名他。内外异故。又涅槃经.对法等。说此二别顾自他者。崇善是顾自义。拒恶名顾他义。所以者何。下通二义。于己益名自。于己损名他。故即会自他是二别相。正理论师云。羞现罪因名自。现属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现属己故。今显别彼也。   论。无贪等者至近对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总中又二。初牒颂显。后释善根。颂中所云无贪等三根。等者等取无瞋.无痴。释根名者。生善胜故。有何胜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对。近别对治故。此远总对治。即正见也。非别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义故。一六识相应。二正烦恼摄。此二简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恶胜故。正释根义。其此三法正对翻彼名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义。一三不善根近对治故。简余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对治故。二生善胜故。正释根义。余论无此。如文可解。   论。云何无贪至作善为业。   述曰。下别释有二。初解无贪瞋。后解无痴。初中又二。初别解二。后总解之。有谓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顺之因唯是有漏。为缘之因亦取涅槃。能发贪等故亦是具。中有.业.惑皆是业具。无著为性。恶行不起故善能作。   论。云何无瞋至作善为业。   述曰。苦谓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无贪中。灭谛涅槃亦是苦具。违理生故。   论。善心起时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总解二。其诸善心随缘何境。一一心中皆无著无恚。此是功能。贪对有.有具。瞋对苦.苦具。立二别相。观谓观待。如惭与愧观待自.他。非要无贪缘有.有具。无瞋缘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惭.愧说。贪通三界发业。润生。总说有.有具。瞋唯欲界发业力胜。故云于苦.苦具。然对法与此同。显扬瞋但约有情重处为论。今能除法并通三界。   下解无痴有二。初略。后广。   论。云何无痴至作善为业。   述曰。此略也。无痴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恶是此体.业。   论。有义无痴至决择性故。   述曰。广有二说。体即别境惠。对法第一说。报.教.证.智决择为体。彼是本论。彼释云。谓报.教.证.智。是生得.闻.思.修。如次配之。以报为生得。生便即得故。从所依名报。闻缘教生。从境为名故。思能引证故。说思为证。证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从果以彰号。智谓修惠。是所生故。当体得名。若名修惠。从因定为名。   问若体即是别境惠者。何须善中唯说于惠。余四别境善中不说也。   论。此虽即惠至故复别说。   述曰。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增长善故。断不善根故。如烦恼中见用增胜故别说之。   论。有义无痴至善根摄故。   述曰。下文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无痴。非惠别有自性。正对不善之中无明善根摄故。如无贪等 量云。无痴。定别有体。所正对治是不善根故。如无贪瞋 又此离惠实有自性无贪等三善根摄故。如无贪瞋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摄。舍等为过故。   论。论说大悲至应惠等根摄。   述曰。下引证。有二文证。此以教理齐难。何以知实。亦有文证。瑜伽五十七卷说大悲以彼无嗔.无痴二法为体。非二十二根摄。若无痴以惠为性。此大悲如十力。应二十二根中惠根。三无漏等根所摄。彼说十力.四无畏等惠根等摄。不摄悲故。此为一违。然彼前师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无嗔为体故非根摄。至下当知。   论。又若无痴至余皆是实。   述曰。又引论难。若此无痴以惠为性。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不害以无嗔为性。此以惠为体故。若许无痴是假。便违大论五十五说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世俗有。余皆实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别有体。   若尔对法文如何通。   论。然集论说至理必应尔。   述曰。此会违也。惠为体者。举无痴之因果以显无痴。无痴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时。或是别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论解信中。亦以忍乐即胜解欲。举信因果以解信故。无痴亦然。以为同喻理必应然。以四惠为因果而表无痴。   所以者何。   论。以贪嗔痴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种能具二义。一六识相应。即简疑等。二正烦恼摄。简不信等。余非此位。小乘三义简。此中二义简。及起恶胜故。解于根义。二简余法。由一义故立不善根。   举此所治方辨能治。   论。断彼必由至必应别有。   述曰。断彼三时必由二对治。一通对治。即唯善惠。能总断故。二别对治。即无贪嗔痴。如贪.嗔二有通.别对治。不善根摄故痴亦尔。不善根摄亦有二对治。如贪.嗔二故。必别有无痴。以不善根起恶胜故须二对治。余惑不然。由此因缘无痴离惠定别有体 前师解大悲非根摄云。以用无嗔.无痴二法为体。论从无嗔说为非根。实是根摄 若尔即三念住等亦尔 不尔大悲似四无量中悲唯以无嗔为性。今从无嗔说根所不摄。念住依惠故根所摄。且约影显非实理文 若尔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 答实有者体即惠故 问不害体即无嗔。应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种子世俗有言。即是实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见惠分说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无痴亦尔 若尔不害无嗔分。如何通 故后师为正。   颂所言勤安等者。   论。勤谓精进至满善为业。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后广。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进故体唯善。于善品修。于恶品断。事中勇健。悍且勇而无惰。自策发也。悍而无惧耐劳惓也。勇者升进义。悍者坚牢义 满善为业者。对法云成满一切善品为业。彼释云。满善品者。谓能圆满随初所入根本静虑。成善品者。谓即于此极善修治。此中但言满善。彼据因中一分随所入定更复修治。此据行因成佛果满。更不修治故唯言满。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圆了名满。能满善故。非要圣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摄。   论。勇表胜进至唯善性摄。   述曰。下广解有二。初释前难。后辨差别。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胜。非如染法。设虽增长。望诸善品。皆名为退。亦不名进。无益进故 进谓进成圣者身故 悍表精纯。简四无记无覆净也。彼虽加行作意修习。而非精纯。不应正理故不名精。复非染故乍可名纯。今此精纯即总释也。   论。此相差别至无退无足。   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别有三。初论家作名。次引经属。后显位异。此初也。   论。即经所说至如次应知。   述曰。即以经属。显扬但有经之五名。对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发起猛利乐欲名被甲。经名有势。如着钾入阵即无所畏有大威势。次起坚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经名有勤。坚固其心自策勤也。次为证得不自轻蔑亦无怯惧名无下。经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锐。次能忍受寒.热等苦。于劣等善不生厌足。欣求后后胜品功德等名无退。经名坚猛。遭苦不屈。坚猛其志。次后乃至渐次入谛观等后后胜道名无足。经名不舍善轭。轭谓车轭。以轭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尔。轭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宫修曾不足。从喻为称。   下显位异。   论。此五别者至三品别故。   述曰。今此第一。即初发心。余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胜进。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别故。总为五也。且如初地行舍有初发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满已方入二地。持戒胜进趣后名胜进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尔。如十地论广解。   论。或初发心至修差别故。   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种修中加初发心。谓长时修.无间修.殷重修.无余修四。如对法第十二抄.及摄论第七广解.下第十卷说。然十八任持精进有三。摄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萨地.及决择七十八等并尔。即六度皆有也。   论。或资粮等五道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解。资粮.加行.见.修.无学五位。如对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问既通三乘。三乘无学云何无足。不舍善轭。果已满故。   论。二乘究竟道至乐利乐他故。   述曰。二乘无学。回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乐尽未来际利乐有情故。皆得名不舍善轭。趣寂二乘亦利乐他。即波罗蜜者。略故不说。   论。或二加行至胜进别故。   述曰。又加行等四道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远。名二加行。四道如后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论。安谓轻安至转依为业。   述曰。亦牒颂解谓轻而安隐。离重名轻。调畅名安。此有二种。一无漏者。除有漏粗重。粗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烦恼粗重。唯是善性。此正对治惛沈一法。然对法说除一切障。显扬云除粗重。然对法第十说亦同之。彼约通障。此约别障。以惛沈是无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论。谓此伏除至转安适故。   述曰。释转依业。有漏者伏无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烦恼。或是受数。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说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转去粗重得安隐故。   论。不放逸者至善事为业。   述曰。下有略广。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进及三根。于所断恶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长。体是四法。约别功能假说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论。谓即四法至无别用故。   述曰。下广有二。初废立。后问答辨。此初也。此非别有体。离彼四法无异相故。体性无别。无别用故。作用不殊。双成无别体用也。其文易了。   问信等十法皆有防恶修善之能。何故唯于四法立也。   论。虽信惭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余六法而方彼四。势用微而且劣故。何谓为劣。此四法中三法为根。精进遍策一切能断能修善心。彼余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胜也。   下问答有六。初问。次质。三答。四难。五徴。六释。   论。岂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顺正理等外人问曰。岂不防恶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为体。此则一切别立有体皆作是说。别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隐不逸之名出防修为难。   论主次质。   论。防修何异精进三根。   述曰。此质也。汝之防修何异四法。四法能防恶。及修善故。   论。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无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别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为防修体。故知别有不放逸也。   论。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述曰。论主难曰。四法能防修。四体无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应无力复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转。有无穷失。若不放逸别有自性。不待余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离彼别有不逸。   论。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徴曰。勤体唯能遍策励善心。三根但能为善法依。依是根义。如何说此四法有防修用。   论。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若普依持至即总四法。   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义。即是三根。依谓依处。持令增长。若能遍策发驱录一切善心名防修。不异精进等此四别能也。若止恶不生进善令起名防修者。总此四法故无别体。   论。令不散乱至即应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应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缘名防修。与触何别。若所作善恶忆念不忘名防修。即应是念。   论。如是推寻至定无别体。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离无贪等四法总别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问何故此中以无贪为首等余三法。不以精进为初 答次前别简中。以无贪为首故。从近而结也。即显不逸不如小乘体是实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论。云何行舍至静住为业。   述曰。行者行蕴。行蕴中舍。简受蕴中舍故置行言。非谓行也。亦以四法为体。别正对治掉举。体性静住为业。   论。谓即四法至寂静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体业。后解废立。此初也。若通对治亦一切法。对法云由舍相应离沉没等不平等性故。即举通障。此举别障 平等正直者。对法云。由舍与心俱离沉没等。初心平等。远离加行次心正直。于染无怯后无功用。广如彼说。然诸论皆言。由不放逸断诸惑已。此舍静住不容杂染。谓如不逸是无间道。此舍是解脱道。解脱道中不容受杂染。此前后时别起胜用。或今所说此虽同时。同时不逸能除障已。舍令此心寂静而住。义说前后。依此二用互增之时说其相也。此间据别障掉举等取余法。不同对法第十除贪爱。对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论。此无别体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废立。然今此舍离前四法无别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静名舍。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静名舍。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静为舍。故体即四法。信等净相等。是非静也。如前不逸就胜依立。义如前说。此亦应尔。就胜而说。余法不障。对法第十.及显扬云。如契经说为除贪忧心依止舍。此据离欲或无漏舍相语。以忧根俱亦有舍也。然烦恼俱忧及贪皆是欲界。与善心等性相违返。说名除也。对法第十八道支中说故。唯约无漏。   论。云何不害至悲愍为业。   述曰。此总举已。   论。谓即无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于有情不损恼。非谓不断命。不断命是无瞋故。故此但约不损恼事。余文可知。   问此既无瞋。何须别立。   论。无瞋翻对至粗相差别。   述曰。此有二解。无瞋返对断物命之瞋。此不害即违于损恼物之害。故此二别。明害损物不为断命。瞋断物命不但损物。既尔如诃风等不断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约粗相。于有情所辨此二别 又不约所治。但明此体别。前无瞋与有情乐。是慈之体。不害拔众生之苦。即是悲也。故显扬第四云。慈以无瞋为性。悲以不害为性。今此二翻约粗相别。   论。理实无瞋至彼二胜故。   述曰。理实无瞋体是实有。不害依无瞋一分拔苦之义胜故。假立不害 问前大悲以无瞋痴二法为体。今何故独言不害 彼据实体。此约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无量摄 问何不于无贪等上建立 答为显功德中慈悲二相别。故依无瞋假立。不依无贪等 问诸功德等。如胜处等亦以无贪为性。何以善中。不依无贪之上。为显功德别故。别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德依圣人胜。于圣人身佛为最胜。佛身之中利乐有情胜。利乐之中慈.悲二种最胜。为显极胜功德别故。依无瞋立不害。非无贪等 显扬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为善根 答拔苦悲胜。别立不害。喜不胜悲。不立不嫉。   论。有说不害至谓贤善性。   述曰。萨婆多师正理论等。说谓贤善性。谓有此者人即贤善也。   论。此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谓不损恼。   述曰。此外人答。   论。无瞋亦尔至是无瞋故。   述曰。非离无瞋别有自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体性贤善之相即无瞋。故离无瞋无别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体已。   论。及显十一至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诸门分别。于中有十二。第一义摄所余。   颂云行舍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谓及显善十一之外。更有义别心所。谓欣.厌等。梵云遮有二义。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总有及字。及字有二义。一显十一各各体别。即相违释。二显十一外心所。今论但约等取余法一义解也。   论。虽义有别至故不别立。   述曰。释不应为善法所以。此欣.厌等。虽义望前十一有别。然非实有 杂事经者。是阿含经杂事品。及今法蕴足并广解。及大论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虽依义别说种种名。而体离此十一法更无异故。不别立之。   论。欣谓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无瞋一分。于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众名中。不说瞋名欣。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应无贪一分。贪是着义。染贪名欣。无贪厌义。无瞋名欣。各约一义亦不相违。   论。不忿恨恼至瞋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随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恼.不嫉亦然。随应正翻无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随应之言显不同欣与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别翻。又但是彼无瞋一分。故言随应。复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愤发.不恶说.非不忍.不抵突.不諀訾.无瞋寻.无害寻等七法。   论。厌谓惠俱至不染着故。   述曰。此即无贪一分。于所厌不染故。   论。不悭憍等至贪一分故。   述曰。翻随二法不悭.不憍。此是无贪一分。彼是贪之分故。随应之言前厌惠俱。此不尔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势寻等十八种。   论。不覆诳谄至贪痴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诳.不谄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无贪即翻贪分等。故言随应。者义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诈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贪著名故覆罪。有痴故覆罪故。今无贪痴一分。论唯说是痴分。起必有痴故。以理释之。   论。有义不覆至亦贪一分故。   述曰。此教为证。此唯无痴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对法皆言痴分。不说为贪分故。贪名故覆。覆体亦痴。痴故然也。前解为胜。虽无论文理故胜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讫。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余三不翻。且翻不慢。   论。有义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说可知。然对法解。慢不敬苦生为业。即此中第三惭一分胜。以惭崇敬师长等故。此论卷下烦恼之中。但言障不慢。义可通三。然障于惭。如前理可。   论。有义不疑至无犹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谓分别异觉为体。觉即惠也。五十八云简择犹豫。故正简择即是正见。不疑说为正见少分。亦有此理。然随烦恼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惛沈.掉举.害.放逸。余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讫。以是小烦恼摄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后简。   论。不散乱体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乱体即正定。虽散乱别有体或无体。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对治故。根本中染见随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摄。不正知.或别境惠分。或痴分皆尔。性对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设别境念分。或是痴分。亦尔。   此三设是翻痴分者。以有别境分故。别境通三性。不翻为善。欲.胜解亦尔。然此唯说是痴分者。所以不说。前忿等即翻入善。以无别体不通三性故。   论。悔眠寻伺至无别翻对。   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种性故。如遍行触等。等余四法。别境中欲等。亦等四法。无别翻对。唯恶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舍治掉举。掉举相高。舍相静故。亦得通治。以掉举是贪.痴分故。又说性对治即忘念等三痴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体性皆相翻。不忿等是无瞋一分等。如理应思。然八十九大有诸烦恼名字。一一应翻对之数彼多少何分所摄。   第二问答废立。   论。何缘诸染至有不尔者。   述曰。外人问曰。何缘前说除别境等体外。合根本二十六随烦恼中。十一别翻为善。余者此中及诸论中不别翻之。有何所以。   论。相用别者至故不应责。   述曰。论主答曰。相用别者别立为善。余所翻善相用不别。故不立之。汝何须责。   问若尔此何别。自余何无用。   论。又诸染法至别立善法。   述曰。论主答曰。此诸染法遍六识者。胜故翻之。以能染体遍多识故。过失流满多识中故。   论。慢等忿等唯意识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随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识起流满识少。所以不翻别立善法。不约一一功能增胜。不嫉即是喜无量故。亦应别翻。但以流满识非多故。无此妨也。然不障余翻为善法。   问若尔者害唯在意。应不翻之。   论。害虽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论主答曰。害虽亦尔唯在意地。有三义故所以别翻。不同忿等。一数现起。即简余烦恼。嫉.悭虽亦然。二此则损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无上乘胜因之悲故。无上之乘要须悲救。悲因既阙。难以济生。害之功能增障于此。故虽在意与余亦同。三义胜余故须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随此而说。   若尔痴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论。失念散乱至善中不说。   述曰。失念.散乱.不正知等。虽有痴分及别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别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说。余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论。染净相翻净宁少染。   述曰。第三徴责多少。问从染翻净。从净翻染。何为染多净少。对治不同。   论。净胜染劣少敌多故。   述曰。论主答曰。净体胜法。染体劣法。胜少敌劣多。故染多而净少。其实体相相翻头数亦等。而此所违多少不同故有此答问。   此义虽尔。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论。又解理通至不应齐责。   述曰。此第二解。净法是解顺于正理。故虽翻染有不慢等多名。总即与此十一同体。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摄多法同体也。迷情隔于物理事体既局。随染增相故分多种。故染望净不应令齐。又染顺情。令知厌恶故须广说。善法多说。恐起难修之心。故略不说。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摄事分八十九中有众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胜遍染故。说但有二十。谓忿等十法。及无惭.无愧。增胜猛利故说之也。下之八法。或复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说之。余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说。此如下随烦恼中说 问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轻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识。能治善法即通六识。如害翻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轻安 答性相相当辨能.所治。不以通识及通界故。说能.所治。   第四假实。   论。此十一法至相用别故。   述曰。对法等同。五十五亦尔。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前已引。无痴善根无别体家。云如五见定世俗非体即假。以即别境之中惠故。无痴亦尔。虽言实有即惠善性。非如舍等用四法成体非别性 若尔不害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与对法等同。三假八实。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论。有义十一至余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师。有三。一标宗。二立理。三引证。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无漏皆遍。功力遍故。余七不然。   下立理也。   论。推寻事理至第二无故。   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读推理未决。无信生故。信缘定境故信非遍。惭.愧如前依自他力别。俱以羞耻为其自相。以同类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时无第二故。故亦非遍。决未决时不障互起一。   论。要世间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离欲方有轻安。除烦恼粗重故。不障有信.及惭愧一。不放逸.舍无漏道时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胜故。不障有前法。除缘无相等悲愍有情时有不害故。以正对治害损恼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无漏位都无轻安。有漏善时无不放逸.舍。无相善心无不害故。故余七法非遍善心。然说十遍者。据容有时有时起故。非谓皆遍一切善心。以何为证。   论。论说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证也。瑜伽论五十五说六位中起十一善。泛起善心不深心止染。无惭.愧起。不顾自他故。余如文可知。然今此师决定如是起时之语。不遮有时皆得相应。由此决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虽惭.与愧起则别时。以俱止恶合一位摄。然又此位说有如是之时。非必一切不许有时或得俱起。此意总显未必俱时。非必不俱。   后别但破说不俱时。许俱之时不是破限。   论。有义彼说至无净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释难。三显正。四引证。五解疑。此初也。前义不然。汝言推事未决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无信者。应非是善。无净信故。如染无记心。染等者等取无记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摄故。如定时善心。   论。惭愧异类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别相。体是异类。崇善拒恶故。依于自他增上虽别。而境是同。一时俱起遍善心有。前自体中已成立讫。   论。若出世道至非无漏故。   述曰。无漏之位若无轻安。应轻安觉支非无漏摄。前师若言散心无此轻安非遍。谁谓无漏轻安不俱。深为错难。然以前师轻安觉支。非在无漏观。有无漏观后有漏观时生。然亦名觉支。体非无漏说为无漏者。无漏定远引故。如苦根无漏。   若尔佛应无此觉支。   论。若世间道至应有二故。   述曰。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间道心应非寂静。以无舍故。如染等心。亦应不能防恶修善。无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静等故。有舍.不放逸 又世间善心。应不伏掉举。及伏放逸。无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间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应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论。善心起时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数善心皆有。不损自他违害损故。如大悲心。但说大悲不害为体。岂余善位遂亦无也。理必应俱。精进等四以义同故所以不说。   若尔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论。论说六位至定非应理。   述曰。此释难也。彼五十五依决定时信增。止染时惭.愧增等。非无余法。即是依彼彼增。缘有六非一故。说彼彼增言。作此此说者。依决定时等信增故。遂言决定时有信等。六类非一。作此此说也。非无十法恒遍善心。   若尔如何。   论。应说信等至余位无故。   述曰。下显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轻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证。轻安调畅要除粗重。散位粗重体不无故。无轻安也。   以文证者。   论。决择分说至增轻安故。   述曰。下引证。六十九末说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轻安故。十恒遍善。有时增十一。   问此言定地增轻安。何者是定地。   论。有义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来是总。下子段异说解疑。如闻.思位修定之时。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时微有调畅义故。除远加行余散善位。今坐禅者。虽不得定亦有调畅故。即是欲界亦有轻安。若欲无者。便违本地分第三卷说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从多地说言通。一切非实通者。应从多分说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许尔。故知欲界亦有轻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显扬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谓无轻安地。欲界者。谓除轻安俱定等。彼云谓若根本上界胜妙轻安无故。作如此说。非说无欲界轻安。如说无色界无色。彼非无定色故。   论。有义轻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轻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润所长养故。有调畅故。欲界敛心决非实定。故无滋润名调畅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说欲界诸心.心所阙轻安故名不定地。不尔应言阙上界轻安故。名不定地。   若尔如何说通一切地。   论。说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通有寻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禅.中间.上地之定有轻安故。但诸心所无不皆然。然自于有寻伺等有长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轻安故。后师为胜。此中余义同故。更无异说。   论。此十一种至唯阙轻安。   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门。皆说正义。   论。有义五识至无轻安故。   述曰。五无轻安。体散动故。此师即说。十五界有漏。佛无无漏五识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论。有义五识至必有轻安故。   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轻安。又此五识成事智俱有轻安故。初约他引立宗。后论自俱引证。总约佛位。此解破前佛无无漏五识身解。即顺三界分别之中。欲无轻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轻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识。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识之中。非无调畅。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轻安。无记者即无。破前所说因位五无。在果许有。此据因位。若在佛果此为正义。或初地时。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 若作此解。违前所说欲无轻安中第二正义。鼻.舌二识欲界所系。有轻安故。彼前但据一切异生。及下意识。说之为无。据理圣者后得智引五有轻安。不相违也。前文但对彼初师说。非为尽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识在色者。彼无鼻舌。文中言总。理实三识。不违前文。   论。此善十一何受相应。   述曰。第七五受俱问也。   论。十五相应至无调畅故。   述曰。十一中除轻安余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轻安唯除忧.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无调畅轻安故 若尔虽定所引五识。应无轻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舍.乐俱故。然菩萨后得智。虽起苦根可名无漏。然无轻安。名迫受故。余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尔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虽名无漏。不言轻安俱。轻安俱时怡悦五识。苦受逼迫五识不俱。然实菩萨后得智中起五识。有轻安俱无失。但除苦受。定滋润故。然上界三识。下界五识。   论。此与别境至不相违故。   述曰。自下第八与前别境相应。以遍行通所以不说。不定四者彼中自说。所以不论。故唯言别境。皆不违彼故。有漏位无漏位皆得相应。然欲界十俱除轻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说。此据别境五俱起时。可得为语。然彼有时一二等生故。   论。十一唯善至皆学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轻安非欲。余通三界。如前可知 问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烦恼隔情多不遍界。善顺于理即通三界 彼无所治岂有能治。欲有惛沈。轻安岂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系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一切皆通。然学.无学身中皆通有漏.无漏。顺学等故。如对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尔。   论。非见所断至非所断故。   述曰。十二三断。并非见断。非障见故。非邪生故。以何为证。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说十四法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非所断。谓即十四中六.及余六。谓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当知。彼说二六五受.及意。通见除故。以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当知非见除故以为后六二非所断。谓后二无漏根。今举唯善后六为论。唯是修断及与不断 问此论下言无想定等是见断故。又对法第四。一切往恶趣业果皆见断。何妨善业见断也 答彼不言善法断缘缚名为见断。若不尔者。下修道烦恼亦招恶趣等。岂见所断。故以此为证。善非见断。若言见断。以此证非。略有四门。如下缘生中说 问分别业报可言见断。修道业惑之果见道断不。不断违文。断便违理。因未断彼果岂断也 答如无想天果.北郁单越果。虽亦断彼。善岂断耶。故知但果先亡因于后断。何所以者。果粗障圣。入见断果。因细不障见。入见不断因。于善.染二因。三恶趣等皆名断也。又无想定果见惑所引。见惑因亡果亦随丧。如无想定。入圣亦不断。但断彼果。善法随顺可入圣故。若成彼果不得入圣。如下缘生中不生名断。其因亦断。断缘缚断。唯修所断等。既尔恶趣善业亦见所断。今据断缚。故不相违。   论。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述曰。谓有报。无报。何地缘何地。他皆于此。如理思之。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末)   沙门基撰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别解六位诸心所中辨三门讫。此当第四。初结前问后。如文可知。   次举颂等。   论。颂曰至痴慢疑恶见。   述曰。百法等说痴居慢后。显通利.钝。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下长行释。释中有三。第一辨烦恼得名。解颂上二字。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第三诸门广辨明此六义。   论。曰至得烦恼名。   述曰。此释总名。谓贪等六是随烦恼之根本故。虽复亦得名随烦恼而根本摄。非唯等流性。得烦恼名不名随烦恼。杂集第七说。诸烦恼皆随烦恼。有随烦恼而非烦恼。由此即显根本名烦恼。亦得名随。亦随他生故。忿等但名随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论。云何为贪至生苦为业。   述曰。自下第二门也。释六为六。于中各二。初出体.业。后逐难辨 云何等者。双问体.业 于有有具等。即皆双答。然有难处论覆成之 于有者。谓后有。即唯异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即中有。并烦恼业。及器世等。三有具故 或无漏法。论下文说与见等俱缘无漏起。缘生贪者皆名有具。萨婆多师缘无漏。贪是善法欲。今大乘说。爱佛贪灭皆染污收。与见俱生缘无漏起故。无漏法能资长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说此贪缘无漏者。下文自会。   论。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述曰。若发业。若润生。皆令取蕴生。非谓唯润惑。上二界中。由爱静虑等故。彼诸烦恼因此增长亦取蕴生。大论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显扬.五蕴.对法皆广说贪相。然大论第八同此。   论。云何为瞋至所依为业。   述曰。于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于瞋。增唯苦受。乐受乖离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无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 问有漏顺苦法。可名为苦具。无漏不顺苦。如何名苦具 答随顺苦具。无漏即非。缘生于苦。无漏亦是。故邪见等谤无漏无。招恶趣苦。又五十八迷灭道谛。瞋亦亲憎嫉灭.道故。亦说无漏为苦具也。对法等论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论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谓他见.有情.于所爱不饶益。于非爱作饶益。上但缘取生。然彼尚局据重处语。显扬亦说但缘有情。据业道重语。非于余无瞋。   论。谓瞋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瞋必起业不善性摄。发恶业者必不善故。意识为转。五识为随转。如大论第一说 不安者。不安静也。对法云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此瞋与恶行.不安为所依也。   论。云何为痴至所依为业。   述曰。于理事者。谓独头无明迷理。相应等亦迷事也。   论。谓由无明至杂染法故。   述曰。此释前业。谓由无明于谛等犹豫。邪见拨无。后余贪等次第生起。造诸恶业。乃复招后生诸杂染也。此中所谓见道无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谓由无明起贪等故。造人.天业招后生染。然对法中。以邪见者无明增故。说邪定为先后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为正。五十八云。有四种愚。乃至相应.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识中已分别讫。此略不说。然诸论贪.瞋之后即次说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说无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见为首。以利惑故。复七种无知等相摄。如大论第九。缘起经等说。   论。云何为慢至生苦为业。   述曰。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说。   论。谓若有慢至受诸苦故。   述曰。于胜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谦下故受众苦。显令厌舍勿复轮回。然对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举。此中所谓我见相应。及等流生。或远从根本说。   论。此慢差别至我德处生。   述曰。有七.九种。不过于五法上生。谓上中下三品。及我。并胜德处生。此义云何。如五蕴论说 谓七慢中。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谓于劣计己胜。于等计己等。于中品于上品起过慢。谓于等计己胜。于胜计己等。于上品起慢过慢。谓于胜计己胜。于我蕴起我慢。自恃高举。于未证胜德。起增上慢。虽得少分。于所未得谓己已得。于上品起卑慢。谓他多分胜己。谓己少分不及。己于无德。谓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无谓有。其增上慢己得少胜。谓多殊胜。此即二别也。然于三品起四。灭起一。于德起二。于五处起七慢也 九慢者。大乘中不见文。显扬第一云。如经说三慢类。我胜。我等。我劣慢类。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说有九慢。前三为三。有胜.有等.有劣为三。无胜.无等.无劣为三。过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过慢如次中三。慢.过慢.卑慢如次后三。依本论及品类足两说大广。然九依我见后生。三品处起。此与诸见相应无失。   论。一切皆通至起亦无失。   述曰。彼小乘中通见.修断。圣有而不行。无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圣者现行。显扬。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别。故知九慢修起无失 五十八稍广作差别说。   论。云何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说疑迷于谛理犹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别。谓他世.作用.因果.谛.宝。此中言谛亦摄彼尽。如理应思。即缘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为人。非此疑惑。或异熟心等。   论。有义此疑至说为疑故。   述曰。疑以慧为体。何以故。大论五十八说犹豫简择说为疑也。大论第八异觉为体。觉即是慧。决断名慧。然简择犹豫异。决断觉说为疑故。此以文证。   又训释中。   论。毗助末底至义无异故。   述曰。所谓末底是慧异名。与般若无别体。于慧上加毗字助之。毗是种种义。即种种慧也。大论言异慧疑。异者是种种义。故知疑体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异名。以毗助之。岂别有体。此是大乘异师。非是别部。   论。有义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别有自体。然说犹豫.简择者。由同时疑。或异时疑令慧不决。故非是慧。   论。瑜伽论说至别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说六烦恼中。见是世俗有。又彼自释言即慧分故。余五实有。彼亦自释别有性故。故知疑体非即是慧。若即慧者。应同五见说世俗有。应立量云。疑体非即慧。六烦恼中不说世俗有故如贪等四。   论。毗助末底至智应为识。   述曰。训释辞中。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说慧体为疑。亦应若南是智。毗助之故说智为识。毗是种种义。由助智故变名为识。体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体即慧。又如职吉蹉是治疗义。毗职吉蹉是疑义。岂以毗言助之。疑体即治疗。   论。界由助力至非慧为体。   述曰。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义。由毗字是缘。缘助界力义便转变。何为缘助界已体尚是旧。故此疑非即慧。此师说疑。与显扬对法同也。   论。云何恶见至招苦为业。   述曰。文中有二。初总。次别。若善.恶相翻。恶唯不善。若毁责名恶。恶通有覆。今此五见名为恶者。毁訾名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者。即唯迷理。虽缘有亲疏。迷理义等故。   论。谓恶见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释前业。谓于欲界。唯除俱生。发招苦处业。是分别惑故。故恶见者多生于苦。   此乃总释。然别说者。   论。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述曰。此总标举。   论。一萨迦耶见至所依为业。   述曰。下别释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萨迦耶达利瑟致。经部师云。萨是伪义。迦耶是身。达利瑟致是见。身是聚义。即聚集假。应言缘聚身起见。名伪身见。佛遮当来萨婆多等执为有身见者故。说萨伪言。虽一萨言亦目于有。然今说是思诞提底萨义。故萨言表伪 萨婆多云。萨是有义。迦耶等如前。虽是聚身而是实有。身者自体之异名。应言自体见。佛遮当来经部师等说为伪身见者故。说萨有言。虽一萨言亦目于伪。今者应言阿悉提底萨义故。萨言表有 大乘应言僧吃烂底萨。便成移转。由此萨迦耶见大少别说。萨婆多名有身见。经部名虚伪身见。今大乘意。心上所现似我之相。体非实有是假法故也。又体非全无。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既非实有。亦非虚伪。唯是依他移转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执可言虚伪。依所变相可言为有。非如余宗定实定伪。故名移转。此兼我所。不唯我见。或总缘蕴。或别缘蕴。分别.俱生或许总.别缘。如显扬第一说。然俱生中如第七识唯计心为我。故虽不如分别起者简择别缘蕴。亦任运别缘故。然以此我见为所依本。诸见得生。故名一切见趣所依。趣者况也。或所归处也。   论。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   述曰。谓二十句者。对法第一云。谓如计色是我。我有色。色属我。我在色中。一蕴有四。五蕴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见。十五是我所见。何以五我见。十五我所者。以相应我所。随遂我所。不离我所故。十五种是我所也。如对法第一自有问答广解。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故有二十句。分别行缘蕴。行谓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于色蕴分别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别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此于色蕴所说三所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计何蕴为我此从彼起。但总分别我.我所行 问亦不分别计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从起。何但说言不分别所 答我为根本。不从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别讫。不是不分别其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故不.同也 其六十二见等准此应知 六十五者。婆沙杂蕴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约蕴约界.处等分别。此言等者。等处。等界也。谓如以色为我。于余四蕴各有三所。谓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即有十二。色为一我。即总十三也。如是五蕴有六十我所。五我见也。此皆分别行缘蕴。亦分别所起处。又此是分别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别计故。以何为证。五十八说。二十句萨迦耶见皆见苦断。唯依分别不依俱生。六十五见虽无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别。此皆作意分别行。缘蕴等方始生故。然总缘蕴为我。亦通分别者。如显扬说。此依一切异生为论。非依一人有此诸见。   论。二边执见至出离为业。   述曰。谓由于前我见执我已。随此我见后执为断.常。谓缘前所缘为境。障非断.常说有因果。处中行道谛。及出离灭谛。然此是总。   论。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   述曰。此下别说。然此边见摄六十二见中四十七见。谓四遍常。乃至无想。及非有想非无想论此见俱非已来四十见。是常见。七断灭论是断见。皆意缘我有常断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记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见。无常等是断见 除边等四。彼是邪见 如来死后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断。命与身一等。是我见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缘他界为断等。是他界缘中广说 此六十二见唯分别起。五十八说故。彼文又说。缘梵王常是邪见。非我见后生。今此我见后生是边见摄。又此边见。此论下文除总缘蕴余非他界缘。设从我见后生。如何缘梵王常等是边见。边见根本亦分别我见。如何别缘我见。亦缘他界生。如下他界缘中。及别抄等会。应审推度 六十二见。如梵网六十二见经.长阿含第十四梵动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广解。今言见趣者。趣谓意趣。或是所趣。或谓趣况 言前际者。此依过去起分别见名为前际。依未来起分别见名为后际。若依现在起分别见此即不定。或名前际。未来前故。未来因故。或名后际。过去后故。过去果故 四遍常论者。一由能忆二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由隐显故。二由能忆四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三由能忆八十成坏劫。便执为常。四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彼便执我.世间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静虑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见。此见道断。即有见道常见亦他界缘。缘三界法并是常故。然依定后起。可通上界系。虽三界合缘。仍随所应界地所系。以独影故唯从见说 四一分常论。一从梵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作如是执。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无常。二闻梵王有如是见等。大种常。心无常。或翻此说。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转闻如是道理。我以梵王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间一分常住 三有先从戏忘天没来生此间。得通起执。在彼诸天不极戏等。在彼常住。我等无常 四有从意愤天没。乃至如前。此天住处文如前已说 此四由执大梵.大种或心戏忘.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见依前际起。以色界之我缘自地为我。或以下界我见计梵王为他我故。计一分常常见所摄。不尔应非边见所摄。但不得缘他地诸法为其自我。他我计故。其全常等理不相违 设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边见缘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见。无常者是何见 此虽非断。然坚执发。亦是染污。非五见摄。但是染惠 又解邪见所摄。此不同于不可记事是断见摄。彼言无常意说断故。前解为胜。不说一分通邪见故 及计后际有想十六者。初四见依三见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异身。三此总是我。遍满无二。无异无缺 依第一见立第一我。有色死后有想。以执色为我故名我有色。取诸法想说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此有想故。不在后一 依第二见。故立第二我。无色死后有想。执无色蕴为我等。其释名等如论应知。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依第三见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无色。死后有想。执五蕴为我。乃至广说。在欲界全乃至广说 第四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无别依见。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见一执我有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节量等。乃至广说。非色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缘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无色有色等如前说 二执我无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遍一切处。此所不知皆谓为有非其所见。能知无边。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虑不知边际名为无边。非远知也。余如前说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有想。瑜伽第六云。执我随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无量等。我亦无量等。余义准上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即遮第三。此四依寻伺。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异。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种种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无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纯有乐死后有想。二我纯有苦死后有想。三我纯有苦有乐死后有想。四我纯无苦无乐死后有想。一想者在前三无色。种种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少想者执少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我与彼合名为小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无色界如前说。无量想者。执无量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如前说。乃至广如彼论 如是四种寻伺.等至皆容得起。纯有乐有想者。在前三静虑乃至广说。纯有苦有想者。在地狱中。有苦有乐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无苦无乐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寻伺.等至皆容得起 无想八论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得无想定。见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计等。二我无色死后无想。执命根为我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执色.命根为我。于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无想。即遮第三无别有物。等至.寻伺皆容有起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其量狭少等。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遍一切处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或卷或舒。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遮第三说。等至.寻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一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执色为我见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非得定。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色死后如前。执无色蕴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执。乃至广说。非等至唯寻.伺起。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如前。执色.无色为我。见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者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为我死后如前。遮第三是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乃至第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如是一切皆执无色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处定。容有此执。一由彼定时分促故。以一一蕴为所缘执我有边。二由彼定时分长故。总以四蕴为所缘执我无边。三由彼定时分或短或长。或一一蕴或总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说故。以上常见摄 七断灭论者。一我有色。粗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后断灭毕竟无有。见身死后有而无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粗大种所造死后断灭。现在此身亦得。后生他身亦得。后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后断灭。三我色界天死后断灭。四我空无边处死后断灭。五我识处死后断灭。六我无所有处死后断灭。七我非想非非想处死后断灭。此中后四执彼彼地为生死顶。故有想已下见皆依死后故名后际 问何故不说色界别地。乃说欲界为二。无色为四耶 答据实而言。依一一地处。各有断灭论。然彼本计无色。无形修定加行难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见有上地法乃别计断灭。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见后地法。不别计为断灭。但约总界说为断灭。其实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异。故别别开。论实处处皆别起断。若广分别如毗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记事中无常断见。如前已说。   论。三邪见至名义遍故。   述曰。谤因者。谓对法云。谓无施与。无爱乐。无祠祀。无妙行。无恶行等。谤果者。谓无妙行.及恶行业所招异熟。谤作用者。无此世间。无彼世间无母.无父.无化生有情等。谤实事者。谓无世间真阿罗汉等。及四见外余邪分别。即对法说言。谓余一切分别倒见。五十八说。此有二种。一增益。谓余四见。二损减。此谤因等名损减。故对法云。一多分是损减见。即有边等是增益见。即无因论等是损减等。谤因果等。对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并相违。如别抄会。然此见宽如增上缘。余所不摄皆此摄故。一者名宽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见皆此所摄。二者义遍诸邪解者皆入此摄。   论。此见差别至不死矫乱。   述曰。二无因者。一从无想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不能忆彼出心已前所有诸位。便执诸法本因无而起。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便执我及世间无因而起。二由寻伺不忆前身作如是执。无因而起乃至广说。如是二见由无想天。虚忘寻伺二事而起 问此中何故但说二无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应计无因故 答据实亦有地地不知因所从起执无因者。但宿住通无想没显但说其一。又约一生却寻无想出心已前。微细位难见故。彼计无因。余地前生因粗易见故。不计无因。四有边者。一由一向能忆下至无间地狱上至第四静虑天。执我于中悉皆遍满。便作是念。过此有我我应能见。故知有边 二由一向能忆傍无边执我遍满故执无边 三由能忆下上如初近远傍如第二不得边际。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起无边想。四由能忆坏劫分位。便生非有边非无边想。诸器世间无所得故。此四皆忆成坏劫故。得说前际 四不死矫乱者。不死谓天。以天长寿外道执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无乱问故得生彼天。今毁之言名为矫乱 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余问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鉴我无知因即轻笑。我于天秘密义不应皆说等 二行谄曲者作是思惟。非我净天一切隐密皆许记别。谓自所证及修净道故作如前语 三怀恐怖而无记别。勿我昧劣为他所知。由是因缘不得解脱。以此为失而自安处。怀恐怖故。如前广说 四有愚戆专修止行不能矫言。但作是思。诸有问我我当返诰。随彼所问我当一切随言无减而印顺之。此待未来亦名前际。然于现转。又四皆缘先所闻教。皆前际摄。此四第一依怖无知。二行谄曲。三怀恐怖。四为愚戆而起。   论。及计后际五现涅槃。   述曰。一见现在受若人.天五欲乐。便谓涅槃。二厌五欲现住初定以为涅槃。引在身中名为得乐。见他现在住定亦尔。下皆准知。三厌欲.寻.伺故。现住第二定以为涅槃。四厌诸欲寻伺.喜故。现住第三定以为涅槃。五厌诸欲乃至入出息。现住第四定以为般涅 待过去故名为后际。又此执我现既有乐。后亦有乐故后际摄。现乐为先执后乐故。总名现法。然于无色不计涅槃者。以乐怡悦轻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据地全作法。据实无色及欲天等处。各有计为涅槃者。前之断灭人.天别开。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后别起断故。此总计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见起故邪见摄。   论。或计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在天也。   世主即是大自在天。为世间主 释谓帝释 梵谓梵王 余物类者。谓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计彼为我。但计彼为常。故皆是邪见。不缘我有断.常故 问无不得彼定别计彼为我。世间不计他地为我故。若设许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见缘彼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计何为我。若缘欲界身计有我。亦是我见缘他地起 然有义者。谓色界我见总缘现身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见是总缘故得缘他地。若别计一色等为我。即无他地缘。下论说然。此义应思。此计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计苦谛下邪见。   论。或计自在等至诸邪解脱。   述曰。即一切物因。集谛邪见。然不计为胜。设计为胜。然非见.戒及彼眷属。故是邪见摄。非戒取摄。计诸邪解脱。是灭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然非见.戒眷属。又不计能得净故。非见.戒取。   论。或有忘执至皆耶见摄。   述曰。计非道为。是道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以非戒眷属非戒取。又不计为胜故非戒取。至下当知 诸如是等者。谓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四。是此中摄故。然六十二见。准五十八文。若边见中摄唯苦谛断。缘苦谛为我增长。边见随我断故。邪见中摄彼自说。二无因唯集谛。五现法涅槃唯灭谛。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边无边等四。是苦.灭二谛下。迷有漏.无漏果生故。不死矫乱通四谛下断。问答四谛。及迷四谛故。既无边见中摄者苦谛断文。但准二十句见见苦谛断。即六十二中所随我见亦尔。八十八云二十句见为依。发六十二见等故。   论。四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此于诸见即余一切恶见。及此所依五蕴执为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是见取。由此各各互执为胜诸见等故。一切外道斗诤因斯而起。若执非见及眷属外余法为胜。得涅槃。或但执为胜非见取。大论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谛合与此同说。如小乘俱舍等。应言见等取。但执非胜为胜。皆见取故。此则不然。无前后别计。然于一聚见及眷属方是此故。以所缘中见最胜故。言等亦得。至下当知。   论。五戒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谓依诸见所受戒。说此戒为胜。顺诸见戒。及戒所依五蕴眷属执。为胜及能得涅槃净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别。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属外执余一切法胜。及能为因得清净。戒虽不执胜。但言能为因。并非戒取摄。亦大论五十八卷上下五处文同此说故。   问如对法第一.大论第八二文显扬第一五蕴等。皆云见取执为最胜。不言能得净。戒取名得净不言是胜。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执见眷属为最胜能净。戒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   论。然有处说至或随转门。   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说。谓见取中说执为胜。明戒取中亦执为胜。于戒取中执为能净。明见取中亦执为能净。欲令学者智见生故。影略说也。若不尔者。五十八说执见及所依蕴。为能得清净解脱名见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说。故知影说 又彼多文非为尽理。随小乘相说。   论。不尔如何至非二取摄。   述曰。若非影说及随转者。即五十八迷四谛中。如灭谛下。非灭计灭。非胜计胜。故应是见取。迷道谛中。非道计道。亦得净故应名戒取。彼非因计因。亦是邪见。如前邪见中说。既是邪见。明不执见.戒等故。及虽计胜不计为能得净。及虽计能得不计为胜。故非见戒.取。此大小二乘别也。若尔何故大论第八。三种四倒见倒中云。非净计净是见取。非乐计乐是戒取 今释之言。彼亦计诸见.眷属.不净。为净及能得净故名见取。然文但明是见取故。略不言诸见。及眷属能得净。但言非净计净故。戒取亦然。谓计戒所受拔发等苦。为乐.胜.能得净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属.能得净。但言计苦为乐也。若非见.眷属。非净为净。及非戒.眷属。非乐为乐。即非见戒取但是邪见也。如非道计道等。   诸门分别中。大以十二门分别。若细者即十五门。   论。如是总别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门中有二。初正分别。后异解释。此等初也。若总若别但有十种。一俱生分别。谓贪等六者。钝四。利二。通分别.俱生。除疑.三见。任运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别。显扬第一.及大论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别故。   论。疑后三见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见.见取.戒取四法唯分别起。诸论共同。要由恶友.及邪教.自分别三缘生故。总聚而望更无异说。   论。边执见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异解释。初义有三。一标宗。二引教。三举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断见。以常见相粗故。何谓相粗。要恶友.邪教.及自分别生故。   谓要不达后有不无方起我断。既得现观知生多少。何故乃执我断非常。   论。瑜伽等说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杂集第三.及第七说。唯有断见。故论言等。观我为断知身后无。准此唯言修道断见。不见修道常见相故。   论。故禽兽等至而起惊怖。   述曰。此以世事释成前义。   论。有义彼论至亦通常见。   述曰。下文有三。一会前标举。二引事。三类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见。瑜伽等依粗相说故。何谓粗相。谓得现观者入无我观。已知分别我已断讫。出观之时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别我也。修道我义言我分别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观时。缘涅槃起恐怖断见。非修道中说无常见。   此如何等。   论。谓禽兽等至长时资生。   述曰。引事也。如禽兽等以执常存故。炽然造及集长时窟穴资具。集长时饮食资具。如恐我断定有俱生。此以事证。   以教成者。   论。故显扬等至或分别起。   述曰。类教也。显扬第一。大论第八说故。于五蕴计常.断。通俱生.分别。不简俱生无常见故。释现观者。观先所断我无之时。但有断见故唯说断。非预流等许无常见 若尔前师如何释后所引文 此依总语。非许常见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见有何相状。如禽兽造.集。但为有我非为计常。常必由邪分别等故。然此二说。初则文全理阙。后有文显理全。俱生常见有相状故。俱取无失。   论。此十烦恼谁几相应。   述曰。此下第二自类相应。此问起已。   论。贪与瞋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贪。二瞋。三慢。四疑。五见。六痴为首。此初也。对法第六.大论五十五.五十八三说文同。   问何以贪.瞋不得俱起。   论。爱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别。以相违故 若尔贪俱忧.苦相返。瞋俱乐.喜为例亦尔。何得相应。爱.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违故无此失。如下当知。   论。于境不决无染着故。   述曰。此释爱.疑不得俱起。爱境必决。疑必不定。故贪.疑不俱。   上说不俱。下说俱者。   论。贪与慢见或得相应。   述曰。见即五见。如对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贪与慢同。彼五十八不得与慢相应。   论。所爱所陵至说得相应。   述曰。此解彼云。谓若于他起爱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别。故不俱起。然缘己身起爱名所染。与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对法等说得相应。前约行相粗者。此约行相细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识中已多门解。   论。于五见境至相应无失。   述曰。爱.见二种有时可同。皆可爱故。相应无失。诸论共同。无相违处。此中论言说者有二义。一约此论。自道理可得说与彼相应义。二解说者谓余瑜伽等约此理故说与俱起。又此言得相应。非谓一切恒相应。有时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问已以第二问余。舍第一不问。如是展转已下可知。   论。瞋与慢疑至说得俱起。   述曰。第二瞋为首。瞋.慢.疑有时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谓若内境慢所恃已。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对法第六.五十八。说瞋不与慢相应。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说瞋与慢得相应。又必不于自起瞋。后瞋他复慢彼故。   论。初犹豫时至说得相应。   述曰。释与疑俱。又初疑时心尚轻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说不相应。若久思不决心遂重故便瞋于彼。对法第五说得瞋.疑相应。此初后位别解。   论。疑顺违事随应亦尔。   述曰。又顺.违事解。若疑顺己之事或不起瞋。谓疑苦.集谛。若疑违己之事。便瞋于彼说得相应。谓疑灭.道谛。又若现行善疑未来无。便与瞋俱。善法顺已。行因无果故。若现行恶疑未来无。便瞋不俱